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 审核 公示 退出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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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研究

关于发展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研究


要: 在分 析沈 阳市商 品房价格构成 、 中低收入家庭经济状 况 以及界定其划分标 准的基础上 。 通过研讨 购买
经济适用住 房 的价格 水平 以及购买 者 的资金 负担 , 出发 展具 有社会 保 障性质 的经济 适用住 房 的对 策与 建 提
议。
关键词 : 房 : 住 价格 ; 收入 : 保障 中 图分 类号 :22 18 = 文献标 识码 : A
维普资讯
2 002年 11月
第 4卷 第 2 期
沈 阳 建 筑 工 程 学 院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Ju l f hnagAc .n i. ,. nv(oi c ne oma o e yn r adCvF. U i.Sc l i c) S h a g aSe
NO V. 2 0 o 2
Vo . 1 N . 11 , o 2
文章 编号 :0 908 【O 20 . O.4 10 .6 120 )2O 70 O
关 于 发 展 沈 阳 市 经 济 适 用住 房 的研 究
齐锡 晶 , 李立新 王连广 谭 , , 宁
( . 阳 建 筑 工 程 学 院 土 木 工 程 系 , 宁 沈 阳 10 1 ; 1沈 辽 105 2 辽 宁 华 明 建 设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宁 沈 阳 100 ) . 辽 102
7 .开 发项 目的税 金
加. 以及 印花税 等 。
与 转让 房 地 产项 目有 关 的税 金 , 括 开 发 商按 包
表1 项
1 .土 地 取 得 成 本
如果按 此 标准 , 置一 套 建筑 面 积 为 8 的普 购 O
普通 商品住房价格构成 项
5 .项 目开 发 费用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26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26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一、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争取用2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其中2015年完成棚户区改造2.25万户,并对棚改居民实行货币化安置或购买房源安置。

各地区政府要积极为棚改居民搭建购买商品住房平台,引导开发企业让利促销,方便棚改居民购买满意住房。

二、积极打通保障房和商品房之间的“通道”原则上我市不再新建保障性住房,凡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以购买现售商品住房方式解决。

鼓励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市、区县(市)两级政府按规定提供货币化租赁补贴。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对居民购房的支持力度职工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家庭成员三人以上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高限额80万元。

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执行基准利率。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还贷年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65周岁、女60周岁。

四、调整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单套总价200万元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可享受优惠政策。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分配及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分配及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分配及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0•【字号】•【施行日期】201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分配及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各市、绥中、昌图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保障性住房分配及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2号)要求,省政府决定组成督查组,对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分配及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目的通过对各地的督查,督促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工作部署,切实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分配及质量管理,及时发现各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地进行整改,坚决纠正骗购骗租、变相福利分房等违规分配行为。

同时,通过督查,发现、总结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分配管理工作。

二、督查内容(一)分配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分配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分配办法出台情况,本地区确定住房保障范围、准入条件,制定分配政策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收益分成办法,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当地实际等情况;分配机构建立情况;准入退出实施情况,包括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准入审核、公示制度、轮候办法以及退出机制等实施情况;动态监管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建设、档案管理、定期复核,以及房源、保障对象、轮候规则、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公开情况;后期管理情况,包括保障性住房管理、小区物业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等情况。

(二)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参建各方主体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执行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情况;参建各方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参建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情况;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验收和复检制度执行情况;工程主要使用功能质量情况及分户验收情况。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住房资金归集、运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住房资金归集、运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住房资金归集、运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1.24•【字号】沈政发[1993]55号•【施行日期】1993.11.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住房资金归集、运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沈政发<1993>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沈阳市住房资金归集、运用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沈阳市住房资金归集、运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及时划转住房资金,促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推进住房商品化,加快住宅建设步伐,保证住房资金的归集与合理使用,逐渐进入良性循环。

根据《沈阳市贯彻<辽宁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住房资金是指按照“办法”对出售公有住房、提租补贴、租房债券、住房公积金等项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分别对单位或个人所归集、上缴统筹、借用及回收的资金和其它用于住房建设投资的资金。

第三条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会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提出住房资金的投向和使用计划,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由资金管理中心执行;市房改办受市房改领导小组的委托,负责对资金管理中心执行住房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房改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资金的归集第五条市住房资金的来源(一)自管房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按售房款全额10%市借用部分;出售国有直管公有住房,按售房款全额60%市统筹部分。

(二)职工个人按月工资每月存储5%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按相同数额同时给职工存储的住房公积金。

(三)房改起步后新增租金按20%由市统筹部分。

(四)市统一发行的租房债券收入。

沈阳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沈政发[1993]53号

沈阳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沈政发[1993]53号

沈阳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正文:---------------------------------------------------------------------------------------------------------------------------------------------------- 关于印发《沈阳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沈政发<1993>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沈阳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沈阳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沈阳市贯彻<辽宁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施办法》,推进住房商品化、自有化的进程,加快住宅建设和旧区改造,搞活存量资产,正确引导消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属我市行政区划内的新、旧直管公有住房及单位的新、旧自管公有住房,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外,均可出售。

第三条凡新建住宅或购买的商品房以及腾空的二茬房,要先售后租,其出售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50%。

第四条每户购买新、旧住房控制面积,比照《辽宁省城镇公有住房超标加租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出售公有住房,公民家庭男女任何一方购买均可,并且只能以一方名义购买。

第六条产权单位出售新、旧公有住房必须向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申报,经市房屋评估中心评估后,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方可出售。

第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住房不出售:(一)产权有纠纷的房屋;(二)已列近期改造规划片的房屋;(三)具有保留价值的房屋;(四)宗教房产;(五)政府代管房产;(六)适于改造做非住宅使用的临街房屋;(七)低于五点五成新的房屋;(八)其它不宜出售的房屋。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执行两种价格,即:准成本价和标准价。

在房改起步阶段,新房准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起点不低于600元;标准价起点不低于349元。

取得使用权证并进住的住宅,均为旧房。

沈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沈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沈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一、申请条件
1.年龄在法定结婚年龄范围内
2.持有沈阳户口或在沈阳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5年
3.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4.家庭无其他住房产权
二、申请流程
1.前往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咨询
(1)查询经济适用房政策和申请条件
(2)确认申请资格
2.准备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3)家庭收入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3.填写申请表格
(1)填写经济适用房申请表格
(2)将所需材料一并提交
4.提交申请
(1)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提交给住房保障部门(2)等待审核
5.审核与面试
(1)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符合条件者进行面试
6.确认资格
(1)确认通过审核并获得经济适用房资格
(2)签署相关协议
7.分配房源
(1)根据资格分配合适的经济适用房
(2)签订租赁或购买合同
8.完成申请
(1)领取经济适用房相关证件
(2)正式入住经济适用房。

沈阳市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沈阳市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沈阳市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办法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十二号)《沈阳市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办法(1998年8月24日)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销(预)售管理,保护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支付定金(预付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商品房销(预)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外埠来我市销(预)售异地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实行商品房销(预)售管理的单位和部门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商品房销(预)售的行政主管部门;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房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预)售的主管部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场办)具体负责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审批并核发《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二)审核商品房销(预)售面积;(三)审批商品房销(预)售信息的发XXX传播;(四)办理商品房交易手续;(五)配合物价等有关部门对商品住宅价格实施管理;(六)商品房销(预)售合同管理;(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商品房销(预)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销(预)售商品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二)持有经批准的商品房建设计划;(三)持开发建设项目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四)持开发建设项目已缴纳的各种税费票据证明;(五)持有开发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开工报告书;(六)已按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审定书进行全面施工建设,并提供有关证明及照片;(七)提供书面投入开发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银行资金证明及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日期。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存量房屋网上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存量房屋网上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存量房屋网上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3.14•【字号】沈房发[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存量房屋网上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房发[2011]19号)各区(开发区)房产局,县(市)建委(建设局)《沈阳市存量房屋网上交易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沈阳市存量房屋网上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规范存量房屋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屋交易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区(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房屋交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屋网上交易,是指存量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网络操作系统发布存量房屋交易信息,并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

第四条市房产局负责本市存量房屋网上交易的管理工作。

市、区房产交易机构负责存量房屋网上交易的具体工作。

市房地产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为存量房屋网上交易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向信息中心申请注册存量房屋网络操作系统用户,取得网络操作系统的技术支持。

房地产经纪机构注册的用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日内持相关手续到信息中心申请变更用户信息。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屋交易委托业务前,应当核验《房屋所有权证》、委托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人资格,并核实房屋权属状况和自然状况。

第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通过网络操作系统与存量房屋买卖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

第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后,应当同时通过网络操作系统发布委托交易房屋的下列信息:(一)房屋的相关权属状况和主要自然状况;(二)房屋交易条件;(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联系方式和主办经纪人员;(四)其他应当发布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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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核
公示退出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辽政发【2007】3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保证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给予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以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销售对象,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沈阳市常住户口且满3年以上(含3年)的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政府公布的人均可支配年收入线的70%(含70%);
(三)无房户(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除外)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一年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70%(含70%)。

符合上述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可优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条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情况证明、身份证;
(二)家庭收入证明:从业人员由其单位开具;无就业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所在社区确认后到街道办事处开具;
(三)住房情况证明: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开具;无就业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所在社区确认后到街道办事处开具。

有房但建筑面积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应提供住房权属证明或承租公有住房证明。

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居民,住房面积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第五条申请人按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申请,领取《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认定书》。

第六条所在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确认,由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结果报所在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初审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返至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公示5天。

公示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最终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七条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经复核合格者,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或公开摇号等方式进行排序轮候,并发放《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书》。

申请人持《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书》到指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部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户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五年后方可出售。

未满五年确需出售的,其住房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考虑物价因素后按原价折旧后收回,或由出售人按照出售收益的50%上缴增值收益。

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

第十条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由所在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对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腾退;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认定书》;
2、《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书》;
3、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住房情况证明;
4、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收入情况证明。

附件1
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认定书
附件2
第号
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书(存根)

经审查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准予购买(一室、二室)一套,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选房顺序号为号。


选房。

200 年月日
第号
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书

经审查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准予购买(一室、二室)一套,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选房顺序号为号。

请按照选房顺序号到选房,并办理购房手续。

特此通知。

200 年月日
附件3
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住房情况证明
兹有我(单位职工、辖区居民)姓名性别年龄
户口所在地
现住址
申购人符合下列哪类人员,请在相应的类别划“√”
1.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2.企业职工;
3.个体从业人员;
4.临时职工;
5.其他。

申购人住房状况为:
已享受购房货币化面积 m2、购房补贴元。

本住房情况证明真实、准确无误,如不符,愿对其真实性及其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经办人:联系电话:单位:(盖章)
年月日
经办人:联系电话: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月日
经办人:联系电话:社区:(盖章)
年月日
说明:1.房屋性质应填写:①房改房(含集资建房)、②私房、③公有住房(直管、自管);2.从业人员由其单位开具;无就业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所在社区确认后,到街道办事处开具证明。

附件4
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收入情况证明
兹有我(单位职工、辖区居民)姓名性别年龄
户口所在地
现住址
申购人符合下列哪类人员,请在相应的类别内划“√”
1.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2.企业职工;
3.个体从业人员;
4. 临时职工;
5.其他。

年收入为:元(大写);元(小写)。

本收入情况证明真实、准确无误,如不符,愿对其真实性及其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经办人:联系电话:单位:(盖章)
年月日
经办人:联系电话: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月日
经办人:联系电话:社区:(盖章)
年月日
说明:1.在计算年度收入时,应扣除国家、省市政府统一规定的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及税金;2.从业人员由其单位开具;无就业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所在社区确认后,到街道办事处开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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