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于2002年通过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加强安全
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该法律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安全生产法适用于各个行业和领域。
无论是工业、农业、建筑、服务业还是矿山、交通运输、能源等领域都适用该法律。
这体现了该法律的普适性和适应性,保障了各个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其次,安全生产法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企事业单位。
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都适用该法律。
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事业单位,该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要求它们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切实保障员工和公众的安全。
再次,安全生产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该法律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标准,并指导、检查和监督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这体现了政府的责任和作用,保障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实施。
最后,安全生产法适用于广大劳动者和公众。
该法律规定了劳动者和公众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要求他们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遵守安全规定,举报违法行为,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民主性,保障了人民群众的
切身利益。
总之,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涵盖了社会的方方面面。
无论是行业、企事业单位、政府和有关部门,还是劳动者和公众,都应当遵守该法律的规定,并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3.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三章第一节视频笔记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三章第一节视频笔记3.1立法目的、适用范围1.安全生产法新修订版本2021年9月1日起实行。
2.适用范围:适用于国内安全生产的企业,法律法规对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种设备、核与辐射、消防安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口诀:四路交通特核消除外)3.生产经营单位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投入和保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双重预防机制。
新兴行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主要负责人判定标准: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决策权,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的决策人。
5.工会的权利:关键词为监督、维权、参加、提意见、建议,工会无实权(不能组织、管理),修改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于领导地位,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支持督促、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协调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7.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
8.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等行政机关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将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9.政府监管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员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解决普遍存在的问题。
10.行业监管:解决特殊行业存在的问题。
11.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1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
1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新兴行业的监督管理部门。
14.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1.立法目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
2.适用范围(1)空间的适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陆地、海域和领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
说明:港澳除外,因安全生产法未列入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中。
(2)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主体适用:生产经营单位。
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公民个人。
行为的适用:生产经营活动。
包括资源开采、产品加工制作、工程建设、商业、娱乐业、服务业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如公共集会、正在使用中的民用建筑物垮塌等,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
(3)排除适用。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即:a.《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基本的方针、原则、法律制度和新的法律规定,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无法确定并且没有规定的,它们普遍适用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b.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C.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d.今后制定和修订有关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时,也要符合《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基本的方针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不应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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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是什么

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是什么《安全生产法》是一部以维护和促进安全生产为宗旨的法律,它的立法目的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维护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安全生产法的首要目的是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在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着很多危险因素和风险,如高空作业、化学品、机械设备等的使用,如果不加以管理和控制,容易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问题。
通过立法明确安全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事关的不仅是个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利益,更涉及到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一旦发生重大事故,不仅可能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动荡和不安定因素。
通过《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可以明确各方责任,加强事故预防和紧急救援措施,确保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第三,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只有确保安全,才能保证正常生产和经济增长。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风险,可以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和生产效益。
同时,积极推行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创新,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有助于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改善工作环境和营造和谐劳动关系。
《安全生产法》不仅要求保障生产经营的安全,还强调要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通过立法规范各类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加强职业健康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能力,促进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工作满意度。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和促进安全生产,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改善工作环境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这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对于保障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华北理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案第2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J7.2.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8.2.7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职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1.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及特征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
特征: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2.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法律地位;《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下的…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业务范围: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比较广泛,涵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开办、建设、生产、经营和政府监监管的全过程。
3.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4.2.8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1.1.1全事故的分类按照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分:自然灾害事故、人为责任事故。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和违法责任的追究3项内容。
1.1.2任主体定义:事故责任主体是指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人员。
分类:按照安全生产的生产主体和监管主体,事故责任主体划分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和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员。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习题及答案)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节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第三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四节安全生产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第五节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节安全生产法律责任4-06.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4-06 AA.爆破、吊装 B.高空施工、电力安装 C.采掘、架设 D.易燃易爆物品试验5-06.重视和保障从业人员的(),是贯穿《安全生产法》的主线。
5-06 B A.知情权 B.生命权 C.健康权 D.批评检举权6-06.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为本单位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由()负责。
6-06 BA.被委托的工程技术人员B.生产经营单位C.被委托的工程技术人员所在中介机构D.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7-06.《安全生产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7-06 C A.公司 B.工厂 C.基本生产经营单元 D.个体工商户8-06.《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
8-06 D A.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B.宪法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C.司法责任和民事责任D.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9-06.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备案。
9-06 CA.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B.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劳动管理部门C.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D.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10-06.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由()缴纳。
10-06 D A.从业人员B.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C.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D.生产经营单位11-06.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由()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推动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法》适用于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非营利组织等。
这些单位在生产、经营和服务过程中,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保障员工和公众的安全。
2. 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法》适用于各类生产和经营活动。
无论是生产产品、提供服务,还是经营销售商品,都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靠。
3.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安全生产法》强调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企业或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等。
这些人员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好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4. 安全生产行为:《安全生产法》对各类安全生产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
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等。
所有从业人员都必须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安全生产行为。
5.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权限。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
管机构,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同时,公众和工会等群众组织也有权参与到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中。
总体来说,《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所有从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
通过制定明确的规定,将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落实到各个环节,从而提高安全生产的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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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的规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 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 检验的结果负责。
4.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举报的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 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 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 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 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 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3安全设备达标和管理的规定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
2报1 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4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 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 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 果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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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规定
设计审查要求和遵守
3.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3.2 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3.9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专门人员现场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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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
1、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格局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管理、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参与”。
一是明确国务院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政府各工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和职能,具体体现在第一章《总则》第8、9、10、11、13、14、15条和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条款之中。
为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公开、公正执法提供了依据。
二是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法》对各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安全投入、安全建设工程和安全设施、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等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做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
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企业负责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是明确了工会、村民委员会、从业人员和新闻机构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协助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查处安全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专门规定了工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的权利义务,从而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范围扩大到全社会,延伸到城镇街道和农村,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格局。
四是明确了为安全生产服务的有关中介机构,包括安全技术服务、科研、教育、文化、咨询、设计、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组织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权利、义务和责任都作了一一界定。
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在第二讲中,我们分析了建国50年来伤亡事故变化情况,不难得出结论,凡是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完善安全法制的时期,伤亡事故都得到了有效控制。
反之,事故反弹,伤亡增加。
因此,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能够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重视和保护人的生命权,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人既是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又是安全生产事故的受害者或责任者。
《安全生产法》贯彻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在赋予各种法律主体必要权利的同时设定其应尽的义务。
这就要求各级政府特别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导人和负责人,必须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强烈的责任感,重视人的价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
4、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与生产是一对双胞胎,既相互矛盾,又相互统一。
没有生产,何谈安全;没有安全,生产何以为继。
再者,就生产安全事
故的定义而论,不仅人的生命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财产损失是事故,而且明确了造成生产经营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也是事故。
从这个意义上讲,安全生产管理不仅要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要把保障生产持续、稳定、健康、有序运行作为自身的根本任务和目的全面展开。
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5、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没有直接指出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其立法的目的之一,但其他一些安全生产法规明确规定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立法的目的之一。
从法律的功能上讲,公平和公正是法律的制定的基本原则,要保障守法者的利益,就要打击违法,让违法成本大大高于守法成本,才能还守法者公平,让违法者得到教育,从《安全生产法》本身讲,第六章《法律责任》及其他相关条款都体现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制裁。
所以,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理所当然是其立法的目的之一。
二、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意义: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规范作用。
它的通过实施,对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激发全社会对公民生命权的珍视和保护,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三、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的规定。
一、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
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效;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以及法律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指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
关于本法的时间效力问题,本法第97条作了规定。
关于本法的空间效力问题,由于法律空间效力范围的普遍原则,是适用于制定它的机关所管辖的全部领域,《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
当然,按照我国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
《安全生产法》没有列入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此,本法不适用于我国已恢复行使主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香港和澳门的安全生产立法,应由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自行制定。
二、依照本条规定,本法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调整的事项,
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
1.本法是专门调整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关系的法律,因此,其适用的范围只限定在生产经营领域。
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如公共场所集会活动中的安全问题、正在使用中的民用建筑物发生垮塌造成的安全问题等,都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
这里讲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制作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2.本法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都应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3.当然,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也必须遵守本法规定。
依照本法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三、鉴于消防安全问题已有《消防法》调整;道路、铁路、水运、空运等交通运输的安全问题,已有《海上交通安全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或者《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正在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进行审议)等行政法规专门调整,因此,本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分别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