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作弊已入刑——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胡云腾解读刑法修正案(九)文: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来源:中国审判杂志微信公众号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下称《刑法修正案(九)》)终于出台了,这是我国刑法发展完善过程中的一件大事。
《刑法修正案(九)》共52个条文,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条文最多的修正案。
其中,为《刑法》新增15个条文,另在原条文中新增八款,删除原条文中的两款,对33个条文作出修改。
从范围看,本次修正涉及面相当广泛,尤其对《刑法》分则的修改力度很大。
从内容看,本次修正针对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形势,对有关惩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网络犯罪、腐败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等刑法规范作了大幅度修改完善,内容丰富且非常重要。
从理论看,本次修正敢于突破传统刑法理论的条条框框,大胆进行制度创新,在立法理念、刑事政策、罪刑设置等方面有诸多创新,给人眼睛一亮、耳目一新之感。
从实践看,本次修正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精神,果断对一些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敏感问题动手,充分体现了解决实践难题的责任担当,切实贯彻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依据刑法惩治预防犯罪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
认真学习领会《刑法修正案(九)》,确保《刑法修正案(九)》全面正确实施,确保刑事审判职能充分有效发挥,是各级人民法院、广大刑事法官的重要职责使命。
这里仅从《刑法修正案(九)》所体现的改革创新精神角度,谈几点学习体会。
一、《刑法修正案(九)》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逐步减少死刑适用罪名的要求《刑法修正案(九)》是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后出台的第一个刑法修正案,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刑事法律文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336项深化改革任务,其中有20多项属于法治改革举措。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决定”)系统部署了190项法治改革任务,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考试作弊罪的制定与教育法的修改完善-最新教育资料

考试作弊罪的制定与教育法的修改完善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将包括公务员录用考试在内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实施考试作弊的行为列入刑事犯罪。
《刑九》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之后出台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考试作弊罪是这部法律中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部分,学习和研究这部分内容,对于执行和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利用与维护刑法创设的社会稳定局面、推进教育法方面的改革与进步,都有着积极意义。
考试作弊及其相关行为的刑法规制本文所说的考试作弊罪,是《刑九》在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各款中规定的几个罪名的总称,包括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组织考试作弊罪,第三款规定的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罪,第四款规定的代替考试罪。
[1]其中,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包括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犯罪而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罪,是指为实施考试作弊的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代替考试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在《刑九》中,对组织考试作弊罪规定了比较重的刑罚,犯罪分子一般会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另外,罚金可以与这些在关押状态下执行的监禁刑罚并处,在情节较轻的情况下也可以单处;不过,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的刑罚幅度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
《刑九》认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与组织考试作弊罪是一样的,所以依照组织作弊罪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刑九》对代替考试罪规定的刑罚比较轻,只有拘役或者管制,可以根据案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我国刑法增设的考试作弊罪是在考试作弊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我国教育制度的社会背景下制定的,社会各界对我国考试的公正性与安全性空前关注。
考试作弊类犯罪中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

考试作弊类犯罪中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展开全文考试作弊类犯罪中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作者:刘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作者:姜远亮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为维护公平竞争的考试环境,依法惩治失信背信行为,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设置了考试作弊类犯罪,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协助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及代替考试的行为入罪。
自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全国各地查处并审理了一大批考试作弊类犯罪案件。
这些案例为我们正确理解与适用考试作弊类犯罪规定提供了实践素材,但同时也暴露出司法机关在认定与处理该类犯罪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作为该类犯罪前提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的界定混乱,导致出现罪与非罪的差异。
鉴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进行探析,统一该类犯罪的认定标准,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指导、借鉴。
一、界定考试作弊类犯罪中考试范围的基本进路考试作弊类犯罪共包括四个罪名,即组织考试作弊罪、协助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及代替考试罪,不仅将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入罪,还择要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及代替考试等具体作弊行为入罪,体现了立法机关对考试作弊行为予以严惩的决心。
但我国是考试大国,各层次、门类的考试林林总总、庞杂繁多,刑法不可能也没必要将所有类型的考试都纳入其规制范围。
而且,刑法具有谦抑性,不应当对每一个存在作弊行为的考试都动用刑罚来规制。
笔者认为,在确定考试范围时,应当合理控制犯罪圈规模,充分考虑考试的重要性、惩罚的必要性及操作的便利性,做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协调。
(一)考试的重要性我国考试类型多种多样,重要程度不一,在适用反制措施时自然不能等量齐观,而应当根据考试的重要程度,设置轻重不同的惩戒措施,使考试的重要性与惩戒的严厉性呈正比。
因而,在设置考试作弊类犯罪时,应当只将具备重要性的考试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这样既可节省司法资源,又能突出打击重点,便于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
关于考试作弊入刑问题的思考

关于考试作弊入刑问题的思考作者:刘瑞萌高迪来源:《商情》2019年第17期【摘要】我国考试历史悠久,在众多的考试中,与考试相伴而生的是考试作弊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考试制度权威和国家对人才的选拔,也严重损害了守纪考生的公平竞争权,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
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考试作弊行为处罚的规定由于法效力的位阶较低、处罚严厉程度不够,造成作弊行为人违法成本低,导致作弊现象屡禁不止。
《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提供试题、答案罪等三个新罪名对考试作弊行为予以刑法规制。
然而基于刑事司法的严谨,上述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适用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在定罪量刑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纷争,急需从理论上对考试作弊入刑作进一步立法证成,对相关罪名的司法适用作进一步分析,为正确适用司法和完善立法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考试作弊犯罪化立法完善一、考试作弊的涵义与表现形式在我国,对于考试作弊的内涵和表现形式,理论上对其定义也是众说纷纭。
现代汉语对作弊一词也做出相应的解释,即“作弊”是指“用欺骗的方法做有背制度或者规定的事情”。
根据考试作弊行为的具体表现,我们可以将考试作弊界定为:考生在参加考试的过程中,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考试试题或答案的行为。
由此,构成考试作弊行为应同时具备以下要素,一是发生在考试过程中包括考试的所有阶段;二是使相关考生获得不正当的结果,即使作弊考生获得本不应取得的报名资格、加分资格或考试成绩等;三是违反考试法的规定,如果行为未违反考试法的规定,则不能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
关于考试作弊行为的表现形式,我国法律层面对其规定和处理都是比较笼统的,而且不具备实际的可行性。
对于上述考试,一般会有对应的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层面的专门考试范围来规制在考试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而这些规范大部分都是以某种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命名,并分别对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分一般情况和情节严重的不同情形予以列举。
《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犯罪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犯罪分析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对考试作弊行为多认定违法行为,以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予以惩戒,但收效甚微,远远达不到威慑作用,以至于各种“作弊门”事件频发,甚至有越演愈烈之势。
《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规定的考试作弊犯罪的行为方式涵盖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行为以及代替考试行为,该三种行为分别规定为不同的犯罪,这必将有助于惩治此类犯罪,强化公平公正的社会观念。
一、考试作弊入刑的进步意义近年来,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国家考试频繁曝出“作弊门”,如2008年的甘肃天水替考案、2015年的江西替考案等。
而我国在处理此类案件也常常陷入无法可依的两难之地,司法机关往往无法受理案件,只能转给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处理。
目前调整考试作弊行为的行政法律依据主要是198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以及教育部颁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但这些规定的处罚力度显然无法达到遏制此类行为发生的效果。
因此,要求将考试作弊作为刑事犯罪的呼声十分强烈,考试作弊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共识。
在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对考试作弊的刑事责任作出了专门规定,这对打击近年来越来越猖狂的作弊行为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对考试作弊行为进行遏制也会更加有针对性。
二、《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犯罪的分析《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规定对考试作弊犯罪作了详细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规定.doc

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刑法》对于考试
作弊有哪些规定?
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规定?
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已经开始报名,考生在备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一些其他的事情,比如说,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规定?今天,华图教育就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以下资讯!
《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修正案(九)》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试作弊犯罪司法解释评析

考试作弊犯罪司法解释评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的普及,考试作弊现象在当前教育环境中逐渐增多,并且已经演变成严重的犯罪行为。
为了保护考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法律界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来规范、打击考试作弊犯罪行为。
本文将从考试作弊犯罪的定义、罪名和刑罚等方面对考试作弊犯罪司法解释进行评析。
首先,考试作弊犯罪的定义。
根据司法解释,考试作弊犯罪是指考试中通过非法方式获取他人答案、替考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高分等行为,严重扰乱了考试秩序,造成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考试作弊犯罪的定义明确了行为的性质和影响,使其成为公认的犯罪行为。
其次,考试作弊犯罪的罪名。
考试作弊犯罪按照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被法律界分为不同的罪名。
常见的罪名包括作弊、代替考试和伪造证明材料等。
其中,作弊罪是最常见的罪名之一,指的是通过以欺骗、贿赂、暗中交流答案等方式获得不正当的考试成绩。
代替考试罪是指有组织地安排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以获取高分或通过考试。
伪造证明材料罪是指伪造相关证明材料,如伪造学历证书、推荐信等以欺骗考试主体。
最后,考试作弊犯罪的刑罚。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对考试作弊犯罪行为的刑罚。
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考试作弊犯罪的刑罚通常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根据考试作弊的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的罪名和情况会有相应的处罚。
比如,作弊罪一般处以拘役或者数月至数年的有期徒刑;代替考试罪一般会面临较重的刑罚,例如有期徒刑;伪造证明材料罪一般处以罚金或者有期徒刑等。
综上所述,在考试作弊犯罪司法解释的评析中,我们可以看到,考试作弊犯罪被视为一种破坏公平竞争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其定义明确,罪名清晰,并且有相应的刑罚进行严惩。
这种司法解释的制定对于维护教育的公正性和规范考试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考试作弊犯罪的司法解释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有人认为,当前的刑罚力度可能尚不足以有效遏制考试作弊犯罪行为,鉴于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应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考试作弊入刑的新角度下如何重新审视国家教育考试中的违规认定与处罚

考试作弊入刑的新角度下如何重新审视国家教育考试中的违规认定与处罚作者:黄侦宇来源:《新校园(下)》2017年第09期摘要: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各项考试中的作弊行为也频频发生。
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在201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对考试作弊犯罪进行明确的规定。
对在国家考试中出现的严重作弊行为处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罚金,为我国教育考试正常开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考试作弊入刑;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认定和处罚一、国家教育考试作弊违规界定1. 组织考试作弊组织考试作弊主要是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和帮组他人实施作弊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组织考试作弊主体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实施作弊在主观上,通常是为了谋取利益;在考试中出现作弊行为,侵犯了他人公平参加考试的权利,损害了公平竞争原则,严重破坏了国家教育考试秩序,同时还损害了他人公平竞争利益及其他附加利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 协助组织考试作弊协助组织考试作弊主要是指协助他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为参与考试主体提供方便、排除考试障碍。
在协助组织考试作弊中,协助人员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实施作弊行为在主观方面主要是指协助、故意为考试作弊实施者创造条件,并任由作弊行为发生;在客观方面主要指对组织实施作弊活动发挥协助作用,为作弊者提供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
3. 非法出售和提供试题和答案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向参与国家教育考试人员非法出售和提供试题及答案,从而帮助考试者实施作弊。
实施这一行为人明知自己售卖的是国家考试试卷和答案,但是为了牟取利益,还是故意实施这一行为。
4. 替考替考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替考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考试作弊实施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另一种是考试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与考试。
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作弊的认定和处理1. 违规作弊行为认定和处理流程(1)发现违纪作弊行为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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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已入刑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
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
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
中的不利后果。
二、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
【解读】在考试组织过程中,考生报名考试信息中包含了部分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因此,考试组织机构在合理使用考生信息的同时也必须做好考生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
但一些培训机构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取考生信息以谋取暴利,严重扰乱考试秩序、侵犯考生个人利益的行为将受到刑罚处罚。
相较于之前,本修正案加重了对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公民个人信息,以及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惩处力度。
其中量刑最高的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新增对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替考行为的处罚措施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
”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解读】身份证明是个人向社会和有关部门证明自己身份的信用保证,是构建互信关系的载体,是有关部门提供管理与服务的依据。
与之前刑法仅处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行为不同,本次刑法修正案增加惩处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所有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
这也为惩处用虚假信息报名考试、替考等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四、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作弊器材的行为的惩处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解读】近年来,少数非法助考利益集团利用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以及网络、无线传输等途径组织考试作弊,危害了考试的公平与安全。
新的刑法修正案细化了专用间谍器材和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名称,并且在原来的量刑基础上,增加到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对于打击非法助考团伙,维护考试公平又是一件有力的武器。
【结语】刑法修正案(九)和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在此,我们真诚提醒准备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必须了解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的这些涉及考试工作的条款,知晓违反这些规定将导致的严重
后果,在报名和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过程中,诚信应考,避免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