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分则)(2)

合集下载

第10节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第10节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一、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一)买卖合同1、所有权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除外。

【解】①所有权:先看当事人的约定,未约定的,自交付时转移②风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不看约定)。

③孳息: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孶息归买受人所有(不看约定)。

【解】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2、风险承担(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履行协助义务)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链】当事人若约定了交付地点,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3、检验期间(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分则)第一节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一、买卖合同1、所有权(P397-398)(1)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除外。

【例题·多选题】乙向甲购买10台新型计算机,双方订立了合同。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项下计算机所有权转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5年)A、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买卖合同生效时起转移B、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甲方交付时起转移C、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乙方付清全部价款时起转移D、如果双方约定,甲方先行交付计算机,在乙方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其所有权仍属于甲方,该约定有效【答案】BD【解析】(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2)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例题·多选题】2009年5月12日,甲因农忙借用邻居乙的一头耕牛耕地三天。

5月14日,甲、乙两人又以2500元价格达成购买该耕牛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应在5月31日前付清价款。

5月14日晚,当地爆发泥石流,导致耕牛灭失。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2009年新制度)A、甲在5月12日取得耕牛的所有权B、甲在5月14日取得耕牛的所有权C、耕牛灭失的损失由甲承担D、耕牛灭失的损失由乙承担【答案】BC【解析】(1)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5月14日)为交付时间;(2)选项AB: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自5月14日转移;(3)选项CD: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0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10章合同法律制度

➢ 五、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 六、合同的终止 七、违约责任
2012《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
综合题
(一)合同法概述-----概念及适用范围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 法律的规定。
(A)
格式条款
➢ 1、概念: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2、制订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 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3、格式条款的无效: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无效的情形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指免除其法定责任
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依合同的性质本身确定主要权利 ➢ 4、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理解上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习题
➢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下列关于格式条款 的解释中,不正确的是( ) A、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B、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C、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D、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格式条款
➢2、特征
劳动合同?
(1)行为特征:是民事法律行为。
(2)主体特征:地位平等主体间的法律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

(3)方式:
a 通知 b 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规定的其他方式。 c 一般应与要约的方式一致
(4)承诺的期限
• 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 • 对话要约,即时承诺 • 承诺期限的起算: a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 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b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 算。 c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做出的,承诺期限 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未成立
有效合同 主体、内容、形式合法,意思表示真实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纯获利合同例外) 效力待定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追认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 生效条件:条件发生 附条件 (解释) 已成立 附期限 失效期限:期限到来 合同失效 失效条件:条件发生 生效期限:期限到来 合同生效 合同失效 合同生效
(5)要约失效:
要约人不再受要约的约束 a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b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 承诺期限届满,受约人未作出承诺。 d 受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1)概念: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2)条件:
a b c d 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必须在合理时间内作出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实质内容一致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撤回:必须在要约生效之前,即到达之前。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 必须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才发生撤回的效力。 撤销: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前,要约人使自己生效的要 约失去效力的行为。
撤销要约的条件是:在合同成立之前,即承诺人发出承诺之前,撤 销通知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不可撤销的例外规定: 《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a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b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 准备工作。

第10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第10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一、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一〕买卖合同1、所有权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另有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所有权维持条款〕除外。

【解】①所有权:先瞧当事人的约定,未约定的,自交付时转移②风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担负,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担负〔不瞧约定〕。

③孳息: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回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孶息回买受人所有〔不瞧约定〕。

【解】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刻为交付时刻。

2、风险担负〔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担负,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担负。

〔2〕因买受人的缘故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担负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担负。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履行协助义务〕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担负。

【链】当事人要是约定了交付地点,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担负,交付后由买受人担负。

〔5〕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担负。

〔6〕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碍事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能够拒尽同意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尽同意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担负。

〔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担负的,不碍事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担负违约责任的权利。

3、检验期间〔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021年CPA经济法练习 - 第十章

2021年CPA经济法练习 - 第十章

2021年CPA经济法练习 - 第十章202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分则)一、单项选择题1、甲公司出卖一批钢材给乙公司,合同订立的日期是2021年3月1日,并在合同中注明钢材的所有权在乙公司付清货款时才转移。

乙公司在2021年4月5日支付了第一笔货款,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在4月10日将钢材运到乙公司,乙公司检验并接受了钢材,5月10日付清余款。

该钢材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

A.2021年3月1日 B.2021年4月5日 C.2021年4月10日 D.2021年5月10日2、老张因身体不便将自己的一辆自行车赠与邻居的中学生小李,让小李上学使用,但要求小李今后回家途中给其捎带一些生活必需品,小李同意。

第二天小李上学路上因自行车刹车不灵造成摔伤。

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A.老张不负任何责任 B.老张应负全部责任 C.老张应负部分责任D.此事导致赠与合同无效3、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处理方式是()。

A.应按实际借款数额偿还借款,不得计算利息 B.应按实际借款数额偿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C.应按借款全部金额偿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D.应按借款全部金额偿还借款,不得计算利息4、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台机器设备出租给乙使用,约定租期为一年。

在租赁期内,甲未经乙的同意,又将该台机器设备出售给丙。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租赁期内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B.未经承租方同意而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C.原租赁合同对丙继续有效D.乙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5、甲乙双方签订一份合同。

该合同的要点为:(1)甲方按照乙方指定的型号和技术要求向指定的丙购一套设备;(2)乙方按期支付租金;(3)租赁期满,设备所有权仍归甲方所有。

按照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该合同属于()。

A.租赁合同 B.融资租赁合同C.买卖合同 D.居间合同6、A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4月11日与B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周期为1年的建设工程合同,2021年5月20日A建筑工程公司垫资进场施工,2021年2月4日A建筑工程公司向B房地产开发公司催要工程价款,B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合同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为由拖延付款,2021年4月30日,A建筑工程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B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和利息。

第十章合同法分则的练习与答案

第十章合同法分则的练习与答案

第九章第十章合同法分则的练习与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为()。

A.收讫货款时B.标的物交付时C.合同生效时D.合同签订时2.甲、乙企业于2004年5月6日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企业应于6月10日前到甲企业的库房领取全部货物,但由于乙企业的原因,乙企业于6月20日才领取该批货物,但6月15日甲企业的库房发生火灾,致使部分货物受损。

根据有关的规定,乙企业应当自()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A.6月6日B.6月10日C.6月15日D.6月20日3.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一定比例时,出卖人能够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者解除合同。

该一定的比例是()。

A.20%B.30%C.50%D.51%4.甲某因身体不便将自己的一辆自行车赠与邻居乙某,让乙某上班使用,并保证自行车没有任何问题,乙某同意。

第二天乙某上班路上因自行车刹车不灵造成摔伤,对此()A.甲某不承担责任B.甲某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乙某自行承担责任D.此事造成赠与合同无效5.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的规定,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该法定期限为()。

A.自当事人明白或者者应当明白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B.自当事人明白或者者应当明白撤销原因之日起3个月内C.自当事人明白或者者应当明白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D.自当事人明白或者者应当明白撤销原因之日起2年内6.甲某与乙厂签订赠与合同,甲某赠与乙厂一台设备,合同订立后,由于甲某发生经济困难,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乙某以签订了合同为由,要求甲某立即交付设备,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甲某应将设备交付给乙厂,否则即违约B.甲某能够撤销该赠与行为C.该撤销行为属于法定撤销情形D.该赠与行为成立,乙厂能够要求甲某交付设备7.甲企业于2005年1月1日从乙银行贷款5000万元,期限为1年零9个月,但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期限,在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甲企业2005年支付利息的期限为()。

【合同资料】第10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精品版

【合同资料】第10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精品版

一、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一)买卖合同1、所有权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除外。

【解】①所有权:先看当事人的约定,未约定的,自交付时转移②风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不看约定)。

③孳息: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孶息归买受人所有(不看约定)。

【解】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2、风险承担(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履行协助义务)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链】当事人若约定了交付地点,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3、检验期间(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分则)【考点二】赠与合同(★★)(P358)1.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无偿、诺成合同。

2.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3.赠与人的义务(1)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或者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任意撤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5.法定撤销(1)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受赠人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均可以撤销赠与: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3)撤销权存续期间①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解释】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性质或者经过公证,均可行使法定撤销权。

【考点三】借款合同(★★★)(P359)1.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的所有权,而非货币的使用权。

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解释】只能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3项措施。

3.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利息的支付方式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5.借款期限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相关链接】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6.提前偿还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解释】提前履行是借款人的一项权利。

【相关链接】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7.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超过时,超过部分无效。

【考点四】租赁合同(★★★)(P360)1.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2.不定期租赁(1)情形①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③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法律后果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3.维修义务(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3)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解释】只包括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两项措施,不能解除合同。

4.转租(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解释】这里的“赔偿损失”是一种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论,即使是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也应当由合同相对方承租人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也可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所有权人的身份,要求侵害其物权的“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租金为1000元/月,乙将该房转租给丙,租金为1500元/月。

(1)如果转租经过甲的同意,乙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乙之间的合同也继续有效;在当事人没有例外约定的情况下,丙向乙支付租金,乙向甲支付租金。

(2)如果转租未经过甲的同意,甲可以解除“甲乙之间”的合同,合同解除后,乙应当返还租赁物,从而无法履行乙丙之间的合同,乙应当对丙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转租已经经过甲的同意,丙在使用的过程中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要求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5.租金的支付期限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确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1)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2)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解释】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买卖不破租赁(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

【解释】所有的所有权让与均不破租赁,并非局限于买卖。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解释】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标的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案例】甲、乙签订租赁合同,甲将自己所有的房屋租赁给乙,租赁期限为2011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2011年4月1日,甲与丙达成初步转让意向,拟将该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丙。

(1)甲应当在出卖前合理期限内通知乙,如果乙也愿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下该房,甲应当将房屋转让给乙;(2)如果乙放弃优先购买权,甲可以将房屋转让给丙,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原租赁合同在有效期限内继续有效,即新所有权人丙受原租赁合同的约束,不得要求承租人提前腾退房屋。

7.房屋租赁合同(1)房屋租赁的无效与处理①情形(A)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B)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C)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②法律后果(A)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B)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房屋租赁中承租人的优先权①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③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即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承租人只能要求出租人进行损害赔偿。

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A)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解释】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相关链接】按份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B)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C)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D)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3)房屋租赁中同住人的权利①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