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百福、徐小薇《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对等贸易)【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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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百福、徐小薇《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招标与投标)【圣才出品】

吴百福、徐小薇《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招标与投标)【圣才出品】

第26章招标与投标26.1 复习笔记一、招标1.招标的含义招标指不经过一般交易磋商程序,只由一方按照规定条件,公开征求应征人递盘竞争,最后由招标人选定交易对象订立合同的一种交易方式。

通常是由招标人发出招标通告或招标单,提出准备购买的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和有关的交易条件,或提出招包工程项目及其要求和条件,邀请一些卖方或承包商,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投标,以便选定对其最有利的投标人达成交易。

2.招标包括的基本工作招标包括三项基本工作:发布招标通告、制定招标文件和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1)招标通告招标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非公开招标两种。

其中,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国内外报刊杂志上发布招标通告,将招标的意图公布于众,邀请有关企业和组织参加投标;非公开招标又称选择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不公开发布招标通告,只是根据以往的业务关系和情报资料,向少数客户发出招标通知。

(2)制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招标的贸易条件和技术条件,它是投标人编制投标书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的投标人日后订约的基础。

招标条件是由招标人单方面制定的,一般说来,投标人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3)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在限期内提供能够反映其能力和资信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预审不合格者就不准参加投标。

二、投标1.投标的含义投标是指由卖方或承包商应招标通告的邀请,根据招标人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以填投标单的形式,向招标人发盘,争取中标以达成交易。

2.投标的基本工作(1)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针对招标人提出标购的商品、成套设备的规格质量要求、运输条件、保证金条款以及其他限制性条款,衡量自己的生产能力、技术条件以及生产管理经验能否胜任,是否能达到招标要求。

投标人只有在确信有充分把握时方可进行投标。

(2)确定适当的价格标价是决定中标与否的一个重要条件。

标价必须具有竞争性,除特殊情况外,也应保持有一定的利润。

(3)提供投标保证金为防止投标人在投标后撤销投标,或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招标人通常都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投标保证金。

吴百福、徐小薇《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章节专项练习及详解(货款的结算-不同结算方式的选择使用)

吴百福、徐小薇《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章节专项练习及详解(货款的结算-不同结算方式的选择使用)

第十四章不同结算方式的选择使用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其全套货运单据应()。

A.随信用证项下的汇票B.随托收项下的汇票C.各随各的汇票D.由承运人保管【答案】B【解析】在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的支付方式下,出口人需要签发两张汇票,一张用于信用证项下部分的货款凭光票支付;另一张须随附全部规定的单据,按跟单托收处理。

2.托收方式与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相同点是()。

A.都是逆汇B.都使用银行汇票C.都是银行信用D.都对卖方有利【答案】A【解析】在托收方式与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由于使用的结算工具的传送方向与资金的流动方向相反,故二者都属于逆汇。

3.托收方式与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主要区别是()。

A.前者是顺汇,后者是逆汇B.前者使用商业汇票,后者使用银行汇票C.前者是商业信用,后者是银行信用D.前者对卖方有利,后者对买方有利【答案】C【解析】托收方式与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最大区别就是:托收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付款,卖方能否安全收汇全凭买方信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只要卖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无论开证行拒付与否,银行都必须付款。

二、简答题试比较L/C、D/P、D/A三种支付方式对出口人的风险。

答:(1)L/C对出口人的风险L/C即信用证,它对出口人的风险主要有:①单证不符的风险信用证是一种银行的有条件的付款保证文件,能否取得货款取决于开证行的资信和出口人所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如果单证不符,开证行可以拒绝付款,也可以自行确定联系进口人(申请人)对不符点予以接受。

在这种情况下,付款能否顺利进行,将取决于进口商的态度,出口商处于被动地位。

②未按合同交货带来的风险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只认单、不认货,这往往会给出口企业的业务人员一种误解,业务人员往往只顾单证一致,而不顾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要一致。

吴百福、徐小薇《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绪论及第一~二篇【圣

吴百福、徐小薇《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绪论及第一~二篇【圣

绪论复习笔记一、进出口贸易的含义1.狭义的“进出口贸易”狭义的进出口贸易又称“国际货物买卖”,一般是指国与国之间有形商品即货物的买卖活动,它是国际贸易中最基本、最主要的部分。

许多技术转让和各种服务贸易的业务操作方法都是从货物进出口贸易的基本做法中借鉴的。

2.对“进出口贸易”定义的扩展根据当前国际经济往来的实际,1986年发起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把进出口贸易的定义扩展为:(1)货物进出口:国际贸易中最基本、最主要的部分。

(2)技术进出口:以许可贸易为主要形式的技术转让。

(3)服务进出口:交通运输、银行、保险、旅游、船舶维修、技术咨询、各种形式的劳务合作等。

二、国际货物买卖的特点与国内贸易相比,国际货物买卖具有以下特点:(1)在法律体系和具体规则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和冲突。

国际贸易受到有关国家对外贸易政策、措施以及外汇管制等方面的制约。

(2)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比国内贸易大。

交易数量和金额大,间隔时间长,地理跨度大,货物需长途运输,有时还需结合多种运输方式。

(3)交易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

国际贸易受到交易双方所在国的政治、经济以及其他客观条件的影响。

(4)利益相关者众多。

除买卖双方外,国际货物买卖还需要得到国内外的运输、保险、海关、检验与检疫和银行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或接受其监督与管理,关系错综复杂,容易造成损失或引起纠纷。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1.国内法国内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本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生效的法律。

为了解决“法律冲突”,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

”2.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法的主要渊源之一,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有较为明确和固定内容的贸易习惯和一般做法。

国际贸易惯例通常是由国际性的组织或商业团体制定的有关国际贸易的成文的通则、准则和规则。

吴百福《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笔记和课后习题及考研真题(详解不可抗力)【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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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第18章不可抗力18.1 复习笔记一、不可抗力的认定和处理1.不可抗力的含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和《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不可抗力是指非当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所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障碍。

2.构成不可抗力应具备的条件(1)事件是在有关合同成立以后发生的。

(2)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

(3)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可克服的。

3.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因(1)自然原因由于自然原因是指由洪水、暴风、干旱、暴风雪、地震等人类无法控制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

(2)社会原因社会原因是指战争、罢工、政府禁止有关商品进出口等。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对于不可抗力的认定必须慎重,并与诸如商品价格波动、汇率变化等正常的贸易风险严格区别开来。

至于哪些事件属于不可抗力,国际上并无统一的解释,各国法律一般都允许当事人对不可抗力的范围通过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自行商定。

4.不可抗力的处理按照有关的法律和国际贸易惯例,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得到全部或部分履行,有关当事人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而免除其相应的责任,即对有关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免负赔偿责任。

(1)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使得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例如,特定标的物的灭失,或事件的影响比较严重,非短时期内所能复原,则可解除合同。

(2)变更合同变更合同是指对原订合同的条件或内容适当地变更,包括替代履行、减少履行或迟延履行。

如果不可抗力只是部分地或暂时性地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则发生事件的一方只能采用变更合同的方法,以减少另一方的损失。

吴百福、徐小薇《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索赔)【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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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索赔17.1 复习笔记一、违约责任1.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间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又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英国法律的相关规定(1)违反要件与违反担保英国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中带实质性的主要约定条件,如卖方交货的质量或数量不符合同规定,或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货,均作为“违反要件”,受损害的一方除可要求损害赔偿外,还有权解除合同。

如违反的是合同中的次要条件,称为“违反担保”或“违反随附条件”,则受损害一方不能解除合同,仍须继续履行他所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但有权请求违约的一方给予损害赔偿。

(2)违反中间性条款近年来,英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已承认了一种新的违约类型,称之为“违反中间性条款或无名条款”。

所谓中间性或无名条款,是一种既不是要件,也不是担保的合同条款。

违反这类条款应承担的责任须视违约的性质及其后果是否严重而定。

如果性质及后果严重,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损害赔偿,否则,就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3.美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美国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以致使另一方无法取得该交易的主要利益,则是“重大违约”。

在此情况下,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如果一方违约,情况较为轻微,并未影响对方在该交易中取得的主要利益,则为“轻微违约”,受损害的一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无权解除合同。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吴百福《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笔记和课后习题及考研真题(出口成本核算与佣金和折扣)【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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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第6章 出口成本核算与佣金和折扣6.1 复习笔记一、出口商品成本核算1.成本核算的含义成本核算是指将为出口商品所作的投入与通过出口该商品所创造的FOB 外汇净收入,或与外汇净收入按人民币市场汇价的银行外汇买入价所兑换成的人民币收入相比较。

其中,为出口商品所投入的人民币耗费,即出口商品总成本(经扣除出口退税后),与FOB 外汇净收入比较,可求得出口商品的换汇成本(换汇率);出口商品总成本(退税后)与FOB 外汇净收入兑换成人民币总额相比较,可求得出口盈利额或亏损额。

2.出口换汇成本与盈亏额(1)出口商品的换汇成本,又称换汇率,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商品出口的净收入每1美元所耗费的人民币成本。

核算换汇率是反映出口盈亏的一种形式。

人民币盈利越大,换汇成本越低,反之人民币亏损越大,则换汇成本也越高。

计算公式如下:FOB 出口商品总成本(人民币元)出口换汇成本=出口外汇净收入(美元)其中:①出口商品总成本(退税后)=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增值税)+定额费用-出口退税收入。

②定额费用:出口商品购进价×费用定额率。

定额费用一般包括银行利息、工资支出、邮电通信费、交通费用、仓储费用、码头费用以及其它管理费用。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③出口退税收入=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增值税)÷(1+增值税率)×退税率。

(2)出口盈亏额的计算公式为:出口盈亏额=(FOB出口外汇净收入×银行外汇买入价)-出口商品总成本(退税后)。

二、佣金和折扣1.佣金和折扣的含义和作用(1)佣金和折扣的含义佣金是指卖方或买方付给中间商为其对货物的销售或购买提供中介服务的酬金。

上述中间商通常为经纪人或代理人。

但在实际业务中,凡是为招揽生意、促成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或个人,都可能成为佣金的收受者。

折扣是指卖方按原价给予买方一定的减让。

(2)佣金和折扣的作用在我国的外贸实践中,正确和灵活运用佣金和折扣,可调动中间商和买方推销和经营我方出口货物的积极性,增强有关货物在国外市场的竞争力,从而扩大销售。

吴百福、徐小薇《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出口合同的履行)【圣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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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出口合同的履行21.1 复习笔记一、履行出口合同的程序我国的出口贸易中,货、证、运、款四个基本环节构成出口合同履行的必要程序。

它们之间是相互联系又是相互依存的。

因而只有环环紧扣,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根据法律和惯例的要求,切实做好每一个环节的工作,才能确保货、款对流的顺利进行,使合同得以圆满地履行。

二、准备货物1.卖方的基本义务卖方的基本义务包括按照合同交付货物、移交单据和转移货物所有权三项。

其中,交付货物又是最主要的义务。

因为,只有交付了货物,才谈得上移交单据和转移货物所有权。

而做好备货工作就是为履行交货义务准备物质基础。

在备货工作中,要特别重视以下问题。

(1)质量。

货物的质量必须与出口合同的规定相一致。

严格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

(2)包装。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方式交付货物。

(3)数量。

货物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之一,卖方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重要义务。

(4)备妥时间。

交货时间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倘有违反,买方不仅有权拒收货物并提出索赔,甚至还可宣告合同无效。

因此,货物备妥的时间,必须适应出口合同与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时间和装运期限,并结合运输条件进行妥善安排。

为防止意外,一般还应适当留有余地。

(5)所有权。

卖方对出售的货物应当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保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是卖方必须承担的又一项默示的合同义务。

2.备货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有关事项备货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向生产或供货部门安排生产或催交货物,然后核实检查应收货物的质量、数量和包装状况,并对货物进行验收。

另外,针对不同商品的情况和出口合同的规定,对出口货物进行检验,也是备货工作的重要内容。

凡属国家规定法检的商品,或合同规定必须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检验出证的商品,在货物备齐后,应向商品检验检疫局申请检验。

只有取得商品检验检疫局发给的合格的检验证书,海关才准放行。

吴百福《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笔记和课后习题及考研真题(经销和代理)【圣才出品】

吴百福《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笔记和课后习题及考研真题(经销和代理)【圣才出品】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第25章经销和代理25.1 复习笔记一、经销方式1.经销的含义和分类(1)经销的含义经销是指出口企业与国外经销商达成书面协议,主要规定经销商品的种类、经销期限和地区范围,利用国外经销商就地推销商品的一种方式。

(2)经销的分类按经销商所持有的权限的不同,经销方式可分为一般经销和独家经销两种方式。

其中,在一般经销方式下,经销商享有经销权却不享有独家专营权,即出口供货商在一定地区、一定时期内,可以确定多家经销商来经销同类商品。

2.独家经销的含义独家经销又称包销,是指出口企业与国外一个客户或几个客户组成的集团即独家经销商达成书面协议,由出口企业把某一种商品或某一类商品给予独家经销商在约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独家经营的权利。

独家经销商与出口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买卖关系,独家经销商从出口企业处购进货物后,自行销售,自负盈亏,承担货价跌落及库存积压的风险。

3.采用独家经销方式的利弊采用独家经销方式对出口商来说各有利弊,其利弊关系分析如表25-1所示。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表25-1 独家经销方式利弊分析4.对独家经销商的选择、使用和管理对于独家经销商,重在选择,贵在使用。

选择和使用、管理,因商品、市场、双方的实力地位和经营意图等的不同,在掌握上往往也有所不同。

(1)可以从往来客户中挑选对象,经过适当的考察和评价,再签订正式协议。

(2)不仅要逐笔检查每笔交易的执行情况,还需定期检查协议的执行情况,以便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

(3)对于反馈的信息,特别是对对方提出的关于改进、提高品质、包装以及扩大销售的合理化建议,应认真、及时地予以考虑、研究,凡是可行的,应在可能的范围内积极付诸实施。

5.独家经销协议(1)独家经销协议的含义独家经销协是指出口企业与其所授权的独家经销商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从法律上确立双方关系的契约。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2)独家经销协议的主要内容独家经销协议的主要内容有:①独家经销商的委任、独家经销权的授予和双方的关系;②独家经销权及其对等条件;③独家经销的商品种类、名称、规格及经销的地区和期限;④最低的购买金额;⑤个别销售合同及其与协议和协议所附格式条款的关系;⑥信息沟通和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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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对等贸易
28.1 复习笔记
一、对等贸易的含义
对等贸易又称返销贸易、互抵贸易或反向贸易,是指在互惠的前提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贸易方达成协议,规定一方的进口产品可以部分或全部以相对的出口产品来支付。

对等贸易不同于单方面的进口或出口,实质上是将进口和出口结合起来的贸易方式,体现了互惠的特点。

二、对等贸易的基本形式
对等贸易的基本形式主要有易货贸易、互购、回购、抵销。

1.易货贸易
易货是指以物易物,即货物出口的一方在进口某一价值货物的同时,向对方提供等值的出口货物,通常不涉及到第三方。

易货贸易的优点是以进带出,也可利用出口带动进口。

由于易货贸易受到交易产品的限制,确定货物价值的困难等因素约束,达成交易较难。

一般的易货贸易均为一次性交易,并且合同履约期较短。

2.互购
互购又称对购或平行交易,是最简单、最常用的对等贸易形式,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出口商品和/或劳务的同时,承担以所得款项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对方购买一定数量或金额商品和/或劳务的义务。

在互购协定下,交易双方一般要签订两份相互独立的合同。

3.回购
在我国,回购又称为补偿贸易,是在信贷基础上进行的,是指提供机器设备或交钥匙工厂的出口方,接受进口一方以该机器设备或工厂所生产的产品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的做法。

回购方式做法比较简单,而且有利于企业的成本核算,但是交易期限往往较长。

4.抵销
抵销是指一方在进口诸如国防、航空或宇航、计算机、信息交流等设备时,以先期向另一方或出口方提供的某种商品和/或劳务、资金等抵销一定比例进口价款的做法。

三、对等贸易的生产和发展
1.对等贸易的产生和发展
对等贸易的历史像人类历史一样古老。

在货币发明以前,古人通过物物交换即易货贸易获得自己所需要的产品,易货贸易在当代社会中的运用则主要是由于一些国家缺乏进口各种商品所需要的外汇。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由于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盛行,一些国家国际收支状况的恶化,对等贸易的发展极为迅速,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一个鲜明特征。

2.我国对等贸易的发展
我国在1949年至80年代中期,对前苏联、东欧各国以及朝鲜、越南、蒙古以及某些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长期在政府间签订贸易协定的基础上,以记账方式进行。

80年代后期开始才先后改为以现汇方式进行交易。

①我国在50年代至70年代初的相当长的时间内,推行易货贸易。

②1951年我国政府曾先后颁布过《易货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③1978年我国企业把补偿贸易作为利用外资的方式之一而开始采用。

④为了更好地开展补偿贸易,国务院继1978年颁发补偿贸易试行办法后,又于1979年9月颁布了《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

⑤1981年7月8日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颁发了《关于执行〈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的几项规定》,对补偿贸易的范围、项目的审批程序、在补偿贸易期间免交税利和外汇结算等问题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四、对等贸易合同
1.对等贸易谈判
对等贸易谈判一般分三步进行:
(1)由准备签订对等贸易协议的谈判双方签订意向书;
(2)在此基础上,双方进一步订立谅解备忘录作为对等贸易协议的草案;
(3)谈判双方订立包含各项交易条件的对等贸易合同。

2.对等贸易的合同形式
在对等贸易方式下,存在两种主要的合同形式:(1)主合同形式或销售合同;(2)附属合同形式或对等贸易合同。

通常这两个合同由对等贸易协定相衔接。

3.对等贸易合同的基本条款
(1)对等贸易额度
对等贸易额度是指对等贸易合同价值的一定百分比,交易双方在此基础上确定必须提交的对等商品数量。

对等贸易产品的质量、构成、市场竞争能力,以及谈判双方讨价还价实力等因素影响着对等贸易额度的确定。

(2)对等贸易商品
对等贸易商品的来源和质量是对等贸易合同中的重要内容。

买主可以向卖主提供特定的
对等商品,也可以向卖主提交若干种对等商品供其挑选,在此基础上,对等贸易的交易双方必须明确对等贸易商品的质量、价格、交货期限及地点、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等条款。

(3)联环条款
对等贸易的实质是某种商品与另一种商品的交换,只有当买主能够提供对等贸易商品时,对等交易才能够最终达成。

如果买主无法向卖主提供对等贸易商品,或者买主不得不依赖于其他企业提供对等贸易商品,则对等贸易就变得较为复杂,会产生许多难以克服的问题。

因此,对等贸易的交易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对等贸易商品与卖方提供商品之间的联环条款,以减少此类风险。

(4)对等贸易商品的销售区域
对等贸易双方一般都在不损害本身原有的分销渠道、避免干扰本身原有的营销策略的基础上,在合同中明确对等贸易商品的销售区域。

对等贸易的买主一般都坚持对等商品应当在卖方所在国销售,而卖主通常要求拥有在其国内市场和其他市场上销售对等贸易商品的权力。

(5)对等贸易义务的转让条款
对等贸易中的卖主有时要求在对等贸易合同中规定其可以将对等贸易的义务转让给第
三方的条款。

该第三方(如贸易公司)一般对特定对等贸易商品、对等贸易业务程序较为熟悉,对有效地在国际市场上销售对等贸易商品经验丰富,借助该第三方的力量,对等贸易中的卖主可以减少本身的经营风险及成本,保证顺利履行本身的合同义务。

(6)罚金条款
对等贸易合同中的罚金条款主要是为了维护对等贸易合同的法律严肃性而制定的。

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如果买主未能及时交付对等贸易商品或所提交的对等贸易商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卖方应当享有的权利等。

在规定罚金条款的同时,对等贸易合同中还应规定一些规避条款。

(7)合同的履行期限
对等贸易合同履行期的长短取决于对等贸易商品的种类、数量、加工制造所需的时间以及该对等商品的市场经营情况、主销售合同的履行期、卖主吸纳对等贸易商品的能力等因素。

高质量的对等商品,合同的履行期较短,风险也较少。

(8)合同义务完成确认条款
对等贸易合同中应当包括确认对等贸易义务完成的条款。

在允许有第三方参与的对等贸易中,最好在合同中规定卖方义务的转让原则及办法等。

(9)有条件转让账户条款
在采用互购方式时,在合同中订立有条件转让账户条款有利于保证互购协定的最终履行。

(10)仲裁条款
对等贸易合同应当明确交易双方必须遵守的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以及预防和解决纠纷的方法,订好仲裁条款。

五、补偿贸易的基本业务做法
1.补偿贸易业务的基本过程
补偿贸易方式是我国企业采用的最为常见的对等贸易方式之一。

进行补偿贸易业务的基本过程大致可以分为准备阶段、对外磋商阶段和签订书面合同阶段。

2.开展补偿贸易的注意事项
(1)进口的设备应是发展国民经济所必需的,有利于发挥一国资源和劳动力优势等有利条件或有利于增加外汇收入的,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引进。

(2)要争取以制成品补偿。

如果以原料补偿,则这种原料必须是资源丰富与自用有余的。

要考虑补偿产品在世界市场的销售情况和出口前景,防止影响同类产品的正常出口。

(3)补偿贸易的客户对象,要选择信用好,经营能力强,特别是具有推销补偿产品能力的客户。

进口的设备、技术和劳务的价格要比较合理,信贷条件比较优惠。

(4)签约时要妥善规定返销产品的作价原则,明确返销的时间。

返销金额应为技术设备的价款另加延付期的利息费用。

(5)补偿贸易的支付方式,必须贯彻先收后付的原则。

(6)外资偿还期原则上越短越好,但如果补偿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畅销,价格趋涨,其涨幅超过利率幅度,则偿还期长一些,也是可取的。

(7)实行多边补偿时,如承担回购义务的第三方未能履行其回购义务,或承担提供间接补偿产品的第三方未能如约提供,则原设备出口方或进口方仍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28.2 课后习题详解
一、思考题
1.何谓对等贸易?其基本形式有哪几种?
答:(1)对等贸易的含义
对等贸易又称返销贸易、互抵贸易或反向贸易,是指在互惠的前提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贸易方达成协议,规定一方的进口产品可以部分或全部以相对的出口产品来支付。

对等贸易不同于单方面的进口或出口,实质上是将进口和出口结合起来的贸易方式,体现了互惠的特点。

(2)对等贸易的基本形式
对等贸易的基本形式主要有易货贸易、互购、回购、抵销。

①易货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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