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视角:马加爵案与恢复性司法
马加爵案例分析

马加爵案例分析
马加爵案例是一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各个方面都有着很大的争议。
马加爵是中国一位已故民间经济学者,他在2005年因涉嫌非法集资罪被捕,并最终被判处死刑。
这个案
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其中包括了审判过程的合法性、法律的公正性、司法体系的透明度以及死刑制度的问题。
首先,马加爵案件的审判过程引发了许多质疑。
一些观察者指出,马加爵被捕和审判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合理和不公正的地方。
比如说,马加爵多次被羁押而没有被正当审讯,他的家属也没有被及时通知他被捕的消息。
此外,一些证据和关键证人的证词也存在一些疑点,而马加爵的辩护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遭到了一定的限制。
其次,马加爵案件引发了对中国法律体系的质疑。
一些人认为,中国的司法体系在处理这类刑事案件时缺乏透明度,相关程序也不够公正。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民间经济活动也得到了极大的推动,但是法律和监管体系并没有相应的改革和完善,这导致了一些合法经济行为与非法集资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给了一些人可乘之机。
再次,马加爵案件使人们对中国的死刑制度产生了思考。
马加爵作为一名经济学家,虽然涉及到了一些非法集资行为,但是一些人认为死刑是过于严厉的刑罚,不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和法治精神。
他们主张,应该对这类犯罪采取更加合理和恰当的刑罚,如剥夺政治权利、处以刑罚等。
综上所述,马加爵案件是一个复杂而引人思考的案件,它揭示了中国法律体系的一些不足之处。
我们应该重视和关注这些问题,并通过改革和完善法律体系来保障公民的权益和司法的公正。
同时,我们也应该反思和讨论死刑制度的合理性,并寻求更加人道和公正的刑罚方式。
马加爵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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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影响
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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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加爵案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
一方面,该案件突显了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重要性,引发了对大 学教育、学生心理辅导等方面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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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该案件也引发了对社会公正、贫富差距等问题的讨论, 一些人认为这些因素可能对马加爵的犯罪行为产生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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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判决
法律判决
最终,马加爵被判处 死刑并执行。这一判 决表明了我国法律对 此类极端暴力犯罪行 为的严厉打击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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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总结
马加爵案件是一个令人震惊的刑事案件, 它引起了人们对大学生心理健康、社会 公正等问题的关注和讨论。该案件也提 醒我们,对于类似的行为需要及时采取 有效的干预措施,以避免类似的悲剧再 次发生。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大学 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投入和关注,帮助他 们持和援助
马加爵案件也表明,社会支持和援助对于防止类似 的悲剧发生至关重要
同时,对于存在困难和问题的学生,应该给予更多 的关注和支持,以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和问题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该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援 助,帮助他们建立积极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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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和司 法实践
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
➢ 马加爵案件的判决结果表 明,我国法律对于极端暴 力犯罪行为采取了严厉的 惩罚措施。然而,这也引 发了对法律制度和司法实 践的进一步思考。如何在 保护社会安全和维护人权 之间取得平衡,如何在打 击犯罪和保障司法公正之 间取得平衡,这些都是我 们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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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防和干 预
犯罪预防和干预
马加爵案件表明, 对于类似的极端暴 力犯罪行为,预防 和干预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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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和社会应该加强 对大学生心理健康的 关注和投入,提供必 要的心理辅导和支持
议论—马加爵事件

议论—马加爵事件
2017-03-11科学在发展,时代在进步,我们作为一名新世纪的少年,将面临着更富有挑战性的问题—如何在当今社会上站稳阵脚,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不仅要求我们要有丰富的知识,还要有一个健康的心态。
要敢于面对挑战,面对困难,面对暂时的失败。
大学生马加爵事件向我们敲响了警钟。
马加爵作为一名农家子弟,经过十年寒窗苦读考入云南大学,是时代的骄子。
他家境贫寒,本应珍惜这美好的机会,可他却忽视了思想品德的教育,进入大学后,由于大学里的优秀人才太多,相比之下,自己处处就显得平庸了。
因此他自卑,性格孤僻,不思进取,仅仅是因为与同学打牌发生口角就气愤,想不开,一气之下就杀死同学4人,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这一事件给我们老师,家长,,学生的教育意义极大,让我们从中领悟到:我们的老师除了教会学生求知,还要教会做人,教师从历史社会课中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要树立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追求目标,此外,家长还要配合教师在教育中如何面对不公平,城乡差异,以及社会上种种物质的诱惑。
我作为一名学生,也要以此为戒,既要学好知识,又要拥有一个健康的心态,当我遇到困难时,要敢于面对,多参加一些有益的社会
公益活动,多交一些有益的朋友,与周围的人和睦相处,当自己失败的时候要正确对待,要有群体归属感,不要像古人所说: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
同学们,未来属于我们,在当今高科技飞速发展,富有挑战性的时代里,我们不但要努力学习,也要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这样,我们的人生才会有价值,有意义。
马加爵事件的启示和感想800字

马加爵事件的启示和感想800字马加爵事件的启示和感想近年来,马加爵事件在中国社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这起事件涉及到一名高级官员的腐败行为以及其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
马加爵事件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和反思,也引发了人们对腐败问题的深入思考。
首先,马加爵事件揭示了腐败现象在我国的严重性。
作为一名高级官员,马加爵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等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纪国法。
这起事件的曝光,让公众清晰地看到了腐败问题的危害性和对社会的深远影响。
腐败不仅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也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因此,我们要深刻认识到腐败问题的严重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遏制和惩治。
其次,马加爵事件告诉我们,反腐倡廉工作不能止步于表面。
腐败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社会关注的焦点,党中央高度重视反腐败工作,也取得了一系列积极成果。
然而,马加爵事件的发生再次提醒我们,反腐败工作不能松懈,不能止步于形式。
我们需要更加深入地开展反腐工作,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确保反腐败工作的持续深入。
再次,马加爵事件让我们认识到选人用人的重要性。
马加爵曾担任重要职务,但其贪腐行为却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这个事件再次提醒我们,不能只注重干部的政治表现和工作能力,而忽视其道德品质和廉洁作风。
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选拔机制和考核评价体系,注重从源头上抓好选人用人工作,确保干部队伍的清正廉洁。
最后,马加爵事件唤起了社会公众对腐败问题的警觉。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公众对腐败问题的关注度更高,对于违法腐败行为的揭露和举报更加积极。
这一事件的曝光,得到了广大网友和媒体的高度关注,形成了舆论的声势。
这对于推动反腐败工作的开展和促进社会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马加爵事件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和反思。
我们要深刻认识到腐败问题的严重性,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
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干部队伍的选拔和考核,注重道德品质和廉洁作风的培养。
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犯罪心理学案例分析————马加爵杀人案

(二)马加爵性格中的不良因素是其犯罪心理形成的“发 生器”。
马加爵不良性格因素:过分自尊与过分自卑、自小形成的内倾型性格
(三)被朊友抙弃,丧失精神依托,是马加爵犯罪心理恶化的“导 火绳”
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认为:尊重的需要属亍高层次的需要,而归属与爱的需要属亍较低层次的需 要,需要层次越低,满足需要的动机越强烈。
尊重(可以忍) 马加爵在自尊呾被他人尊重的需要得不满足时,他会
产生怨恨,并试图去改变这种状况。(练肌肉、喜欢动武、打篮球)但现实 并没有让他的需要得到满足,选择把自己 封闭 起来。
归属 (不可以忍) 在大学生活中,他仍有精神依托,那就是如他一样贫困
而又不怎么出色的同学如邵瑞杰等,他认为这些与他同处不受重视地位的同 学才是他真正的朊友,才是他可以依托的精神支柱。但案发前玩牌口角中被 刺激(“没想到你连玩牌都玩假,你为人太差了,难怩龚博过生日都不请 你……。”)内心极自尊又极自卑的马加爵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感到自 己的无助、失落,被遗弃感产生。积怨难忍,产生犯罪动机。
人类社会发展所经历的各阶段都存在利益倾向的差异,都存在获利阶层呾失利群体,都 存在大量的消极因素,而这些消极因素的存在,对个体来讲,它只是外在的东西,并 不会强加亍个人的心理之中,形成犯罪心理。犯罪心理学关亍犯罪心理形成的内化机 制也充分说明了,主体存在的不良心理因素(主要指性格中的不良因素)对外界消极 因素的选择性反映,是犯罪心理形成的主要原因。
马加爵案件的分析和思考

马加爵案件的分析和思考0991931 电子政务马燕茹“马家爵事件”虽然早已“既往矣”,但事件背后存在的各种社会问题却值得我们不断地推敲和反思.马加爵杀害四名同窗的原因及整个事件给社会带来的的思考与启示一直是人们普遍关注和分析的焦点。
确实,从依据刑法定罪量刑的角度看,该案在适用法律上并不存在困难,是一件普通的故意杀人罪案件;但是,从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角度看,大学生犯罪的原因是什么?谁来对事件负责?负什么责?又如何预防大学生犯罪?这样的问题虽然复杂,却应当是整个社会不得不认真反思的问题。
大学生是一个拥有知识和未来,充满朝气的群体,从犯罪人的社会分层来讲,大学生属于低犯罪率的群体。
尽管这样,就全国的情况看,近年来大学生犯罪的现象有逐渐增加的趋势,并且出现了一些震惊全国,令人难以相信是大学生实施的犯罪案件,要解释大学生犯罪的原因,有必要回顾一下犯罪学关于犯罪原因的理论。
19世纪末以来,关于犯罪原因的通说是实证学派的理论,认为犯罪是犯罪人个体的生物、心理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20世纪60~70年代出现的新古典学派认为,犯罪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本能的驱使下,权衡犯罪的风险与回报、成本与收益的基础上做出选择和决定的结果。
综合这两种理论来分析马加爵案件,可以看出大学生犯罪一般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文化适应的因素。
大学生进入大学后需要应对种种文化适应,面对陌生的同学、陌生的老师、陌生的知识、陌生的校园生活、陌生的城市(对农村学生和外省学生而言),如果不能消除这些陌生感,就会产生文化的不适应性,导致心理和行为异常。
二、文化交往与认同的因素。
同学之间的交往是大学生最经常的交往活动,由于家庭背景和成长环境的不同,同学之间会形成文化的差异,如果这种差异不能被他人认同或容忍,就会导致自卑、敌对、狂躁的心理,甚至出现由于文化冲突引起的迁怒于同学的越轨行为或犯罪行为。
三、不良行为的因素。
大学生的不良行为是指轻微的违法行为、违反校规的行为和有失道德的行为,实际上,不良行为在大学生身上普遍存在,并成为引起矛盾和冲突,诱发犯罪的导火索。
犯罪心理学视角下的“马案”再探

犯罪心理学视角下的“马案”再探马加爵案件至今已时隔6年之久,但马加爵这个响亮的名字时不时总是又萦绕在耳边,因为几乎每年都会有无数的马加爵追随者,为报复大学辅导员而奸杀女大学生的长沙同学李建强、2005年的“广州马家爵事件”、2007年云南大学张超碎尸案、以及现今的四川大学学生曾世杰杀人一案,这些无数的追随者让我们不得不质疑马杀人的真实原因,这一系列的马加爵门事件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是犯罪者个人问题,是法律的问题,是社会的问题还是教育的问题剥夺了这些蓬勃青年花样的青春。
笔者还希冀通过分析透视马案的真正动因,以求减少法律空白、教育以及社会的缺位。
标签:马加爵犯罪心理制度改革1 从潜移默化的心理变态历程窥视马加爵犯罪的真正动因不论何种犯罪从轻微到最残忍的都无外乎是犯罪者的心理因素状态,其所处的自然条件和其出生、生活或工作在其中的社会环境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从心理学上对暴力行为的理论及解释,要比那些以身体特征为根本的理论来得更为普遍,比那些简单的归因也来得科学。
1.1 早期家庭:健全的人格,脆弱的心灵人类个体的早期发展主要是受家庭环境的影响,这是因为,在这种社会中,孩子一生下来,头几年绝大多数时间都是生活在家中,家中成员是他们首先长期相处的人,与家中成员的联系、交往,则是他们所经历的最初的社会关系。
家庭内部的这种关系,是亲密的,强烈的,相对稳定的,特殊的和弥散的。
这就是家庭内的社会化对人来说往往最为有效和重要的原因。
马加爵出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宾州镇马二村这样一个小村子,正如他临刑前信中所写的一样“我们那个家虽然穷,但是大家互相关心,大家都感到很快乐,没有歧视和蔑视。
他的父母都是地地道道的农民,注定了他从小接受的都是比较正统甚至保守的教育,这也让他形成了一个朴实、善良、传统的观念。
马加爵农村的成长历程以及贫穷的家庭背景培养了马加爵的礼、义、廉、耻和爱心。
其次马加爵是家里最小的一个,不仅爸妈疼,哥姐也疼,他在家里的地位是他的哥哥姐姐所不能比拟的。
马加爵事件心得体会

马加爵事件心得体会马加爵事件详细的社会原因及启示或给你的感受急~做为一个大学生应该有一个良好的心态吧。
保持乐观开朗的人生观。
多去体谅别人,多站在别人的角度想想事情来让自己心情得到纾解。
同时做为一个学校要有可供学生抒发内心思想的平台,要做好学生的心理教育工作,要有一系列机制帮助有障碍的学生心理健康比身体健康更重要。
从老师和家长的眼光来看,马加爵确实是个懂事的好孩子。
但他们却忽略了他在心理上的成长。
学习成绩好,只能代表他智商和认知能力没有问题,并不代表他心理上也是成熟和健康的。
这是两码事。
心理健康的标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正常的心理状态,包括基本的认知能力、情绪自控和协调能力;其二是良好的社会交往能力,在与他人的相互作用中能体验到快乐和幸福;其三是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能在错综复杂的现实环境中游刃有余。
马加爵事件读后感外面正下雨,小小的,密密的,看着在房间外轻摇的叶子,忍不住想起马加爵,记得他事件刚发布时,还没有太大的反应,可现在却不自觉的痛心他,看了好几遍他的遗书,脑海是他让我感觉字字含血带泪的话语:他不想杀人,他不是坏人,他受尽了欺凌,是残酷的现实让他这样,周围的人都太无情太冷漠,给他的只有白眼和屈辱,而被关心的滋味他也许未曾领略过。
他有朋友吗他以为有,然而,最后他却发现那人是如此的虚伪与可恶,他也和别人一样歧视着自己…那一刻,他知道自己的人格尊严是彻底的一文不值,因为被世界抛弃被冷落加上自尊心被极度践踏,他选择了很极端的做法:杀害了几名同学·很多人都叫他杀人狂魔,可是要知道杀人那一刻他需要多大的胆量、他该是何等的愤怒…从昨晚开始到现在一直和朋友讨论着马加爵,几乎都说他该死、心理变态、神经病、脑不好、死了是好事…我无法理解他们的看法,只能拼命的说马加爵不坏,他们说我傻说我懂什么说我还小看不到事情本质,我不认同,对于马加爵我感到的是痛心,看着他的遗书,鼻子会酸,看着他的照片他的没钱买鞋子的情况我很震撼…马加爵穿过的最好的衣服是囚服;马加爵是个孝子,不忍父母伤心;马加爵偷偷做苦工却欺瞒父母说过得很好;马加爵在大冷天只能洗冷水澡;马加爵一天只能吃两个馒头马加爵受屈辱、歧视了;最后,马加爵杀人了,他受到社会无限的的谴责…可是要是在杀人前他能听到一句窝心的话、得到一点温暖,他还会那样做么我想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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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视角:马加爵案与恢复性司法根据新浪网4月9号报道,云南大学2.23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邵瑞杰、杨开红与唐学李家属,分别向昆明市中级法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对马加爵提出索赔,使此案中马加爵共被索赔82万余元。
其中该报道还具体列举了邵瑞杰、杨开红与唐学李家属要求赔偿的各项费用明细表。
在我们看来,这笔数额对于几名经历了20多个春夏秋冬并即将毕业的年轻大学生而言,这笔数额是远远不够的。
这笔数额所能涵盖的仅是物质和精神损失,但还不包括受害学生毕业后可产生的可期待利益,并且受害家庭在其成长过程中所付出的感情投资是永远无法用金钱予以衡量。
但是我们还必须面对的是一个更为窘迫的现状是马加爵本人及其家庭根本无力清偿这笔天文数字,我们可以用一贫如洗来描述马家的现状,正如我们所知道的马加爵是计划外生育的,当时还被罚了500元钱的超生费.这笔借来的钱,直到他考上高中才还完.因此,受害者家属要想获得这笔赔偿金几乎是不可能的,甚至与其说他们想获得这笔钱,不如说他们想通过自己的正当诉求在道义上谴责马加爵。
马案只有两种结局:其一、马加爵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被判决死刑。
那么向他提出的索赔将因他生命之消亡而灰飞烟灭。
就算判决支持了被害人父母的索赔,对于他们而言,判决将仅止于判决;其二、马加爵未被判死刑,他没有经济来源,他读大学靠的是助学贷款,这种权利的实现性有多大?即使这种假设之下民事赔偿不是镜中花水中月,也不是仅仅通过被害人父母的申请执行与法院的努力就可以实现的东西。
在这两种前提假设之下,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都必将是一份尴尬的判决,这不是法院在打法律的白条,期望假设能够不获死刑的马加爵快速改变一无所有的状况也近乎神话。
这种极有可能的结局比较起现在被渲染得沸沸扬扬的几十万元,让已痛失亲子的被害人家属来承受与面对,又岂止是别扭?这样我们的刑事司法就面临着一对尖锐的矛盾,即在杀人偿命公平的正义与受害家属的物质与精神损失得以弥补的合理又合法诉求同时得以实现。
而我们刑事司法模式中各种不同的价值如何在司法动态中达到平衡则无疑是其相互博弈的过程,而就目前的刑事法治模式而言,则根本不可能使得这个矛盾得以顺利地解决。
因为其所关注的重点放在了公众对犯罪的反应上,它只是在犯罪发生后才被动的介入,并通过给予犯罪人严厉的惩罚期望达到杀一儆百的作用,而不是放在确保公正的处理被害人和犯罪者方面,在现实生活中,刑事司法机关往往对社会上大量存在的犯罪隐患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却偏偏习惯于在犯罪发生之后露出狰狞的面目,这种逻辑的结论就必然导致被害人往往不能充分参与刑事诉讼程序,亦不能通过诉讼获得应有的物质精神补偿,进而形成二次被害.伴随着传统的司法机制在理论上面临困惑和实践中遭遇挫折,世界上(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在探索着一条与时俱进的全新刑事法治模式——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
当然以马加爵案如此恶性案件来阐释恢复性司法模式或许不够精当和适宜,但我想本案所折射出来的刑事司法思维现状,却足以引起我们高度的警惕了,从这个角度来说,恢复性司法便于我们不期而遇了。
本文以期通过对此制度生成与发展现状的总置评,以期提升我国刑事法治的实践水平,丰富我国刑事法学理论,为我国刑事法治模式的建构提供一个全新的分析框架与思考的视角。
[!--empirenews.page--] 恢复性司法最早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被用来描述当时在北美出现的被害人——犯罪人和解程序(victim offender reconciliation programs),而世界上最早的一个被害人——犯罪人调解程序出现在加拿大的安大略省的基奇纳。
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后果的非正式犯罪处理方法,其所强调的是赔偿和预防,而不是给予惩罚。
而所谓恢复性程序,是指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面对面的协商,并经过以专业人员或社区志愿者充当的中立的第三方的调解,促进当事人的沟通与交流,并确定犯罪发生之后的解决方案;所谓恢复性结果是指通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得到补偿,使被害人的受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当然在此理解的恢复性不能机械地界定为使事态恢复到犯罪发生之前的状态,事实上犯罪所造成的状态损害是全方面的其中就包括了人际关系方面,而恢复性司法的目标也不可能是一种理想的状态,而是要通过被害人、
犯罪人与社区成员之间的交流与对话,使得社区人际关系经过整合达到更为和谐、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纽带得以更加牢固的境界。
同时也使犯罪人通过积极得负责任的行为重新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并使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
可见,这一理论的思考的进路可以说是对传统的刑事司法思维定势的颠覆.其固然要关注犯罪人的已然之罪,这就是顾后,但其更加关注犯罪人以及一项具体犯罪中有利害关系的所有各方聚集在一起,共同决定如何消除这项犯罪的后果及其对未来的影响,这就是瞻前.这一理论思维的前提假设与传统的刑事司法完全不同,是完全不同的两条思考的进路,因此,其开出的治疗犯罪的药方也不完全相同。
传统的刑事法治将犯罪视为对国家的侵害,犯罪一旦发生了犯罪人便对国家欠了债,国家便通过刑事司法机关的追诉活动,使犯罪人接受刑罚的处罚,刑罚执行完毕后,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便不复存在。
其逻辑线索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而恢复性司法则认为犯罪就其本质而言,首先侵害的是被害人的权利,其次是社会的权利,最后才是国家的秩序,因此犯罪人的责任不应该是被动地接受刑罚地处罚,而是真正去面对被害人,了解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并通过赔偿、道歉等行为消除自己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其逻辑线索则与前者完全不同,是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在美国德州,甚至有的杀人案件的幸存者已经与被关在死囚牢的犯罪人进行了会面,从表面上看,这样做并无实际意义,但是,当被害人了解到犯罪人犯罪时的动机,接收犯罪人的道歉时,特别是当他们了解到犯罪人并非魔鬼一般的人时,只是在特殊的具体语境环境中在心理冲动下实施的不计后果的行为后,会更容易从受害的梦魇中摆脱出来,尽快恢复心理与情绪的稳定。
或许正因如此,受害人杨开红与唐学李家属提出的诉讼请求中就包括:要求马加爵当庭向杨开红的家人公开赔礼道歉,并说明杀害杨开红的动机及其理由。
也正如人们已经知道,马加爵出身贫困家庭,大约由于生存条件的限制,交际能力较差,在同学中间比较孤立,如他在警方审问中所说,以前我很想和他们融合在一起,我试着说一些笑话,但每次却招来他们的嘲笑.在此,我想说,马加爵没有扯谎,他说的是实话,同学们对他的评论也证实了这一点。
他的同学说,看其他同学幽默地开玩笑,他有时也想表现一番,结果往往弄巧成拙,反而让大家觉得他很可笑,情况越来越糟糕,不被别人接纳.马加爵心灵受到伤害之深是可想而知的。
在受审中,他反复地谈到了这一点:我觉得他们看不起我,他们老在背后说我,他们都说我很怪,把我的一些生活习惯、生活方式、甚至是一些隐私都说给别人听,让我感觉是完全暴露在别人眼里,别人都在嘲笑我,可能是因为我较穷,他强调,我觉得我太失败了!当我读到这样一些饱含血泪和痛苦与无奈的文字,心情格外沉重。
[!--empirenews.page--] 而对于犯罪人而言,正如澳大利亚学者john Braithwaite所言,无论其外表是多么冷酷的犯罪人,当他们看到自己的母亲在程序进行中失声痛哭时,都会因自己的行为而深感懊悔,或许其不曾在一群陌生人面前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但是当他面对一群自己熟悉的人时,当他听到来自自己最信任的人的劝告时,当他看到自己的亲人因自己的行为痛心疾首的时候,他便感受到道德的力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激发起向善的勇气和决心,恢复性司法正是基于笃信普通人的真实感受和真实的情感最能打动人,最能激发人的道德情感,提供一个当事人双方坦诚地交流的机会能使事情的是非曲直一目了然,这也是该项制度设计的宗旨之一。
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中,犯罪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包括道歉、金钱赔偿,为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劳务、社区服务等等。
与正规司法系统中的责任形式而言——刑罚相比,恢复性司法认为正是这样的司法系统将真正的受犯罪影响的人排斥在决策过程之外,这正是这套规训与惩罚机制的最大失败,这必然使得司法民主变成了一个空洞的口号,一幅没有灵魂的躯壳。
故此,恢复性司法强调减轻乃至消除被害人因犯罪所导致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使被害人尽快摆脱犯罪所带来的不良影响;通过犯罪人的劳动强化社区的价值观念,使社区成员看到犯罪人身上的积极潜力,并相信每一个人既便是一个犯过罪的人都可以作为积极的建设者为他人,为社会生活做出贡献;使犯罪人产生优越感,这种成就感越大,犯罪人再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少,通过劳动帮助犯罪人训练劳动
技能,增强其自食其力的动手能力,从而在犯罪人,被害人与社区成员之间营造一种相互信任的气氛。
据此我们是否可以想象一下不对马加爵执行死刑,而让其在一个特定的场所工作一个特定的时段内工作,毕竟他也是一个大学生,掌握一门技艺,可以为社会创造价值,或许他能够赚得82万,从而弥补受害者家属、社会以及国家的损失,这样的效果总比直接杀死他强,同时国家与社会为此所付出的代价也相对较小。
当然,至少现在,该项制度设计仍然是一项远未发展成熟的刑事司法理论和刑事司法体制,其的适用范围有明显的限制,除了对特别严重的犯罪不能适用外,正如本案。
恢复性程序的适用尚需以犯罪人认罪伏法和被害人、犯罪人同意为前提,对于否认对自己的有罪指控的犯罪人或者不接受恢复性司法的当事人,该制度便对其无能为力,而只能通过正轨司法系统处理,从这个角度来说,其冲量不过是一种正规司法体系的补充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