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查验区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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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查验管理规定

机动车查验管理规定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查验的人员资质、项目、工作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对机动车进行查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公安部令第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查验 inspect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2查验员 inspector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经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查验员资格证书,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

4 查验员资质4.1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查验员进行培训、考试,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

4.2 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查验员资质。

4.3 民警负责进口机动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挂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即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下同)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及法定监销机动车的报废解体监销等业务的机动车查验,并采用现场监督、抽查复核等方式对其他车辆类型和业务种类的机动车查验进行监督。

5 查验项目5.1 注册登记5.1.1 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和使用性质,确定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和车辆类型,并查验以下项目:a) 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发动机号码(包括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下同)、车辆品牌和型号;b) 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车辆号牌板(架)、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

5.1.2 根据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和用途的不同,还应当查验以下项目:a) 对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查验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b) 对最大设计车速大于等于100km/h的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专用校车、公路客运载客汽车和旅游客运载客汽车、微、小、中型载客汽车,查验汽车安全带;c) 对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挂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查验外廓尺寸、轴数和轮胎规格;其他类型的机动车在有疑问时查验;d) 对所有货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汽车)和挂车,按照规定查验车身反光标识;e) 对除半挂牵引车外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载货汽车和挂车,按照规定查验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臵;f)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查验灭火器;g) 对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车长大于9000mm的公路客运载客汽车和旅游客运载客汽车,查验行驶记录装臵;h) 对大型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000mm的除外),查验安全出口和安全手锤;i)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专用校车、燃气汽车(包括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下同),查验外部标识、文字;j) 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查验车辆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车用电子警报器。

GA 801-2019《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制修订情况简介

GA 801-2019《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制修订情况简介

GA 801-2019《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制修订情况简介作者:应朝阳孙巍穆文浩来源:《汽车与安全》2019年第08期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规定了办理机动车业务时对机动车进行查验的查验项目、查验工作要求等事项,是公安交管部门贯彻实施GB 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强化车辆安全技术管理的重要标准。

GA 801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年,于2013年、2014年进行了两次整体修订,最新版本为GA 801-2019,由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于2019年6月15日批准发布,将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文对GA 801-2019《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的制修订背景、主要修订内容及实施重点注意事项等进行了说明,以期使标准的使用者能更好地理解和实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801-2019。

一、标准制修订背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801-2019《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是对GA 801-2014《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的整体修订,自2019年9月1日起将代替GA 801-2014。

GA 801-2014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以来,在规范机动车查验员管理、统一机动车查验项目及规范查验合格要求、加强机动车查验工作、严格远程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环节照片和资料审核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GA 801- 2014侧重于办理各类机动车业务时查验项目和工作要求的规定,对查验工作的程序和流程未做表述,在查验员资格管理方面也未明确各级查验员的具体资格和日常管理要求,车管所严格查验工作全流程管理的依据不完善;为此,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制定了《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查验员资格管理和查验工作流程的具体要求。

其次,作为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基础标准的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于2017年9月29日发布了新版本GB 7258-2017,并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鉴于GA 801-2014的附录B《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资料性附录)系以GB 7258-2012为基础制定,有必要尽快予以修订,以保证GB 7258-2017的规范实施。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查验工作组织第三章查验员第四章查验程序和要求第五章嫌疑情形处置第六章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查验要求第七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机动车查验是指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等业务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

第三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本规范办理机动车查验业务,负责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本规范办理职责范围内的机动车查验业务。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可以按照本规范办理机动车查验业务。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查验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正、规范、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开展机动车查验业务时,应当设置查验业务岗、查验监督岗。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和机动车查验相关标准组织实施机动车查验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查验工作组织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查验场地、查验工具、查验智能终端查验机动车,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

未按规定使用的,不得开展机动车查验工作。

有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可以应用车辆信息自动采集、图像智能审核比对等新技术,提高查验效率和准确性。

第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通道式、一次性办结查验的要求,合理规划建设查验通道、查验区和停车区。

车辆管理所应当设置明显告知牌、标志标线,安排导办人员,提示群众备齐相关证明、凭证,引导需查验机动车进入查验通道,依次排队进入查验区。

在查验区受理业务、完成查验后,引导机动车进入停车区,并提示群众办理后续业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查验智能终端或者在查验区设置服务窗口录入机动车信息,有条件的可以通过互联网预录入机动车登记相关信息,提高查验受理工作效率,避免群众多次往返业务大厅。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装牢靠并便于使用。
表A 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续)
序号 项目
合格要求
行驶记录装置及其连接导线在车上应固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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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记录 靠,行驶记录装置应能正常显示。2006年12月1日 装置 起新出厂汽车装置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其主机外表
面的易见部位应铭刻有符合规定的“3C”标识。
车长大于等于6000mm的载客汽车,如车身右侧
机动车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的白色单元上应加
施有符合规定的“3C”标识。
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宽度和
高度,其离地高度应不小于380mm。后部车身反光
标识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使用一级车身反光标
识材料时应不小于0.1m2,使用二级车身反光标识
14
车身 材料时应不小于0.2m2。 反光标识 侧面车身反光标识允许分隔粘贴,但应保持红
号牌架和可翻转号牌架。
外部照明灯具的透光面均应齐全,对称设置、
功能相同的外部照明灯具的透光面颜色不应有明显
差异。机动车配备的后视镜和下视镜应完好。所有
车窗玻璃应完好且未粘贴镜面反光遮阳膜。校车
(包括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所有车窗玻璃均不
应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之色纸或隔
热纸。
注册登记查验时,对实行《公告》管理的国产
微、小、中型载客汽车及最大设计车速大于等
于100km/h的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的前排
座椅,公路客运载客汽车和旅游客运载客汽车的驾
驶员座椅、前面没有座椅的座椅及前面护栏不能起
到必要防护作用的座椅,应装置汽车安全带;卧铺
客车的每个铺位均应安装两点式汽车安全带。
2005年8月1日起新出厂的座位数不大于5的小型
警报器应固定可靠;其他车辆不允许安装上述车辆

车辆查控卡点设置规范

车辆查控卡点设置规范

车辆查控卡点设置规范1. 引言车辆查控卡点是公安交管系统中的重要环节,用于实施车辆查控、交通管理和维护社会治安等工作。

为提高车辆查控工作效率和准确性,制定本规范旨在规范车辆查控卡点的设置和运营。

2. 车辆查控卡点分类根据不同的用途和设置形式,车辆查控卡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类:2.1 固定查控卡点固定查控卡点是指在交通要道、机关单位门口或其他固定位置设置的查控点。

固定查控卡点一般由交管部门或公安机关负责设置,常年24小时运行。

固定查控卡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计划合理布局,覆盖主要道路和重要交通枢纽;•配备充足的人员和设备,保证查控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停车位和便民设施,确保驾驶员和乘客的安全和舒适。

2.2 移动查控卡点移动查控卡点是指根据需要在不同地点临时设置的查控点。

移动查控卡点一般由交管部门、公安巡逻队或特定部门负责设置,按需求和情况进行调整。

移动查控卡点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根据交通流量和治安形势灵活调整位置;•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能够快速部署和撤离;•提供明显的标识和指示,方便驾驶员识别。

3. 车辆查控卡点设置原则在设置车辆查控卡点时,应遵循以下原则:3.1 合法合规原则车辆查控卡点的设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合法合规。

相关单位和人员在设置查控卡点时,应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权益合法,操作规范。

3.2 有效实用原则车辆查控卡点设置应考虑实际需求,确保能够发挥最大效益。

应结合交通流量、治安形势和周边环境等因素,选择合适的位置和设置方式,提供有效的车辆查控服务。

3.3 信息安全原则车辆查控卡点应确保查控数据的安全和保密,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在设置查控卡点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视频监控、数据加密等,保障信息的安全性。

3.4 人性化原则车辆查控卡点的设置应便于驾驶员和乘客使用,并考虑他们的安全和舒适。

应提供充足的标识和指示,便于驾驶员识别查控卡点,在必要的情况下提供停车位和便民设施。

汽车检测站建设标准

汽车检测站建设标准

汽车检测站建设标准汽车检测站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环节,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车辆安全检测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为了确保汽车检测站的建设达到标准化要求,我们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和要求。

首先,汽车检测站的选址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远离居民区和环境敏感区,同时要有良好的交通便利条件,方便车辆进出。

其次,汽车检测站的建筑设计要符合相关标准,建筑结构稳固,设施设备完备,同时要考虑到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要求。

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性。

汽车检测站的设备和仪器也是至关重要的,必须选择具有资质认证的设备供应商,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要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检测结果。

此外,汽车检测站的工作人员也是关键因素,他们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持证上岗,熟悉操作流程和仪器使用,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另外,汽车检测站的管理和运营也是至关重要的,必须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规范检测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同时,要加强对检测站的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检测站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

最后,汽车检测站的服务质量也是关乎公众安全的重要环节,必须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便利的体验,确保车主能够及时、准确地完成车辆检测,同时要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汽车检测站的建设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需要从选址、建筑设计、设备选购、人员培训、管理运营等多个方面进行规范和要求,只有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建设和运营,才能确保汽车检测站的正常运行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技能认证机动车查验员考试(习题卷14)

技能认证机动车查验员考试(习题卷14)

技能认证机动车查验员考试(习题卷14)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3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152经过核查机动车涉嫌被盗抢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等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处理。

A)转出地B)查获地C)转入地D)车主户籍地答案:B解析:2.[单选题]67根据GB1589-2016,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车的货箱栏板(含盖)高度不得超过_______mm。

A)1000B)1200C)1500D)1800答案:C解析:3.[单选题]41 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_____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

A)5年B)10年C)20年D)长期答案:D解析:4.[单选题]75根据GB7258-2017,车长小于6m的旅居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_______人。

A)2B)3C)6D)9答案:C解析:5.[单选题]45机动车档案从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保存_____后销毁。

A)1年B)2年C)3年D)4年答案:B解析:C)60日D)90日答案:D解析:7.[单选题]5不属于机动车车身基本色调的是_______。

A)棕B)紫C)银D)粉答案:C解析:8.[单选题]25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_____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重型牵引挂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A)50辆B)100辆C)150辆D)200辆答案:A解析:9.[单选题]115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查验是否具有外接充电接口。

A)混合动力汽车B)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C)燃料电池汽车D)换电式纯电动汽车答案:B解析:10.[单选题]12_______不属于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机动车查验规范

机动车查验规范

机动车查验规范机动车查验规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车辆合规性检验、车辆环保性检验、车辆安全性检验和车辆尺寸检验。

下面对这几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车辆合规性检验:1.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检查车辆的车辆证书和号牌符合规定,并检查是否具备必备的安全设备,并且设备功能正常。

2. 检查车身标识、车架、发动机及其相关部件是否与车辆证书一致,并进行相应的技术参数检验。

3. 检查车辆底盘是否有腐蚀、破损、变形等情况,并检查底盘剪力板是否正常。

4. 检查车辆的照明、信号、轮胎、刹车和悬挂等系统是否符合要求,各项功能是否正常。

二、车辆环保性检验:1. 检查车辆是否安装了符合国家标准的尾气排放控制设备,并检查设备是否正常工作。

2. 检查车辆的排放测试结果是否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包括CO和HC排放的含量是否达到标准。

3. 检查车辆是否有燃油泄漏、机油泄漏等现象,并对车辆进行相应的检测和修复。

三、车辆安全性检验:1. 检查车辆的刹车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安全带等安全设备是否正常,并且是否能够正常工作。

2. 检查车辆的制动距离是否符合规定,并且是否满足制动力和制动平衡的要求。

3. 检查车辆是否存在异响、抖动、漏油等安全隐患,并进行相应的检测和修复。

四、车辆尺寸检验:1.检查车辆的整备质量、总质量、轴距、前悬、后悬、长、宽、高等尺寸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并进行相应的测量。

2. 检查车辆的货箱、车厢、仓部等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尺寸标准,并进行相应的测量。

以上就是机动车查验规范的一些主要内容,通过严格按照这些规范进行查验,可以确保机动车的合规性、环保性、安全性和尺寸合理性,保障驾驶人和乘车人的安全出行。

同时,也有助于减少机动车对环境的污染,推动汽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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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机动车查验区设置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查验区设置及查验工具配置第三章查验通道及工位要求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专门查验区建设,根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机动车查验工具配置要求》(GA/T1435)、《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市(州)、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开展机动车查验业务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规范建设机动车查验区域,配置相应的查验工具,确保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条机动车查验区的设置经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备案后,方可规划、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编制统一的查验工位编码后方可进行机动车查验。

查验区取消及调整的,应及时报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四条查验机动车应当在查验区进行。

需要上门查验机动车的,应由市(州)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同意并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在本辖区内进行上门查验。

第五条市(州)、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查验区的面积、查验通道与查验工位数量及标志标牌等便民设施应与本单位的查验业务的类型、数量相适应,满足查验工作实际需求。

第二章查验区设置及查验工具配置第六条机动车查验区应充分考虑车辆登记业务流程办理的便捷性,合理规划建设查验通道、查验工位和停车区域,遵循依次、有序的原则,配置足够的查验通道、查验工位,以方便车辆信息录入、车辆查验、车辆识别代码的拓印、车辆号牌拆卸安装等工作,实现“通道式”、“驻不移车”的机动车查验业务流程。

若因场地等限制,可因地制宜,按方便群众“一次性”办结查验业务的原则,合理规划各个功能区域布局,统筹设置引导标志、标线,引导待查验机动车规范、有序的进出查验工位,实现机动车查验的“一站式”完成。

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根据场地等条件,本着规范、有序。

高效原则,创新设置机动车查验区。

第七条机动车查验区应设置“机动车查验”的标牌(标牌式样见附件1),标牌的大小、安装位置应醒目。

查验区内应设置提示引导标志或标牌,引导待查验车辆有序进入查验工位,依次排队查验;在查验工位完成查验后,引导车辆有序进入停车区停放;并提示、引导群众进入业务大厅办理后续业务。

第八条机动车查验区内应设置公示栏,公示机动车查验工作职责、查验流程图、查验标准、查验员信息及举报、投诉渠道等内容。

第九条机动车查验区应安装与市(州)、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远程监管中心相接的视频监控设备,保证市(州)或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远程监管中心能实时、清晰、全方位的监控查验区域。

机动车查验区的视频监控能有效记录被查验车辆的整体情况及查验过程。

机动车查验区的监控系统所拍摄的视频资料应能至少保存6个月(含6个月)以上。

第十条机动车查验区内应设置免费拓号点,设置明显的免费拓印提示标牌,并安排专门人员为车辆提供免费的车辆识别代码拓印服务。

第十一条机动车查验区应合理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有效,便于取用。

第十二条机动车查验区应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布置分隔、导流等设施,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机动车查验区内设置的标牌均应参照公安部《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所标识制作及设置规范》(公交管[2007]102号)要求,设置统一的外观,其背景应采用警蓝色主体底色,指示性文字均应采用白色简体中文。

在少数民族地区,可在中文字体旁增加少数民族文字。

标牌安装要牢固,保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脱落、不倾倒。

第十四条有条件的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结合实际需要安装机动车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整备质量称重装置、地沟等便于开展机动车查验的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有条件的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在查验棚(车间)内设置具有降温保暖效果的气温调节设施设备、通风设备等,以改善查验区域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查验员开展上门服务查验时,所选择的临时查验区查验工位场地的硬化条件、光照条件应当满足查验工作的安全、有序开展。

上门服务查验时应使用专门的临时查验工位编码标识座牌,座牌为正三角形标牌式样,边长为50厘米,座牌底部或背面可有底座、支架等以便于摆放(座牌式样参见附件5)。

上门服务查验时将临时座牌放置于待查车辆的左侧前轮附近不遮挡车辆的适当位置,并拍摄入车辆行驶证照片中。

第十七条有条件的机动车查验区内可安排业务导办咨询人员,接受群众咨询、投诉,并可设语音播报系统、电子显示屏等音视频播放系统,便于进行相关信息、查验进度、查验结果公示以及查验过程的播放。

第十八条机动车查验区内应至少配备一个查验工具箱(柜),工具箱(柜)上应标注(或喷涂)“查验工具箱”或“查验工具柜”字样。

查验箱内工具应放置有序、便于取用。

只开展9座以下乘用车注册登记和办理报废监销的查验区,可不配置查验工具箱(柜)。

查验工具箱(柜)内应配置橡胶手锤、金属长卷尺(30M)、平面放大镜、铅锤、砂纸、除锈剂、脱漆剂、手套、刷子、轮胎气压表、透光率计、轮胎花纹深度尺、内窥镜。

开展中型以上货车查验的查验场工具箱(柜)还应配置以下设备或工具:激光测距仪、金属探伤仪、油漆层微量厚度检验仪、汽车行驶记录仪检查装置、紫外荧光灯、车身反光标识查验仪。

第十九条机动车查验区应配备查验员的随身查验工具包,工具包上应标注(或喷涂)“查验包”或“查验工具包”等字样。

查验包应便于携带,包内工具便于取用。

查验工具包内应配螺丝刀、小橡胶锤、强光手电、车架号拓印纸、金属卷尺(不小于5M)。

第二十条公安窗口单位所属的查验区应为查验员配备执法执勤记录仪,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所属的查验区应为查验员配备与执法记录仪功能相同的视音频记录装置,查验员在查验机动车时,必须佩带执法执勤记录仪或视音频记录装置,确保准确记录查验过程。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查验区要配备与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联网的查验智能终端(PDA),并确保使用查验智能终端(PDA)开展车辆查验工作。

第二十二条查验区配备的相关查验工具,应符合《机动车查验工具配置要求》(GA/T1435-2017)对查验工具功能性能的标准要求。

鼓励各地在查验工作实践中,为提高查验工作科学性和准确性,增加和采用其它更先进适用的查验工具、技术和装备。

第三章查验通道及工位要求第二十三条机动车查验区应设置查验通道,以引导车辆依次、安全进入查验工位。

查验通道的设置应满足车辆的安全通行,其转弯、掉头处的道路宽度应满足所通行车辆的需要。

查验通道的道路排水应顺畅,不应有积水。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查验通道应有引导标志标牌,或在查验通道入口处地面施划引导标识(式样见附件2),引导车辆进入对应的查验工位。

查验通道应在地面施划车道线、指示标识,查验通道入口处应设置限速标志。

查验区及查验通道内的交通标志与标线应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中的相关要求设置。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查验工位应与机动车查验通道相连接。

查验工位的场地应当平坦、硬实、安全,视线应良好;查验工位进出口两端保证应有足够的出口转弯半径。

室外的查验工位应建设查验工棚,以达到查验工位防日晒、遮风雨的查验工作需求。

查验工位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足够的照明设备,确保查验工作能在充足光照的条件下正常开展。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查验工位分别设置为大型车辆查验工位、小型车辆查验工位、摩托车查验工位。

机动车的查验可按照机动车外廓尺寸向下兼容的原则在相应的机动车查验工位内进行。

未单独设置摩托车查验工位的,摩托车可使用大、小型汽车查验工位进行查验,喷涂摩托车查验工位编码(参考图样见附图)。

有条件的查验区可按需要设置复检车辆的专用复检车查验工位。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查验工位的设置应充分考虑查验工作的安全进行,留出足够的空间以方便车辆外观照片的拍摄。

大型汽车查验工位原则上长度不小于20米,宽度不小于4米;小型汽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查验工位原则上长度不小于6米,宽度不小于3米;单独设置有摩托车查验工位的,原则上摩托车查验工位长度不小于4米,宽度不小于2米。

第二十八条查验工位应使用明显的颜色(宜为黄色)标线框,颜色清晰且不易磨损。

查验工位应标识明显的蓝底白字标识的“机动车查验”字样和全省统一的查验工位编码(查验工位编码规则见附件3);有条件的查验区,可在查验工位处喷涂查验区所属单位名称。

所喷涂的字样、编码可喷涂在查验工位的正前方、侧方,对挂车、摩托车喷涂在查验工位的后方,以便拍摄进车辆行驶证照片中。

“机动车查验”字样的字体为大黑简体,字高不低于200mm;查验区编码字体为大黑简体,字体字高不低于200mm(参考图样见附件4)。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范所称以上、至少、不少于,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规范自发布日起执行。

附件1:机动车查验区标识附件2机动车查验通道引导标牌、地面标识式样附件3查验工位编码编制规则1、查验工位代码由各支队统一编制、管理,并报总队备案。

查验工位代码应与各个查验工位一一对应,不应重复。

2、查验工位编码为“地级城市名称+6位数字”组成。

其中数字前三位为查验区代码,后三位为该查验区的查验工位代码。

如:“成都001001”的编码,表示成都车管所本部查验区的001号查验工位。

如“绵阳006002”的编码,表示绵阳编码为6的某交警大队查验区的002号查验工位。

3、在编制查验区查验工位数字编码前三位200内的数字编码宜指定为公安交管部门车管窗口的查验区代码,200后的数字编码宜指定为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查验区。

如:“攀枝花302003”的编码,表示攀枝花车管所某编码为302的登记服务站查验区的003号查验工位。

4.在开展上门服务时,应使用专门的临时查验工位编码座牌(座牌样式见附件)。

该临时查验工位编码为各车管所、服务站的查验区所一一固定所有,各车管所、服务站所属的查验员离开本单位查验区上门服务查验时,携带本单位的临时查验座牌开展上门服务查验。

临时查验工位编码内容为:”上门服务地级城市名称+6位数字号”。

其中数字号前三位为查验区代码,后三位为该查验区的查验工位代码。

如:“上门服务成都001218”的编码,表示成都车管所本部查验区所拥有的218号临时查验座牌编码。

如“上门服务绵阳008172”的编码,表示绵阳市某编码为008的交警大队车管所拥有的172号临时查验座牌编码。

如“上门服务内江251072”的编码,表示内江市车管所某查验区编号为251的登记服务站查验区所用有的072号临时查验座牌编码。

附件4查验工位编码式样查验工位编码可设置在查验工位框线内外,编码框为蓝底白字,“机动车查验”字样的字体为大黑简体,不小于200mm,查验区编码字体为大黑简体,字体字高不低于200mm。

编码框大小保证能拍进行驶证照片且能清晰辨认即可。

为便于查验拍摄,查验工位内可喷涂多个编码框,但同一查验工位喷涂的编码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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