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
略析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略析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摘要]行政主体在我国本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仅仅是行政法学中的一个学术用语。
行政主体是我国学者上世纪80年代末引入的概念,这一引进的术语在我国却发生了巨大变化,有着明显不同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行政主体的多元化,现行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存在一些模糊与歧义。
文章以法国为例对中外行政主体法律地位进行比较,分析了我国行政主体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而对我国行政主体法律地位的完善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行政主体;法律地位;完善建议一、主要西方国家行政主体p一般来说,行政主体分为三类:一是国家,权力来自于国民的委托,属于原始的行政主体。
二是地方团体,以一定地区和居住在那里的居民为基础,以在该地区内实施有关公共服务为目的的公共团体。
三是其他行政主体(如法国的公务法人,英国的公法人等),其共同特点是组织特定公务,而且不以地域为限。
(三)行政主体的地位方面行政主体具有法人地位,这种地位来自于法律的授予或依法取得。
如法国的行政主体是由宪法和行政组织法规定的;美国的行政主体部分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设定,部分依法律程序取得。
(四)行政主体的权力方面1.组织设置权;2.公务组织权;3.财政收支权;4.财政管理权。
二、我国行政主体法律地位的研究在我国,从行政主体概念是否被法律所接受,可以分为:行政法学概念说、行政法概念说和模糊概念说。
行政法学概念说认为:行政主体是法学概念,不是法律概念,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及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行政法概念说认为,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
从法律的角度观之,行政主体指享有实施行政活动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并因此而承担实施行政活动的责任的组织。
模糊概念说认为,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对我国高校行政主体定位司法变迁之考察

一
司法实践显示 , 因高校 教育侵权 所 引发 的高等教 育诉
…
…பைடு நூலகம்
、
,
的行政管理职权 ” , 而 由于“ 这些 单位 、 团体 与管 理相对 人 间不存 在平等的民事关系” , “ ……为 了维护 管理相 对人 的 合法 权益 , 监督事业单位 、 社会 团体依法行使 国家赋 予的行 政 管理 职权 , 将其列为行政诉讼 的被 告 , 适用行政诉 讼法来 解决他 们与管理相对人之间 的行政争议 ……”正 如海淀法
资格的证 明, 先后 分别经历 了高校为“ 行政授权机 关” 、 “ 法律 、 法规授 权组 织” 以及“ 法律 、 法规 或规章 授权 组织 ”
等三个阶段 的发展 。为保证 司法实务 与国 家立法问的一致性 , 建议应 以 当前 高校 的 司法定位作 为 未来高校立 法 的参考依据 。 关键词 : 高校 ; 司法定位 ; 行 政主体资格 ; 法律 、 法规授权组 织
中 图分 类 号 : 1 ) 9 2 2 . 1 文献标识码 : A
了一个 纠正 此前略显感性 和粗 糙的高校行政主体资格 论证 方法 的机会—— “ 刘燕 文案 ” 。但 对 于本案 中高校 行政 主 态上多为行政诉 讼, 如 以“ 田永案 ” 和“ 刘燕 文案 ” 为例 , 就 体 资格 的此种“ 毫无法 律根 据” 的推 理论 证所 带来 的 消极 是 因高校涉及对学生 “ 学业证书 、 学位 证书 获取 权 ” 的侵 害 影 响 , 却在此后 的高等教育侵权 纠纷 中得到了充分 的体 现 , 而 引发 的行政诉讼 。然而 , 根据行政 诉讼 “ 民告 官 ” 的基本 尤其是在该 案为《 最高人 民法 院公报 》 收 录后 , 由这样 一个 特性 , 对“ 学生状告高校 ” 的行诉立 案受 理 , 首 先必须 证 明: “ 无根据 的论证过程” 所确认 的“ 高校行政 主体资 格” , 给各 高校具有作 为行政诉 讼被告 的 主体资 格。为此 , 对 高校行 地 方法院带去的不是普遍的清晰 , 反 而“ 使得各地法 院在 面 政 主体资格 的确认 , 就 成为该类 案件 行诉立 案 的关键 。在 对 高等教育行政诉讼案 件时仍 然显 得谨 小慎 微” 。 从而出 对学 生受 教育 权 的保 护严 此笔者仅 以历 年来 高等教育 纠纷 的相关处 理情 形 为视角 , 现了在随后 的高校涉 讼案件 中, 各地 法院对 是否受 理此类 案件一 直持不 考察 我国法 院系统 对 当前 高校行 政主体 的 司法定位 , 以期 重失衡 的局面 。“ 为我国高等教育立法的完善提供司法实务上的参考 。 同 的态 度 ,发 生 截 然 相 反 裁 判 的情 况 已不 是 个 别 现 象 对高校行政主体资格 的感性认定 : 行政授权机关 究其原 因其根本 乃于各 地法 院对 高校 行政 主体资 主要有 三种态度 : 1 9 9 8 年 的“ 田 水案 ” 作为高等教 育行政诉 讼的第一案 , 格定位 的不 同。总体而言 , 也 开启 了对高校 行政主体 资格证 明的司法 历程 。然 而 , 就 第一 , 承认高校行政 主体 资格 的法 院则受 理 学生 的起 该案 的司法判决分析 , 其对高校 行诉被 告 主体资 格 的认 定 诉 。如 2 0 0 0 年 的“ 天津某校轻工业 专业学生刘兵诉学校勒 不 仅显得过于粗糙 , 甚 至有学者笑称 似乎该案是出于“ 行侠 令退学案 ” , 以法 院作 出裁决 , 准 许其 撤 回起诉而结束 。 仗义” 的原 因而受理 。判决中 , 北京海淀 区法院对高 校行诉 第二 , 持否定态度的法院则裁定不予受理 或驳 回起诉 。 0 0 2年 “ 重庆 邮 电学 院 女大 学生 怀 孕案 ”以及 2 0 0 2年 被告主体资格证明如下 : 首先其 承认 高校 的事业单位性 质 , 如2 北 京某 大学经管学院女 学生严某 因考试 作 弊被 学校 勒令 并 不具有行政机关 的主体资格 , “ 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 “ 讼案件 , 均涉及 到高校 对学 生受 教育权的侵害 , 且 在诉讼形
论公立高等学校的行政主体地位【最新法学论文】

中文摘要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问题,是一个复杂的、多重性的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以不同的角度观之,公立高等学校可以作为行政主体、行政相对方以及民事主体。
本文以“作为行政主体的公立高等学校”为研究对象,重点阐述了“公立高等学校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这一问题。
本文比较了关于公立高等学校与学生的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公立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二者之间的纠纷应当寻求民事诉讼途径加以解决:另一种观点认为,公立高等学校无论在招生管理行为中,都是执行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职权,因而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不平等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对此类争议,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根据我国的行政法理论,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卡体有两类:一类是行政机关:另一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主体中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除行政机关以外的另一类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能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政主体。
这类组织的综合特征是: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序列:行使特定行政权力;该行政职权是法律法规授予的。
公立高等学校具备上述条件,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本文也分析了对“高等学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观点所提出的质疑。
确实,“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概念在现行的法律语境下并没有充分说明法律、法规授予公立高等学校的职权具有公共性质。
本文探讨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务法人制度对我国明确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所具有的借鉴意义。
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与法国、德国的公务法人具有很多类似之处。
但是,公务法人制度建立在公、私法二元化的基础之E,因而,在我国建立公务法人制度需要跨越制度与理念的障碍,还需要理论界长期的探索。
论我国民办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

论我国民办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摘要】近年来,我国民办高校发展迅速,但有关民办高校在行政法上的地位如何,是否具备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主体资格,法律规定并不明确,也欠缺必要的法学研究。
其在行政法上的法律地位模糊的现状,既不利于民办高校的未来发展,亦无益于行政法学的完整研究。
因此,有必要对民办高校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进行深入地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民办高校;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截止2012年底,我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达到30%。
民办高校707所(含独立学院303所),比上年增加9所,已经占普通高校数的28.95%;在校生533.18万人,比上年增加28.11万人,占整个全国的普通高校在校生的22.30%,其中硕士研究生在校生155人,本科在校生341.23万人,专科在校生191.94万人;另有自考助学班学生、预科生、进修及培训学生22.04万人;民办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823所,各类注册学生82.82万人。
但近年来,关于高校管理争议涉讼案件逐年增多,也引发了关于高校管理行政可诉性、合法性,高校行政主体地位和学生的正当权利救济方式等问题的讨论。
一、民办高校的法人定位(一)民办高校的概念民办高校指的是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
国家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
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对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
(二)民办高校的法人地位在美国的高等教育体系中,与选拔性高校相对应的是另一种高等教育形式——营利性私立高校。
大部分美国营利性学校主要提供职业或技术方面的培训。
就私立高校法人属性而言,各国规定不一。
美国并未进行刻意划分;日本规定私立学校本身不是法人;在台湾地区,私立学校是私法人的财团法人。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公立高等学校的行政法地位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公立高等学校的行政法地位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公立高等学校的行政法地位一、引言公立高等学校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为公共机关具有行政职能,其行政活动受制于行政法律体系。
本文将探讨公立高等学校在行政法中的地位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二、公立高等学校的行政法地位1. 法人地位公立高等学校作为法人,享有依法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地位。
根据中国法律,公立高等学校作为独立法人,其行政活动受到行政法律体系的制约,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为受到行政法律规范的限制。
2. 行政机关属性公立高等学校在行政活动中具有行政机关属性,其行政行为须符合行政法的要求。
例如,公立高等学校对教职员工的选拔、聘用及管理等行为都属于行政行为,需要遵守行政法律规定,确保公正和合法。
三、公立高等学校行政法地位的法律规定1. 行政法律体系的适用公立高等学校的行政活动受制于行政法律体系,包括国家行政法律体系以及教育行政法律体系。
例如,公立高等学校在招生、录取、招聘教职员工等方面,需遵守国家和教育行政法律规定。
2. 受行政监督作为公共机关,公立高等学校受到行政监督的约束。
行政机关有权对公立高等学校的行政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公立高等学校也有义务接受行政监督,并配合行政机关的工作。
3. 行政责任公立高等学校作为行政机关,其行政行为若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行政法律规定了公立高等学校行政责任的界定和追究方式,以保障公正和公平。
四、公立高等学校行政法地位的意义1. 权责分明公立高等学校的行政法地位明确了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要求,有助于确保公立高等学校的权益得到保障,避免滥用行政权力。
2. 法治环境建设公立高等学校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组成部分,其行政法地位的确立有助于推进法治建设,加强对公共机关的法制约束和监督。
3. 公共利益保障公立高等学校在行政活动中承担着培养人才、科学研究等公共利益保障的重要责任。
高校行政主体地位小析

教育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根本。
宪法明文规定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
科教兴国,然而有些人的受教育权却得不到切实的保护。
由于高校的行政主体资格的模糊与不确定,无论是法律的确认还是在现实中的重要性,学生的受教育权与其他相关的重要权利都无法保证不受到侵犯。
因此,必要的司法救济是相当重要的。
但学校主体性质的模糊性,往往导致了救济得不到正确切实的实施。
因此,有必要探讨高校行政主体法律地位。
一、高校行政主体法律地位的前提条件一般而言,行政依据其目的和对象可以分为公行政和私行政。
公行政指以公益为目的而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活动。
传统行政学及行政法学认为公行政就是国家行政。
人类进入二十世纪之后,随着社会的发展,贫富差距、经济危机、环境污染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也相继出现。
传统的国家行政已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社会急需政府行政权力对各类事务进行管理协调,以促进社会发展,实现公平与正义。
现代社会急需国家行政范围的扩大,形成“从摇篮到坟墓”全社会、全方位的国家行政管理体制。
但是这种无所不包的行政模式同样也带来了诸如公共政策失误、政府内部组织庞杂、政府工作机构低效率、政府权力扩张及政府寻私等诸多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些人提出,政府并不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中心,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权力得到了公众的认可就都可能成为在各个不同层次上的权力中心。
因此,行政不应当由国家所垄断,行政不是国家行政,而应当是公共行政。
公共行政除了包括传统的国家行政之外,还包括社会行政,即由社会主体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行使部分行政权力。
在行政法学中,行政主体是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从立法可以看出,国家已经成认了行政主体的多元性与社会化,行政主体已不限于国家机关,还包括各类组织和企事业单位。
因此,在国家行政模式之下,行政主体仅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而在公共行政模式之下,行政主体除国家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各类享有并行使行政权力的社会组织(包括公共组织和私人组织)。
浅析政府高校和市场在高校定位中的角色

浅析政府高校和市场在高校定位中的角色摘要:高等学校定位是指学校向社会提供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品种,数量和质量,是每一所高校在未来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发展方向的战略选择。
政府、高校和市场在高校定位中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如何正确认识高校定位中处于主体地位的一方,如何正确把握政府、高校和市场这三方的关系,是当前高等教育界研究的热点问题。
本文试图探索政府、高校和市场在高校定位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处理政府的管制与高校的自生秩序在高校定位过程中的相互关系。
关键词:高校定位;政府;高校;市场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 A目前,高等学校定位问题已经成为各界共同关注的热门话题。
在进行高校定位时,需要综合考虑许多因素,例如学校自身的发展状况,国家、社会以及个人的需求以及高校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等等。
由于政府、高校和市场这三者对高校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的需求不同,对人才培养的要求不同,因此他们在高校定位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1、政府在高校定位中的角色分析政府与高校在高校定位中的角色是他们行为规范与职责、权力和义务的集合。
高校定位的主体是高校,政府需要给高校足够的自主权,放松对高校的行政控制,但是,高校定位是不能离开政府调控的,给与正确的定位导向也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
目前,政府在调控高等教育方面的主要职能在于宏观把握高等教育的发展脉络,根据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以满足国家和社会公共的需求为目的,设立高校,进行合理的教育资源配置,作为教育投资来源的重要渠道,给予充足的教育经费,同时促进教育机会公平,采取和国家法律制度及教育方针相一致的行政活动及经济手段,保证高等教育系统的正常有序的发展。
在高校定位中,政府的权力主要体现为制定有关行政法规,对高等教育的地区布局、层次结构做出规划;审批权和制定高校章程,设定学校办学目标;进行高校分层分类的研究,制定各层次和学科类型最基本的办学标准,作为评判高校定位的依据;合理配置有限的高等教育资源,合理构建高等教育结构,防范高校定位中的无序竞争;对高校的办学定位进行评估和监督,以保证高校定位的科学性。
浅谈我国高校行政主体法律地位的确立

浅谈 我国高校行政主体法律地位 的确立
成 滢
4 0 0 7 1 6 ) ( 西 南大 学法 学 院,重 庆
摘 要:我国法律将高校界定为事业单位法人 ,由此造成 了高校行政主体的地位不明确,出现 了大量侵犯学生权益的现象.西方国家均将高等学 校作为行政主体来对待,视高校为 “ 公务法 人” ,由于 “ 公务法人”理论 能够科学涵盖高校基本特征 ,因此对我国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重新确立具有
大陆法系高校法律地位的确立 受法 国 “ 公务法人”学说的影 响颇 深 。公务法人是大陆法 系国家特有的概念 ,公务法人既不属于企业范 围, 也不是单一的民事主体, 而是承担特定 目的提供专门服务的行政 组 织, 它的 出现有其特殊 的历史背景 :1 9 世纪, 社会的飞速发展使得政 府 承担起对更多公共事务 管理 的职能,但由于某些管理事项的特殊 性和
Hale Waihona Puke 巨大的进步性 :通过授权理论认定 了公立高等学校作为法律法规的授 权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客观上为 司法实践中确立高校 的行政诉讼
法》 ( 以下简称 高等教 育法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 育法》 ( 以下简 称教育法 )、国务 院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无一例外地将高 等学校界定为事业单位法人 ,并且是 民事法人,由此造成 了高等学校 行政主体的地位 不明确 ,高校行政行为难以界定,出现 了大量侵犯学 生权益的现象。因此有 必要 明确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的行政主体法律地 位, 以法律来规制公立 高等学校 的行政权力, 构建具有法 治精神 的现代 大学。
2国外关于高校法律地位的定位
2 . 1英美 法系 高校 的法律 地位
将 高等学校视为事业单位为法律所明文规定。根据 国务 院颁布 的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 定,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 了 社会公益的 目 的, 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 产举办的, 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 的社会服务组织。1 9 9 5 年颁布的 《 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 件。 《 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 : 高等学校 自 批准之 日起取得法人 资格, 高等学校 的校长为高等学校 的法定代表人 。这种 定位的依据是我 国民法学理论。 我国 《 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事 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 。 “ 事业 单位法人 ”在我 国属于民法的概念,难以涵盖高校法律主 体 身份 的多重性 。事实上,高校在教育管理中经常会对学生做 出具有 强制性 、确定力、和执行力的决定:如颁发学位证书、学历 证,作 出 纪律处分决定等 。高校的这种行为并非建立在 民法平等协商的基础之 上,因其具有单方性,反而与行政行为更为接近 。故纯粹以民法学的 概念来界定高等院校 的法律地位缺乏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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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现 行法 律 法 规 将 高 等 学 校 ( 文 中高 校 均指 公 立 高 下 等学 校 而 不 含 私立 高 校 ) 界定 为 事业 单 位 法 人 ,中华 人 民共 《
华 人 民共 和 国公 民有 受 教 育 的权 利 和 义 务 。 ” 不 仅 说 明 国 这
家 以 法律 的形 式 为教 育 领 域 规 定 了一 定 的 要 求 。 体 现 了 国 更
华人 民共 和 国教 育 法》 以下 简称教 育法 ) 《 ( 和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高等 教 育 法 》 以 下 简称 高等教 育 法 ) 诸 部 法 律 法 规 均将 。 对 于 高校 行政 主 体 身份 却 没 有 相 应 的 法律 法规 加 以界 定 , 样 就 导 致 高校 的 法律 地位 性 质 不 准确 , 但 这 对 学 生 的 管理 权 力 来 源不 明 确 . 而 给 高校 和 学 生 间 矛盾 的 合 理 、 效 解 决 带来 巨大 的麻 烦 。本 文 从 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校 经 进 高 高 费来 源和 司法 实践 的确 认 三 方 面进 行 论证 , 而得 出我 国高校 相对 于学 生 必 然具 备 行政 主体 地 位 这 一观 点 。 从 [ 键 词】 高 等 学校 关 行政 主体 法律 关 系
学 术园 地
Xu h u n d es uy a i
略论我国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
董 玉 亮 杜 维彦
( 西华 师 范 大学 马 克 思主 义 学 院)
【 要】 明确 我 国高等 学校 在 与 学生 之 间 的法 律 关 系 中处 于何 种 法 律 地住 是 解 决 二 者 间纠 纷 和 矛 盾 的 前提 及 基 础 , 中 摘 《
利 用 国 有 资 产 举 办 的 , 事 教 育 、 学 、 化 、 生 等 活 动 的 从 科 文 卫
义务 为 其 提供 合 理 教 育 制 度 、 育 设 施 等 义 务 ; 此 相 对 , 教 与 当 公 民在履 行受 教 育 义 务 时 . 国家 就 存 在 着 教 育 的权 力 。 由 于 这 种 权力 是 国 家 通过 相 关 法 律 、 法规 的 规定 而 非 通 过 契约 形 式 由 高校 和 学 生 合意 形 成 , 此作 为 高等 教 育 具 体 实 施者 的 因 高 校 实际 上 掌 握 着教 育 权 力 , 处 于 行 政 主体 地 位 。 应
家对 教育 活 动 的 干预 和 管 理 。 宪 法 》 《 中规 定 的受 教 育 权 既是 公 民 的基 本 权 利也 是 公 民 的 基 本 义 务 . 终 体 现 的 是 国家 和 最
公 民之 问 的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公 民要 行使 这 一 权 利 . 国家 就 有
和 国 教育 法 》第 3 条 规 定 :学 校 及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具 备 法 人 l “
才 . 目的是 以国 家 利益 为 本 位 . 备教 育公 共 职 能 , 么 它 其 具 那
理 所 应 当 受 以 国家 或 者社 会 利 益 为 本 位 的公 法 的 调整 。 且 况
高 校 在 实现 这 一 使 命 的过 程 中 往 往 意 味 着 经 济 上 的 巨 大 投
组织 。 具体 包 括 行 政 机 关 和法 律 法 规授 权 的组 织 其 中后 者
业 证 、学 位证 案 到 刘 燕 文 诉 北 京 大学 拒 绝 颁 发 博 士 学位 证 、
毕 业 证 案 , 到成 都 大 学 生 因 在 教室 拥 吻 被 勒 令 退 学 案 , 再 在
高校 与 学生 问发 生 的 一 次 又一 次 的纠 纷 中 , 们 不 难 发 现 高 我 等 学 校 是 否 具 备 行 政 主体 法 律 地 位 的 问 题 始 终 是 萦 绕 于 上 述 各案 的一 个 核 心 问题 ,其 行 政 主 体 地 位 得不 到法 律 界 定 , 这类 纠 纷 就 得 不 到合 理 、 高效 的解 决 。
条件 . 自批 准设 立 或 等 级 注 册 之 日起 取 得 法 人 资 格 … … 。 ” 《 事业 单 位 登 记 管理 暂 行 条 例 》 2条 规 定 : 条 例 所 称 事 业 第 本 单 位 是 指 国家 为 了社 会 公 益 目的 , 机关 举 办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由
所 谓行 政 主体 是 指 依 法 享 有 行 政 职权 , 够 以 自己 的名 能
义进 行 行 政 管理 活 动 .做 出影 响 行 政 相 对 人 权 利 义 务 的 行 为 . 独 立 承 担 由此 产生 的法 律 后 果 的 行政 组 织 和 其 他 社 会 并
知. 高校 最重 要 的 职 能 就 是 为 国家 和社 会 保 存 和 培 养 高级 人
其 次 . 法 律 、 规 对 高 校 自身 职 能 的 规 定 上 可 以看 出 从 法
社 会服 务 组 织 。 而 事业 单 位 一 词并 不 能 反 映高 校 在 行政 法 然 上 的 主体 地 位 和作 为 行 政 主体 的 法 律性 质 , 无 法解 释 高 校 更 对 学生 管 理 权力 的来 源 。 田永诉 北 京 科技 大学 拒 绝颁 发 毕 从
高等 学 校 具备 行 政 主 体地 位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教育 法 》 五 《 第 条规 定 : 育必 须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 须 与 生 产 教 必
劳动相结合, 培养 德 、 、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的社 会 主 义 事业 智 体 的 建 设 者 和接 班 人 。这 一法 条 规 定 了我 国的 教 育 宗 旨 。 即培 养 德 、 、 等 方 面 全 方 位 发 展 的社 会 主 义 接 班 人 。 由此 可 智 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