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锁定期总结
2023IPO知识‖Pre IPO之对赌协议

IPO知识‖Pre IPO之对赌协议介绍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是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将公司私有化为公有化,在股票市场上向公众发售股票。
而Pre IPO (Pre Initial Public Offering)则是指公司计划进行IPO但尚未正式公开发行股票的阶段。
在Pre IPO阶段,公司可能会与投资者签署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是指投资者和公司共同达成的协议,根据该协议,投资者在公司IPO上市时,可以获得一定的回报。
对赌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激励投资者在公司IPO之后继续持有公司股票,并确保投资者在IPO 上市后能够取得较大的利润。
对赌协议的内容Pre IPO阶段的对赌协议通常包括几个重要内容:1. 投资额度对赌协议需要明确投资者的投资金额,即投资者在公司Pre IPO 阶段愿意投入的资金额度。
该金额通常与投资者在IPO上市后预计能够获得的回报有关。
2. 回报机制对赌协议规定了投资者可以获得的回报方式。
常见的回报机制包括股权奖励、现金分红等。
这些回报通常与公司IPO上市后的市值、净利润等因素相关。
3. 锁定期锁定期是指投资者在IPO上市后一段时间内不得出售自己持有的公司股票。
锁定期的目的是为了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提升公司的股票价值。
4. 赎回权赎回权是指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回购投资者持有的公司股票。
赎回权通常设定了一定的赎回价格,使得投资者能够在退出公司时获得一定的回报。
5. 合同解除条款对赌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例如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投资者违约等情况。
合同解除条款的设定可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对赌协议的意义对赌协议在Pre IPO阶段具有重要的意义:1. 激励投资者对赌协议可以激励投资者在公司IPO上市后继续持有公司股票。
通过设定回报机制和锁定期,投资者可以获得更大的利润,并且有动力参与公司的长期发展。
2. 保障公司稳定运营通过对赌协议,公司可以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Pre IPO阶段的投资,为公司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并且增加公司的信任度。
北交所股份锁定规则

北交所股份锁定规则
北交所股份锁定规则是指在股票上市交易过程中,部分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锁定一定的时间,禁止进行买卖交易,以保护市场稳定和股东利益的一种制度。
具体的北交所股份锁定规则如下:
1. 首发股份锁定: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在上市后一段时间内被锁定,不得进行转让和交易。
锁定期一般为6个月到1年。
2. 增发股份锁定:对于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增发的股票股东,其持有的新股份也需要进行一定期限的锁定。
锁定期一般为6
个月到1年。
3. 大股东解禁:对于公司大股东持有的股份,在股份解禁前也会有一定期限的锁定。
解禁期前一段时间内,大股东不能进行大规模减持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北交所对于股份锁定规则的具体要求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变化而有所调整。
投资者在进行股票交易时,需要仔细了解相关的锁定规则,以免违反规定导致风险和损失。
IPO锁定期、信息生产和效率

I P O锁 定期 、 信 息 生产和 效率
杨利雄
摘要 :本 文研 究资产 的 I P O 锁 定期对 投 资者行 为 、 市场价 格 波动及 市场效 率的影 响 。发现 在 比较 一般 的设 定 下 , 资产 市场 的信 息 支 出并不是 有 效 的 , 短 期 交 易者 对 “ 关 于信 息的信 息” 的 支 出是 完全 浪 费的 。而且 这类信 息的搜 集造 成 了与其 无 关资产 的价格 波 动 , 使 得 两类 与基 本 面 无 关的 资产价格 具有 了相 关性 。B r a v a n d G o mp e r s ( 2 0 0 3 ) 将I P O 锁 定期 存 在 的理 由 归纳 为 三
定 义 了有效 市场 。
F r o o t ,S c h a r f s mi n a n d S t e i n( 1 9 9 2 ) 建议 信息 有效 市场 应该 有两 层含 义 : 一 是定 价是 理性 的 ; 二 是对 生 产 信 息的资 源 配置 是最 优 的 。后 续 的研 究发 现 , 一般 而言 , 生产 信 息 的资源 配 置并 不 能达 到最 优 , 由于 短
众投 资者 公开 发行 的股票 上 市之 日起计 算 。世 界各 国都有 关 于 I P O 锁定 期 的规定 和相 关措 施 。
那么 抑制 流动 性 的举 措 是否 真 的能 够促 使 投 资 者考 虑 投 资 项 目的长 期 前 景 呢 ?这 些 举 措 背 后 隐 含 着 哪些投 资 者的行 为方 式 以及其 相关 的作 用 机制 是 怎 么 样 的 呢? 本文 通 过 比较 一个 两 期 交 易 资 产 和 一 个 三期 交易 资产① 在 引入 短期 交 易者前 后 的 价格 行 为 考 察锁 定 期 对 信息 生 产 以及 市 场 价 格 波动 的影 响 , 探 索锁 定期 是否 能促 进市 场更好 地 揭示 资产 的价值 。本 文 的研 究 表 明 : 流 动 性 的 限制 如 锁 定 期 , 能 够 避 免 短期 交易 者去 生产 一类对 社 会无 用 的 信息 , 减 少 社 会 浪 费 。这类 信 息 之 所 以无 用 , 是 因 为 当其 成 为 共
IPO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和减持限制详解

IPO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和减持限制详解一、IPO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为了避免大股东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变动而给新上市的公司带来经营的不确定性和业务的不稳定性,以及为了避免IPO前持股股东大比例减持股份而给新上市公司的股价带来冲击导致损害其他股东权益,我国A股IPO一直对IPO前股东所持股份强制规定了锁定期限制,这些股东所持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才能在二级市场上流通。
在锁定期内,这些股东所持股份在股本结构里面体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目前,针对股份限售的规定散见于《公司法》、证监会的部门规章、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审核方的窗口指导意见中。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主板、中小板、创业板: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例外情况: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可以豁免此锁定期。
对中小板公司,还有一种特殊豁免情况: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锁定承诺,也可以豁免。
依据包括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5.1.5、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5.1.6、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5.1.6。
2、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依据为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2013):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二)普通股东(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也不存在突击入股情况)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锁定一年。
ipo上市股份锁定期限规定

股份锁定期的问题很多人很多次做过总结,小兵自己认为这份资料可能在很多地方可以给大家更多的启发。
一、一般法律规定(一)公司法第142条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上交所规则5.1.51、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3、老的规则还有“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的规定,但是新的规则对此做了修订,但是根据证监会的意见,并不认同交易所的修改,还是要按照老的法规锁定三年。
(三)深交所规则5.1.61、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1)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3)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ipo回拨机制

IPO回拨机制1. 什么是IPO回拨机制?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回拨机制是指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过程中,发行人和承销商之间的一个协议,用于处理超额认购的情况。
当某只股票的认购数量超过了发行数量时,IPO回拨机制会触发,以平衡供需关系。
2. IPO回拨机制的运作原理IPO回拨机制通常分为两个阶段:锁定期和配售期。
锁定期在股票发行前,一般会设立一个锁定期。
在这个期间内,投资者可以提交认购申请。
如果申购数量超过了可供出售的股票数量,就会触发IPO回拨机制。
配售期一旦锁定期结束,并且申购量超过了可供出售的股票数量,配售期将开始。
在配售期内,承销商将根据一定比例来分配剩余的股票。
3. IPO回拨机制的优势平衡供需关系IPO回拨机制能够平衡投资者对于热门新股的需求和实际供应之间的关系。
通过回拨机制,投资者无法通过超额认购来独占股票,从而避免了市场供需失衡的情况。
防止炒作和过度认购IPO回拨机制能够有效防止投资者进行过度认购和短期炒作。
当投资者知道超额认购将会被回拨,他们将更加理性地对待新股发行,减少了市场的波动性。
提高市场公平性IPO回拨机制确保了每个参与申购的投资者都有平等的机会获得股票。
无论是个人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都不能通过超额认购来获取更多的股票份额。
4. IPO回拨机制的不足之处无法满足部分投资者需求由于IPO回拨机制的存在,一些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他们期望的股票数量。
这可能导致一些投资者感到失望,并且对市场产生负面影响。
市场配售不公平尽管IPO回拨机制旨在提高市场公平性,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承销商可能会给予某些特定客户更多的配售份额,从而导致市场配售的不公平性。
5. IPO回拨机制的案例阿里巴巴集团2014年,阿里巴巴集团在美国上市时采用了IPO回拨机制。
由于投资者对该公司的热情高涨,超额认购数量远远超过了发行数量。
关于股份锁定期问题的整理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3年/特殊情形下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5条款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6
条款(一)的规定: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上市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承诺。
(2)仅《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6条款(二):自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上市一年后,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承诺。
3
增资股东持有
3年(实践作法)
荣信股份(002123):“控股股东左强、深港产学研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延宁,实际控制人左强先生、崔京涛女士和厉伟先生均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类似的案例还有浔兴股份(002098)。
(2)所持公司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之后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IPO锁定期的相关规定总结

IPO锁定期的相关规定总结有人在2009年底汇总了一个关于各个法规里锁定期规定内容的文章,很实用也很全面。
供参考。
证券市场锁定期总结一、IPO锁定期(1)《公司法》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5.1.5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备注:原上市规则还规定:如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应当承诺: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该条已经不再适用,即上市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新引进的股东不再要求锁定36个月,一律适用锁定12个月之规定。
主要目的是放宽上市前财务投资者对拟上市公司的投资。
但上市前,通过控股股东转让出来的股份,仍适用于证监会“窗口指导”的36个月限制](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5.1.4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四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1.5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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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锁定期的小结
目前,相关规章对于锁定期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具体如下:
一、首发中的锁定期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五章第一节5.1.4条款规定: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投行实务中,参考有关案例,可以对首发中的锁定期规则总结如下:(引自春晖投行笔记)
(一)一般性规则
1.IPO前股东持有的股份一般锁定一年,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锁定三十六个月。
2.IPO前十二个月内增资扩股的股份要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算起)
(二)特殊性规则
3.IPO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过转增、送红股,视同增资扩股,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起算)
4.IPO前十二个月内其他股东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的股份,要锁定一年;但不排除根据监管层要求追加锁定的可能。
但如果该等股份受让自控股股东,很可能要锁定三年。
5.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6.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其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7.同时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其持有的股份可能要锁定三年。
8.对发行人业务有一定影响的股东,或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股东,虽然其成为股东的期限已超过首发前十二个月,也可能要延长上市锁定期,锁定三十六个月。
此外,公司股东可以自愿作出超过法定要求的承诺。
股东还可以追加承诺内容,如“锁定期+减持比例”的双重承诺。
二、公开增发和配股中的锁定期
对于公开增发和配股,目前没有锁定期的明文规定。
在实务中,各个案例也不尽相同。
大致说来,有以下几种操作模式:
(一)不规定锁定期
如方正科技配股,采用网上定价发行,发行对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
说明书中提到“本次配股完成后,本公司将申请本次发行的股票尽早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正科技配股说明书2006年12月19日)。
又如G人福配股,发行对象为有限售条件股东和无限售条件股东,但均无锁定期的安排,发行完成后即可上市流通。
(二)根据发行对象的性质,规定锁定期
如益民百货配股,对无限售条件股东网上定价发行,对有限售条件股东网下定价发行。
说明书中提到“本次配股完成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配售的股票仍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东,其与原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流通时点相同。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配售得到的股票在配股完成后即可上市流通。
”又如厦门国贸,区分A类和B类投资者,A类有优先认购权,但须锁定一个月,B类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无锁定期安排。
个人小结:全流通环境下,在配股和公开增发中,没有锁定期的强制性规定,但各家在具体操作的时候,可以结合优先认购权对锁定期作出安排,这样有利于吸引大的机构投资者,增加发行成功的概率。
三、定向增发中的锁定期
对于定向增发,有关锁定期的规定是: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操作准则》(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且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上市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三)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第七条:发行对象不属于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且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会里2007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注意事项》规定:
1.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数量区间,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36个月不得转让;
2.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选择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决议应当载明,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作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载明具体的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目前的投行实务中,定向增发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认购的股份在发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机构投资者认购的股份在发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如西飞国际定向增发)但随着新规定的出台,锁定期的安排应符合新规定。
此外,在关于定价基准日的选择上,监管层明确了定价基准日有三个时点: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与发行期首日(发出邀请函日),具体为:
第一,如果认购对象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本次发行完成后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境外战略投资者,锁定期36个月,可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定价基准日;
第二,认购对象为财务投资者,纯粹以现金认购的,如果锁定期为12个月,定价基准日则按照上述三个时点的股价孰高原则确定,如锁定期为36个月,则定价基准日可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但需在申报材料时就选定认购对象,并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
第三,对于资产+现金模式的非公开发行,证监会将实施一次核准、两次发行的审核模式,定价基准日的选择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资产认购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锁定期为36个月,二是现金认购部分采用孰高原则,锁定期为12个月。
此外,为了防止出现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问题,监管层首次规定:在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中,针对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将分别引入公开的询价和竞价机制。
四、战略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注意,这里的战略投资者不仅仅包括首发、公开增发和非公开增发时引进的战略投资者,还包括通过股权转让等其他方式引进的战略投资者。
可见,对战略投资者来说,不管以何种方式进来,锁定期都是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