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立法必要性分析
校车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校车安全运营管理办法近年来,校车安全问题频发,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出行,各地纷纷出台了校车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校车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影响。
一、校车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必要性校车是学生上下学的重要交通工具,涉及到无数学生的出行安全。
然而,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校车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
校车上出现的超员、超速、驾驶员无证驾驶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学生的生命安全。
因此,制定校车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加强校车安全的管理与监督校车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核心是加强对校车运营的管理与监督。
首先,要求政府加大针对校车的执法力度,加强对校车驾驶员的审核和监管。
同时,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机制,完善校车安全运行监测体系,开展校车安全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三、制定严格的校车安全标准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校车安全运营管理办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安全标准。
首先,对校车的车辆质量、车辆年限和车辆维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次,规定了校车的座位布局、安全出口和防火措施。
此外,还要求校车配备应急设备,如灭火器、急救箱等,以应对突发情况。
四、加强对校车驾驶员的培训与考核驾驶员是校车安全的重要环节,校车安全运营管理办法规定了对校车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要求。
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驾驶证,并接受相关的培训教育,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操作技能和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
并且,对校车驾驶员的日常表现进行评估,建立健全驾驶员聘用和奖惩机制。
五、校车安全责任的明确校车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强调了校车安全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的明确。
对校车的责任主体包括学校、驾驶员、车辆所有人等。
学校要负责确保校车的安全运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同时,政府也要承担监管责任,加强对校车运营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建立良好的校车安全宣传教育体系校车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强调了校车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性。
校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

校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校车作为中小学生交通出行的重要方式之一,承载着学生的出行安全和家长的信任。
校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与执行对于保障学生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校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存在的问题、建立与执行的要点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制度的必要性校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促进交通安全教育的落实,提高学校和家长的责任意识。
制度不仅规范了校车运行和管理,还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提高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
同时,制度的建立还可以减少学生因交通事故而受伤的可能性,保护他们的生命安全。
二、存在的问题目前,一些地区的校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学校对于制度建立和执行的重视程度不够,未能真正将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之中。
其次,校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存在不足,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此外,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一些校车企业存在服务质量不高、车辆设备不安全等问题。
三、建立的要点要建立健全的校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制度的建立应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并明确学校、家长和校车企业的责任与义务。
其次,要建立校车运行安全管理的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的管理和落实工作。
再次,要开展相关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管理人员和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技能。
最后,加强对校车企业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车辆和司机的安全条件符合规定。
四、执行的要点校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是关键环节。
首先,学校要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定期组织校车的安全检查和维修,确保车辆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其次,学校要加强对校车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安全驾驶的能力。
同时,学校还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未来的发展方向校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是一个长期而系统的过程。
未来,应进一步加强政府对校车运行安全管理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学校、家长和校车企业的责任与义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立法必要性分析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立法必要性分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校园交通愈发重要。
而校园交通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校车。
校车不仅是学生们上下学的交通工具,也是承载了校园安全责任的重要载体。
因此,校车的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障学生的交通安全,我国亟需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规范校车运营和维护学生交通安全。
一、立法对学生交通安全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校车管理规定,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却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校车从业人员资质参差不齐、车辆技术条件不达标、行车安全管理不严格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校车在运营过程中经常出现事故,给学生的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
因此,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可以补充现有管理措施的不足,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水平。
二、立法有助于规范校车行业的发展。
目前,我国校车行业发展较为混乱,存在着“三无”、“三低”、“三难”的问题,即无证、无标、无安全保障、车龄过长、维修条件差、难以获得保险等。
执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可以规范校车运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维护校车的运营秩序和市场诚信,有利于推动校车行业健康发展。
三、立法有助于增强校车从业人员责任感。
校车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态度对学生交通安全至关重要。
然而,目前校车从业人员面临着资质标准不一、教育程度较低、服务意识淡漠等问题。
通过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可以规范校车从业人员的资质标准和从业条件,加强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规范的培训和引导,提高从业人员的责任感和服务质量。
四、立法对于完善校车交通安全管理体系有积极作用。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制定,有助于建立完善的校车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条例对于校车行业的管理、车辆技术条件要求、从业人员责任规定、事故处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这将不仅有助于加强全社会对学生交通安全的关注,而且可以使各方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树立学生交通安全意识,构建起坚实的校车安全管理体系。
五、立法能够促进校车运营的持续改善。
校车条例学习总结

校车条例学习总结第一篇:校车条例学习总结学习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总结时间:2014年4月1日地点:教室及教室前参加人员:教师、校车司机、随车人员及学生家长《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由国务院第617号令公布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校车安全管理的行政法规。
国家采取立法的形式,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对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将学习贯彻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总结如下: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重要性校车安全管理,是关系到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事关千万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条例》的公布施行,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校车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为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提供了依据。
从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主要精神,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将《条例》落实到安全管理工作中,切实预防各类校车安全事故。
二、组织召开有关人员会议我校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师生、家长、校车所有人及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等集中开展以学习《条例》为主要内容的交通安全教育。
通过宣传学习,教育学生要自觉遵守乘车守则,不乘坐超员、超速、非法运营等安全没有保障的车辆;家长要加强对子女的监护,与学校共同做好交通安全工作;校车所有人及驾驶人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取得相应资格,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行车,确保学生乘坐安全;随车照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三、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加大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力度,对现行校车安全管理措施进行认真梳理,做好现有管理措施与《条例》的衔接,进一步明确工作范围,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连续性。
进一步优化学生交通环境,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四、分别召开班主任和乘车学生会议会议,班主任给学生分好小组,并指定责任心强的学生担任小组长,给每一班次的学生在车上固定座位,在校车上张贴学生乘车名单、班级、住址、家长联系电话。
学校校车安全规定

学校校车安全规定随着学校校车的普及和学生交通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学校校车安全规定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展开,探讨学校校车安全规定的必要性、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加强学校校车的安全管理。
一、学校校车安全规定的必要性学校校车是保障学生上下学安全的重要交通工具,学校校车安全规定的制定与推行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学校校车的安全规定能够保护学生的安全。
学生较为年幼,缺乏完全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能力,容易在交通中出现意外。
通过制定学校校车安全规定,可以加强对校车驾驶员的培训和监管,确保他们具备安全驾驶能力。
同时,规定学校校车的装备与使用要求,如安装安全带、急救设备等,能够为学生提供更安全的乘坐环境。
其次,学校校车安全规定有助于规范校车市场。
当前,校车行业参差不齐,存在许多安全隐患,规定明确的安全标准和要求,能够促使校车制造商和运营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校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后,学校校车安全规定的制定与推行是政府履行管理职责的体现。
学校校车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交通出行和生命安全,政府应承担对学校校车的监管责任。
通过规定明确的标准和规范,政府能够加强对校车行业的管理,提高学校校车的安全水平。
二、现行学校校车安全规定存在的问题尽管学校校车安全规定已经有所改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学校校车安全规定不够具体明确。
目前的规定大多是一些原则性的条款,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和安全标准,导致在具体执行中产生的问题无法很好地解决。
其次,一些学校校车安全规定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处罚措施。
规定的制定容易,但如何监督执行,以及对违规者进行处罚,需要政府在管理中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执法机制。
此外,学校校车安全规定的推广力度也存在不足。
一些地区对学校校车的安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导致学校校车安全规定的落实程度不一,存在安全隐患。
三、加强学校校车安全管理的措施为了进一步提高学校校车的安全性,应采取以下措施。
学生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学生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学生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是学校保障学生出行安全的重要举措之一。
校车是学生上下学的主要交通工具,因此保障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非常重要。
而一个完善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事故的发生,提高学生的出行安全。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展开,探讨学生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建立及实施的要点以及效果等问题。
一、学生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学生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学生校车安全意识薄弱。
由于年龄小、经验少,学生对交通安全的认识和掌握相对不足,因此需要树立安全意识并培养正确的交通安全观念。
2. 避免交通事故发生。
校车行驶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可能会导致学生受伤,甚至生命危险。
通过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的出行安全。
3. 规范校车运营秩序。
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可以规范校车运营秩序,维护校车行业的良好形象,提高校车服务质量。
二、学生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实施的要点制定学生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需遵循以下要点:1. 安全责任明确。
学校、家长、驾驶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明确各自的责任,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2. 安全标准规范。
确定校车的安全技术指标,包括车辆的安全性能、限载人数、乘客配备等,确保校车在合法、安全的条件下运营。
3. 安全设施完善。
对校车实行严格的安全设施要求,包括安全带、防护栏等,确保学生乘车时有安全的保障措施。
4. 司机安全培训。
校车司机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熟悉校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突发事故的应对措施,提高对学生出行安全的把握。
5. 安全应急预案。
制定校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的报警、调度、学生伤员的处理等,以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迅速、妥善地处理。
6. 安全监管制度。
建立监管部门,加强对校车运营和驾驶员的监管力度,规范校车行业管理,提高校车安全管理水平。
三、学生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的效果学生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学生的出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其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试论《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出台与实施

试论《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出台与实施[论文摘要]2011年我国发生多起重大校车事故,暴露出了我国校车市场的混乱和制度缺陷。
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完善的校车制度,确立校车的特权,保障校车安全。
2012年4月,国务院出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是政府履行国家义务,通过明确的立法,来为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的确立提供政策指导和法律保障。
[论文关键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校车事故校车安全2011年我国发生的特大校车安全事故总共26起,其中比较严重的有2011年末21人遇难的甘肃正宁“11·16”校车事故和15名学生遇难的江苏丰县“12·12”校车事故。
这些重大校车事故接二连三地发生,暴露出了我国校车安全管理的混乱和制度缺陷。
国内外的实践表明,完善的专业校车市场构成了校车交通安全的保障。
此外,还必须从法律的层面来保障校车安全管理。
只有通过明确的立法来为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提供政策指导和法律保障,才能保障校车系统实际运行的效果。
一、校车安全事故发生原因(一)校车质量本身不达标当前学校使用的校车种类繁多,有校自备车、学校租用客运公司的车、私人或者单位社会和小众企业联合社会企业一起运营的车、家长自行组合的车,甚至在一些农村地区,农用三轮车、拖拉机和报废车等成为学生上下学的主要交通工具。
类似这样的“黑校车”都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
(二)校车超载、司机违章驾驶现象严重由于目前对校车司机资质要求不高,且大部分校车是社会车辆,司机并不具备运营校车的专门资格,许多校车司机并不具备过硬的专业素质、驾驶技能和高度的责任心。
校车运营者往往为了节省费用而超载。
甘肃正宁“11·16”特大交通事故原因调查结果表明,正是由于司机的超载、违章驾驶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三)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我国的教育经费投入和国际相比处于较低水平。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提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 的比例要达到4%,这一数字是世界衡量教育水平的基础线。
学生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学生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学生校车是学生上下学的重要交通工具,学生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生出行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学生校车的重要性、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以及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等多个方面展开回答。
一、学生校车的重要性学生校车是学生们上下学的重要交通工具,尤其对于远离学校的学生来说尤为重要。
通过学生校车,学生们可以避免步行或独自坐公交车等不安全的方式,节约了时间和精力。
而且,学生校车也能够减少家长的负担,让他们对孩子的安全感到更加放心。
二、学生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为了保证学生校车的安全,各级政府和学校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首先,学生校车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包括安全设施的设置、车辆的维护和保养等。
其次,学生校车的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关的驾驶证和驾驶经验,并且需要进行规范的驾驶培训。
此外,学生校车还需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三、学生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学生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是保障学生出行安全的关键。
学校应当建立高效的管理机制,包括成立校车安全管理委员会、配备专职的校车安全管理员等。
此外,学校还应当加强与校车运营企业的合作,确保校车的运营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同时,家长也应当积极参与学生校车的管理,关注孩子的出行情况并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
四、学生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存在的问题尽管学生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学生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存在滞后性,没有及时跟上交通工具的发展和技术的更新。
其次,部分校车运营企业存在违规经营行为,例如超员、超速、运行路线不合理等。
此外,也有个别驾驶员存在安全意识不强、驾驶技术不过关等问题。
五、完善学生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方案要解决学生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存在的问题,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首先,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校车运营企业的合作,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保证校车运营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其次,学校应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的监督,提供足够的培训和教育资源,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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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冰(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摘要:关于校车安全,我国已有相关法律规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违反了法律优位原则,与我国已有法律相抵触,且《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在实施后会造成校车服务性质的紊乱,产生过大的实施成本,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校车事故的发生,故通过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解决校车安全问题是不必要的。
要保障校车安全,除了完善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外,还应注重公民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发挥道德在解决校车安全问题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法律;合法性;实施效果;守法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2)08-0106-032011年的甘肃校车等悲剧震痛了每一个国人的心,校车安全已经成为社会上普遍关注的问题,甘肃校车事故之后一个多月国务院发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在2012年的全国两会上,校车安全问题被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加强校车相关事项立法,国务院于2012年4月10日公布并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
《条例》作为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主要包括7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要采取措施保障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二是明确校车安全管理体制,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三是明确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保障校车安全的责任。
四是设定了校车使用许可,对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规定了比一般客车更为严格的要求。
五是严格校车驾驶人的资格条件和驾驶行为规范。
六是赋予《条例》以明确校车安全管理体制、校车通行优先权。
七是明确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
强化校车通行的安全保障、保障学生的乘车安全为主要内容,重在解决保障校车安全的制度、措施问题。
但该条例在我国是否有制定和实施的必要,仍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一、我国关于校车安全已有法律的分析法律制定,又称法的创制、法的创立,最通常的称之为"立法",它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有关法律的目的,乃是法律制定者工作中的一个具有头等重要意义的要素。
"[1]任何法律在创制时都具有目的性,明确立法目的是立法的基本要求,也是立法的必要性所在。
"法律的目的是法的正当与否、合理与否的评价规则和标准,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即通过实施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有效地约束和规范社会生活。
"[2]因此,检验一部法律制定的必要性,就是要看这部法律是否能进行有效的社会规范作用,是否被公众普遍遵守和认可。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3],法律如果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得不到普遍的遵守,创制得再多也可能沦为一纸空文,法的创制也失去了其必要性。
虽然之前国家没有出台专门的校车条例为保障校车安全,但校车在本质上还是交通工具,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的一些规定同样适用于校车,同样可以为校车的安全行驶提供必要的保障。
我国对交通工具的法律规范主要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作为交通工具之一,也应当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调整。
在最近发生的几起校车安全事故中,司机醉驾、超载、逆行是校车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而关于超载、逆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49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
禁止超载、逆行,这一近乎常识性的规则,却被无情的漠视。
在甘肃正宁校车事故中,校车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左道超速逆行并严重违规超载,校车核载9人,实载64人,对此触目惊心的超载,包括幼儿园的开办者、司机在内,甚至幼儿的家长都一再放任。
从校车安全事故案例来看,引起校车安全事故的校车几乎都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违法上路行驶,换言之,保障校车安全和乘坐校车的孩子安全的关键,不是有没有专门的法律为校车的安全行驶提供规范和约束。
校车事故的发生,并不能全部归咎与校车安全法律的缺失,而是各相关方对现行法律的随意违反和肆意漠视才导致的惨剧。
二、《条例》违反法律优位原则并有违法之嫌根据《立法法》规定,为执行具体法律法规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条例》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起草,以管理校车安全为内容,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
该条例的相关规定违反了法律优位原则,有违法之嫌。
法律优位原则,也称法律优先适用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当法律已经对某个事项做出规定时,法规、规章都不能与之相抵触。
我国《宪法》和《立法法》明确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在我国,有关车辆通行特权的规范已经由《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它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享有车辆通行特权、不得被超车的车辆只有4类,即"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7条也规定了"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这一特权。
而《条例》第31规定"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第33条规定"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
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条例》这两条的规定,实质上是赋予了校车享有"三大特权",即校车优先通行、在公交专用车道上行驶、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应停车等待并不得超越的特权。
我国《立法法》明确了不同形式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层级效力。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以及法律优位原则,在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层级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层级低的法律规范应服从层级高的法律规范,换句话说,当上位法与下位法对某一问题都有规定时,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冲突或相矛盾,若发生冲突,必须适用上位法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都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是狭义的法律,而《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其位阶在宪法和法律之下,它应遵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特权的规定而不能超越,其规定的"三大特权"实质上是违背了法律优位原则,与其上位法相冲突。
三、《条例》缺乏现实必要性和可操作性第一,《条例》实施会造成校车服务性质的紊乱。
界定公共服务的含义是明确校车服务性质的前提,现在社会所公认的公共服务是指国家以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为手段向社会公众所提供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等各项服务。
公共性是公共服务最鲜明的特点,即要求国家在提供服务时要具备广泛的公益性和服务对象的社会性,体现社会普遍的共享性和必须性。
"判断一种服务是否属于公共服务,关键在于其提供方以及其所使用的权力与资源的性质。
"[5]在我国,校车服务不全是公共服务。
校车服务本身只是特定专业性服务,根据学校性质是公立还是私立,校车可以划分为公共校车与私立校车。
虽同是校车服务,但二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前者体现的是公民权利与国家责任之间的公共关系:公立学校是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一部分,公立学校的校车也应当属于公共服务范畴;而后者在性质上可归为一种市场经济关系:私立学校不属于公共服务,其校车资金应由学校和择校家庭自行承担,国家没有为私立学校的校车提供资金等服务的义务。
换言之,只有使用了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所提供的校车服务才是公共服务,而为了个人牟利使用私人资源所提供的校车服务是营利性的私人服务,所以,不应将校车这一专业性服务本身笼统地看作是公共服务来予以立法。
第二,《条例》实施及完善相应基础设施所需的成本过大。
"就同一个法律规则而言,法学家维护的是公正,经济学家维护的是效益。
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经济方法和法律方法常常是殊途同归"[6],2002年3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 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
"[7]也就是说,国务院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应当对其实施和执行产生的成本进行分析。
那么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条例的成本是多少呢?首先《条例》第14条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以上海市为例,要想获得校车证,有两个硬性条件必须要满足:一是车辆具有上海牌照;二是驾驶员具有本地户籍[8]。
上海牌照动辄数万元,加上汽车的维护、油费、司机工资、教师工资,需要不少的成本。
据统计,上海浦东新区某小学一辆校车一年的收支情况的调查,一年需要的成本高达58500元,如此高的成本实在令许多学校对合法身份的校车望而却步。
其次,根据《条例》规定,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而据统计,截止2011年4月,全国各级各类幼儿园、小学、初中一共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是285000多辆。
但是在这285000多辆里,符合《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只有大约10%左右,也就是29400多辆[9]。
如果以《条例》的规定来看,绝大多数现有校车都不合格,这些校车如果摒弃不用则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若是加以改造,则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和财力。
另外,提供校车服务还需要完善其所需要的基础设施。
如果基础设施不能跟进,即使再完善的校车服务,最终也会瘫痪。
而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条例》所需要完善的基础设施的资金是巨大的。
以道路设施为例,校车虽然是学生用车,但本质上讲还是公共交通工具,在我国的一些偏远地区,连最标准的村级公路都没有,作为较大的公共交通工具,要在这些地区发展校车,就必须对该地区的道路进行改造,这也将产生的不可估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