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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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制定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为合格投资者提供服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

集合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下;(二)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三)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

第六条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的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七条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

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证券公司及其推广机构归集的,在客户结算账户、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用账户和集合计划资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份额参与、退出、现金分红等资金。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1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30号)现公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10月18日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专门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六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监督管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本细则及相关规则,对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九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当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摘要: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管理服务,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的资产、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管理服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公司内部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八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严格分开。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

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第七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实行规范有序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专门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六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1 / 14益作出承诺。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监督管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本细则及相关规则,对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九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当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第十条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证券公司可以在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基础上,提高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与客户、资产托管机构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客户、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权利义务。

资管新规逐条解读

资管新规逐条解读

附件1、资管新规逐条解读条款解读【基本原则】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的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主要注意第三条基本原则。

(1)明确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理念是“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资产管理架构重造。

(2)银行理财目前纳入MPA 考核,后续银行理财独立成子公司之后,银行资管子公司是否纳入MPA?如果银行资管子公司纳入MPA考核,那么基金、券商资管等是否也要一视同仁纳入MPA?按理应该都需要纳入。

(3)MPA的目的是通过建立有效的资本约束机制,平衡资产扩张与资本水平,保证金融机构拥有足够的风险损失吸收能力。

即资产管理机构动辄100%以上管理规模增速的时代应该难再现了。

管理规模较小、又无突出或者特色管理能力的资产管理机构将被市场淘汰。

二、【资产管理业务定义】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证券公司IB业务范围与规则要点

证券公司IB业务范围与规则要点

证券公司IB业务范围与规则要点证券公司的IB业务范围包括了经纪业务、承销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

在这些业务范围中,证券公司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则和相关制度,以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首先,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为客户进行证券交易的业务。

在进行经纪业务时,证券公司需要遵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需要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的经纪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需要通过专业的研究与分析,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并根据客户的委托进行买卖证券等交易操作。

同时,证券公司需要保障客户的交易安全,采取风控措施,防范交易风险。

其次,证券公司的承销业务是指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业务。

在进行承销业务时,证券公司需要遵守《证券法》、《证券公司承销证券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需要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承销证券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需要与承销企业进行深入的尽职调查,对企业情况进行评估,并提供合理的定价和发行方案。

证券公司还需要为投资者提供信息披露服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最后,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是指为客户管理其证券资产的业务。

在进行资产管理业务时,证券公司需要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需要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基金管理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需要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适当的投资策略,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交易操作。

证券公司还需要定期向客户提供投资报告和风险警示,确保客户了解自己的投资状况。

除了以上业务范围,证券公司还需要遵守相关规则和制度,包括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等。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确保决策科学合理。

同时,证券公司需要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识别、评估和控制各类风险,保障公司和客户利益。

证券公司还需要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内部风险的管理。

证券公司还需要加强合规管理,建立健全的合规制度和内部控制流程,确保业务的合法合规运作。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

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证券公司须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须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且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其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

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第四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第五条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

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

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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