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难点及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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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时代背景下的个人所得税改革难点和改进措施

浅析新时代背景下的个人所得税改革难点和改进措施

浅析新时代背景下的个人所得税改革难点和改进措施新时代背景下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是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个人所得税改革面临一些难点和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个人所得税改革难点之一是税制复杂。

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多个税率、多个起征点等复杂情况,使纳税人很难明确自己需要缴纳的税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简化税制,减少税率层次,降低起征点,提高纳税人缴税的便利性。

可以考虑采取统一税率,设置统一起征点,减少特殊优惠政策,从而简化税制。

个人所得税改革难点之二是税收征管难度大。

由于个人所得税征收面广,涉及大量纳税人,税收征管工作面临巨大的挑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

可以引入大数据技术,建立全国一体化的纳税人信息系统,实现海量数据的快速处理和分析。

可以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提高税务部门的调查能力。

个人所得税改革难点之三是税收公平性问题。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一些税负不公平的情况,高收入者享受较高的税收优惠,低收入者税负较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提高税率分档,逐步实现税负递增的原则。

可以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调节功能,采取差异税率,对高收入者征收较高的税率,对低收入者征收较低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改革难点之四是税收优惠政策的设计和执行问题。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众多,但不同政策之间存在重叠和冲突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机制,加强政策的衔接和协调。

需要加强对优惠政策的执行力度,确保政策的落地实施。

新时代背景下的个人所得税改革面临着一些难点和问题,但也有一些相应的改进措施可供选择。

通过简化税制、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公平性以及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推动个人所得税改革不断向前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及对策研究》

《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及对策研究》

《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征管效率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和税收公平的体现。

然而,当前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征管制度不健全、信息透明度不足、监管漏洞等,使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面临诸多挑战。

本文将对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一)征管制度不健全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制度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如税制结构不合理、税率设置不够科学等。

此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也需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

(二)信息透明度不足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需要依赖于大量的个人信息,如收入来源、家庭状况等。

然而,当前个人信息披露制度不够完善,信息透明度不足,导致税务部门难以全面、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信息,从而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

(三)监管漏洞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过程中存在一些监管漏洞,如部分纳税人通过隐瞒收入、虚报扣除项目等方式逃避纳税。

此外,税务部门的监管手段和方式也需进一步改进和优化,以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

三、对策建议(一)完善征管制度首先,应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税制结构,优化税率设置,使税制更加科学、合理。

其次,应扩大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使更多的人群纳入税收体系。

此外,还应加强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建设,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制保障。

(二)提高信息透明度为了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应加强个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提高信息透明度。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个人信息的共享和互通;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披露机制,使税务部门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信息。

(三)强化监管力度针对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的监管漏洞,应加强税务部门的监管力度。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税务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加大对偷税漏税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个人所得税税率过高
对策: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逐步推进纳税制度的改革。

在税率降低的同时,可以通
过推出不同的税率段位和不同的税率层次,实现个人所得税的分级计征,从而更加公平和
合理地收取税款。

二、征管机制不健全
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机制是确保征税公平和效率的基础,然而现状存在着征管机制不规范、执法不严格等问题。

例如,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信息不够完备,纳税人不诚实报税的情
况屡见不鲜。

对策: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建立健全的税收管理机制。

具体方案可以结合互联
网科技,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的共享平台,加强对纳税申报形式和内容的核对和审查,以此增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效果。

三、缺乏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促进民众创新创业和促进经济发展,个人所得税也需要在制定具体税率的同时给
予税收优惠政策。

然而,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还不够完善,不能很好地鼓励普通民众的创
新和创业。

对策:加大对民众创新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推动优质科技创新企业走向市场。

针对特定的群体,比如科技人才、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可以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给予较大
的优惠,从而更好地吸引和激励这些人才投身创业和创新。

综上所述,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采取更加精细化和
高效化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和引导,使个人所得税更好地发挥其在推动经
济发展和优化财政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在不断完善和调整中,但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但目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本文将从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1. 税负过重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较低,导致很多中低收入群体也要承担较重的税收压力。

特别是在一线城市,房价和生活成本居高不下,而起征点却没有相应提高,使得很多中等收入者也难以承受如此高的税负。

2. 税收征管不严在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中,存在一些隐形收入和逃税现象。

例如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等往往有很多现金收入,很容易忽略申报,导致一定程度的抗税现象,给国家造成一定的财政损失。

1. 提高起征点加大对中低收入者的税收减免力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通过提高起征点,可以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

2. 健全税收征管机制及时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严谨性。

通过加大对隐形收入的查处力度,减少逃税现象,维护国家财政利益。

3. 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度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收力度,使得税收更具有调节功能,促进社会公平。

同时适当降低对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压力,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4. 完善税收政策完善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有赡养费用的纳税人可以给予适当的减免,减轻其税收负担。

同时对于特殊行业或地区也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经济的发展和均衡。

5. 强化税收宣传教育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教育,提高纳税意识,增强纳税人与税收征管部门的互动和合作。

通过宣传教育,使得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法,形成良好的纳税风气。

我国个人所得税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综合施策,加大政策调控力度,全面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使得个人所得税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个人所得税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第一篇: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摘要: 我国个人所得税订立太晚,个人所得税法在修订后的使用过程中,不断暴露出一些问题与不足。

存在着税制不完善、公民纳税意识薄弱、执法不严、征收范围不全面、征收管理力度不足、起不到应有的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等问题,导致税款过多流失。

故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让它更加规范化,符合国际惯例,同时建立科学、合理、严密、有效的税收征管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当下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进程。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改进意见引言: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个人所得税是一个世界性的重要税种,全世界22个发达国家,17个国家以此税种为主,剩余国家个人所得税税收占税收收入的比例最低的也在14%以上,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在聚集财政收入,调控收入分配,调节经济发展方面发挥出了巨大的作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人才流动日趋频繁,跨国所得不断增多,国内居民收入来源也更加多样化。

面对新形势,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难以适应,必须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1、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我国于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1994年实施了个人所得税制改革,随历经9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收入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均、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方面起了较大的作用。

但从整体情况看,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严重,其调节力度还鞭长莫及。

导致这种局面最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仍有诸多不完善之处。

1.1、征收范围不全面个人所得税在课税范围的设计上,可分为概括法和列举法。

概括法即按课税客体的类别设置,列举法即按课税客体的具体项目分别设置。

列举法又可以分为正列举方式和反列举方式。

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亮点不足与改进建议

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亮点不足与改进建议

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亮点不足与改进建议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亮点包括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推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等。

新个人所得税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税率过高、实施难度大、内外资个税差距等。

对于这些问题,我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一、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新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对于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起到了积极作用。

目前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仍然较低,未能很好地反映生活成本的提高。

建议进一步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以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生活水平。

二、完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新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一些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比如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

这些政策对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具有积极作用。

目前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尚不明确,纳税人在享受扣除政策时存在困惑和不确定性。

建议相关部门加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纳税人能够便捷地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合理设定个税税率新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7个档次,使税率差距较大。

这一设置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个税的渐进性原则,但税率过高也可能对高收入人群产生不公平影响。

建议对个税税率进行调整,使其更加合理公平,减少高收入人群的税负,同时确保税收的公平公正。

四、简化个税申报程序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个税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审查的程序。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程序繁琐,对纳税人的负担较大,也容易引发纳税人的误解和争议。

建议简化个税纳税申报程序,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供便捷的申报渠道,减少纳税人的申报成本。

五、减少内外资个税差距目前,内外资企业的个税制度存在差异,导致纳税人的个税负担存在差距。

这不仅不利于营商环境的公平竞争,也给企业和纳税人带来了不必要的负担。

建议对内外资企业的个税制度进行统一,减少个税差距,促进营商环境的公平竞争。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及对策分析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个人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因此个人所得税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一系列问题,导致征管工作难以有效开展,给税收管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本文将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1. 纳税人申报不真实在我国,纳税人通过自行纳税申报的方式进行纳税,然而一些纳税人为了逃避税收,通过虚报收入、偷逃所得等手段,进行不真实的纳税申报。

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果,也使得国家的税收实际回笼率大大降低。

2. 征管手段不足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手段相对简单,主要依赖纳税人的自觉申报和自我监督,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方法。

导致税收管理部门缺乏有效的手段去发现和查处纳税人的违法行为。

3.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征管的法律依据相对模糊,难以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处罚和处理。

这使得一些违法行为者能够逃避法律的制裁,形成了对税收管理的严重隐患。

4. 税收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在税收管理部门,一些税收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水平相对较低,导致他们无法有效地履行管理职责,不仅难以发现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还可能会参与损害国家税收利益。

二、对策分析为了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果,可以完善征管手段,引入先进的科技手段,如人脸识别、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提高对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审核能力。

同时加强对税务机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水平,提高税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加强对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使其更加符合国家税收管理实际需求,增加法律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便于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处理。

3. 提高纳税人意识通过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使其真正了解并遵守税务法规,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可以通过举办税收知识宣传活动、开展税收知识教育等方式,提高纳税人的意识和素质。

4. 加大稽查力度对于那些涉嫌违法行为的纳税人,税收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其的稽查力度,依法进行调查和审查,严格依法处理涉嫌逃税和偷税的行为。

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探讨

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探讨

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探讨1. 引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是指个人按照法定税率和税法规定,自行计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引入,使得纳税人可以主动履行纳税义务,提高纳税人的自觉性和主体性。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围绕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展开探讨,以期提出相关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2. 问题与挑战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实施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部分纳税人缺乏对税法的基本认识和了解,导致自行申报的错误和遗漏。

其次,部分纳税人可能存在逃税行为,通过虚报、隐瞒收入等手段减少纳税义务。

此外,尽管实施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但税务部门仍然需要进行查账核对工作,增加了税务部门的工作量和成本。

3. 改进措施和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和建议:3.1 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强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的认识和理解。

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材料、开展宣传活动等方式,向纳税人普及个人所得税基本知识和申报要求,引导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

3.2 完善税法法规针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过程中的问题和漏洞,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税法法规。

例如,明确申报要求和税务部门的查账核对范围,纳税人在自行申报过程中能够有明确的依据和指引,减少错误和遗漏。

3.3 引入科技手段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一步简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流程。

可以开发移动App或网上申报平台,提供便捷的申报通道和操作界面,提高纳税人的申报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利用大数据技术加强对纳税人申报信息的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加强对逃税行为的打击。

3.4 加强税务部门监管加强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监管和审核工作。

税务部门可以建立风险评估模型,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记录和其他相关信息,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风险预警,在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核查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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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难点及改进建议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岳树民刘泉摘要:目前,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已进入实施阶段。

虽然在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就明确了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需要进行纳税申报,但由于人们纳税意识较弱,以及在长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中形成的习惯性依赖,人们对自行纳税申报的认识和准备不足。

纳税申报的一些问题,需要充分考虑并妥善处理,在做好本次纳税申报的同时也为以后年度的纳税申报奠定良好基础。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存在的问题1.纳税人前期准备不足,“年所得”确定及其申报存在困难和不便。

由于认识不够,在过去的一年中,大多数纳税人并未就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作相应准备,对全年收入没有详细的收入记录,或没有完整地保存收入凭证和完税凭证。

这样,对于收入项目单一、集中,或多为大额收入,以及税务机关着重监管的重点纳税人,就年内收入进行申报相对较为容易。

而对于收入项目多、次数多、收入分散,每次(项)收入额相对较小,且多为现金收入的纳税人,准确理清及申报其全年所得确实有一定困难。

纳税人有多项所得,在没有取得或没有完整保存收入凭证、完税凭证,也没有详细收入记录的情况下,确认自己的年所得是否超过12万元,以及进行准确申报,需要分别从任职受雇单位、证券公司、银行和其他支付单位等取得相关的收入凭证和完税凭证,这是一项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相当繁琐的工作,增加了纳税人负担。

而此时,相关支付单位是否能够或愿意给纳税人开具相关凭证也是难以肯定的事情,若是异地所得再次索取相关凭证更是困难。

解决好这一问题对做好本次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工作非常重要。

按照规定,纳税人即使足额缴清了税款,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也需要办理申报。

这样,对于采取自行申报方式且已足额缴清税款的,纳税人必须对同一笔收入履行两次申报义务,税务机关两次受理同一笔收入的申报,增加了征纳成本。

应根据节省、简化、便利的原则,对现行制度进行相应改革,避免纳税人两次申报。

2.某些项目的年所得确定存在难度。

国家税务总局已出台相关办法,对各项所得的年所得计算方法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计算时仍可能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1)工资、薪金的年所得确定依然存在一定困难。

根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实际上,纳税人每月实际领到的工资并不等于这个“收入额”。

有些单位的工资单并不清晰,如对独生子女费等免税项目并未单独列出,甚至某些单位将部分税后收入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并不在工资单中列示,也没有完税凭证;按照现行政策许多需要列入工资薪金所得课税的项目,如旅游奖励、商业保险、认购股票从雇主取得折扣等收入数额,个人难以准确掌握;在任职单位有详细工资清单和完税凭证的情况下,纳税人也难以清楚掌握“三险一金”的扣缴比例以及超缴的数额。

(2)家庭或夫妻双方共同收入如何确定。

从目前来看,家庭或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转让、租赁取得的所得,家庭储蓄及股票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等。

这类收入是计入某一特定家庭成员的年所得还是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割后计入各自所得?如允许分割,如何分割?对共同收入分割与否以及如何分割会对纳税人是否达到自行申报标准产生影响。

(3)有关盈亏相抵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

第一,《通知》规定,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合伙)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但对于有亏损的怎么处理没有明确,是否允许盈亏相抵。

若允许盈亏相抵,相抵后为亏损时,又如何处理?第二,《通知》对股票转让所得盈亏相抵为负数的,规定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除股票之外的其他财产转让盈亏如何处理,以及其他不同类财产有盈有亏时如何处理没有明确。

对以上有关盈亏处理做出规定时应充分考虑合理性,否则有可能会出现年收支净额为负、经济处于困境的人仍要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中部分所得确定存在一定困难。

对于从股票投资中取得的部分所得,如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的红股,以及以现金形式派发的股息、红利,在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记入个人股票账户,纳税人受各方面条件限制在纳税申报时对这部分年所得确定存在一定困难。

同时,纳税人能否区分开资本公积金送股与盈余公积金送股也是一个问题。

另外,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那么,这部分所得是否计入个人所得申报?如何计入?二、税务机关实施管理存在的问题1.无法全面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对纳税申报准确性监控困难。

目前条件下未能形成有效的相关公共管理部门、支付单位与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传递的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掌握并不完备;同时,各地税务机关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信息传递和共享难以实现。

主管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人收入信息的渠道少,信息不完整、不准确。

在纳税人所得项目比较多,支付地点相对分散,又多以现金形式取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行申报情况的监控存在困难,这是当前及今后需要着力完善的重要环节。

2.某些管理措施的具体落实存在困难。

(1)《办法》中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一是主管税务机关难以完全掌握哪些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使提醒义务难以全面履行。

二是为纳税争议埋下隐患。

纳税人可能会以没有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提醒,或以提醒方式不当为由,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三是这里的“提醒申报”与征管法中的“通知申报”有何区别?“提醒”是否等同于“通知”?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属于偷税行为;“提醒申报”而纳税人未申报应如何定性?(2)对纳税人随意变更申报地点,又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行为,《办法》没有规定如何处理。

在实践中,选择纳税地点容易被纳税人作为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段,也易导致地区间税收恶性竞争。

如果纳税人变更申报地点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原主管税务机关也无法按《办法》的规定将纳税人的信息传递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

(3)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的工作量较大。

以北京市为例,按照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为20万人,平均2个小时审核一份申报计算(这里的审核只包括受理申报时的逻辑审核和税收管理员的案头审核和调查,不包括基础信息采集、资料传递、整理、建档等工作,也不考虑调查时需两人执法等因素),需要5万个工作日。

因此,如何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高效的纳税申报审核工作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3.对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未及时申报的法律责任问题。

对纳税人取得收入时应进行纳税申报却未按期申报的,次年汇总申报时是否处罚?假设某纳税人有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或取得应税收入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形,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未能按照规定在次月七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也没有掌握这一信息,因而也没有做出处罚。

若纳税人在次年初申报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不申报行为不进行处罚,有违税法规定;若处罚,纳税人很可能隐瞒这笔收入,只对已缴纳税款的收入进行申报,以逃避处罚。

从而形成未申报的收入此次仍不申报,使自行纳税申报失去意义。

4.纳税人自行选择申报方式是否恰当。

《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申报方式。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采取除直接申报以外的其他申报方式时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可能造成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申报与受理衔接上出现问题。

三、完善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建议我们认为,首先,我国目前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要求自行申报的制度设计超越了目前税收管理的外部基础条件和现有征管技术条件。

因此,自行纳税申报的规范和其效果的全面显现,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外在环境和条件。

其次,从当前看,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纳税人如实纳税申报还依赖于纳税人的诚实,而不是制度约束。

在没有其它相关部门提供个人收入信息及有效收入控管制度的情况下,自行纳税申报的积极作用都将趋弱,因此,需要建立起有效促使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制度体系。

再次,若没有对依法申报者的有效激励和对违法者的严厉惩处机制,将不利于全民纳税意识的培养,甚至会恶化税收环境。

自行纳税申报对于我国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改革,促进收入公平分配,强化个人所得税管理,增强公民纳税意识等都有着积极意义。

推行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必然。

针对现实的税收环境、征管水平和技术条件,从做好本次和以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的角度,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配套制度。

(1)制定纳税人各类、各项收入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和《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通知》规定的口径计算“年所得”的标准计算公式,详尽目前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提供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理机构。

统一规定各单位工资单(或个人收入凭证)的标准格式,体现出规定口径计算的“年所得”;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收入凭证和扣缴税款凭证。

具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年初向纳税人提供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年所得”的凭证。

(2)对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划分、如何划分做出规定,以准确确定每个人的年所得。

(3)取消有关提醒的规定,避免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通知”产生混淆;或将其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提醒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但税务机关未提醒或提醒方式不当,不免除纳税人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

提醒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为搞好税收征管而进行的一项纳税服务工作,不应作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

(4)对申报地点的初次确定给予纳税人充分的选择权,同时对变更申报地点的条件做出明确的规定,对纳税人改变申报地点进行限制。

(5)取消纳税人在取得收入时办理申报的规定,严格实行代扣代缴制度的同时,实行预缴制度,年度终了后汇总申报,多退少补,避免重复申报。

此次申报中,对纳税人在上年度取得收入应进行纳税申报而未申报,在此次一同申报的,应豁免其上年度应申报而未申报的法律责任,以鼓励纳税人如实申报。

(6)向社会公布有资质的税务代理机构和代理收费标准;制定规范、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委托申报协议(合同)范本。

可以考虑设计适合记录个人收支的账簿,开发个人(家庭)记账和计算个人所得税软件,免费发放,建议纳税人选择使用。

2. 尽快推广个人账户制度,强化非现金结算。

在全社会,首先在城镇居民中推广个人账户制度,对个人收支达到一定数额,强制使用支票、银行卡等非现金结算方式,单位对个人的支付一律采取非现金形式,缩小现金交易范围和交易量。

在此基础上,建立以个人身份为唯一识别标识的个人基础信息及收入征管信息系统,该系统必须拥有海量检索和比对、分析功能,尽快实现全国联网以及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为提升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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