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股份锁定期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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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在上市公司的运营中,股份锁定期是一个十分关键的概念。

对于投资者、公司管理层以及市场的稳定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那么,究竟什么是股份锁定期呢?简单来说,股份锁定期就是在一定的时间内,特定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能自由买卖或转让。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以及防止内幕交易等不正当行为。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为什么会有股份锁定期的设定。

对于上市公司的创始人、控股股东或者重要的战略投资者来说,他们在公司上市时可能持有大量的股份。

如果这些股份在上市后立即可以自由交易,可能会导致以下几种不利情况。

其一,如果大股东迅速抛售股份,可能会给市场传递出对公司发展前景不看好的信号,从而引发其他投资者的恐慌性抛售,导致股价大幅下跌,影响公司的市值和市场形象。

其二,大股东的大规模减持可能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更,影响公司的经营战略和决策稳定性。

其三,在公司上市初期,内部信息往往还不为公众所充分了解,如果没有股份锁定期的限制,大股东可能会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接下来,我们了解一下股份锁定期的常见类型和期限。

一般来说,股份锁定期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首发上市的股份锁定期: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通常有 36 个月的锁定期。

而其他股东,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通常为12 个月。

定向增发的股份锁定期:如果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的方式募集资金,参与定向增发的投资者所获得的股份通常也有一定的锁定期。

这个期限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在 6 个月至 36 个月之间。

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份锁定期:在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交易对方获得的股份也会有相应的锁定期要求,以确保重组后的整合效果和公司的稳定发展。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股份锁定期规定。

例如,公司在上市后进行股权激励,被激励对象所获得的股份也会有一定的锁定期限制。

北交所股份锁定规则

北交所股份锁定规则

北交所股份锁定规则
北交所股份锁定规则是指在股票上市交易过程中,部分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锁定一定的时间,禁止进行买卖交易,以保护市场稳定和股东利益的一种制度。

具体的北交所股份锁定规则如下:
1. 首发股份锁定: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在上市后一段时间内被锁定,不得进行转让和交易。

锁定期一般为6个月到1年。

2. 增发股份锁定:对于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增发的股票股东,其持有的新股份也需要进行一定期限的锁定。

锁定期一般为6
个月到1年。

3. 大股东解禁:对于公司大股东持有的股份,在股份解禁前也会有一定期限的锁定。

解禁期前一段时间内,大股东不能进行大规模减持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北交所对于股份锁定规则的具体要求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变化而有所调整。

投资者在进行股票交易时,需要仔细了解相关的锁定规则,以免违反规定导致风险和损失。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

【标题】上市公司股分锁定期相关法规文件文档范本【正文】一、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份关于上市公司股分锁定期的最新最全的文档模板范本,以供有需要的机构和个人参考使用。

本文档涵盖了上市公司股分锁定期的定义、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的解释和说明,并且对于各种可能涉及到的问题和情形都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解答,旨在匡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上市公司股分锁定期的相关知识。

二、股分锁定期的定义及法律法规1.股分锁定期的定义股分锁定期,是指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增发股票后,为保证公司股价稳定和市场公正公开,限制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特定对象在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的制度。

根据《上市公司股分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在发行前6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发行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在发行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12个月后每6个月只能减持不超过1%的股分。

2.股分锁定期相关的法律法规(1)《公司法》《公司法》第159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增加注册资本时,应当向社会公开辟行。

发行股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2)《证券法》《证券法》第63条规定:“股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在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发行前6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在发行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

”(3)《上市公司股分转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分转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所持有的股票在发行前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有的股票在发行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人在首次公开辟行股票后12个月内,如要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当向所在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在公告中明确转让数量、转让方式和用途。

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1、IPO锁定期(1)《公司法》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5.1.4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1.5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2、发行期间的锁定期(1)《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4条: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25条: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股份锁定期是指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后,特定股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的限制期。

在中国的股份制度中,股份锁定期被广泛采用,旨在稳定股市,平衡股权关系,保护小股东利益,并规范上市公司运作。

首先,股份锁定期有助于稳定股市。

在上市初期,特定股东持有大量股份,如果可以随意转让,可能导致股价剧烈波动,甚至出现恶意炒作的情况。

而股份锁定期的设立,可以有效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使市场价格更加稳定。

其次,股份锁定期有利于平衡股权关系。

在上市过程中,公司创始人、高管或其他机构投资者往往持有大量股份,他们的行为对公司决策具有重要影响力。

然而,这种集中股权可能导致公司决策效率低下、利益分配不公等问题。

通过设立股份锁定期,可以让这些特定股东无法将其股份随意转让,从而平衡股权关系,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再次,股份锁定期有助于规范上市公司运作。

上市公司为了吸引投资者、增加上市公司的价值和信誉,通常会设立一些股份锁定期限制。

这些限制对于上市公司有利,可以使公司管理层持有股份与公司的利益一致,提高管理层的激励机制和责任感,从而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

然而,股份锁定期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特定股东的股份锁定期可能限制了他们对股份的流动性,导致他们无法根据市场变化进行有效调整。

其次,一些特定股东可能通过其他方式绕过股份锁定期的规定,例如,以其他名义进行股权转让,这可能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

最后,股份锁定期的时长和具体规定也存在一定争议,一方面应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另一方面也应该给予原始股东一定的自由。

总结来说,股份锁定期在上市公司经营中起着积极作用,有助于稳定市场、平衡股权关系和规范公司运作。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需要注意平衡各方利益,制定合理的规定和时长,以实现股份锁定期的最佳效果。

此外,股份锁定期也有助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在上市初期,一些机构投资者、创始人或高管持有大量股份,而小股东数量较多、份额较少,他们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

IPO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和减持限制详解

IPO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和减持限制详解

IPO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和减持限制详解一、IPO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为了避免大股东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变动而给新上市的公司带来经营的不确定性和业务的不稳定性,以及为了避免IPO前持股股东大比例减持股份而给新上市公司的股价带来冲击导致损害其他股东权益,我国A股IPO一直对IPO前股东所持股份强制规定了锁定期限制,这些股东所持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才能在二级市场上流通。

在锁定期内,这些股东所持股份在股本结构里面体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目前,针对股份限售的规定散见于《公司法》、证监会的部门规章、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审核方的窗口指导意见中。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主板、中小板、创业板: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例外情况: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可以豁免此锁定期。

对中小板公司,还有一种特殊豁免情况: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锁定承诺,也可以豁免。

依据包括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5.1.5、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5.1.6、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5.1.6。

2、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依据为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2013):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二)普通股东(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也不存在突击入股情况)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锁定一年。

ipo上市股份锁定期限规定

ipo上市股份锁定期限规定

股份锁定期的问题很多人很多次做过总结,小兵自己认为这份资料可能在很多地方可以给大家更多的启发。

一、一般法律规定(一)公司法第142条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上交所规则5.1.51、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3、老的规则还有“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的规定,但是新的规则对此做了修订,但是根据证监会的意见,并不认同交易所的修改,还是要按照老的法规锁定三年。

(三)深交所规则5.1.61、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1)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3)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他山之玉——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期(锁定期)规定的总结

他山之玉——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期(锁定期)规定的总结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期(锁定期)规定的总结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老公司法是三年)。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三、2010年保荐代表人培训窗口指导内容1、主板IPO审核有关问题(1)根据上市规则,IPO前原股东持有股份上市后锁定1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锁3年;(2)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3)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2、创业板IPO审核有关问题(1)申请受理前6个月增资的股份,自[工商登记]日起锁定3年;[对比主板:1年前增资的锁3年](2)申请受理前6个月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自[上市]日起锁定3年;(3)申请受理前6个月从非控股股东处受让的股,自[上市]日起,锁定1年;(4)控股股东的关联方的股份,[上市]日锁定3年;(5)不能确定控股股东的,按股份大小排列锁定不低于51%股份,3年;(6)董监高:上市后1年锁定在职每年25%限制离职后半年不得转让离职后一年内不超过50%;(7)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送股、转增形成的股份,锁定期同原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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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股份锁定期小结[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5.1.4: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5.1.5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本条所指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新增的股份。

5.1.6 :如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应当承诺: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第十七条: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扉页应载有如下内容:……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上述法规没有明确的问题:1、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发生过股份转让,受让股份的新股东在上市后的锁定期是适用一年还是三年?2、如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过转增、送红股,因转增、送股形成的股份,在上市后的锁定期是适用一年还是三年?[股份转让的案例]1、江苏宏宝(002071)2006年9月8日刊登的招股说明书中股东承诺如下:“公司其他股东红塔创新、华尔润、恒德金属、衡允恭、王施涛均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新增的股份)。

”而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红塔创新系通过拍卖行竞买,于2005年12月8日从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取得江苏宏宝的8.4%股份,于2006年1月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江苏宏宝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红塔创新系通过拍卖取得发行人原股东持有的股份,其取得股份的时间离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不到十二个月。

即本案例中,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受让股份的新股东在上市后的锁定期适用一年。

2、湘潭电化(002125)2007年3月9日刊登的招股说明书中股东北京长运兴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下:“自持有公司股份之日(2006年5月12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

北京长运兴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来源是:“2006年5月,长沙市兆鑫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光明贸易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各187.2万股转让给北京长运兴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价格按电化科技2005年12月31日经审计后的每股净资产和每股红利确定为2.71元/股,股份转移及对价支付已履行完毕。

上述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于2006年5月12日办理完毕”。

在本案例中受让方承诺的锁定期为三年。

本案例发生在江苏宏宝之后,因此既可能是股东自愿延长锁定期,也可能是监管层的新要求。

此外,以上两案例均为新进入方从非控股股东处取得股权,如果从控股股东处取得部分股权,其锁定期如何尚无先例。

但据了解,交易所曾在今年3月一次培训中明确此种情况需要锁定三年。

[转增、送红股的案例]1、新野纺织(002087)2006年11月20日刊登的招股说明书中股东承诺如下:“发行人其他股东(包括内部职工股东)承诺:本次公开发行前,其共持有发行人4429.2万股,其中通过2006年资本公积金转增和利润分配增加1476.4万股。

对于2006年资本公积金转增和利润分配前持有的股份(共计2952.8万股),按照《公司法》第142条规定,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对于通过2006年资本公积金转增和利润分配增加的股份(共计1476.4万股),自2006年6月23日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这一案例说明:如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过转增,视同增资扩股,转增形成的股份应当承诺锁定三年。

相同的案例还有恒宝股份(002104)、金智科技(002090)。

2、鲁阳股份(002088)2006年11月9日刊登的招股意向书中股东承诺如下:“本公司其他股东(合计持股25,174,298 股)承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中,因2006 年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 股送10 股红股增加的股份(合计12,587,149 股),自2006 年7 月20 日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他股份(合计12,587,149 股)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

上述承诺和锁定期限届满后,相应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这一案例说明:如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过送股,视同增资扩股,应当承诺锁定三年。

相同的案例还有广博股份(002103)。

[总结](一)一般性规则:1、IPO前股东持有的股份一般锁定一年,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锁定三年。

2、IPO前十二月内增资扩股的股份要锁定三年(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起算)。

(二)特殊性规则3、IPO前十二月内进行过转增、送红股,视同增资扩股,要锁定三年(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起算)。

4、IPO前十二月内其他股东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的股份,要锁定一年;但不排除根据监管层要求追加锁定的可能。

但如果该等股份受让自控股股东,很可能要锁定三年。

5、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例如东南网架(002135):“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郭明明及其兄长郭林林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类似的案例还有利欧股份(002131) 、天邦股份(002124)。

6、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其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荣信股份(002123):“控股股东左强、深港产学研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延宁,实际控制人左强先生、崔京涛女士和厉伟先生均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与构成一致行动人类似的案例还有浔兴股份(002098):根据招股说明书,股东浔兴集团持有发行人5,700万股,占总股本的57%,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其实际控制人是以施能坑为代表的施氏家族;诚兴发展为发行人的第二大股东,持有发行人40%的股份,其实际控制人为王珍篆。

发行人认为:“浔兴集团和诚兴发展可能通过行使表决权和管理权来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重大决策,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浔兴集团和诚兴发展均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7、同时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其持有的股份可能要锁定三年;三维通信(00211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周寅、周美菲、王萍、金莉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8、对发行人业务有一定影响的股东,或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股东,虽然其成为股东的期限已超过首发前十二月,也可能要延长上市锁定期。

沃尔核材(002130):“公司发行前全部15名股东承诺持有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注:根据招股说明书对关联关系的说明,发起人之中,多名自然人股东与控股自然人形成直接或间接的亲属关系,或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海鸥卫浴(002084):公司5家发起人股东均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注:根据招股说明书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将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认定为二组共五个自然人,而该五名实际控制人分别与五家发起人股东都有关联。

]苏州固锝(002079):公司股东苏州通博电子器材有限公司、香港润福贸易有限公司、香港宝德电子有限公司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注:根据招股说明书,承诺锁定三年的股东与发行人有业务往来,对发行人的经营有一定影响。

]此外,公司股东可以自愿作出超过法定要求的承诺。

例如中工国际(002051)发行前的所有股东都自愿承诺锁定三年。

股东还可以追求承诺内容,如“锁定期+减持比例”的双重承诺。

威海广泰(002111):公司控股股东广泰投资、实际控制人李光太先生、关联行动人孟岩先生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广泰投资承诺:五年内任何时候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少于总股本的30%,李光太先生承诺:五年内任何时候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少于总股本的15%。

[注: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威海广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57.336%的股权,自然人股东李光太(董事长)、郭少平(总经理)分别持有发行人29.275%和 2.015%的股份,同时分别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广泰投资43.568%、6.513%的股权。

]广东鸿图(002101):公司股东科创公司、风投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出售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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