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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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实行

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实行

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实行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实行一、资格考核(一)资格考核分类1. 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考核:被考核人员应具备水运工程监理、水运工程结构技术、水运工程监测等专业知识及评估能力;2. 高级水运工程师资格考核:应具备较高水运工程技术及管理能力,尤其是水运工程监理管理经验及能力;3. 资深水运工程师资格考核:应具备深厚水运工程技术及管理能力,尤其是水运工程监理管理理论及实践经验;(二)考核难度及要求1. 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考核:考核难度为中等;应熟练掌握水运工程监理技术,具备有效的水运工程监理管理能力,能够独立负责大中型水运工程项目;2. 高级水运工程师考核:考核难度为困难;应具备深厚的水运工程技术及管理能力,特别是在水运工程监理管理方面需有较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3. 资深水运工程师考核:考核难度为极高;应具备深厚的水运工程技术及管理能力,特别是在水运工程监理管理方面应有系统的理论及经验,能够针对水运工程和复杂项目提出有效的监理建议。

二、资格认证1. 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申请人须满足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要求,经过各省水运工程监理协会审核并认定;2. 高级水运工程师:申请人须满足专业技术及高级水运工程监理管理能力要求,经过指定机构审核并认定;3. 资深水运工程师:申请人须满足专业技术及深厚的水运工程监理管理能力要求,经过指定机构审核并认定;三、管理办法1. 水运工程监理协会应将考核成绩记入全国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专业人员名册,并将证书发放给被考核人;2. 高级水运工程师资格认证机构应及时更新及更正全国水运工程师名册;3. 资深水运工程师资格认证机构应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增进各项专业意识;4. 各地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落实水运工程监理机构资格认定的审查工作。

四、义务履行1. 资格认证机构应及时参与编制及完善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专业任务书和评审标准;2. 水运工程监理机构应履行职业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规定执行工作;3. 资格认证机构应按规定定期对水运工程项目质量进行全面的审查;4. 水运工程监理机构应定期实施相关培训,提高技术水平;5. 水运工程监理机构应从严。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并开展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并开展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并开展岗位登记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公路运输水上运输【发文字号】厅质监字[2005]131号【部分失效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5.04.05【实施日期】2005.04.05【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XE0303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并开展岗位登记工作的通知(厅质监字[2005]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为加强交通建设监理市场管理,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建立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信息系统的通知》(厅公路字[2001]469号)和《关于对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持证上岗人员进行岗位登记的通知》(厅水字[2003]73号),决定在交通行业逐步实行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

2004年11月部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交质监发[2004]639号)中,进一步明确了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工作的要求。

为完善岗位登记工作,加强监理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现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试行)》印发你们,并就贯彻实施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岗位登记是加强交通建设监理市场监管、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行为实施动态管理的重要形式,也是建立监理市场诚信体系的基础。

各地要积极主动、严肃认真地抓好这项工作,确保岗位登记准确、及时。

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要主动配合,按照要求履行如实、及时申请岗位登记的义务,接受监督管理。

二、岗位登记工作要分工明确,精心组织,协调配合。

部质监总站统一负责全国公路水运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各省级质监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岗位登记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1. 背景介绍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职业,负责对公路和水运工程进行监理,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为了规范这一职业的管理,我国制定了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并不断完善和更新。

2. 登记制度的意义提及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对于我国公路水运工程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登记制度,可以规范监理工程师的从业资格,确保其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登记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提高监理工程师的职业素质和工作水平。

登记制度可以增强行业的公信力,为广大建设项目提供更加可靠的监理服务。

3. 登记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在进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格证书、学历证明、工作经历等材料,同时还需要参加相关的考试和培训。

登记制度对监理工程师的技术水平、专业素养、管理能力等方面都有着明确的要求,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

4. 个人观点对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我认为这是一项非常必要和有益的举措。

登记制度的实施能够提高监理工程师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为建设工程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

也有利于推动监理工程师的职业发展,建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和品牌。

总结与回顾通过文章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对于行业的发展和监理工作的质量提升有着重要的作用。

登记制度的完善和实施,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以确保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和可靠性。

希望未来能够进一步推动登记制度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为监理工程师的职业发展和行业良性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在撰写这篇文章的过程中,我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也进一步加深了我对这一主题的认识。

希望这篇文章也能对你有所帮助,欢迎在知识上进行交流和分享。

登记制度的实施对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来说,意义重大。

登记制度能够提高监理工程师的整体素质和水平,确保其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从而可以更加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工程项目。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6.1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6月12日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

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1996年1月4日交通部交基发〔1996〕29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做好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审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资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按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监理工程师按批准资格分为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其中,专业监理工程师按分级管理原则分为: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和各地区、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第四条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均系执业资格。

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岗位职务。

具有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具有各地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本地区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第五条监理业务范围是指监理工程师经批准可从事的监理行业和监理专业。

监理行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类。

公路工程监理行业包括:道路与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试验检测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等经济系列监理专业。

水运工程监理行业包括:港口与航道工程、道路与堆场工程、房建工程、机电工程、铁路工程、试验检测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等经济系列监理专业。

第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批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颁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对批准具有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颁发《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交通部是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各等级(类型)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颁证和复查工作。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办法

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8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现场监理机构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合理控制工期和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监理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和人员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是指新(改、扩)建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及其附属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现场监理机构是指中标的监理单位委派的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监理机构。

根据监理规和项目情况可以设置一级监理机构或者二级监理机构。

一级监理机构,是指项目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一个级别的监理机构;二级监理机构,是指项目设置“总监办”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驻地办”)两个级别的监理机构。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其委派的总监办或者驻地办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施工监理责任。

第六条设置二级监理机构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办应当加强对驻地监理工程师及驻地办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管理。

驻地监理工程师和驻地办应当服从总监理工程师、总监办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和省有关施工监理办法和施工监理规,履行监理服务合同,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和省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承接工程情况和其他动态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营私舞弊,不得损害项目法人或者业主(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现场监理机构的组建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并结合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组建相应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试验检测仪器和所需的办公设备,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7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7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正文:----------------------------------------------------------------------------------------------------------------------------------------------------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5月1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取得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取得的资质等级在下列业务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一)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二)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三)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四)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大桥项目的监理业务;(五)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隧道项目的监理业务;(六)取得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工程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七)取得水运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大、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八)取得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九)取得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十)取得水运工程专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部门规章) (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部门规章) (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交质监发[2004]125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交质监发[2004]1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审查、考务、资格确认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部成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具体执行部领导小组决定,承办有关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发布考试大纲、组织建立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二)指导和监督各地的报考及考试管理工作;(三)组织阅卷、确定单科成绩合格分数线;(四)核发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五)制定有关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六)提出年度考试工作总结报告。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下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具体由各省交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省级质监站)负责。

主要职责如下:(一)发布考试通知,组织报考,审查报考者资格;(二)确定考试费标准;(三)组织监考工作,维护考场秩序,承担相关考务工作;(四)对违规单位和人员实施处罚;(五)向部领导小组汇报有关情况、报送考试工作总结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考试内容第五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分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两级。

考试的内容按公路、水运两个行业,分别包括监理知识、专业知识、综合能力三个部分,详见附表一。

第六条初次申报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监理理论、合同管理为必考科目。

报考监理工程师资格需同时加考工程经济科目、工程系列的一个科目和综合考试科目;报考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需同时加考工程经济科目或工程系列的一个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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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文件交质监发〔2011〕572号 2011年10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现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从业管理,促进监理市场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得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从业登记和业绩登记。

从业登记是指与监理企业建立合同关系的监理工程师,声明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监理或相关业务活动的起始记录。

业绩登记是指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中代表监理企业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工作的记录。

第三条工程项目总监、副总监、总监代表、驻地、副驻地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项目中标监理企业进行从业登记和业绩登记。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部质监局)负责建立和完善登记管理制度及网络登记系统,监督、检查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的登记工作。

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地区监理工程师登记的具体工作。

其中,从业登记由监理企业注册地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业绩登记由负责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质监机构)负责。

第五条登记工作依托部质监局网络登记系统进行,遵循个人录入、企业复核、质监机构审核的原则。

监理工程师对其录入和填写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从业登记
第六条申请从业登记的监理工程师应正式受聘于一家监理企业,依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为其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离退休人员除外,属于企业内部人事调动或事业单位编制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第七条申请人通过虚假手段获得监理资格证书的,提供虚假登记资料的,违反规定同时受聘于两家以上企业的,信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信用评价累计扣分大于等于24分)
的,仍在刑事、行政处罚期内的,或在职的国家公职人员,省级质监机构不得予以登记。

省级质监机构发现已登记的监理工程师有上述情形的,应当直接注销登记,并告知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本人。

省级质监机构应对直接注销从业登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监理资格证书号、注销原因等情况进行记录备查。

第八条申请从业登记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监理工程师从业登记表(格式见附表1、附表2);
(二)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监理资格证书和职称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劳动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和缴纳保险情况证明(离退休人员除外,属于企业内部人事调动或事业单位编制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五)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第九条省级质监机构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从业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十条自从业登记审核通过之日起,省级质监机构6个月内不受理同一监理工程师的从业登记注销申请。

已办理过从业登记的监理工程师,其身份证件、监理资格证书、职称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个人信息变更由本人书面提出,所在监理企业复核,报省级质监机构审核。

监理工程师应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变更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师与监理企业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企业提交从业登记注销表(格式见附表3)。

监理企业应在收到注销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并报省级质监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监理工程师因其他原因离开监理企业的,自其离开之日起,企业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质监机构提交从业登记注销表。

省级质监机构收到从业登记注销表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注销。

第十二条监理工程师在原从业登记的监理企业注销登记后,方可变更登记至其他企业。

对于已进行从业登记的监理工程师,其年龄达到65岁时自动退出从业登记人员数据库。

监理工程师变更从业登记所在企业的历史记录可供社会查询。

第十三条监理工程师已离开监理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从业登记注销的,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省级质监机构申请办理其从业登记注销。

监理工程师已离开监理企业,并向监理企业提出从业登记注销,监理企业逾期未予以从业登记注销确认的,监理工程师可持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向省级质监机构申请办理从业登记注销。

第三章业绩登记
第十四条在工程项目上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应在进场后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质监机构提交业绩登记表(格式见附表4)。

项目质监机构收到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表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五条监理工程师结束工程项目现场监理工作的,自其离开项目现场监理机构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监理企业向项目质监机构提交业绩登记截止表(格式见附表5)。

质监机构收到业绩登记截止表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监理企业逾期未办理的,由项目质监机构责成其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在一个工程项目的业绩登记截止审核确认后,方可在下一工程项目上进行业绩登记。

未进行业绩登记或业绩登记尚未截止的项目,不作为监理工程师个人的完整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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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省级质监机构应建立健全从业登记、业绩登记相关管理制度,确保登记工作有序开展。

从业登记、业绩登记过程中经审核的电子信息与纸质资料信息具有同等效力。

登记申请等相关纸质资料应保存3年。

第十八条监理企业或监理工程师在从业登记、业绩登记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相应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

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登记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按违反质监工作纪律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登记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向质监机构进行举报投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部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并开展岗位登记工作的通知》(厅质监字〔2005〕131号)中的附件《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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