条约解释的嗣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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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公约的嗣后惯例

海洋法公约的嗣后惯例

海洋法公约的嗣后惯例一、引言海洋法公约是国际社会对海洋事务进行协调和规范的重要法律文件。

作为一项全球性的公约,海洋法公约的嗣后惯例在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作用。

本文将就海洋法公约的嗣后惯例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探讨。

二、海洋法公约的嗣后惯例的定义和作用1.定义:海洋法公约的嗣后惯例是指在公约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对公约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具有普遍接受性的实践和行为准则。

2.作用:海洋法公约的嗣后惯例可以填补公约条款的空白,解决公约条款的模糊和歧义,提供公约条款的具体实施方法,促进公约的有效执行和实施。

三、海洋法公约的嗣后惯例的形成和发展1.实践共识的形成:海洋法公约的嗣后惯例是在国际社会实践中逐步形成的,通过国家之间的协商、合作和争端解决,形成了一系列共识和行为准则。

2.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裁决: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处理海洋争端案件时,对公约条款的解释和适用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形成了一些具有权威性的嗣后惯例。

3.国际合作的实践经验:各国在海洋事务领域的合作实践也为嗣后惯例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和参考。

四、海洋法公约的嗣后惯例的具体内容和范围1.对公约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嗣后惯例可以对公约条款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进行解释和界定,为公约的实施提供明确的指导。

2.对公约条款的补充和完善:嗣后惯例可以填补公约条款的空白,完善公约的规定,使其更加具体和实用。

3.对公约条款的进一步发展:嗣后惯例可以推动公约条款的进一步发展,使其适应新的海洋事务和挑战。

五、海洋法公约的嗣后惯例的权威性和适用范围1.权威性:海洋法公约的嗣后惯例具有权威性,对公约的解释和适用具有普遍接受性,可以作为国际社会判断和处理海洋事务的依据。

2.适用范围:海洋法公约的嗣后惯例适用于所有缔约国,无论其是否参与过具体的嗣后惯例形成过程。

六、海洋法公约的嗣后惯例的挑战和应对措施1.模糊性和歧义:一些公约条款的模糊性和歧义给嗣后惯例的形成和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需要通过更加深入的研究和协商加以解决。

中国缔结的双边条约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问题——兼评“世能诉老挝案”上诉判决

中国缔结的双边条约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问题——兼评“世能诉老挝案”上诉判决

作者: 戴瑞君
作者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出版物刊名: 环球法律评论
页码: 162-176页
年卷期: 2017年 第5期
主题词: 世能诉老挝案;国际条约;特别行政区
摘要:中国根据“一国两制”基本方针对中国缔结的双边条约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做了特殊安排。

这一切合港澳实际的精巧设计在总体运行平稳的同时也遭遇了实践挑战。

在“世能诉老挝案”中,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定,《中国一老挝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这一判决与中国对国际条约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制度预期相悖。

该判决在适用“条约边界移动”、“关键日期”、解释条约的“嗣后协定”等国际法规则和概念时存在明显错误,多处推理论证也因违反逻辑而不具说服力。

但该案所折射出的关于国际条约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安排对第三方的效力问题不容回避,中国有必要尽快采取措施解决这一问题。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一条在WTO争端解决中的适用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一条在WTO争端解决中的适用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条在WTO争端解决中的适⽤2019-09-09摘要:WTO法律体系以概括性的规则为世界贸易的⾼效运转提供了制度框架,也正因为其概括性,在实践中由于各国对条⽂的不同理解产⽣了分歧⽽导致了贸易争端的产⽣,因此有必要澄清WTO规则的含义,由争端解决机构运⽤国际法上条约解释的习惯规则对WTO总协定及其涵盖协定进⾏解释。关键词:WTO规则;争端解决机制;条约解释中图分类号:DF415 ⽂献标志码:A ⽂章编号:1673-291X(2007)07-0143-02WTO法律体系要实际发挥作⽤,还有赖于WTO所确⽴的解释机制。国际公法上条约解释的习惯规则⼤部分在20世纪60年代由国际法委员会编纂成⽂,最终被规定在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中。《公约》第31条:解释的⼀般规则1.条约应依其⽤语按其上下⽂并参考条约之⽬的和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2.就解释条约⽽⾔,上下⽂除连同序⾔及附件在内之约⽂外,并应包括:(a)全体当事国间因缔结条约所订与条约有关之任何协定;(b)⼀个以上当事国因缔结条约所订⽴并经其他当事国接受为条约有关⽂书之任何⽂书。3.应与上下⽂⼀并考虑的还有:(a)当事国嗣后所订关于条约解释或其规定的适⽤的任何协定;(b)嗣后在条约⽅⾯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解释的协定的任何惯例;(c)适⽤于当事国之间关系的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4.倘经确定当事国有此原意,条约⽤语应使其具有特殊意义。⼀般认为,第31条包含了善意原则、通常含义、上下⽂、嗣后协议和实践、⽬的和宗旨原则,下⾯笔者将要就《公约》第31条在WTO争端解决中所出现的问题作⼀探讨。⼀、善意原则国际法委员会在起草《公约》草案时,将善意解释原则作为其指导思想,把它规定在《公约》中条约解释规则的第⼀项,表明了善意解释原则在条约解释规则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因为按照善意和法律(⼀般规则)来解释条约是直接来源于约定必须遵守原则[1],《公约》第26条关于有效条约之各当事国必须善意履⾏的规定,就是有约必守这⼀原则的体现。善意遵守条约不仅包括善意履⾏条约,还要求善意解释条约;善意解释条约是善意履⾏的前提。在实践中,DSB对善意原则的适⽤也形成了⾃⼰特有的要求。⾸先,善意解释规则要求严格按照《公约》中的条约解释规则即依WTO条约⽤语按其上下⽂并参照条约⽬的、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进⾏解释,并在⼀定条件下求助于补充资料的应⽤,就成为善意解释的起码要求。其次,构成善意解释的基础是条约有效解释原则,对条约的解释不应导致条约明显的荒谬或不合理。另⼀⽅⾯,上诉机构在美国―汽油案(US―Gasoline)中也强调:“对《公约》中解释的⼀般规则所做的推论之⼀就是必须使条约的所有条款有意义和效⼒。解释者不能随意地采⽤⼀种含义使条约的某个⽤语或段落归于⽆效。”⼆、通常的含义《公约》第31条第1款明确了使⽤词语的通常意义的原则是条约解释的⾸要原则,因为条约的当事国应当被推定为其所使⽤的词语具有通常意义的意思,“除⾮有充分理由做出其他不同解释,否则就应当以普通说话者的理解为标准做出解释……”[2]。这也被国际法委员会所肯定,其认为“当事⽅的意图能从他们所使⽤的约⽂的通常含义看出来”[3],并且也得到了国际法院的⽀持,法院认为有必要指出,被要求对条约规定加以解释和适⽤的法庭的⾸要职责,是设法按照这些规定在上下⽂中的⾃然和通常意义给他们以效⼒。确定通常含义的第⼀步是去探究有关措辞在字典上所载的含义。由于⼤多数WTO报告都是英⽂起草的,因此,当争端当事⽅对WTO协定某⽤语的意义发⽣争议时,通过审查权威的英⽂字典对该⽤语的定义来确定⽤语的通常意义,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经常采⽤的⽅法。虽然可通过字典来确定条约措辞的通常含义,但是如果这样做产⽣了与包含这些字句的条款或⽂件的精神、⽬的和上下⽂不相符的含义的结果,就不能依靠这个解释规则,《公约》第31条第4款也规定:“倘经确定当事国有此原意,条约⽤语应使其具有特殊意义。”可见,将⼀⽤语解释为具有特殊意义,是经特别确定的,⽽不是可以随意赋予的。并且在争端当事⽅就某⽤语是否拥有特殊含义发⽣争议时,主张有特殊含义的⼀⽅负有举证责任。当然,通常意义的确定不可能抽象地进⾏,只能根据条约的上下⽂及其⽬的与宗旨予以确定,也就是说,解释条约并不是纯粹的对条约术语含义的语法分析,⽂本的真正含义必须根据特定争议的事实和法律环境进⾏仔细的审查来明确。三、上下⽂正如公约第31.1条所规定的,条约约⽂的通常意义不是抽象地确定的,⽽是按照上下⽂确定,这也是善意解释的要求。为了达到善意解释的⽬的,公约第31.2条明确了上下⽂的范围,其不仅包括条约约⽂、序⾔和附件,还包括全体当事国因缔结条约所订⽴与条约有关之任何协定和⼀个以上当事国因缔结条约所订⽴并经其他当事国接受为条约有关⽂书之任何⽂书。对于上下⽂包括约⽂、序⾔和附件是没有任何争议的,但对于第31条第2款(a)、(b)项中所述的上下⽂的其他因素,却显得有些模糊不清。但应当明确的是:“因缔结条约”⼀语是与“缔结条约时”不同的,条约与附加协定之间相隔时间过长,就不能被视为就“缔结”条约⽽订⽴的,这种协定和⽂书通常是在缔结条约之时或缔结后不久很快做出的。全体当事国因缔结条约所订与条约有关之任何协定并不必须是该条约的⼀部分,或本⾝为⼀项条约,但它必须是当事⽅意图的⼀种清楚表达。就WTO法律体系⽽⾔,其上下⽂不仅包括WTO总协定,还包括所有多边贸易协定和附件1、2、3,对于那些附件4复边贸易协定的缔约⽅来说,上下⽂还包括附件4的协议,另外上下⽂还包括任何构成附件整体的协议。由此可见,这⼀法律体系是以WTO总协定作为正⽂,⽽将其他⼀系列协定、谅解等作为它的“附件”合成的“条约群”,堪称“⼀部宏⼤的法典”[4]。因此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解释某个WTO条⽂时,必须考察整个协定及其附件等所有有关的⽂件,⽽不能孤⽴地看待某个⽤语,其他条款可能或多或少地成为被解释条⽂在适⽤上的⼀种例外,或者对这个条⽂规定了适⽤条件[5]。明确WTO上下⽂的范围是适⽤上下⽂解释⽅法的前提,在US――Cotton Yarn案中,专家组确认了WTO协议作为⼀个整体成为其解释的上下⽂,但是关于《公约》第31.2条(a)、(b)所述的应考虑的上下⽂的其他因素,WTO争端解决⽬前在这⽅⾯的实践还处于发展阶段。上诉机构在某个案件中规定:在解释⼀个成员的关税安排时应考虑其⼀体化体系和解释性注释。另外,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还可参考国际法委员会在这⽅⾯的评述和有关的学术⽂章。当我们将整个WTO体系看做解释的上下⽂时,这就会涉及到WTO总协定与其附件之间、附件各协定相互之间、附件1A中GATT1994与其他专门协定之间在适⽤上的关系问题,对此《建⽴WTO协定》第2.2条规定,附件1、2、3所含协定及相关法律⽂件是该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因此WTO各协议之间不是相互排斥的,⽽是互相累加、互相补充的。正因为构成上下⽂的各部分之间的复杂关系,以及其制订者也各不相同,WTO各协议之间产⽣了冲突,针对这种冲突,《建⽴WTO 协定》第16.3条规定:“在本协定的条款与任何多边贸易协定的条款产⽣抵触时,应以本协定的条款为准。”另外,还有附件1A《对附件1A的总体解释性说明》规定:“如GATT1994的条款与《建⽴WTO协定》附件1A中另⼀协定的条款产⽣抵触,则在冲突范围内以该另⼀协定的规定为准”。但是这两条规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它们未规定GATT1994与GATS、TRIPS之间的等级关系,⽽这些协定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不存在⾪属关系,并且WTO争端实践中存在着⼤量这样的冲突,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WTO条约是否存在冲突是谨慎的,他们并不轻易认定存在这种冲突。四、结论关于《公约》第31条的解释规则之间的等级次序问题,国际法委员会强调:“⼀项明确的解释⽅法⾸先是将条约⽂本看做是当事国意图的正式表达,其次是将当事国的意图作为主观因素与⽂本区别开来,最后探究条约宣告的或明显的⽬的和宗旨。”委员会还指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意图规定这种等级关系,表⾯上规则呈现的等级关系只是在逻辑上考虑的结果,⽽不是法律上义务的结果。”[6]在解释实践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通常都分别表述第31条中的各项解释规则,但是,要强调的是,维也纳公约的条款必须整体适⽤。在美国301条款案中,专家组指出,维也纳公约第31条中所包含的要素“应被视为⼀个整体的解释规则,⽽不是⼀系列按⼀定次序来适⽤的单个标准。”[7]在欧盟――⽯棉案中,专家组得出了同样的结论:“由于维也纳公约第31条仅包含了⼀个解释规则,⽽不是许多可选择适⽤的解释规则,因此条约中的各项标准应视为整体的组成部分。虽然专家组为了更明确地阐述⽽将其分割,但不意味着在解释规则的各要素之间存在严格的适⽤顺序。”参考⽂献:[1] 万鄂湘,⽯磊,杨成铭,邓洪武.国际条约法[M]北京:武汉⼤学出版社,1998:248.[2] 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学出版社,1998:108.[3] Year Book of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R].1966,Vol2:221.[4] 赵维⽥.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M].长春:吉林⼈民出版社,2000:26.[5] Yasseen, op. cit., p.34 Original in French. Translation by this Author[6] 美国301条款案中专家组报告[R].WT/DS135/R,adopted on 27 January 2000 ,paragraph 7.22.[7] 欧共体――⽯棉案专家组报告[R].WT/DS135/R,adopted on 5 April 2001,paragraph 8.46.注:本⽂为⽹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场⽆关。

条约解释中的嗣后惯例的研究

条约解释中的嗣后惯例的研究

硕士学位论文条约解释中的嗣后惯例研究The Research on Subsequent Practice of Treaty Interpretation作者姓名:孟毅指导教师:唐青阳西南政法大学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条约解释中的嗣后惯例研究孟毅(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10级;重庆 401120)中文摘要嗣后惯例是条约解释的一种重要方法,它明文规定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无论是在条约义务的履行还是在具体的贸易争端解决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

鉴于嗣后惯例已经成为当前国际上条约解释的最为重要的辅助性解释方法,研究嗣后惯例的相关理论以及国际司法仲裁机构适用嗣后惯例的具体实践,必将有利于我们正确理解和遵守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并在以后的国际争端解决中占据主动。

全文约二万五千字,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嗣后惯例”的概念作了初步分析。

首先,笔者介绍了嗣后惯例备受瞩目的原因,即当前国际社会缔约和修约困难重重,而嗣后惯例作为一种辅助性解释方法对演变的条约义务的解释意义重大,能有效地缓解条约的稳定性和国际社会日益发展的矛盾,其次,对嗣后惯例这一概念本身进行文理解释,将其通俗的字面含义阐释出来。

进一步地,通过惯例和习惯的辨析来确定嗣后惯例的内涵,即嗣后惯例是特殊的惯例,具有惯例之一般特征,但与一般性的惯例不同,特指条约签订后,成员方在条约履行中通过具体实践构成的惯例。

第二部分是从《公约》出发论述嗣后惯例,包括对《公约》第31条的剖析和对草案第38条的论述,表明当时国际环境对嗣后惯例这一辅助性解释方法的基本态度。

《公约》第31条的规定可以说是现今国际社会对嗣后惯例这一概念如此重视的根本原因,它将嗣后惯例通过公约的形式固定下来,尽管其对嗣后惯例的适用范围、具体特征、法律效果未做明确规定,但是明确地告知国际社会,嗣后惯例可以作为一种辅助性解释方法来解释条约。

WTO规则和法律解释方法——以原材料案(WT/DS394/DS395/DS398)中的例外条款解释为研究视角

WTO规则和法律解释方法——以原材料案(WT/DS394/DS395/DS398)中的例外条款解释为研究视角

解 释的诸种 方法 。 ” WT O规则从本 质上讲 是一种 具有 国际法 属性 工业 原 材料 出 口, 压低 国 内同时推高 国际市 场原材 料价格 , 进而 的法律规 则 。是一 套规 定其成 员方 政府在 制定 与实施 国际 贸易 立 法和规 章方 面的具 体权利 义务 的 国际条约群 。从 WT O 争端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 . 0 7 6 - 0 3
( 一) 案情 介绍

WT O 规则和 法律解 释方 法概述
根据 梁慧星先 生的观 点, 所谓法 律解释方 法 , 是指“ 狭 义法律
2 0 0 9 年, 美国首 先提 起诉讼 , 指 责中 国限制 铝土 、 焦炭 等 9 种 为中 国国 内生 产商在 国际竞 争 中提 供 了不公平 的便利 。 随后 , 欧 盟、 墨西哥加 入 , 共 同提 起诉讼 。WT O于 同年底 成立专 家组 , 并
以原材料案( WT / D S 3 9 4 / D S 3 9 5 / D S 3 9 8 ) 中的例外条款 解释为研 究视 角
左 婧 媛
摘 要 本文A k WT O规 则 法律解释 的基 本理论 入手 , 在 此基础 上 , 运 用 国际法 中务 约解释 的相 关理论 和学说 , 以美欧墨诉 中国原材 料 出口限制措 施案 ( 以 下简称 “ 原材料 案” ) 为分析样 本 ,结合 案件所 涉例外 备款 ( G A T T1 9 9 4第 2 0条 ( b ) 款; G A T T 1 9 9 4第 2 0 条( g ) 款) , 据此考察 WT O规则法律解释方法在原材料案中的具体适用。最后, 得 出原材料案 中例外条款 的 法律 解释方 法带给 我们 的两点 启示 。 关键 词 WT O规 则 法律 解释 例 外务 款 原 材料 案 作者 简介 : 左婧媛 , 中国政法 大学 法律硕士 学 院。 中图分类 号: D 9 9 文献 标识码 : A

导言

导言

A/73/10第一章导言1. 国际法委员会于2018年4月30日至6月1日在纽约举行了第七十届会议第一期会议,于2018年7月2日至8月10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委员会所在地举行了第二期会议。

本届会议由委员会第六十九届会议主席格奥尔格·诺尔特先生主持开幕。

A. 委员2. 委员会由下列委员组成:阿里·穆赫辛·费塔伊斯·马里先生(卡塔尔)卡洛斯·阿圭略·戈麦斯先生(尼加拉瓜)波格丹·奥雷斯库先生(罗马尼亚)雅库巴·西塞先生(科特迪瓦)康塞普西翁·埃斯科瓦尔·埃尔南德斯女士(西班牙)帕特里夏·加尔旺·特莱斯女士(葡萄牙)胡安·曼努埃尔·戈麦斯-罗夫莱多先生(墨西哥)克劳迪奥·格罗斯曼·吉洛夫先生(智利)侯赛因·哈苏纳先生(埃及)马哈茂德·哈穆德先生(约旦)黄惠康先生(中国)查尔斯·切尔诺·贾洛先生(塞拉利昂)艾哈迈德·拉腊巴先生(阿尔及利亚)玛丽亚·莱赫托女士(芬兰)村濑信也先生(日本)肖恩·墨菲先生(美利坚合众国)阮洪滔先生(越南)格奥尔格·诺尔特先生(德国)尼吕费尔·奥拉尔女士(土耳其)哈桑·瓦扎尼·恰迪先生(摩洛哥)朴基甲先生(大韩民国)克里斯·马伊纳·彼得先生(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埃内斯特·彼得里奇先生(斯洛文尼亚)阿尼鲁达·拉吉普特先生(印度)奥古斯特·赖尼希先生(奥地利)胡安·何塞·鲁达·桑托拉里亚先生(秘鲁)吉尔贝托·贝尔涅·萨博亚先生(巴西)A/73/10帕维尔·斯图尔马先生(捷克共和国)迪雷·特拉迪先生(南非)爱德华多·巴伦西亚-奥斯皮纳先生(哥伦比亚)马塞洛·巴斯克斯-贝穆德斯先生(厄瓜多尔)阿莫斯·瓦科先生(肯尼亚)迈克尔·伍德爵士(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耶夫格尼·扎加伊诺夫先生(俄罗斯联邦)B. 临时空缺3. 在2018年5月1日举行的第3391次会议上,委员会选举耶夫格尼·扎加伊诺夫先生(俄罗斯联邦)填补罗曼·科洛德金先生辞职造成的临时空缺。

关于公正审判权的解释理论初

公正审判权的解释理论初探提要: 研究公正审判权的解释理论有助于系统地把握公正审判权的含义、理解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解释实践和预测人权事务委员会未来的解释走向,促使公正审判权的国内实践符合公正审判权的国际标准。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规定了“解释之通则”,第32条规定了“解释之补充资料”。

这些规定被国际社会认同为“解释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人权事务委员会在解释公正审判权时也适用了这些规定。

公正审判权(“the right to a fair trial”或“fair trial rights”),是指由一系列与公正审判有关的、具体的权利组合而成的权利群或权利集合。

1966年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4条和第15条对公正审判权作了具体的规定。

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签署了《公约》。

当前我国政府正在为批准《公约》作积极的准备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旦批准《公约》,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我国就必须执行《公约》的规定,加强对公正审判权的保障。

本文主要探讨公正审判权的解释理论,以期为我国批准《公约》和学术界进一步研究公正审判权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研究公正审判权解释理论的必要性《公约》第14条和第15条共规定了16项权利,这16项权利分别是:法庭前的平等权,由合格的、独立的及中立的法庭审判的权利,审判公开的权利(第14条第1款);被推定为无罪的权利(第14条第2款);被告知指控的权利(第14条第3款第1项);准备辩护的权利以及与辩护人联络的权利(第14条第3款第2项);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的权利(第14条第3款第3项);出庭受审、辩护和获得指定辩护的权利(第14条第3款第4项);传唤和询问证人的权利(第14条第3款第5项);免费获得翻译人员帮助的权利(第14条第3款第6项);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第14条第3款第7项);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特殊保障(第14条第4款);上诉权(第14条第5款);因为误判而获得赔偿的权利(第14条第6款);不受重复追究的权利(第14条第7款)以及不受事后制定的法律追究的权利(第15条)。

DSB对WTO协议的解释规则及实践(一)

DSB对WTO协议的解释规则及实践(一)【内容摘要】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取决于许多因素,其中DSB对WTO协议的解释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从国际公法的国际条约解释的理论和实践角度,对DSB对WTO协议的解释规则以及实践作了阐释:一、对WTO协议体系内的解释;二、对WTO协议体系外的协议的解释;三、对DSB对WTO协议解释的效力分析。

【关键词】条约解释规则WTO协议DSB的实践“所有文明社会有个共同特征,都需要有一套适用与解释规则的和平解决争端的规范和程序。

这是国际、国内法律制度的共同经验。

”1WTO 争端解决机制为其缔约各方在条约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提供了保障。

由专家组断案形成的司法体制,大大抑制了国际贸易的“权力(外交)导向”,而转为“规则(法律)导向”,使这个战后建立起来的第一个多边贸易体制和国际经济秩序,得以保持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在WTO机制运行中,特别是在争端解决程序中,协议的解释对确定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同时也在维持WTO规则的稳定性、权威性与当事方正当权益的实现之间找到平衡点。

WTO协议解释规则作为国际法上条约解释规则的一部份,在理论上,须遵循国际法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在实践中,WTO条约解释在案例中的应用丰富和发展了条约解释规则。

本文拟对DSB对WTO协议解释规则及其在实践中的发展略作探讨。

一、DSB对WTO协议的解释规则——WTO协议体系内的解释WTO协定第9条第2款规定:“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拥有解释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议的专有权力。

对于附件一中多边贸易协议的解释,它们应在监督该协议运作情况的理事会所做建议的基础上行使其权力。

通过解释的决定,应以成员方四分之三多数票做出。

对本款,不得以损坏第10条修改的方式来使用。

”可见,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享有专门的、排他性的解释权力。

部长会议、总理事会的解释权是明示的,不通过默示存在或存在疏漏。

《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谅解》第3条第2款规定:“WTO解决争端制度是为这个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保障和可预见性的中心环节。

高考历史第一轮复习:高中历史必修1:第二单元 单元检测评估

一、选择题(每小题4分, 共60分)1. 历史学家斯塔夫里阿诺斯认为, 西方列强在中国的一些城市中建立了“自主独立的城市国家”, “在那里, 中国的法律不适用, 中国的法院和警察没有管辖权”. 西方列强获得这一特权是在()A. 鸦片战争后B. 甲午战争后C. 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后D.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解析: 选A. 本题主要考查学生对历史概念的理解能力和再认再现能力. 题干中提到的特权是租地权(租界)和领事裁判权, 是鸦片战争后列强获得的.2. 1858年, 中英《天津条约》规定: “嗣后各式公文, 无论京外, 内叙大英国官民, 自不得提书‘夷’字. ”这表明当时的中国()A. 已经形成平等的外交观念B. “天朝上国”规制受到冲击C. 对西方列强产生崇拜心理D. 受到西方文化的广泛影响解析: 选B. 该条约是英国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 既不能体现平等的外交观念, 也不是崇拜西方列强的结果, 排除A、C; 当时中西交往处于起步阶段, 更不可能是西方文化广泛影响的结果, 排除D. 该条约将这一规定强加给清政府, 实际是冲击了传统的“夷夏”观, 冲击了清政府固守的“天朝上国”规制, 因此选B.3. (2012·潍坊模拟)“人无贵贱皆兄弟, 物论多少一秤分. 铲除鞑虏建天国, 剿灭妖言传真经. ”是指中国近代的()A. 三元里人民抗英B. 太平天国运动C. 义和团运动D. 辛亥革命解析: 选B. 本题考查学生解读材料信息、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 从材料中的“兄弟”、“一秤分”、“天国”等信息可知是太平天国运动.4. 与“东沟海战天如墨, 炮震烟迷船掀侧. 致远鼓楫冲重围, 万火丛中呼杀贼”一诗相关联的历史事件是()A. 鸦片战争B. 甲午战争C. 八国联军侵华战争D. 抗日战争解析: 选B. 此诗为中国近代思想家郑观应的诗. 从诗句上的“东沟海战”, “致远”舰管带是邓世昌, 这两点都是此题的突破点, 中日双方在黄海海面进行了黄海海战.5. 某研究者查阅到光绪二十七年一份吏部档案, 残缺不全, 原文有: “上年□月间, □□入都, 本署即被占据, 迨洋兵撤退, 检察署内所存档案则例等件, 全行遗失. ”与这份档案相关的历史事件是()A. 第一次鸦片战争B. 第二次鸦片战争C. 甲午战争D. 八国联军侵华解析: 选D. 根据材料中“入都”可知“洋兵”侵入北京, 再根据“光绪二十七年”可判断是八国联军侵华.6. (2012·湖北省武汉市高一月考)有人认为: “过去五千年的中华通史, 实是一部‘帝王专制史’; 而现代的中华通史, 则是一部‘民主政治史’. ”从“过去”到“现代”的历史分界点应该是下列各项中的()A. 鸦片战争B. 辛亥革命C. 新文化运动D. 五四运动解析: 选B. 中国的专制帝制从秦始皇建立, 一直到辛亥革命被推翻. 辛亥革命时期中华民国建立, 实行民主共和政体. 故本题选B.7. 《辛亥百年》组歌第一乐章写道: “百年痛史, 承载太多苦难彷徨; 百年呼喊, 彰显民族贲然血性; 百年奋斗, 铸就民族不屈性格; 百年山河, 矗立不朽民族丰碑. ”就顺应世界历史发展的趋势而言, 辛亥革命所铸就的“民族丰碑”是()A. 揭开了走向共和的历史篇章B. 促进了资本主义的持续发展C. 推翻了腐朽没落的封建制度D. 实现了民主共和的革命目标解析: 选A. 本题考查学生调动和运用知识的能力. 辛亥革命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但只是昙花一现, 排除B项; 辛亥革命推翻的是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排除C项; 辛亥革命后建立了中华民国, 但革命果实被北洋军阀窃取, 中国并未实现真正的民主共和, 排除D项. 辛亥革命是近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里程碑, 其主要功绩就是推翻了君主专制政体, 揭开了中国走向共和的历史新篇章, 顺应了由专制走向民主的历史发展趋势, 故A项符合题意.8. 梁启超称辛亥革命具有“空前绝后的大意义”. “第一, 觉得凡不是中国人都没有权来管中国人的事; 第二, 觉得凡是中国人都有权来管中国人的事. ”由此推论, 梁启超认为辛亥革命()A. 增强了国民的民族民主意识B. 使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C. 打击了帝国主义的侵略势力D. 扩大了人民的民主和自由权利解析: 选A. 材料中“凡不是中国人都没有权来管中国人的事”体现的是民族意识; “凡是中国人都有权来管中国人的事”体现的是民主观念, 因此A项表述正确.9. 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献礼影片《建党伟业》演绎了从1911年辛亥革命后到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这段时间内的历史风云. 下面重大历史事件和人物将有可能出现该部电影中的是()A. 第一次国共合作B. 中共三大的召开C. 李大钊、陈独秀出席中共一大场景D. 陈独秀成立共产主义小组解析: 选D. A是1924年开始, B是1923年召开, 时间不符; C项李大钊、陈独秀没有亲自参加中共一大.10.1924年11月, 孙中山关于统一问题的题词是“统一是中国全体国民的希望. 能够统一, 全国人民便享福; 不能统一便要受害”. 当时孙中山为实现“中国全体国民的希望”, 采取的主要举措是()A. 组建中国同盟会, 发动武装起义B. 发动辛亥革命, 建立中华民国C. 实行国共合作, 掀起国民革命运动D. 进行北伐战争, 推翻北洋军阀政府解析: 选C. 注意材料中的时间“1924年11月”, 此时国共两党已实现了第一次合作, 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国民革命运动.11. (2012·山东省济宁市测试)蒋介石在1937年南京失守后发表告国民书, 声称: “中国持久抗战, 其最后决胜之中心, 不但不在南京抑且不在各大城市, 而实寄于全国之乡村与广大强固之民心. ”这说明()A. 国民党决心与共产党合作抗日B. 国民党统治中心转向农村C. 国民党决定开辟敌后战场D. 国民党号召全国民众奋起抗日解析: 选D. 材料中认为抗战的胜利应寄托于“全国之乡村与广大强固之民心”, 说明国民政府号召全国民众抗战.12. 1940年12月30日, 中国共产党创建的第一个广播电台——延安新华广播电台第一次正式播音. 当天可能播出的新闻是()A. 百团大战的最新战况B. 卢沟桥事变爆发C. 淞沪会战的最新战况D. 日本制造惨无人道的南京大屠杀解析: 选A. 解题关键是紧扣“1940年12月”A、B、C、D四项分别发生在1940年下半年、1937年7月、1937年8月和1937年12月.13. 1946年6月, 国共两党全面内战爆发, 当时世人议论纷纷. 下列评述中, 哪一种更接近事实本质()A. 煮豆燃豆萁, 相煎何太急B. 楚汉相争, 成者为王败者寇C. 五四以来, 社会势力演化之必然D. 玩偶皮影之戏, 列强其后也解析: 选C. 本题主要考查对内战爆发前国共两党关系和当时时局的认识. A项适合于抗战中; B项模糊了国共两党的阶级性质; D项所述更不符合实际.14. 下图是中国1940~1947年报刊上“民主”出现频率统计图. 对此图理解正确的是()①1940~1944年是抗战时期, 以抗日为重任, 因而“民主”出现频率不高②1945年国共重庆谈判, 因而“民主”出现频率较高③1946年重庆政协会议通过有利于人民的政协协议, 民众热议“民主”④1947年内战, “民主”频率下降A. ②③B. ①②④C. ①②③D. ①②③④解析: 选D. 题干时间范围是抗日战争时期至内战全面爆发, 解答本题要紧扣这一时期的阶段特点和史实来分析.15. 科学家竺可桢写了60年日记, 20世纪的重大事件都有记载, 其中关于解放战争时期淮海战役的记载是()A. 国民党中央官吏今日下午离开沈阳, 解放军即入城B. 国民党军放弃徐州C. 解放军入北京城D. 解放军三千人在江阴渡江解析: 选B. 本题考查再认再现基础知识的能力. 只有B项符合淮海战役情境.二、非选择题(16、17题各20分, 共40分)16. 阅读下列材料:材料1: 凡天下田, 天下人同耕. 此处不足则迁彼处, 彼处不足则迁此处. 凡天下田, 丰荒相通, 此处荒则移彼丰处, 以赈此荒处. 彼处荒则移此丰处, 以赈彼荒处.——洪秀全《天朝田亩制度》材料2: 事有常变, 理有穷通, 故事有今不可行而可预定者, 为后之福; 有今可行而不可永定者, 为后之祸, 其理在于审时度势与本末强弱耳. 然本末之强弱适均, 视乎时势之变通为律. 则自今而至后, 自小而至大, 自省而至国, 自国而至万邦, 亦无不可行矣. 其要在于因时制宜, 审时而行而已.——洪仁玕《资政新篇》材料3: 我们革命的目的, 是为中国谋幸福, 因不愿少数满洲人专制, 故要民族革命; 不愿君主一人专制, 故要政治革命; 不愿少数富人专制, 故要社会革命.——孙中山《三民主义与中国前途》请回答:(1)上述材料分别反映了哪些阶层提出的救国方案?哪些方案反映了时代潮流?三个方案共同的进步意义是什么?(8分)(2)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材料1、2反映的主要问题. (6分)(3)概括以上三种方案的实践结果. (6分)解析: 第(1)问应注意分析材料. 指出三个方案的共同意义都体现了反封建精神. 第(2)问要围绕《天朝田亩制度》和《资政新篇》作答. 第(3)问要分别概括三种方案的实践结果.答案: (1)材料1、2是农民阶级提出的救国方案; 材料3是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救国方案——三民主义. 《资政新篇》和三民主义顺应了时代潮流. 共同的进步意义都体现了反封建精神.(2)《天朝田亩制度》的核心是土地制度和圣库制度, 体现了绝对平均主义的思想, 但只是一种空想. 《资政新篇》是先进的中国人最早提出的在中国发展资本主义的方案, 集中反映了当时先进的中国人向西方寻求真理和探索救国救民道路的迫切愿望.(3)①《天朝田亩制度》幻想在分散的小农经济基础上实行均贫富, 无法调动人民的劳动积极性, 根本无法实行. ②《资政新篇》不是农民战争实践的产物, 而且迫于当时形势, 也没有实行. ③在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下, 辛亥革命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 颁布了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但革命的胜利果实被袁世凯窃取, 没有完成反帝反封建的任务, 三民主义在实践中受挫.17. 阅读下列材料:材料1: 近代中国历史的主题及其解决的道路, 取决于近代中国社会的性质. 近代中国没有按照正常规律从封建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 而是走上了属于资本主义体系的半殖民地半封建道路, 这是资本主义与封建主义相结合的结果. 压迫和阻止近代中国向前发展的主要东西, 就是帝国主义国家的资产阶级和中国的地主阶级.——《论近代中国的进步潮流》材料2: 中国缺少的东西固然很多, 但主要的就是少了两件东西: 一件是独立, 一件是民主. 这两件东西少了一件, 中国的事情就办不好. 一面少了两件, 另一面却多了两件. 多了两件什么东西呢?一件是帝国主义的压迫, 一件是封建主义的压迫……因此, 我们要破坏帝国主义, 要破坏封建主义.——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的宪政》请回答:(1)根据材料1、2, 指出近代中国的历史主题是什么?提出这一主题的依据是什么?(8分)(2)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者, 毛泽东是怎样创造性地将中国革命引上胜利的道路的?(6分)(3)从上述材料和民主革命的重大事件中你能得到什么启示?(6分)解析: 回答第(1)问要注意从材料1和材料2中提取信息. 第(2)问重在把握“创造性地将中国革命引上胜利的道路”, 注意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思考. 第(3)问首先, 肯定中国人民的抗争; 其次, 指出农民阶级、资产阶级因自身的局限性而失败, 无产阶级完成了革命任务.答案: (1)主题: 外争独立, 内争民主(或独立与民主、反帝反封建).依据: 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 (或西方列强的侵略和中国封建专制的统治).(2)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 创造性地提出了符合中国国情的“工农武装割据”思想, 开创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全国政权”的革命道路.(3)中国人民为了争取独立和民主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抗争; 农民阶级、资产阶级由于其阶级的局限性不能领导中国革命取得胜利, 只有无产阶级才能完成中国民主革命的任务.。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条“Subsequent Practice”研究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条“Subsequent Practice”研究摘要:从国际法制和相关案例来看,嗣后惯例的效力和构成要素是模糊的。

嗣后惯例并非正式的、文本性协定,其解释性价值完全依赖于一致性的行为、所有当事方间达成的协定和作为单一的自主解释之合成解释。

嗣后惯例必须是确立了当事方间的协定,当事方在条约履行中明确地实施了本质上相同或一致的行为。

嗣后惯例的效力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尤其是部分缔约方的惯行对原条约和其他缔约方的效力问题。

相互矛盾的嗣后惯例会有不同的效力,这取决于所涉的多边条约机制。

该惯例的形成有赖于国家在适用条约时有机会采取某些行动,并不要求每个当事方都必须单独地实施足以被接受为惯例的行为,只需要所有当事方接受,甚至是默示地接受。

嗣后惯例与嗣后协定间存在联系与差异。

关键词:《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解释;嗣后惯例中图分类号:DF938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4.02.08条约解释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领域,绝大多数国际争端都会涉及条约解释问题,特别是既存条约如何因应国际法律环境和科技发展的变化问题。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称VCLT)第31-32条规定了诸多条约解释要素,是进行条约解释的主要方法。

除规定嗣后协定和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外,根据第31.3条之规定,“应与上下文一并考虑者尚有:……(b)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解释之协定之任何惯例。

”由此可知,嗣后惯例与“上下文”等其他条约解释要素一道成为第31条规定的条约“解释之通则”的一个重要部分。

学界对于第31.3条的研究尚有待加强,特别是嗣后惯例如何对条约解释产生可能的影响。

因此,对于嗣后惯例的含义、构成要素、ICJ/WTO 等相关(准)司法实践以及与其他条约解释要素的比较等问题的探讨,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在国内外学界,由于嗣后惯例涉及诸多复杂问题,对一些问题的研究并无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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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解释的嗣后实践研究〔摘要〕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3款b 项规定了条约解释的嗣后实践,但并未规定其在条约解释中的一般性适用规则,同时国际社会中众多多边条约面临须对原条约条文加以变动以适应新的国际形势,因此嗣后实践将会在现阶段条约解释中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议定书作为中国与其他WTO 成员达成合意的嗣后实践,并未对WTO 协定产生任何修改作用。

〔关键词〕条约解释,嗣后实践,条约修改〔中图分类号〕D993.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8)04-0115-07师华(同济大学,上海200092)〔收稿日期〕2018-04-28〔作者简介〕师华(1962-),女,山东文登人,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学。

条约并非僵化的文稿,其在为缔约方提供稳定性以完成缔约方赋予条约的目的的同时,条约也随时间而变动,以适应国际社会的新形势及新需求。

〔1〕条约随时间变动可能会造成与条约稳定性之间的矛盾,即:一方面,条约和条约法的目的是面对不断变化的环境,提供了一种稳定的环境;另一方面,法律制度也必须留有余地考虑嗣后的发展,以确保对缔约国之间的协议给予有意义的尊重,并明确其限度。

〔2〕同时在现阶段诸多多边条约的重新谈判及修改进程中,由于缔约国之间利益冲突多元化,使得条约谈判与修改进程普遍陷入僵局。

当重新协商条约的难度提升且达成新的正式条约的可能性降低时,能够继续保持条约效力及作用,同时缓解条约变动性与稳定性之间冲突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用非正式的方法重新解释条约,嗣后实践就是一种重要且常见的解释条约的非正式的方法。

尽管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对嗣后实践已有规定①,但对于嗣后实践的定义与构成等重要内容仍未涉及,这就导致实践中运用嗣后实践解释条约的混乱,因此有必要对嗣后实践进行研究,以降低其适用中的不确定性。

一、嗣后实践的含义与构成(一)嗣后实践的含义在对嗣后实践的定义过程中,需要考虑诸多问题,其中主要问题即:“嗣后”的含义是什么以及是否需要赋予嗣后实践一个狭义或是广义的定义。

国际法委员会曾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a )条中的“嗣后协议”解释为那些仅在“条约成立后”达成的协议,〔3〕221且此时间点并非条约生效的时间点,即“嗣后协议”的“嗣后”时间点的认定为条约文本明确得以确立之时,并非条约生效之时。

而“嗣后实践”的“嗣后”含义同样可以适用“嗣后协议”的“嗣后”含义的解释,所以“嗣后”是指“条约形成后”。

如上分析,“嗣后实践”的“嗣后”为条约成立后,那么相关缔约方在条约成立后在适用条约时所作的一切实践是否均可认定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b )条所规定的嗣后实践呢?在WTO 日本酒税案的上诉机构报告中,曾就嗣后实践给出一个狭义的定义,“……协调的、共同的和一致的(concordant ,common and consistent )一系列行为或声明(acts or pronouncements ),该系列行为或声明足以确立可识别的模式,该模式隐含着关于条约解释的各缔约方间的协议。

”〔4〕12-13该定义中,除了明确限定嗣后实践是协调的、共同的和一致的等一系列行为或声明外,核心概念仍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3款b 项无太大差别,即同样认定嗣后实践的构成需要各缔约方在条约适用方面对条约解释达成合意(a-greement )②。

所以WTO 上诉机构认为嗣后实践仅指115··《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3款b项规定的缔约方在条约成立后就其适用对条约解释达成合意的实践。

但是在随后的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性审理组织的判决中表明满足第31条3款b项的嗣后实践并非唯一的嗣后实践形式,国际法院及其他国际性法院或仲裁庭将嗣后实践划分为两类,即:狭义的第31条3款b项下的达成合意的嗣后实践和广义的一个或多个缔约方所作的嗣后实践,并认为广义的一个或多个缔约方所作的嗣后实践对条约的解释存在一定关联。

在1999年博茨瓦纳与纳米比亚kasikili/sedudu island的边界争端案中,国际法院在审理中考察了一份由一方当事国长期雇佣的技术专家提供的报告,并认定虽然这份报告并非第31条3款b项所规定的缔约方达成合意的嗣后实践,但仍然支持了国际法院由其他解释手段得出的结论。

〔5〕1078在本案中,国际法院认定此份报告虽并非第31条第3款b项规定的嗣后实践,但可以认定其属于广义的嗣后实践,国际法院认定广义的嗣后实践并不能构成当然有效的条约的解释,只能作为条约解释的补充。

综上,嗣后实践存在狭义和广义的定义,狭义的嗣后实践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b 项规定的缔约方在条约成立后就其适用对条约解释达成合意的实践,而广义的嗣后实践为一个或多个缔约方就条约适用所作的实践,且此实践并没有与其他缔约方达成协议。

同时狭义的嗣后实践为条约解释的有权解释,广义的嗣后实践仅可以作为条约的补充解释。

(二)嗣后实践的构成嗣后实践具备一定的形式、主体与范围。

关于嗣后实践的形式,国际法委员会认为狭义的“达成合意的嗣后实践"的形式多样,为任何在条约适用中有关条约解释达成一致合意的行为,它不仅包括外向性的行为,比如官方行为、声明和在国际场合下的投票,而且还包括国内立法、行政和司法行为。

〔6〕35对于广义的嗣后实践,国际法委员会认为这类嗣后实践主要涉及一方或多方缔约方对于条约的直接适用或对于条约解释或适用的声明。

其同样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比如对于条约含义的官方声明、对于条约缔约方不履行条约的抗议或对于其他条约缔约方声明或行为的默示同意。

〔7〕关于嗣后实践的主体,《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b项并没有明确规定嗣后实践的主体一定是条约缔约国,但就一般条约来说,有关条约解释的嗣后实践主体毫无疑问为条约缔约国。

缔约国作为条约法律关系的主体,既然可以通过签订解释协议来解释条约,当然也可以通过其言论及其他的行为等“实践”来解释条约。

〔8〕国际组织是由国际组织基本文件(basic instru-ment)③所创设的。

在涉及对国际组织基本文件的嗣后解释的主体认定时,缔约国当然是嗣后实践的主体,那么国际组织是否可以构成解释该基本文件的嗣后实践的主体?在国际法院关于《政府间海事咨询组织海事安全委员会章程》④的咨询意见中,国际法院表明“此组织所作的在执行基本文件时的实践是一种条约的解释方法。

”〔9〕150所以国际法院认为国际组织可以作为解释国际条约的基本文件的嗣后实践的主体。

国际组织通常由其机构行使基本文件规定的意志,所以在认定国际组织是否构成解释其基本文件嗣后实践的主体问题上,主要是考量其机构在适用基本文件时作出的决议或建议是否可以构成解释基本文件的嗣后实践。

在WTO美国影响烟草产量销量措施案中,上诉机构曾就上述问题作出回应,并作出如此叙述:基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a)条的文本规定,我们认为一个由成员方通过的决议可以构成关于解释协议或适用条文的“成员方之间达成的嗣后协议”,只要其满足(1)此决议是在被适用的协议后通过的;(2)此决议的条款及内容表明成员方就适用WTO协议方面达成合意。

〔10〕所以WTO 上诉机构认定国际组织有关基本文件解释的经正当程序通过的且被其成员方接受的决定、决议和建议可以视为条约缔约方对于基本文件所达成的嗣后协议。

关于嗣后实践的范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3款a项和b项分别规定了适用条约的嗣后协议和嗣后实践,但是两者的区分并非是明确且清晰的,仍然有必要对两者进行区分,否则适用条约的嗣后协议会与适用条约的缔约方达成合意的实践相等同。

国际法委员会曾在其年刊中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a)“嗣后协议”描述为“一种缔约方为解释条约条文含义而作的有权解释方法”〔3〕221,而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b)“嗣后实践”描述为“构成缔约方对于条约含义一致理解的客观证明”〔11〕221。

这表明“嗣后协议”为当然的有权解释方式,而“嗣后实践”只有在“缔约方对于条约含义达成116··一致理解”时才可以成为有权解释方式,且表明“嗣后协议”比“嗣后实践”更有证明力。

正因为“嗣后协议”与“嗣后实践”很难作出区分,诸多国际性法院和裁决机构都不愿意明确划分两者。

比如在1994年利比亚与乍得的领土争端案中,国际法院用“嗣后看法"来代指嗣后协议和多个嗣后单方“看法”〔12〕34;在2002年马来西亚与印度尼西亚的Pulau Ligitan and Pulau Sipadan岛的主权争端案中,国际法院对于认定一份特定地图的使用构成嗣后协议还是嗣后实践这一问题上,国际法院用“嗣后立场”以回避该问题〔13〕656。

同样WTO的专家组与上诉机构也经常回避这两者的划分。

但是,北美自由贸易协议(NAFTA)的裁决机构在审理CCFT(v.United States)案中很干脆地划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规定的嗣后协议和嗣后实践。

在此案中,美国主张一系列由三个NAFTA成员方实施的单方行为可以一起构成一个嗣后协议。

〔14〕在此案中,裁决机构第一步认为美国的主张中的一系列单方行为并不构成嗣后协议,因为这一系列单方行为达不到成立“嗣后协议”的高度〔15〕;裁决机构第二步认为,这一系列单方行为构成“嗣后实践”。

〔16〕由此,裁决机构认为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条规定的“嗣后协议”“嗣后实践”之间存在不同的证明标准,并提出相应的标准,即:认定是否构成“嗣后协议”须考虑是否在缔约方之间存在共同的立场;认定是否构成“嗣后实践”须考虑是否可以通过特定行为或情形间接地充分认定存在一个合意。

〔17〕虽然“嗣后实践”要求在缔约方之间存在一个合意,但此合意并非协议。

然而,不排除“实践”与“协议”同时发生,且很难从外部证明加以区分。

虽然有时在实践中“嗣后协议”与“嗣后实践”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但不应将其区分模糊化处理。

由此,我国《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中文作准文本对于第31(3)(b)中“agreement”的翻译存在一定偏差。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文作准文本将第31(3)(b)翻译为“(乙)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事国对条约解释之协议之任何惯例”⑤,所以其将英文作准文本中的“agreement”翻译为“协议”,这很可能导致第31(3)(b)条的适用与第31(3)(a)条的适用重合。

因此,我国条约法大家李浩培先生对该条的翻译应更为准确:“(乙)确证该条约各当事国对该条约的解释意思一致的该条约适用上的任何嗣后惯例”,〔18〕578也就是说,任何确定当事方对于条约解释一致理解的实践或惯例,都属于这里所说的嗣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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