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法》“总则”之外内容的相关立法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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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反垄断法中总则立法争鸣探讨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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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反垄断法中“总则”的立法争鸣说说反垄断法中“总则”的立法争鸣摘要:商务部推动的《反垄断法》制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对加快我国反垄断立法的进程和提高反垄断立法的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国内外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界人士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展开评说并发表建议。

本文对有关“总则”的争鸣加以梳理和评介,以期对今后的立法和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反垄断法;垄断行为;经营者;特定市场为健全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加快反垄断法的立法进程,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人士围绕《反垄断法》(送审稿)集思广益,针对第一章“总则”的7条内容各抒己见,对一系列总括性和原则性的问题进行了澄清和厘定。

现将专家学者们的观点加以简要梳理和评析,以求抛砖引玉。

一、《反垄断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的条文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限制或影响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第三条(垄断行为的定义)本法所称垄断行为,是指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之间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经营者过度集中;(四)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特定市场的定义)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在特定市场内从事商品经营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法所称特定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期间内就某种商品经营所涉及的区域范围。

第五条(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六条(主管机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设立反垄断主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条文

反垄断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垄断协议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四章经营者集中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引导经营者落实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主体责任,提高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意识和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在经营者集中领域的专项指引。

经营者可以根据经营规模、管理模式、集中频次、合规体系等自身情况,参照本指引建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或者将本指引有关经营者集中合规要素纳入经营者现有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

第二条合规必要性经营者集中审查是一项事前反垄断监管制度,旨在防止经营者通过经营者集中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

经营者加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可以帮助经营者识别、评估和管控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律风险,避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防范因违法实施集中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以及境外实施经营者集中时的反垄断合规活动。

第二章经营者集中审查主要规定第四条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对于新设合营企业,如果至少有两个经营者共同控制该合营企业,则构成经营者集中;如果仅有一个经营者单独控制该合营企业,其他经营者没有控制权,则不构成经营者集中。

第五条经营者集中申报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或者申报后获得批准前不得实施集中。

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并书面通知经营者,经营者应当依法申报。

反垄断法普法

反垄断法普法

反垄断法普法摘要:一、反垄断法简介1.反垄断法的定义2.反垄断法的作用3.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二、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三、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1.垄断协议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经营者集中四、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1.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3.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责任五、企业如何应对反垄断法1.了解反垄断法律法规2.合规经营3.积极配合反垄断执法调查反垄断法普法反垄断法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

它对于维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 年8 月30 日通过,自2008 年8 月1 日起施行。

一、反垄断法简介反垄断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一部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的法律。

1.反垄断法的定义反垄断法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

它对于维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反垄断法的作用反垄断法主要有以下三个作用:(1)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2)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消费者福利;(3)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3.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为履行国际承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有必要制定反垄断法。

二、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反垄断法的执法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

2.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三、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反垄断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

解析反垄断法了解市场竞争和反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定

解析反垄断法了解市场竞争和反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定

解析反垄断法了解市场竞争和反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定解析反垄断法:了解市场竞争和反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定反垄断法是一种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的法律体系,在许多国家都有其相关法规。

该法律的主要目的是打破垄断,防止市场上形成过于强大的企业垄断地位,从而损害公平竞争、限制消费者选择权以及削弱创新发展。

本文将对反垄断法的基本概念进行解析,并详细介绍市场竞争和反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定。

一、反垄断法的概念反垄断法即反对垄断行为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

其核心是破坏和限制垄断经营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机制。

反垄断法旨在保护市场的自由竞争,防止垄断企业通过滥用市场主导地位而威胁其他竞争者的生存和发展。

二、反垄断法的目的反垄断法的目的是通过保护市场竞争来促进经济发展和消费者利益。

具体目标包括:1. 防止垄断形成:反垄断法旨在防止企业滥用垄断地位获得不当利益,以及阻碍其他企业进入市场。

2. 促进公平竞争:反垄断法维护公平竞争的机制,确保企业在市场上按照自身能力进行竞争,而不受垄断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干扰。

3. 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致力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消除企业对价格和质量的操纵,鼓励企业提供多样化、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

三、市场竞争的法律规定市场竞争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律规定了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内容,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捆绑销售等。

这些行为旨在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影响消费者权益。

2.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规定了禁止滥用市场地位、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具体内容,如价格垄断、垄断协议、滥用市场优势等。

这些法规强调了企业不得通过非法手段压制其他竞争者和削弱市场竞争性的原则。

3.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通过法律保护知识产权,鼓励企业通过创新来提高竞争力。

这一方面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另一方面也鼓励企业通过知识分享和技术交流来促进产业发展。

四、反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定反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滥用市场地位:反垄断法规定了市场主导地位企业不得滥用其地位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行为。

反垄断法普法

反垄断法普法

反垄断法普法摘要:1.反垄断法的定义和目的2.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3.反垄断法的重要性和应用4.如何普及反垄断法正文:一、反垄断法的定义和目的反垄断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我国用于规制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一部专门法律。

该法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二、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反垄断法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明确了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2.垄断协议: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地位,排除、限制竞争;4.经营者集中:对经营者之间的合并、收购等集中行为进行规制,预防垄断的形成;5.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6.反垄断执法:明确了反垄断执法主体、执法程序等;7.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8.附则:包括了法律的施行日期、历史法律的处理等内容。

三、反垄断法的重要性和应用反垄断法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反垄断执法部门查处了一系列反垄断案件,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

四、如何普及反垄断法1.加强法律宣传: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普及反垄断法律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2.企业培训:组织企业进行反垄断法培训,增强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能力;3.执法案例解读:通过解读典型案例,帮助公众了解反垄断法的实际运用;4.完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反垄断法律体系,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和实施效果。

总之,反垄断法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反垄断法心得体会【可编辑版】

反垄断法心得体会【可编辑版】

反垄断法心得体会反垄断法心得体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008年8月1日,一部被称为经济宪法也是被多数公众寄予厚望的法律《反垄断法》,正式施行。

《反垄断法》在立法原则上有些类似于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

在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之下,条文中充斥着极具原则性的规定。

《反垄断法》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反垄断法》的实施有赖于与市场经济的互动,市场越成熟,《反垄断法》作用越大。

一、垄断定义的科学界定问题反垄断首先要界定什么是垄断,这涉及到判定一个市场行为是否垄断的标准。

经济学领域垄断的定义是:垄断是指少数大公司、企业或若干企业的联合独占生产和市场。

它们控制着一个或几个生产部门的生产和流通,在该部门的经济活动中取得统治地位,操纵这些部门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某些生产资料的购买价格,以保证获取高额利润。

法律所禁止的或限制的垄断,应以经济学中的概念为基础,是这一经济关系在上层建筑上的反映。

经济学的概念,决定了反垄断法的对象。

但法律上的研究重点应着眼于垄断的消极后果。

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概念可界定为:垄断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协同行为,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控制其它正当的经济活动,在一定的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实质上限制竞争的经济行为。

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概念,强调了垄断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特征。

法律未规定禁止的垄断不属于垄断行为。

显然法律上的垄断概念外延要比经济学上的垄断概念要小得多。

根据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概念,可看出垄断具有以下特征:(1)垄断行为的主体一般是特定经济领域中的少数经营者。

(2)垄断的目的是限制竞争并获取垄断利润。

(3)垄断行为客观上表现为经营者单独或以联合、合谋方式独占市场,滥用经济优势,获取垄断利润。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通知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通知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国反垄发[2009]3号【发布部门】反垄断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7.06【实施日期】2009.07.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通知(2009年7月6日国反垄发[2009]3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已经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附件: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南的目的和依据为了给相关市场界定提供指导,提高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称《反垄断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界定相关市场的作用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

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

在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均可能涉及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

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识别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判定经营者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在违法情况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

第三条相关市场的含义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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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总则”之外内容的相关立
法争鸣
我国《反垄断法》“总则”之外内容的相关立法争鸣
王巍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包括八章六十八条,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拟稿)》包括八章五十七条。

送审稿是在草拟稿的基础上完成的,一定程度上继受了草拟稿的立法范式,但对草拟稿进行了若干修改和完善。

例如,变动最大的当属送审稿第六章“反垄断调查”。

鉴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反垄断立法的细节问题讨论激烈,立法者在送审稿中只是部分地吸收了草拟稿的讨论结果,因此本文希望通过简要评介草拟稿中“总则”之外内容的相关立法争鸣,能为其他同仁更深入地开展反垄断立法研究提供一点启示。

下文将分别围绕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企业集中、禁止行政性垄断、反垄断主管机关以及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的问题展开评介,期望能对国内同类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二、禁止垄断协议
通常认为,垄断协议是指企业间达成旨在限制、排除竞争或者具有限制、排除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一致的行
为,包括口头、书面、协同、默契。

有学者认为,禁止垄断共谋(卡特尔行为或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协议”只是其中的表现形式之一。

最好将“禁止垄断协议”改为“禁止垄断共谋”(“禁止卡特尔”或“禁止联合限制竞争”),这既包括有明确协议的行为,也包括虽然没能形成正式的协议但有证据证明存在共谋的情况。

还有学者建议将“禁止垄断协议”改为“禁止限制竞争协议”,这既包括垄断协议,也包括其他限制竞争的协议。

另外,应该对“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做出明确规定,虽然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相比于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危害性较小,各国反垄断法对它的规制也没有那么严格,但对其中的价格限制仍视为违法。

《反垄断法》(草拟稿)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调一致的方式实施下列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一)统一确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二)串通投标;(三)限制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数量;(四)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五)限制购买新技术或者新设备;(六)联合抵制交易;(七)其他限制竞争的协议。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经营者为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统一商品规格或者型号、研究开发商品或者市场的共同行为;(二)中小企业为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竞争能力的共同行为;(三)经营者为适应市场变化,制止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共同行为;(四)其他有可能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但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对此,
外国法律实务人士认为,第八条整体上是比较宽泛的、暧昧的。

第八条中“经营者不得以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调一致的方式实施下列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看起来是以后果为衡量标准的,但德国法中还包括“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为目的”的含义,立法应考虑“目的”标准。

我国学者认为,这条给人的印象是在界定“垄断协议”,实际上并没有明确“垄断协议”是什么。

他建议先给“垄断协议”下定义,用一般概念涵盖所列举的具体情形及“其他限制竞争的协议”。

也有学者建议将“实施下列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改为“实施下列行为,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目的,或者产生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后果”,因为第八条第一款所列举的七种情形并不完全是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还有学者建议在“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前边加上“实质”两个字,从实质性的角度加以限定。

“其他协调一致的方式”虽然也可以看作是协议,但又与协议不完全一样,反垄断法应对“协调一致的方式”做出明确界定。

外国法律实务人士认为,第一款第三项中关于生产数量卡特尔的规定太宽泛了,反垄断主管机关和地方政府应该有明确的标准。

他还建议在第五项“限制购买新技术或者新设备”的“购买”后边加上“开发”,这样显得更全面。

我国法律实务人士从立法规范、统一的角度提出,第一款列举的前六项都是动宾结构,第七项“其他限制竞争的协议”也应是动宾结构,他建议将其改为“达成其他限制竞争的协议”。

有学者建议将第一款第七项改为“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因为第八条本身
并不限于“协议”,还包括“决定”和“其他协调一致的方式”。

还有国内法律实务人士认为,禁止垄断协议应该有一个“门槛”,只有达到一定程度的协议反垄断法才对其进行控制,而不是对任何经营者的任何协议都进行调整。

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士对此表示赞同,反垄断法的初衷不是对每一个限制竞争的协议都予以规制,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一定的范围。

外国法律实务人士指出,第八条应该有明确的法律后果,可以规定违反第八条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调一致的方式是无效的。

他建议引进德国法中“三倍罚款”制度,即对违法的经营者处以限制行为所产生额外收入的三倍罚款。

毕竟以具体的数额来罚款对那些经济实力雄厚的经营者是无关痛痒的。

另外,第一款的一、
二、四、六项较为明确,属于原则违法,其他项则类似于美国的“合理原则”。

但是,如果把两类不同的问题混在一起,在法律责任中适用同样的制裁,就会显失公平。

禁止垄断协议的豁免问题,是反垄断立法的焦点。

外国法律实务人士指出,第八条中适用除外的规定太广泛、太模糊了,应该有必要的限制性条件,如时间、市场规模等。

另外,立法还应考虑今后可能出现新的豁免情形。

国内学者也认为,豁免作为例外情形,应该有明确的限制性条件。

按照德国及欧盟其他国家的做法,豁免的限制性条件主要有两个,一是豁免的行为不至于产生或者加强参加协议的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二是豁免的行为对整体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好处应大于其所引起的限制性
不利。

外国法律实务人士提出,豁免必须是狭义的,应该加上一个主要目的和一个必要限制,即豁免必须能够实现所列举的目的,并且豁免不适用于那些与实现主要目的没有直接和必然联系的“共同行为”。

另外,豁免情形不宜采用罗列式,可以借鉴国外立法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并且不应具体到经营者。

国内法律实务人士建议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改为“以下行为可以不被认定为垄断”。

还有学者指出,对第二款第一项“经营者为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统一商品规格或者型号、研究开发商品或者市场的共同行为”应予以限定,不宜规定得太宽泛。

对此,有学者认为,还应补充“为实现生产合理化而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的共同行为”,这也可以得到豁免。

另外,结构性的卡特尔、经济合理化的卡特尔等都可以豁免,但对“市场”进行“统一”的行为不应得到豁免,最好在每一项豁免中加上限制性条件。

外国法律实务人士认为,在第二项“中小企业为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竞争能力的共同行为”中,“中小企业”应该有明确的定义,可以参照年产量或者年销售额等指标,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对此,国内学者也认为,对中小企业卡特尔的概念界定得不太清楚,条文的表述难以衡量和确认,无从判断是否豁免以及豁免到何种程度。

外国法律实务人士则强调,固定价格的协议永远都不会提高经营效率,中小企业为提高经营效率而达成的固定价格协议不应得到豁免。

对中小企业之间的价格卡特尔行为进行豁免,理由不充分。

如果说“强并
弱”、“大吃小”可以促进竞争、提高效率,那么为了经济效益就不必通过适用除外来保护中小企业。

有专家建议删除第三项“经营者为适应市场变化,制止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共同行为”,因为条文所表达的含义很难确定,在法律适用中会有各种不同的理解。

还有学者指出,市场本身就是不断变化的,“为适应市场变化”的卡特尔就能轻松豁免,竞争秩序将无从建立。

也有专家建议把第二款第三项的意思改为对存在结构问题的产业采取的垄断适用除外,因为目前中国的产业状况在结构上确实存在一些现实问题,豁免的目的是使整个产业的状况有所改变。

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士认为,第三项实际上没有真正体现出不景气卡特尔的含义。

对于第二款第四项,有学者认为,“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中,“有利于”的条件太高,豁免不一定要“有利于”,只要“不损害”就行了。

有学者对此的看法则恰恰相反,认为不仅是一般的“有利于”,而且是明显的、实质性的“有利于”,这需要比较和权衡。

并且,建议把第四项改为“其他有可能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但对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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