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微表格: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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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种类
我国《公司法》所称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所谓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将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提示】
1.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三)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规定
二、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
三、公司法人财产权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公司法律制度》①基本定义:公司法律制度就是规范公司设立、运营、治理结构、解散清算等一系列行为的法律规则。

简单说,就像给公司定的一套游戏规则,让公司从诞生到结束都得按这套规矩办事。

②重要程度:在中级会计经济法里是超级重要的部分。

很多经济活动都涉及到公司,如果不懂这个,就像在雾里开车,啥都看不清楚。

无论是考试还是实际工作帮企业处理财务相关事务,这部分都是绕不过去的。

③前置知识:基本的法律常识得懂一些,像什么是法人、什么是权利义务这些最基础的东西。

如果这些不会,那学这个就像不会走就想跑,肯定不行。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中,如果你是企业的财务人员,要知道公司的组织架构合不合法,股权怎么分配合理,这时候公司法律制度就派上用场了。

比如说企业要进行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没有它,就会乱成一锅粥。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公司法律制度在中级会计经济法中算得上是核心部分了。

和很多其他知识点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像企业所得税啊,财务报表这些内容都会多多少少涉及到公司的情况。

②关联知识:和证券法关联紧密。

公司上市得遵循证券法,但首先得符合公司法律制度里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要求。

和合同法也有关系,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本身要是合法设立、运营正常才能签有效合同。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比较难。

因为它内容多,要记的东西杂。

- 关键点:一定要把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分清楚。

按我的经验,很多人容易搞混这些内容。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超级重要。

每年必考内容。

- 考查方式:选择题、判断题经常考基本概念,像公司的类型啊这些;简答题、综合题也经常出现,会让分析公司运营过程中某个决策是不是合法之类的。

三、详细讲解(这里适用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公司的类型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好比几个人凑份子做买卖,每个人按自己的份额承担责任,公司对外也是承担有限责任。

2024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三色笔记-第36章公司法律制度

2024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三色笔记-第36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十六章公司法律制度考点:公司的设立1.公司设立的条件(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及公司资本方面的要求:①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③股东等主体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否则,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5)有公司住所。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可采用发起或募集方式设立。

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且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的《经济法》是一门重要的科目,涵盖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规定。

以下是对一些关键知识点的总结。

首先是经济法的主体。

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等。

了解不同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理解经济法的基础。

在公司法律制度方面,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等都是重点。

比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条件、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等方面存在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上限规定,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则没有上限。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也是常考内容。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在合伙人的责任承担、入伙与退伙的规定等方面有所不同。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同法律制度是重中之重。

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违约责任等都需要重点掌握。

例如,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合同生效的条件,以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抗辩权等。

在金融法律制度中,票据法律制度较为复杂。

票据的种类、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票据的背书、承兑、保证等知识点需要深入理解。

同时,证券法、保险法等方面的基本规定也不容忽视。

在增值税法律制度方面,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必须掌握的。

比如,不同类型的货物和服务适用的税率不同,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也有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也是考试的重点。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等都需要牢记。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涉及到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等项目的确定。

在相关法律制度方面,预算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等也可能会在考试中出现。

为了更好地掌握这些知识点,建议考生在学习过程中多做练习题,通过实际案例来加深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运用。

同时,要注重对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关注,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

2023中级会计经济法大纲

2023中级会计经济法大纲

《经济法》考试大纲本科目各章考试内容中,掌握的内容,要求应试人员对相关知识点能够全面、系统掌握,并能够分析、判断和处理实务中相关的问题;熟悉的内容,要求应试人员对相关知识点能够准确理解,并能够解决和处理实务中相关的问题;了解的内容,要求应试人员对相关知识点能够一般性理解。

第一章总论一、掌握的内容1.法律行为制度2.代理制度3.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4.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5.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6.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二、熟悉的内容1.法律体系的概念和构成2.法律部门的概念和构成3.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三、了解的内容1.经济纠纷的概念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一、掌握的内容1.公司法人财产权制度。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的规定。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的规定。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二、熟悉的内容1.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2.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3.股东诉讼的规定。

4.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的规定。

5.公司的利润分配的规定。

6.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的规定。

三、了解的内容1.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

2.公司登记管辖、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登记规范、监督管理的规定。

3.公司债券的规定。

4.公司财务、会计的作用和基本要求。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掌握的内容1.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的规定。

2.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的规定。

3.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的规定。

4.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5.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

二、熟悉的内容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和财产的规定。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

3.有限合伙人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

4.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的规定。

三、了解的内容1.合伙企业概念及分类。

2.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3.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及法律适用。

4.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二章讲义3

有限责任公司--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二章讲义3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 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二章讲义3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要求(新增): 1.未依法评估作价——未作价,去作价;价不足,不认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注意】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以划拨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未补正,不认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已交付使用,未办理权属变更——权属变更后,按交付起算(1)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2)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使用——可主张实际交付后享有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讲义--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讲义--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讲义(一)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1.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般而言,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

(二)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1.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2016 判断题】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答案】√2.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理解(2022 年新增)(1)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损害债权人利益,主要是指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

(2)只有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股东不应承担此责任。

(3)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只是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4)滥用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

【提示 1】人格混同的认定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股份有限公司--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二章讲义7

股份有限公司--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二章讲义7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二章讲义7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方式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二)设立条件1.发起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NOT国籍)。

2.出资要求(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500万元;(2)出资期限:3.章程:(1)发起设立: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2)募集设立:发起人制定,创立大会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例题·单选题】(2010年)下列各项中,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规定的是()。

A.甲公司注册资本拟为人民币300万元B.乙公司由一名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总额的35%,其余股份拟全部向特定对象募集C.丙公司的全部5名发起人均为外国人,其中3人长期定居北京D.丁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分期缴纳,拟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答疑编号5677020601]『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1)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选项A错误。

(2)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200人;选项B错误。

(3)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不得分期出资;选项D错误。

(三)设立程序1.认购→募集→创立大会→设立登记2.创立大会(1)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注意】(新增)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

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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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体发起人货币出资≥注册资本30%,非货币<70%
3.非货币资产评估作价——未作价,去作价;价不足,不认定;市场、客观不补价。
4.非货币出资6个月内办理财产转让手续
出资方式
1.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财产)
A.修改公司章程;
B.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D.变更公司形式。
3.对股东或实际控股人担保: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不是全体)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8.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的方案;
9.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同有限责任公司
定期会议
1.设董事会:
会议召开有章程规定,.董事会召开,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主持。.出席会议董事在会议上签名
6.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7.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机构兼职
1.5~19人
2.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可以有职工代表。
3.任期与职权:同有限责任公司。
2.全体股东货币出资≥注册资本30%,非货币<70%
3.非货币资产评估作价——未作价,去作价;价不足,不认定;市场、客观不补价。
4.非货币出资6个月内办理财产转让手续
登记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
共同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
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登记
1.设立:董事会申请登记;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签名: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
临时提案权
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②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③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1.部分职权由董事会行使
2.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每年召开1次
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会议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3.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4.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不得少于5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2.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休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长、董事不可以);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监事不可以);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召集和主持
1.首次由出资最多召集和主持。
2.设立董事会的,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主持。
3.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开和主持,其不能履行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其不能由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2.1/3以上的董事;
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注意】没有向董事会的提案权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注意】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的规定基本相同
2.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1.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1/2)通过;
2.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



性质和组成
1.不得少于3人
2.应当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职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人数
1.50个以下,无下限。2.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股东
1.公司股东单一性。国有股东只有1个.
2.单一股东只能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NOT国籍)。
资本
1.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3.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经理
①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②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同有限责任公司
2.募集:创立大会结束30日内由董事会申请登记
章程
必须先订立公司章程,设立的公司基本情况及各方权利义务明确规定
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发起设立: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募集设立:发起人制定,创立大会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职权
2.募集设立:不得分期出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违约责任
1、出资不足补足出资,并支付未出资的利息。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承担后可向被告追偿
2、增资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秘)承担相应责任,承担后可向被告追偿。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主持)→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通知时间
15前通知全体股东,章程有规定除外。
①年会:20日前;
②临时股东大会:15日前;
③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30日前
决议
1.表决权:看章程的规定,没有约定按出资比例;
2.必须经“代表(全体)”“2/3以上(≥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不设董事会:
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由章程规定。
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10日前通知
临时会议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1/3以上董事提议;
3.监事会提议。
——与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相同
召开条件:“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决议
1.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章程规定。
3、抽逃资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第三方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抽资后又不足,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
1.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有限公司
2.法人有限公司可再设立
1.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是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4.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5.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1.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2.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4.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5.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不设股东会,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相同
定期会议
1.定期会议按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5.由董事会决议事项,但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P69)
6.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7.审议代表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提案;
8.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变更资金用途事项
【注】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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