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前入股锁定期问题的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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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股份锁定、减持及信息披露要求总结

股东股份锁定、减持及信息披露要求总结

股东股份锁定、减持及信息披露要求总结一、概述在股票市场中,股东股份锁定、减持以及信息披露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股份锁定可以限制股东在特定时期内的股份转让,以稳定公司股价;减持则是股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减少持股比例获得现金流;信息披露要求则旨在确保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二、股份锁定1. 锁定期:股东在公司上市或增发股份后,需按照相关规定锁定其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通常为几个月至几年不等。

锁定期内,股东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2. 锁定对象:股份锁定主要针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股东。

这些股东的股份锁定有助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防止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

3. 锁定解除:锁定期满后,股东可按照相关规定解除股份锁定,并在二级市场进行股份转让。

但需注意,解除锁定后的股份减持仍需遵守减持规定。

三、股份减持1. 减持计划:股东在减持前需制定详细的减持计划,包括减持数量、减持时间、减持方式等,并提前向交易所报备。

2. 减持比例:股东在减持时需遵守相关法规规定的减持比例限制,以防止因大量减持导致公司股价波动过大。

3. 减持方式:股东可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方式进行减持。

其中,大宗交易适用于较大规模的股份转让,而集中竞价则适用于小额、零散的股份转让。

4. 减持后信息披露:股东在减持完成后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减持结果及对公司的影响。

四、信息披露要求1. 定期报告:上市公司需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定期披露财务报告、业绩预告等信息,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经营状况。

2. 临时公告:发生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需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如股东减持、股份锁定解除、重大资产重组等。

这些公告有助于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动态,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3.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在信息披露过程中需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自-A股及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比较总结

自-A股及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比较总结

A股及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比较总结为维持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的稳定性,避免因上市公司主要股东、管理人员的频繁变动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确定性及公司业务的可持续性造成不利影响,我国法律对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的股份出售都规定了一定期限的锁定期。

鉴于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分散,为了让广大投资者及公司股东更清楚的了解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规定,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迎西律师通过比较整理,做出如下总结供大家参考。

下文提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监会IPO审核的窗口指导意见等。

一、发起人及不同股东所持股份大部分上市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普通股东(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普通股东的股份转让不受任何限制。

另外,《业务规则》将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作为新三板申请挂牌的条件之一,若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因此,若挂牌公司股改后未满一年的,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所持股份由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股权稳定及经营管理影响重大,因此对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规定也最为严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持股的,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锁定期的规定,锁定36个月。

IPO及定向增发相关锁定期总结

IPO及定向增发相关锁定期总结

IPO及定向增发相关锁定期总结IPO及定向增发相关锁定期总结IPO相关锁定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的规定。

2.交易所规定:(1)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深交所规定,主板公司上市1年后,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锁定36个月的承诺:①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②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4.对于主板企业上市前(以刊登招股意向书日为认定基准日)一年发生的增资扩股,交易所曾规定应自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定36个月,但交易所目前已取消该限制。

证监会官员曾几次在非正式场合表示不认可交易所的此一做法。

5.对于主板企业上市前(以刊登招股意向书日为认定基准日)一年发生的老股转让,证监会官员N次表示,若老股来自控股股东则仍需锁36个月,若老股来自非控股股东则仍只需所12个月。

史上最全股份锁定期总结

史上最全股份锁定期总结

史上最全股份锁定期总结根据近期诸多法规变化,重新梳理股份锁定与减持问题如下:具体法律法规如下: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8 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3、《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按照本办法进行公众公司收购后,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第十七条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股票,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对前述股票的限售期另有规定的,同时还应遵守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在我国股市中,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政策,旨在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本文将就此话题展开讨论。

一、股份锁定期安排的背景和意义股份锁定期安排是指在特定时间内,上市公司的股东无法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出售或转让。

这一制度的设置有以下几个背景和意义:首先,股份锁定期安排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

如果股东在公司股份刚上市时就可以进行抛售,可能引发恶性循环和恶性竞争,破坏市场稳定和投资者信心。

其次,股份锁定期安排有助于减少投机行为。

一些投机者短期内大量购买公司股份,并在稍后以高价抛售,从中获取利润。

这种投机行为不仅对公司经营造成干扰,也可能导致市场的异常波动。

最后,股份锁定期安排有助于稳定公司的治理结构。

在上市初期,公司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股权结构,以便更好地进行经营管理和战略规划。

股份锁定期能够确保核心股东在公司初期对企业有更长远的投资计划和持续的经营支持。

二、股份锁定期的具体规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锁定期的时长:根据不同情况,股份锁定期可以为6个月、12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

通常情况下,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锁定期要相对较长。

2. 锁定期的执行方式:股份锁定期一般采取依法强制执行的方式,即在股份解禁之前,相应的股份无法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3. 可解除锁定期的情况:一些情况下,可以解除部分或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比如股东重大减持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

三、减持规定的主要内容减持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在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在合规范围内以合法的方式减少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我国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行为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限制,具体规定如下:1. 减持计划的制定:股东必须提前制定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之前向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减持计划要明确股东减持的股份数额和时间安排等重要内容。

2. 减持比例的限制:根据法律法规,减持股份的比例受到限制,一般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一定比例,以及特定时期内的减持比例。

股票锁定期总结

股票锁定期总结

股票锁定期总结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锁定1.证监会规定,若采用限制性股票方式进行激励,则自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则自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国资委规定,若国有控股A股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式股权激励,在整个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每期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不低于2年。

禁售期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和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独享可解锁期的股票数量。

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在解锁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

上市公司董监高锁定3.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1年后,每年可转比例为25%。

此外,离职后半年内亦不得转让。

4.深交所规定,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董监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此外,深交所还声明,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也将被锁定。

上市公司内幕人锁定5.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买入后6个月内不得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不得买入。

6.诸多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情形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①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②业绩预告或快报公告前10日内;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锁定7.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的,原非流通股在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12个月期满后,大非(持股超过5%的股东)需爬行解锁。

即方案实施之日起的第13~第24个月,累计解锁比例不超过5%;方案实施之日起的第13~第36个月内,累计解锁比例不超过10%。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锁定8.证监会规定,在非公开发行时,所有增发参与对象均需锁定12个月。

特殊对象在公司董事会召开时即已确定参与增发且不以询价方式来确定的,则其认购的增发股份需锁定36个月。

IPO锁定期的相关规定总结

IPO锁定期的相关规定总结

IPO锁定期的相关规定总结有人在2009年底汇总了一个关于各个法规里锁定期规定内容的文章,很实用也很全面。

供参考。

证券市场锁定期总结一、IPO锁定期(1)《公司法》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5.1.5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备注:原上市规则还规定:如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应当承诺: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该条已经不再适用,即上市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新引进的股东不再要求锁定36个月,一律适用锁定12个月之规定。

主要目的是放宽上市前财务投资者对拟上市公司的投资。

但上市前,通过控股股东转让出来的股份,仍适用于证监会“窗口指导”的36个月限制](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5.1.4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四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1.5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关于上市前入股锁定期问题的小结

关于上市前入股锁定期问题的小结

关于上市前入股锁定期问题的小结(一)全体股东所有股东(不区分大股东和小股东,也不区分增资进入的股东和受让老股进入的股东),上市之后均应锁定12个月。

该12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该等股东在上市之后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三)同时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该等股东在上市之后应锁定36个月,还应遵守每年减持不得超过25%的规定。

(四)对发行人业务有一定影响的股东,或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股东即使其成为股东的期限已超过首发前十二月,也可能要延长上市锁定期。

(五)上市前以增资扩股方式进入的股东1.创业板规定(1)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标准:对于发行人在向证监会提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日(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之前6个月新增发的股份,新增股份持有人自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年之内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新增股份的50%。

(2)2009年第一期及2010年第一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讲义的标准: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刊登招股书之日)前12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股份,新增份持有人承诺:持有人应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工商登记为准)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自己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3)2010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监管业务情况沟通会会议纪要》:申报前6个月内新增的股东,比照实际控制人锁定3年;申报前6个月之外取得的股份,自愿延长锁定期。

2.中小板、主板规定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根据目前中小板通常7~9个月的审核节奏来看,上述“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的提法基本可以换算表述为“申报材料前3~5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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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研究:关于上市前入股锁定期问题的小结
2011-05-14 17:45:12| 分类:投行学习|字号订阅
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部分规则的不明确导致不断地有人在问。

在写这篇文章之前,我也以为我自己搞懂了。

最后才明白,我以前关于12个月和6个月起算点的认识是错误的。

本文主要由我编写,我的同事XJY君负责了案例搜集。

一、当前关于持股锁定的具体规则
(一)全体股东
所有股东(不区分大股东和小股东,也不区分增资进入的股东和受让老股进入的股东),上市之后均应锁定12个月。

该12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该等股东在上市之后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三)高管股东
该等股东除应遵守前述两条限售规则之外,还应遵守每年减持不得超过25%的规定。

(四)上市前以增资扩股方式进入的股东
1.创业板规定
申报材料前6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

申报材料前6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2.中小板规定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根据目前中小板通常7~9个月的审核节奏来看,上述“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的提法基本可以换算表述为“申报材料前3~5个月内”。

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①并非所有审核人员都认可将“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换算为“申报材料前3~5个月内”的作法。

部分审核人员认为,应将“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从严理解为“申报材料前12个月内”。

②关于如何界定“12月内”的审核标准,未来还可能会发生变化。

(五)上市前以受让老股方式进入的股东
1.创业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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