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刑法修正案九 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是中国国家法定机关根据宪法授予的立法工作职权,对刑法进行的修正。
修正案的通过,旨在进一步完善刑法法律体系,加强对不同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社会治安的维护和法治建设的推进。
刑法修正案九的主要内容包括了对刑法第263条、第264条、第267条、第287条的修改和增加规定。
其中,对刑法第263条中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补充,明确规定了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止证人作证的行为应当定罪处罚。
这一修改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证人权益。
刑法修正案九还对刑法第264条的单位行贿罪和对刑法第267条的行贿受贿罪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修正案明确规定,单位行贿罪和行贿受贿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被公告的国家工作人员、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等。
此举有助于进一步打击行贿受贿行为,加强反腐力度,维护国家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刑法第287条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范围,将该罪行的处罚对象扩大到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披露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
这一修改有助于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维护公民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总之,刑法修正案九是我国刑法体系的一次重要修订,旨在进一步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促进社会治安稳定和法治建设的提升。
修正案的通过将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打击腐败行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等方面的工作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刑法修正案九条文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条文解读二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旧条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新旧相比,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增加了单位犯罪规定。
也就是说,从2015年11月1日起,单位可以成为该条各罪的的犯罪主体予以追究了。
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旧条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新旧相比,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增加了单位犯罪规定。
二十八、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必读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必读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改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针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有关部门反复沟通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为准确把握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确保法律正确有效实施,大力学习宣传修改背景、重要意义、主要内容,重点学习宣传与维护社会稳定、群众切身权益相关的,社会广泛关注的修改内容,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如下,仅供大家学习。
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后适用死刑的罪名有46个刑法修正案九减少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
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1、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2、增加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自主恐怖活动培训的,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构成犯罪。
3、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危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4、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暴力活动的犯罪。
5、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
6、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
7、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是犯罪。
刑九修正案理解与解释

刑法第五十 条: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 行的,在死 刑缓期执行 期间,如果 故意犯罪, 查证属实的, 由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 执行死刑。
主要意见:过于刚性;实践情况较为复杂; 个别案件处理存在争议。 修改之处:提高门槛;延长考验期;备案。
☆ 关于完善刑罚相关制度
1.完善罚金制度(3)
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 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 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 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 缴。□ □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 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 或者免除。”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
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
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6.增加强迫他人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个: 第358条规定的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42) 军人违反职责罪2个: 第426条规定的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50) 第433条战时造谣惑众罪(51)
原规定:
☆ 关于完善死缓制度(2)
修改后的规定: …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 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 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完善涉恐相关犯罪的规定 (5、6、7、38、 40)
修改4条(120、120之一、311、322),增加 5条(120之二至六) 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现实需要(恐怖 活动犯罪的趋势;恐怖与极端;打早打小的 困难等) 与反恐怖主义法的衔接
《刑法修正案(九)》有何新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有何新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的刑法越来越完善,那么《刑法修正案(九)》有何新规定?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对相关知识进⾏详细的介绍。
《刑法修正案(九)》有何新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七条后增加⼀条,作为第三⼗七条之⼀:“因利⽤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其⾃刑罚执⾏完毕之⽇或者假释之⽇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五年。
“被禁⽌从事相关职业的⼈违反⼈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将刑法第五⼗条第⼀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的,在死刑缓期执⾏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年期满以后,减为⽆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功表现,⼆年期满以后,减为⼆⼗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民法院核准后执⾏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死刑的,死刑缓期执⾏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民法院备案。
”三、将刑法第五⼗三条修改为:“罚⾦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的,⼈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有可以执⾏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四、在刑法第六⼗九条中增加⼀款作为第⼆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完毕后,管制仍须执⾏。
”原第⼆款作为第三款。
五、将刑法第⼀百⼆⼗条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详细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详细解读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现行刑法第九个修正案。
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
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
这次修改刑法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地方近年来多次发生严重暴力恐怖案件,网络犯罪也呈现新的特点,有必要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统筹考虑刑法与其他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法律的衔接配套,修改、补充刑法的有关规定;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惩腐肃贪提供法律支持;落实党中央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
这次修改刑法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惩处力度不减,保持高压态势;同时,对一些社会危害较轻,或者有从轻情节的犯罪,留下从宽处置的余地和空间。
亮点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罪名,刑法死刑罪名已减至46个新法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
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据了解,我国现有适用死刑的罪名55个,取消这9个后尚有46个。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任务也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
据此,总结我国一贯坚持的既保留死刑,又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做法,新法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
据介绍,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以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
实践表明,取消部分罪名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社会各方面对减少死刑罪名反应正面。
这次取消死刑的9个罪名,在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取消后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逐条解析

刑法修正案(九)逐条解析刑法成为日益膨胀的法律。
备受社会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该修正案涉及刑法总则部分共4条,涉及分则部分共47条。
修正案(九)废除9个罪名的死刑,使死刑罪名减少为46个,在减少乃至废除死刑之路上又前进了一步。
同时,修正案(九)废除了部分罪名(嫖宿幼女罪),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如涉及恐怖主义犯罪、虐待弱势人群的犯罪),修改了原来的部分罪名,包括危害公安安全罪(恐怖主义犯罪、危险驾驶罪)、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罪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扰乱国家机关秩序罪、盗窃、侮辱尸体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等),也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涉及侵害公民信息犯罪)、侵犯财产罪(抢夺罪)、贪污贿赂罪(贪污罪、受贿罪)。
总体而言是扩大了犯罪圈,加大了刑罚的处罚力度。
法门君添加章节,逐条解析,将法条中废除、修改或增加的部分用红字显著标出,对修正案每条后面附加简要解析,仅供参考。
不妥之处,望批评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三章刑罚(第1-3条)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析】对利用职业便利犯罪等增加“职业禁止或限制”的内容,其实,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甚至内部规定对职业限制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运用

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运用
刑法修正案(九)是指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也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九)修正案》。
该修正案对现行刑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主要目的是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几个重要的修改和变化值得关注和理解。
首先,修正案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行为,以应对社会上出现的新型犯罪形式。
例如,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非法获取、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惩处。
其次,修正案对部分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进行了调整。
例如,修正案将盗窃罪的刑罚幅度从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扩大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加大了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
并对醉酒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等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了提高。
此外,修正案还进一步明确了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和取证程序的规范。
例如,在确保确凿证据的基础上,对刑事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进行了保护,规定了必要的取证程序。
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运用,需要我们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文
进行分析和判断,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实际操作。
同时,也要加强对刑法修正案的宣传和普及,以提高广大群众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运用能力。
只有依法正确理解和运用刑法修正案,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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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恶意欠薪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 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 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 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 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 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 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恶意欠薪罪)
1、扩大了特别累犯的范围 此次修正中将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 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亦列入了特别累犯的范 围,规定为: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 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任何时 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2、将坦白规定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从酌定到法定) 在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中增加了 一款,即“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 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 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 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进一步规范和限制自由裁量权 • 1、修正前的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 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 《刑法修正案(八)》第五条进行了规定, 即“本法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 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2、对于适用缓刑的条件予以了具体规范。 关于适用缓刑的条件,修正前的刑法第七十二条 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此次修正中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 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其中不满 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 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 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犯罪行为
80000 70000
60000
50000 40000 30000 20000 10000 0 2010年5月1日至6月30日(74682起) 2011年5月1日至6月30日(45556起)
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犯罪行为
14000
12000
10000 8000 6000 4000
2、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大处理方面,最大的 变化有以下两点: (1)未成年人再犯不认定为累犯,不得从重处 罚。《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将刑法第 六十五条的累犯条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 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 者赦免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 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 外。”
3、删去了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关于“犯罪 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的规定。 4、将不适用缓刑的范围,由仅限于累犯修 正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 适用缓刑。”
幅度减少了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 ( 取消13种死刑) 此次取消死刑的罪名如下: (1)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 动物制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3)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四 条); (4)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6)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 六条); (7)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8)传授犯罪方法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 (9)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 椎动物化石罪(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一)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对老年人和 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大处理。 1、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规定为法定的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情节。《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条 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 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 处罚。”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原则上不适用 死刑。《刑法修正案(八)》第三条规定:“审 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刑法修正案是立法机关对于现有法律的修改, 这样做可以避免重新立法,节省资源,同时 不会改变现行法律的总条数,有利于法律的 稳定性。所有的法律均可以通过修正案的方 式进行补充或变更,主要用于法典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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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修正案是指1997年新刑法颁布以来,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刑法条文的修改和补充。 刑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是刑法修正的前提和基础。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 现行刑法部分条文已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需要 通过全国人大予以修改、补充,加以完善。 新刑法生效后,十八年时间,我国已对其进行了 九次修正。分别是: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一)、2001 年的刑法修正案(二)(三)、2002年的刑法修正案(四)、 2005年的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 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 以及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 刑法修正案作为对刑法条文的具体修正,是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 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 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 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 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反其近亲属意愿 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 定定罪处罚。”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2)有条件地免除未成年罪犯的前科报告义务。 • 修正前的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 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 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 隐瞒。修正后的刑法在该条中增加了一款: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 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 务。”
(二)总结社会管理创新的经验,确立了新的刑事 司法制度。 • 1、刑事禁止令制度 •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对罪犯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时,可 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 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 的人。 2、社区矫正制度 在《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第十三条、第 十七条中,分别规定了对于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 缓刑和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四)适当延长自由刑的刑期,确保刑罚体系的科 学性和刑罚执行的公正性。 • 1、延长了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罪犯 的实际执行时间。 • 修正前的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 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 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 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 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此次修正为:“判 处死刑缓刑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 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 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 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 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2、新增罪名6个 (1)危险驾驶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 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 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 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 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醉驾入刑)
3、提高了对部分犯罪的量刑幅度 (1)取消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生产、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刑法第一百 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罪中关于可以单处罚金的规定,取消了对于 这两个罪名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 倍以下罚金的数额限制。
(2)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增加 了一个量刑档次。原规定只有一个量刑档次, 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现增 加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 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
此次刑法修正案是自1997刑法修正案后对刑法最 大规模的一次修改,而且是第一次对总则的修改。 涉及的方面也是非常全面包括调整刑罚结构;完 善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完善 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规范非监禁刑的适用和加 强对民生的保护,增加一些新的犯罪规定,加大 惩处力度。尤其涉及到醉酒驾驶,恶意欠薪,生 产销售假药等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和民生问 题,使得我国《刑法》日渐趋于完善,进一步落 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000
0 2010年5月1日至6月30日(13187起) 2011年5月1日至6月30日(8756起)
(2)虚开其他发票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规定,在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 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