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
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

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随着汽车制造工艺的不断发展,汽车配件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多样化。
而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车辆配件可能出现故障,造成安全隐患。
因此,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变得至关重要。
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制度主要是针对汽车原厂和配件供应商,其目的是保障车辆配件质量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定,并且能够满足车辆的功能和安全要求。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供应商或者生产厂商的认证审核制度。
生产、供应和销售机动车配件的厂商或者供应商,必须符合国家的认证标准,才能够参与到机动车配件市场。
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证生产厂家和供应商能够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能够生产、销售符合要求的机动车配件。
2.对于机动车配件的质量控制制度。
生产、销售机动车配件的厂商或者供应商,必须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对每一个环节进行管控。
必须采用符合标准的原材料,生产工艺等,来确保在使用过程中的稳定性,安全性,可靠性以及寿命。
3.对机动车配件使用过程中质量问题的售后服务制度。
当机动车配件出现质量问题时,供应商或者生产厂商必须提供周到的售后服务,拥有相应的服务渠道和网络体系,以保证消费者及时、正确、专业的解决问题。
并且在问题存在时,应该及时反馈,加速问题的解决。
机动车配件追溯制度则是针对消费者的一种制度,其目的是确保车主能够在使用过程中追溯到机动车配件的生产时间、生产批次、质量情况等相关信息,从而确定故障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
机动车配件追溯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机动车配件条码管理制度。
机动车配件必须要有唯一的标识码,用于对机动车配件信息的标识和管理。
并且应该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每一件机动车配件的生产时间、生产批次、出厂检测成果等相关信息。
2.对机动车配件信息查询渠道的建立制度。
生产、销售机动车配件的厂商或者供应商应该创建信息查询平台,用户通过输入机动车配件的标识码,可以随时查询到机动车配件的相关信息。
Q-FTB102-2005车辆产品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规定

料性附录)的有关规定,对所供零部件进行标识,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 标识管理
4.1 车辆产品零部件的标识管理,应按本公司有关产品标识及可追溯性控制程序等文件执行。 4.2 对于获得国家质量认证的零部件产品,本公司采购管理部门应备有其认证证书以及认证标志的复 印件等,以便本公司有关部门使用。 4.3 在满足永久性和可追溯性的前提下,允许供方按自己的方式进行标识,但应在正式使用前按图 5 所规定的流程办理备案审批手续。供方标识的备案审批表见附录 C(规范性附录)。
a)第一行字码表示生产厂代号,按 3.2.5.1 的规定标识。
b)出厂编号(或批次号)应标在第二行,按 3.2.5.2 或 3.2.5.3 的规定编号。
c)零部件图编号应标在最下面一行,按 3.2.5.4 的规定。
d)各行均应居中编排,每行的起始与终止两端均应用分隔符“*”分开。各代号的字码之间不留空
规章制度
冷机公司体系规章
□○○○○ 生产日代码 生产月代码 生产年代码
□—表示字母或数字 ○—表示数字
图 2 批次号的构成及含义
a) 第一位字码为生产年代码,表示零部件的生产年份。生产年代码的使用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b) 第二和第三位为生产月代码,表示零部件的生产月份。例如:8 月份生产的零部件,其生产月
3 标识要求
3.1 总则 3.1.1 车辆产品零部件的标识用来表达在生产、销售、服务等过程中识别零部件生产厂、零部件图号、 出厂编号或生产批次号等用于可追溯的信息。 3.1.2 标识应是永久性的,并应清晰、非经破坏无法去除、且表面不应锈蚀。 3.1.3 零部件标识应满足下述要求——
a) 不能位于与零部件工作发生干涉的位置; b) 标识不能影响产品的性能和功能; c) 标识一般应标注在一个平面或圆柱面上,并尽量标注在修理拆卸零件时容易观察到的区域。 3.1.4 车身和驾驶室内饰件及其它具有装饰作用的零部件,它们的标识应做在不外露的内侧表面。 3.1.5 标识大小可根据标识零部件的有效区域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应保证标识清晰,不需借助任何 工具而易于识别。 3.1.6 对于外协零部件,由最终供货的供方负责进行标识,应保证每一供货状态至少具有一个完整的 标识。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爆破器材运输规定

爆破器材运输规定1.运输爆破器材必须有押运人员,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
2.禁止用翻斗车、装载车、自卸车、机动三轮车、摩托车和自行车等运输爆破器材。
3.运输车辆出车必须经过严格检查,确保车辆完好状况,每辆车配备两只泡沫灭火器,在明显处悬挂危险物品标志。
4.运输车辆应严格遵守交通规章制度,严禁开快车或抢行,严禁在中途停车加油或修理。
5.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运输,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坐爆破器材运输车辆,运至作业地点的爆破器材应有专人看守。
港口作业安全管理通则1.新进港员工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必须自觉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的违章行为。
3.凡进入装卸生产现场,包括库场、堆场建筑施工现场,或在2米以上高处,或可能有物体堕落的地方作业,特别是进入码头前沿,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安全帽必须完好)。
4.进入生产岗位,必须根据货种规定和工种要求穿戴好各种防护用品,不准赤膊、赤脚、穿背心和拖鞋、中高跟鞋及裙子或撑伞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5.船未靠妥码头不准上下船,上下船舶或船舱必须走专用舷梯、合格绳梯或跳板,绳梯载人最多不超过2人,上下绳梯必须有专人监护,防止被外档船夹伤,不准攀爬跨越大轮船舷,上、下舷梯必须按顺序先上后下。
6.进入港区、库区、货场、堆场及在有禁火标志或易燃物品操作场所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生产现场,严禁在生产现场吸烟,明火作业要按规定审批。
7.禁止在接班前10小时以内喝酒和在当班时间喝酒8.不准下江河⸸泳、捕鱼、捉蟹和擅自打捞失物等。
9.对危险区域必须在其周围布置明显的警告标志,严禁擅自拆除各种安全标志和防护装置,禁止使用没有安全防护装置的机械设备。
10.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码头作业区,不准在码头护轮坎和护栏木上逗留,不准坐在码头带缆桩、接电箱和机械转动部位上休息,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等非生产性车辆不准驶入码头平台。
11.不准在关下、关路和不明情况的舱板上站立和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 816--2011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motor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维修服务的总要求、维修服务流程、服务质量管理及服务质量控制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专项维修业户,其他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98.1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载客汽车GB/T 3798.2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2部分:载货汽车GB/T 3799.1 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 部分:汽油发动机GB/T 3799.2 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2 部分:柴油发动机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CB/T 16739.1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 16739.2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GB/T 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3 术语和定义GB/T 5624所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客户customer接受机动车维修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3.2机动车维修服务service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客户提供机动车维护和修理及相关活动的总称。
3.3整车修理whole motor vehicle repair通过修复或更换机动车零部件(包括基础件),恢复机动车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机动车寿命的修理。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业务的管理,保障机动车主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个人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业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设备配备和工作场所的建设。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记录档案,保存机动车维修过程中的相关信息,确保维修质量可追溯。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个人应当通过学习培训和考核认证,提高维修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机动车主的合法权益,不得有失职渎职、欺诈消费、强制服务等行为。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测,确保维修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保障机动车维修的安全和环境保护,防止事故和污染的发生。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个人应当加强与机动车生产企业和零部件供应商的沟通合作,及时获取最新的技术信息和产品信息。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个人应当定期组织技术交流和经验分享,提高维修技术水平,共同推动行业的发展。
第二章经营许可和管理要求第十一条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未取得经营许可的不得进行机动车维修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设备配备和工作场所的建设,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配备经过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技术人员,技术人员的数量应当与企业提供的机动车维修服务的规模相适应。
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记录档案,包括机动车维修的日期、维修项目、材料使用等相关信息,保存期限为三年以上。
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维修要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维修记录并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状况,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

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
1.质量保证制度
首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
制造、销售机动车配件的企业应建立并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制定质量管理手册、质量管理程序和相应的工作指导文件等,明确质量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确保配件的设计、生产、测试等环节合规、规范。
其次,制定质量标准。
根据机动车配件的不同类型和功能,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明确配件的技术要求、环境适应性、安全性能等指标,以确保配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能够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最后,实施质量监督。
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机动车配件的质量监督体系,包括质量检测机构的建设和认定,对机动车配件进行抽查、检测和监测,加大对相关企业的监管力度,对不合格的机动车配件及时予以处罚和召回措施,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用车安全。
2.追溯制度
首先,建立追溯信息系统。
政府部门应建立机动车配件的追溯信息系统,对相关企业和配件的信息进行登记和管理,包括配件的名称、生产日期、生产企业、销售渠道等信息,便于对配件进行追溯和溯源。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装卸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装卸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作业规程1、装卸管理人员应了解所运载的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防护要求和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措施。
2、装卸过程中,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不得离开车辆,并负责监装、监卸,办理货物交接签证手续时要点收、点交。
3、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带防火罩,按作业有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作业区,并将车辆摆在容易驶离作业现场的方位上。
4、车辆停靠装卸区时,应听从作业区指挥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货垛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待卸车辆与正在装卸货物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准堵塞安全通道。
5、作业前,应核对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是否与托运单相符,并认真检查货物包装是否破损及货物包装的完整状况。
货物与运单不符或包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拒绝装车。
6、装卸操作时应根据货物包装的类型、体积、重量、件数的情况,并根据《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要求,轻拿轻放,谨慎操作,严防跌落、摔碰、泄漏,禁止撞击、拖拉翻滚、投掷。
7、装载危险货物应符合规定的认定标准,不得超载装运货物。
8、装卸过程中,车辆发动机应熄火,并切断总电源。
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措施。
9、装卸作业场所要远离热源,严禁受热,通风良好;场所内电气设备应符合规定要求,严禁使用明火灯具照明,照明灯应具有防爆性能;要有防静电和避雷装置。
10、危险货物装卸完毕,作业场所必须彻底清扫干净,装过剧毒品的车辆和受到危险污染的车辆、工具必须洗刷和除污。
货物的撒漏和受到危险货物污染的污染物必须送到当地环保部门指定地点集中处理。
11、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车辆。
货物装卸管理办法一、按票装货,堆码紧密,隔票清楚,绑扎牢固,防止货物滚动、位移。
按顺序、分段逐层、均衡卸货。
二、作业中轻拿轻放,箭头朝上,重不压轻,木箱不压纸箱;地脚货及时扫清、灌包、归垛。
三、装卸散货避免洒漏、混质、不跑、不冒、不滴、不漏、不混。
四、雨雪天,怕湿货物无防范措施不作业。
(权威指南)汽车零部件进货的检验与验收制度

(权威指南)汽车零部件进货的检验与验收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为汽车制造企业提供一份权威指南,介绍汽车零部件进货的检验与验收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所采购的零部件符合质量要求,以保证最终汽车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检验与验收流程2.1 供应商选择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对于保证零部件质量至关重要。
企业应该根据供应商的声誉、质量管理体系、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估,并与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2.2 进货前检验在零部件进货前,企业应对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进行检验。
检验项目包括外观质量、尺寸精度、材料成分等。
检验结果应记录并与供应商进行确认。
2.3 零部件验收在零部件进货后,企业应对每批次的零部件进行验收。
验收项目包括外观检查、功能测试、性能评估等。
验收结果应记录并与供应商进行确认。
2.4 不合格品处理如果发现零部件不符合要求,企业应立即通知供应商,并按照约定的协议进行退换货或返工。
不合格品应进行分类、标识和妥善保管,以便进行后续处理。
3. 质量管理体系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零部件的质量可控。
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供应商审核、进货检验、零部件验收、不合格品处理等环节,以及相关的记录和文件管理。
4. 培训与提升为了提高员工对零部件质量的认知和检验能力,企业应定期组织培训和提升活动。
培训内容包括质量标准、检验方法、不合格品处理流程等。
5. 结论汽车零部件进货的检验与验收制度是确保汽车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
企业应根据本文档提供的指南,制定适合自身情况的检验与验收制度,并不断完善和优化,以提高零部件质量和企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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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配件管理,透明机动车配件流通环节,加强配件质量监控,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销、使用机动车配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的组织工作。
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机动车配件经销市场应当加强对场内机动车配件经销业户的管理,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做好机动车配件经销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的实施工作。
机动车维修业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作用,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做好机动车配件经销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实现与机动车维修企业和机动车配件经销业户的信息联网,依托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系统及服务管理网点实施配件经销使用过程监控和质量追溯。
第二章机动车配件经销环节质量保证
第七条为加强机动车配件的源头管理,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严把配件采购关,建立健全进货索证、检验查证制度,确保经销机动车配件质量。
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必须提供配件供应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以备查验。
第八条禁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配件和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配件;禁止销售假冒伪劣配件;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的配件。
第九条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建立健全配件采购登记制度,查验有关标志,记录配件的进货日期、供应商名称、认证证书编号及地址、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适用车型等内容,按规定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凭证,并将上述内容及采购配件的数量通过服务网点或网络上传至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系统,以备查验。
销售进口配件的还应当具备发票、口岸商检合格证明、海关进口关税单、海关报关单等凭证,并按规定将相关内容通过服务网点或网络上传至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系统,以备查验。
第十条机动车配件经销质量保证和追溯管理服务网点在机动车配件经销者提交或上传材料后,按规定发放配件经销质保凭证。
配件经销质保凭证是配件经销商销售配件的必要凭证,是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建立健全配件质量检验制度,配备负责质量验收的质检人员和相应符合标准的质检设备。
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按照待检配件的相关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进行配件检验。
第十二条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对采购的配件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按规定在配件相应位置粘贴配件经销质保凭证,不合格配件不得粘贴配件经销质保凭证,不得进入流通领域进行销售。
第十三条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建立机动车配件仓储管理制度,并将所使用仓库报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建立的仓储管理制度应当保证机动车配件经销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的
有效落实。
第十四条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在配件入库时进行科学分类,编号上架。
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库存机动车配件的经销质保凭证粘贴情况,确保机动车配件经销质保凭证完好粘贴。
第三章机动车维修环节配件质量保证
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采购的配件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配件经销质保凭证,未附有以上凭证的配件不得使用。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本市外或从生产厂家直接采购的配件,按照本制度第二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配件仓储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采购的配件应当经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系统验证后方可入库,并将入库情况上传至该系统。
第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机动车配件,应当将出库配件的经销质保凭证编号及出库信息(维修机动车的牌号、维修日期等)发送至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系统。
第十八条托修人自备配件的,应当提供配件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或者结算清单中记载。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使用托修人提供配件时,应当查验配件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配件经销质保凭证,并将配件的经销质保凭证编号及配件使用信息(维修机动车的牌号、维修日期等)发送至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系统。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使用的配件、燃润料等应当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杜绝使用无经销质保凭证的配件。
第二十条禁止使用无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质量标志、以不合格产品等假冒伪劣配件、燃润料维修机动车。
第四章机动车配件质量追溯
/SPAN>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配件经销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确保所提供的资料和数据真实、有效,保证所销售、使用的机动车配件在入库、出库、使用过程中有据可查。
对机动车配件的质量追溯,可以登陆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系统,通过配件经销质保凭证的编号进行查询。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配件经销实行全程责任追溯,机动车配件经销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系统所载明的内容承担各自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配件质量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的,需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要求提请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
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配件经销者未按规定建立或者实施配件采购登记制度,使用、销售的配件未粘贴配件经销质保凭证或者未按规定附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将按照《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