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我国的证人出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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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摘要】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亟需完善。

目前存在的问题包括证人出庭率低、证人作证真实性难以保障等。

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和保护证人权益,必须完善该制度。

具体措施包括设立证人保护机制、加强证人出庭义务等。

司法机关需要加强对证人的保护,确保其安全和权益不受侵犯。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将有助于提高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展望未来,随着法治建设不断推进,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将进一步完善,为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贡献。

【关键词】关键词: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问题意识、必要性、具体措施、司法保护、完善意义、展望未来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中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是确保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完善,我国对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也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以适应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

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只有在证人出庭作证的过程中,法官才能更准确地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当事人的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如证人虚假作证、拒绝出庭作证等现象时有发生,给司法公正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势在必行。

只有通过进一步改进制度、强化涉案证人的责任意识,才能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

接下来,本文将深入探讨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必要性和具体措施,希望引起社会对这一领域的关注和思考。

1.2 问题意识民事诉讼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而证人出庭作证作为证明事实的重要方式,在民事诉讼中占据着不可替代的地位。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障碍,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公正性。

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不够明确。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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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证言往往可以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我国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方面也已经有了一定的规定和制度,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对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完善,对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和要求。

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要求的,包括证人出庭的通知、出庭的证明等。

然而在很多情况下,这些程序和要求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落实,导致证人出庭作证的效果和质量受到一定的影响。

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证人出庭作证的过程合法、规范、顺畅,使得证人的证言更加可信。

我国应当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保护措施。

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可能面临一些风险和压力,例如可能会受到对方当事人的干扰、威胁等。

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保护措施也是非常必要的。

我国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保护机制,保障证人出庭作证时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使得证人愿意并且敢于出庭作证,为案件的真相和公正作出贡献。

我国应当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例如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上,可以允许证人通过视频、书面或者其他方式作证,以便更加方便证人的出庭作证。

也可以在证人出庭作证的经费、保障等方面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使得证人出庭作证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和保障。

我国应当加强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监督和管理。

证人的出庭作证对于案件的结果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过程和内容应当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以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对于作伪证的证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起到惩罚和警示的作用。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方面,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程序和要求、加强法律保护、健全相关制度和规定,加强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监督和管理。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院对于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

而证人作证是民事诉讼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其证言可以为审判工作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

然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我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证人心理压力大、无法出庭、证人证言难以证明等。

因此,为进一步加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证人心理疏导,减少其心理压力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很重要的任务,但同时也是一个让证人感到非常紧张和不安的过程。

为了减轻证人的心理压力,可以开展证人心理疏导工作。

首先,法院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前告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让证人有充分的准备时间。

其次,可以在法院内设置专门的证人等候室,为证人提供舒适的环境,使其感到放松和舒适。

此外,在证人出庭前,法院可以通过相关人员对证人进行面对面或电话交流,了解证人的情况。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还可以通过友好、耐心的态度和询问方式,帮助证人如实、客观地陈述证言,减少其心理压力。

二、加强网络远程视频作证技术的研发和推广证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到庭作证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如疾病、残疾、远在他乡等。

此时,网络远程视频作证技术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证人,可以采用视频作证的方式,在庭审过程中通过网络远程连接进行问答交流。

这种方式可以节省证人的时间和成本,并且保证对证人的质证和询问有同样的效果。

同时,对于大型诉讼或者需要跨越不同地区、甚至跨国的证人,也可以应用该技术,让证人在自己所在的国家、城市或居住地方可以方便、快捷地作证。

三、加强证言的提取和权威性验证在证人给出证言后,需要及时提取和梳理证言内容,并对其真实性进行权威性验证。

对证言内容的提取可以采用关键语抽取、问答筛选等技术,将证言的内容进行系统化、规范化,并将其录入庭审笔录。

在证言的真实性方面,法院可以通过询问、勘验、其他证据等方式,对证言内容进行客观、真实性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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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不断完善,其中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

证人作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参与者,其作证内容和质量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为了提高证人作证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我国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

我国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进行了扩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明白事实的公民和组织都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这样的规定不仅扩大了证人的范围,还为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了合理的依据。

对于一些涉及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可以委托专门的人员或者组织出庭作证,以保护他们的权益。

我国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进行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人出庭作证法》,证人在出庭作证前要进行人身安全保护,可以请求庭审的保密处理,以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也要对证人进行必要的告知,明确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开展完备的询问程序,以确保证人的作证内容真实可信。

我国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人出庭作证法》的规定,证人有权利拒绝作证或者回答某些问题,但在特定情况下,例如案件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证人与案件当事人关系密切等情况下,可以强制证人作证。

证人也有义务对于自己所知道的事实进行真实、完整的陈述,不得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保护了证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保证了证人作证内容的真实性。

我国还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证据力进行了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人出庭作证法》的规定,证人的陈述是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但并非唯一的证据。

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多种证据的证明力,并进行充分的交叉审查,以确定证人的陈述是否真实可信。

这样的规定既保护了证人作证的重要性,又保留了法院自由酌定证据的权力,使证人作证成为案件审理的一个有效参考。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扩大了证人的范围,规范了证人作证的程序,明确了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确定了证人作证的证据力。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司法实践中重要的一环,其完善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加以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证人出庭率不高的问题。

当前,由于证人出庭需要承担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等,往往会造成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原告往往难以提供证据,从而导致其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

应该进一步完善证人出庭的激励机制,推动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证人作证缺乏信用保障的问题。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的作证主要以口头陈述的形式进行,而无法提供实质性的证据材料作为支撑。

这对于识别证人是否作伪造假证等问题存在困难,容易引发争议。

应该进一步推行电子证据的使用,如视频、录音等形式,以提高证人作证的可信度。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程序上存在一定不规范之处。

当前,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证人作证过程中程序不规范的情况,如证人作证的时间、方式等没有明确规定,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应该进一步规范证人作证的程序,明确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以确保证人作证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还需进一步提高证人权益保护的程度。

当前,由于证人作证可能涉及到个人隐私、个人权益等方面的问题,容易导致证人受到一定程度的威胁和恐吓。

应加强对证人的保护,确保证人作证的安全。

应加大对涉案证人的权益保护力度,防止证人受到不当干扰或侵犯。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应该着重解决证人出庭率不高、证人作证缺乏信用保障、证人作证制度不规范以及证人权益保护不足等问题,以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效率和公正性,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我国需要进一步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和权益。

证人作为法庭的参与者,其出庭作证是法庭审理案件的必要环节。

证人应当承担出庭作证的法律义务。

我国也应该进一步加强对证人的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证人作证过程中,法庭应该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比如隐藏证人身份,防止其受到恶意威胁和报复。

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证人,比如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身体残障人士等,法庭还应该提供相应的便利和保护措施,确保他们能够顺利作证。

我国需要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和要求。

证人作证的程序和要求直接关系到证人作证的效力和可信度。

当前,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官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过程和方式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提高证人作证的效力,我国应该在立法层面明确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和要求。

法庭应该确保证人能够充分陈述真实的情况,对证人进行适当的询问和追问,保证证人所作证言论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对于证人给出的证言,法庭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评估和审查,避免证人作证的片面性和主观性。

我国需要加强对证人作证的监督和管理。

证人作证的过程涉及到法庭审理案件的公正和公正,所以对证人作证的监督和管理至关重要。

在目前的实践中,由于证人作证的监督和管理不够严格,导致一些证人提供虚假证言或者故意隐瞒真相,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困扰。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应该加强对证人作证的监督和管理,对于证人的作证行为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法庭也应该加强对证人作证过程的记录和监控,确保证人作证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越来越严格,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要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加强对证人的培训和教育。

证人出庭作证是司法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环,证人的鉴别力和表达能力直接影响到事实的查明和裁判的公正性。

我们应该加强对证人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证人的专业能力和法律意识,培养他们正确认识自己的作用和责任,使他们能够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作证。

完善对证人的保护措施。

证人出庭作证往往涉及到敏感信息和个人隐私,他们在作证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困扰和威胁。

我们应该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加强对证人的身份保密和形象保护,保护其合法权益,防止对证人进行打击和报复,确保他们能够安全出庭作证。

规范证人出庭作证程序。

目前,我国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往往存在一些混乱和不规范的情况。

我们应该制定一套规范的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明确证人出庭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明确证人作证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证人能够依法、科学地作证。

加强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监督和评估。

证人的作证内容直接影响到诉讼的结果,我们应该加强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监督和评估,通过严格的审核和评价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证人作证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高证人的作证质量和效果,确保证人作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需要加强对证人的培训和教育,完善对证人的保护措施,规范证人出庭作证程序,加强对证人的监督和评估。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障证人的权益,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效果。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1. 引言1.1 概述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为了查清事实真相,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证人作为法庭上的重要参与者,承担着提供证据、阐明事实的重要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立旨在保障诉讼公正、维护法律权益,是我国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证人出庭作证的过程,既要求证人如实陈述所知情况,又需要法庭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证人在作证过程中不受任何形式的威胁或干扰。

证人出庭作证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定,保证证人作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在日益规范的法治环境下,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需要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提升证人出庭作证的效率和质量。

通过加强对证人权利的保护、规范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和加强法律规定等方式,可以进一步提升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性,促进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1.2 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在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与挑战需要我们去面对和解决。

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相对较为复杂,证人在出庭作证过程中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容易导致证词的不一致性和不完整性。

受到外界因素影响,一些证人可能会受到威胁、恐吓或利诱,从而导致证词的真实性受到质疑。

由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规定不够严格和完善,可能存在证人作假或拖延时间等行为,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

证人在出庭作证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证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可能会被泄露,给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扰。

证人可能因为心理压力或其他原因导致证词模糊不清或自相矛盾,从而影响司法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解决这些问题并应对这些挑战,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加强对证人权利的保护,并且完善相关的法律和程序规定,提高证人的诚信意识,以确保证人出庭作证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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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制度,是指诉讼当事人之外的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自然人应法庭传票传唤亲自庭,将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如实向法庭陈述的制度.
1.现有法律规定过于简略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O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但同时但书,“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虽然司法解释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有所列举,但是囊括的情形与实践中发生的情形相比,该司法解释仍然是属于“口号式”的法条,欠缺可操作性,因此难以真正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2.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
《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单位和个人,部有义务出庭作证”可见我国民事诉讼中是承认单位证人资格的,这其实是不合理的,~方面,证人证言的本质特征是经过证人的感知、记忆和陈述所形成的口头或书面言词,证人作证的过程,而单位仅仅是法律上的“人”,没有感官、生命,没有心理活动,不可能进行感知、记忆和陈述,具备成为证人的基本条件:另一方面,单位作证时,出庭回答询问的只能是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那么出庭的自然人是代表本人还是单位来对案件事实进行回忆和陈述很难确定。

可单位作为证人是很不合理的,我国应考虑废弃单位证人的规定。

3.现有法律规定的漏洞
第一,缺乏证人不作证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的规定。

法律虽然规定作证是公民的义务,但并没有规定证人在既无合法理由又拒不出庭作证的情形下会发生何种后果、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因此在这种出庭义务如不履行电不会遭到不利后果的情形下,实际上就等同证人既可以出庭作证,也可以不出庭作证,是否出庭作证完全由证人主观意愿来决定。

这种缺乏相应法律责任约束的规定,很难保证义务得到切实履行。

第二,缺乏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权利的配套机制。

法律强调了证人作证的义务,但是法律对于证人权利的维护,规定地不完善,对于证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不够重视。

比如证人因出庭所产生的实际费用以及正常收入的减少如何补偿问题,因作证而导致证人本身及其亲属人身及财产安全如何保障问题,法律均未作出具体规定,这必然导致证人经济上、思想上都存在压力,不愿或者不敢出庭作证第三,缺乏明确的和科学的证人免证制度的规定。

我国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其实这种规定是不科学的也是不符合情理的。

因为具有血缘上的、职业上的或者法律上的关系的人如果作证,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会恶化亲情伦理关系,会降低公民对特殊职业的信任,会破坏和谐社会关系等。

同时如果要求民事纠纷中一个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作证,其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客观性、合理性也是很受质疑的。

纵观历史,其实古代“亲亲得相守匿”的制度是很符合伦理和现实的。

、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
(一)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
1.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之一是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和各种人际关系的束缚,不愿意或者不敢出庭作证,正如上文所述的。

因此,要改善证人出庭率低的现状,必标本兼治。

一方面要加大法制教育和宣传,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全社会认识到依法作证是公民的义务,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良知的呼唤:另一方面,应通过舆论对侵害证人权利的不法行为进行批判,使这种打击报复证人的不法分子遭到世人的唾弃,从而形成保护证人作证、鼓励证人作证的良好氛围。

2.提高证人的义务意识
法治社会既维护公民的权利,同时也要求公民履行一定的义务。

证人不出庭作证常导致法官无法在法庭上听讯诉讼两方与证人的对质,限制和削弱了当事人的质证权、辩论权、导致直接言辞原则无法落实,影响案件的解决质量,最终损害判决的公信力和司法的权威。

因此
一方面国家要加强公民的法治教育,让公民意识到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让证人意识到作证是证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另一方面国家应从法律及相关配套机制方面加以完善,尤其是关于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的完善,切实提高证人的义务意识。

(二)完善立法和各种配套机制
1.增加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的规定
借鉴国外立法实践,我们可以增加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的规定,并将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惩处措施细化,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

对于应当出庭而拒不出庭的证人,法庭可以对其适用传唤、拘传措施,强制其到庭。

因证人拒绝出庭作证而导致庭审不能正常进行的,法院可以对证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或十五日以下拘留。

此外,在刑法中可增设藐视法庭罪,对拒绝出庭作证情节严重的人,法庭可以此罪名论处。

2.增加保护证人的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如何保证证人亲属的权利的规定还是个空白地带,这也是影响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之一。

实践中有的时候诉讼参加人或其他人因证人的作证而迁怒或报复于证人的亲属,从而威胁证人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导致证人不愿意或者不敢出庭作证。

因此有必要在今后的立法中增加保护证人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规定,从而减少证人出庭作证的顾虑,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提高审判运行的效率。

3.细化保护证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有对证人保护的法律规定,但是保护力度还应进一步加强,结合我国实际,应该细化保护证人人身安全的规定。

在将来制定证据法时,对证人的安全保护措施作出规定如法庭认为如果询问证人因被告人在场而对证人可能构成严重威胁时,可在审判区设立封闭证人室,让证人在不暴露姓名、面貌并且改变声音的情况下作证,但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必须事先了解证词的内容,由法官核实证人身份的真实性。

4.建立合理的经济补偿机制
根据2002年4月1日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的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该原则规定证人出庭作证费用最终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这在实践中,往往造成证人出庭作证费用最终得不到补偿。

而且未明确“合理费用”的具体范围,以至于操作性不强。

基于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完善。

第一,明确给予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的主体。

国家对于证人出庭作证不实行司法补偿制度,证人费用完全由当事人承担。

这就带来许多弊端:其一,贿买证人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证人作伪证的概率也会提高;其二,经济条件拮据的当事人因无力支付(即使是预先支付)证人费而与司法正义无缘:其三,在当前“执行难”状况尚未得到根本遏制的情形下,所谓“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很可能最终无法实现。

借鉴世界各国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的规定,我国应该实行司法补偿制度,由法院补偿证人出庭作证的合理费用,从而使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得到落实和保障。

第二,明确证人出庭作证“合理费用”的范围。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针对该种“合理费用”的范围和标准作出明确的界定。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给予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应该从证人为出庭而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以及因误工而造成的直接损失等方面加以规定,不能扩大以至增加当事人的负担或国家财政的压力,也不能缩小从而影响证人的实际利益。

5.赋予具有特殊情形的证人免证权
参考国外的做法,赋予证人免证权,明确规定证人享有免证权的特定情形,对免证证人不得采取强制出庭措施,不适用拒绝作证的惩戒制度,以促使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更合理、公正,有利于稳固正常的社会亲情伦理关系,增强公民对特殊职业的信任。

具体而言,可以考
虑赋予一下几类证人享有免证权:职务上有特定关系的证人,可就其职务上应保密的事项免证(如知悉国家秘密的公务人员);业务上有特定关系的证人,可就其业务应保守的秘密事项享有免证权(如商业秘密、律师、医生等);特定身份关系的证人,主要是亲属之间基于伦理道德原因,享有免证权: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出庭作证的证人,可以享有免证权。

其中最后一点我国司法解释已经作出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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