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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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范本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范本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的编制,执行,修订和废止,由本公司质量管理部负责。

第四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自检自查的目的,要求,程序和报告等。

第二章自检自查的目的和要求第五条自检自查的目的是通过对食品生产过程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食品安全。

第六条自检自查的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每个生产环节必须进行自检自查,包括原料采购、加工、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

(二)自检自查必须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执行。

(三)自检自查必须记录详细的自查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自查项目,自查结果等。

第三章自检自查的程序第七条自检自查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制定自检自查计划,明确自检自查的时间、地点、自检自查项目等。

(二)按照计划进行自检自查,记录自查内容。

(三)对自查结果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

(四)编制自检自查报告,上报本公司质量管理部。

(五)根据自检自查报告,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四章自检自查的报告第八条自检自查报告必须按照本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并包括以下内容:(一)自检自查的时间、地点、自检自查项目等基本信息。

(二)自检自查的结果和存在的问题。

(三)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

(四)自检自查报告的编制人员和审核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第九条自检自查报告必须及时上报本公司质量管理部,并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途径进行上报。

第十条本公司质量管理部必须及时对收到的自检自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对问题进行追踪和整改。

第十一条自检自查报告必须进行保留,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公司质量管理部所有。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于实施后统一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修订和废止,必须经过本公司质量管理部的批准。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4篇)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4篇)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安全是关乎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领域,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

为了保障食品的安全和品质,我国建立了一系列食品安全监管和管理制度,其中包括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自身生产经营环节进行定期自主检查和评估,并将检查结果报告给有关部门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促进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自我管理水平。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设立食品安全自检自查机构。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自检自查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食品安全自检自查活动。

2. 制定食品安全自检自查计划。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制定食品安全自检自查计划。

计划应当明确自检自查的对象、内容、方法、频率等,确保全面、系统地开展自检自查工作。

3. 实施食品安全自检自查。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自检自查计划,组织开展自检自查活动。

自检自查的内容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经营场所设施、卫生管理、食品生产加工过程、质量控制、销售环节等。

自检自查可以采用现场检查、抽样检测、档案审核、问卷调查等方法。

4. 形成食品安全自检自查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自检自查结果,形成食品安全自检自查报告。

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食品安全自检自查情况,包括问题和风险的发现、整改和改进措施等。

5. 报告食品安全自检自查结果。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食品安全自检自查报告报送给食品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食品监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评估和监督,并根据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处理。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主管理意识和责任感,提高其食品安全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可以提高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和管理能力,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还可以增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和满意度,促进消费者选择安全健康的食品。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涵盖食品卫生管理的各个环节,确保食品安全一、目的与范围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制定本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现有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中的各个环节。

二、自检自查的内容1.食品购进阶段:1.1 与合法经营者建立合作关系,认真审核合法证照和产品质量信息。

1.2 严格执行验收标准,只接受优质产品。

1.3 对于进货单位提供的产品,建立进货台账,确保每批次的进货记录完整。

2.食品存储管理阶段:2.1 遵循“先进先出,有序摆放”的原则,保证食品的新鲜度和保质期。

2.2 保管制度要求每天都有定时巡查,对存储的温度、湿度等环境进行检测,保证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2.3 定期检查食品存储设备的运行情况,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3.食品加工和生产阶段:3.1 进行加工或生产前必须对所有原材料进行检验,确保原材料无异常现象。

3.2 进行加工或生产时,按照操作规程和卫生标准进行操作,严格控制操作环境和操作流程。

3.3 定期对加工和生产设备进行检查,保证设备运行正常,无污染源。

4.食品销售和配送阶段:4.1 确保食品标识的准确、清晰、规范。

4.2 进行销售或配送时,执行《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4.3 食品销售和配送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查,确保食品符合标准,没有病虫害或有害物质。

三、自查报告和处置措施1. 自查报告周期为一个月,第一个工作日上午之前向负责人汇报自查情况;2. 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计划和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 整改完成后,及时对外公布整改情况。

四、制度执行和监督本制度由单位负责人下发,各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度的执行。

制定专业人员参照相关标准和法规对各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建立问题处理档案。

五、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修订时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并在全员会议上进行通报。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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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制定本制度。

一、门店食品安全员负责门店的日常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并负责报告。

自检自查内容包括个人卫生、清洁与消毒、温度控制、虫害控制、交叉污染、标识和可追溯性、产品监控、记录等。

二、门店收货部负责收货区的自检自查,包括产品的标识、质量、包装、清洁、包材、添加剂等,并配合门店食品安全员的检查。

三、营业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自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每日检查表》上,并填写行动计划进行整改。

四、门店防损部负责门店整体公共区域和虫害控制的自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汇总记录,配合门店食品安全员的检查。

五、门店工程部负责门店各种设备设施的自检自查,必须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转,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每日维修记录表中。

六、门店食品安全员应定期对门店所有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报告给门店店长。

七、门店店长应仔细阅读审计报告中的问题,并跟进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许可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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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总3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一、目的为了保证食品食品安全,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特制定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二、自检自查1、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承担主体责任。

2、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6、经营预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

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7、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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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本自查制度。

2.膳食中心负责编制年度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对所有经营摊点的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自查。

3.膳食中心设立由中心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各餐厅经理、各合作经营户负责人组成的膳食中心食品安全自查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处罚等工作。

4.食品安全自查一般分为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

定期自查:每月开展一次;专项自查:根据师生投诉、季节变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随时开展。

5.当膳食中心各经营摊点经营场所布局、制作工艺流程、内部管理流程等重点管理项发生变化时,将立即组织食品安全自查。

6.对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项,将查清原因、立即整改,并做出相应处罚。

7.膳食中心办公室负责建立食品安全自查档案,如实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组织实施的时间、人员、自查结果和整改、处罚情况,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时限不少于2年。

8.每次自查结果应及时向后勤保障处报告。

发现严重违反食品安全问题时还应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政府部门)报告。

严禁瞒报、谎报、缓报。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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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是指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在自身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建立起一套自我监管机制,通过定期自检、自查和报告的方式,确保食品安全的过程。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主要包括以下要点:
1. 自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定期对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检查。

例如,检查原材料供应商的食品质量的合规性,检查整个生产流程中的卫生条件、操作规范和设备设施等。

2. 自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对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主动排查和整改。

例如,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定期检查产品中的污染物含量等。

3. 报告: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交食品安全自检自查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自检自查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等。

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报告内容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的目的是提高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对食品安全的自我管理和控制能力,确保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

同时,通过报告的方式公开透明地向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展示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努力和成果。

这有助于增加消费者对企业产品的信任度,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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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89095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89095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一、目的为了保证食品食品安全,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特制定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二、自检自查1、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承担主体责任。

2、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6、经营预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

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7、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8、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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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根据负责人的授权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自律自查,督促制度落实;
(二)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督促不符合岗位健康卫生管理要求的从业人员调离岗位;
(三)制订、实施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计划;
(四)审核进货查验管理执行情况,对不合格食品实行一票否决权;
(五)督促处置不合格食品;
(六)审核各项食品安全记录,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七)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指责。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介绍情况并提供资料。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加强食品贮存管理,确保食品在贮存过程中安全、不受污染。

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符合食品标识上的贮存条件,具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食品保存条件为常温的,其贮存温度不得超过30℃。

三、应当建立食品入库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入库日期、数量等相关信息。

四、应当按照生熟分开、食品和非食品分开的原则对不同类别的食品和物品分区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识。

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各类食品应当按照包装标识的要求堆叠,不得超限量堆积、挤压存放。

食品数量不得超过贮存库房、设备的装载限量,离墙离地10cm以上。

六、应当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流转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建立食品出库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出库日期、数量等相关信息。

七、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停止相关食品的经营活动,对涉及的食品、工具、设备等进行封存,并自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

三、应当立即执行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通知相关供货者和消费者,防止突发事件恶化。

四、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五、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涉及的食品名称、批号、数量、生产厂家和联系方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以及处置的方式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日健康晨检,出现咳嗽、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当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岗位的卫生管理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手部清洁,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和处置以及日常卫生检查等应当记录并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污损,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2年。

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及台账记录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

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

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曰期等。

三、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及时处置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食品。

二、进货查验时发现不合格食品,应采取拒收、依据协议约定销毁等方式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发现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三、进货查验后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并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同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对标签标识等不危害食品安全的不合格食品,经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经整改合格后可以重新上市;对违法添加、腐败变质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销毁。

四、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并书面通知供货者,相关处置情况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供货者需要召回的,应当积极配合。

消费者要求退货或赔偿的,应当先行赔付。

五、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不合格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
日期、数量以及处置的时间、方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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