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土地流转制度的比较和借鉴

合集下载

国外监管农地流转市场的模式及启示

国外监管农地流转市场的模式及启示
地不 可分 割转让 ,只能 整体继 承 或 出让 。二是 国家 专 门设 自然 经济 导致 了国家干 预 经济 手段 的 多样性 和干 预 强度 的 立土地 事 务所 ,对 市场进 行监 管 。 同时 ,设立 土地 银行 。 严 格性 。同时 , 日本和 韩 国的 国 民能够 接 受国家 对市 场 的 土地在 市场 上 交易 以后还 要 经过 管理 机构 批准 ,否 则流 转 监 管 ,这 与 国民 的儒 家思 想传 统分 不开 。儒 家的 核心 思想 被视 为无效 。三是 政府作 为供 给者 对 土地 市场 进行 调控 。 就 是 大一 统 ,强调 中央 集 权 。这些 信仰 、 习俗和 社会 规范
聘请私人估价 公司 ,然后双方共 同到县政 府办理变更登记 手 地价 格上涨 起 到 了积极 作用 。其 中不少 方法直
续 ,以实现土地 产权 的转移 ,完成交 易。 但 是 ,私 人买 卖 土 地 的 一 切 活 动 都 必须 依 法 进 行 , 中国台湾等 国家和地 区所借鉴 。
美国 :自由式的政府监管
交 易许 可制 ,直接 控制 地价 水平 、调节 土地 利月 是 农地 交易 申报 制 , 目的是 控制 影响 农地市 场影
美 国是 自由市场 经济 国家 ,土地分 为私人所 有、联邦政 大 规模 土地 交易 。三 是农地 交 易监视 区制度 ,r
府所有 和州政府所有 三种。美 国农地市场是 在完全的市场 经 交易 申报制 的重 要补 充 ,主要用 于控 制规模 较 济 条件 下形成的 ,政府通过 经济手段和法制 手段管理农地流 易活 动 。四是空 闲地 制度 , 目的是防 止投 机性 目
日 和韩 国与美 国、英 国相 比 ,政 府 对市场 的监 管 更 本 律 规 定 。规 定 私 有 土 地 必 须 用 于 农业 ,不 准 用 于 非 农 用 加 带 有亚 洲 国家 的政 治和 文化 色彩 。 日本 和韩 国的封 建 主 途 。国家 有权 征购 弃耕和 劣耕 者 的土 地 。同时 还规 定 ,土 义和 中央 集权 的 历史要 比 欧美 国家 长 ,非 民主参 与政 治和 政府 对市场 的 监管 主要 有三 种方 式 :一是 制定 相关 法

国外土地流转研究与启示

国外土地流转研究与启示

国外土地流转研究与启示作者:张俊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09年第15期摘要:为了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世界各国都实行了一定的土地流转政策。

本文通过对美、英、日、法等国当前土地流转状况的对比研究分析,为我国的土地流转提供经验和借鉴。

关键词:土地流转;土地改革;土地产权中图分类号:F31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1145(2009)23-0065-02随着社会的发展,土地流转将成为必然的趋势,如何才能合理有效地进行土地流转呢?鉴于我国在这方面的经验相对缺乏,本文通过对国外部分国家的土地流转研究,得出一些启示,为我国的土地流转提供借鉴的经验。

一、美国土地流转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其短暂的历史决定了其土地制度演变时间。

从独立到20世纪30年代,美国执行的基本土地政策是以一定的方式将公有土地变为私有土地,20世纪30年代以后,则确立了以家庭农场制为主的土地制度,农场按所有关系可分为三类,纯自耕农场数量较多,但大多规模较小;纯租佃经营农场数量和面积都较少;而最主要的还是以自耕和租佃经营相结合的经营方式。

美国的土地市场是一种“准完全竞争性”市场,是在完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政府通过经济手段和法制手段管理土地交易。

美国的土地流转制度是建立在家庭农场制基础上,国家和农场主通过签订经济契约,实现对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进行有偿转让。

二、英国土地流转英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上,全部土地在法律上都归英王或国家所有;英王将土地分给功臣和国民,他们拥有的是土地保有权,即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土地的他项权由个人持有。

因而,英国能够进行自由流转的是地产权。

与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英国的政府干预和中央集权色彩相对较浓,其政府也十分强调通过政府干预实现社会公平。

在英国农业中,形成了一种新型阶级结构,地主—租赁农场主—农业工人,从而奠定了近代农业土地制度的基石。

国外土地流转制度及对我国启示

国外土地流转制度及对我国启示

国外土地流转制度及对我国启示国外农村土地产权边界明晰,市场调节流转,土地买卖和出租自由,流转方式有租佃制、自寻使用者出租、通过中介出租等,政府还采用法律政策,鼓励和引导家庭农场适度扩大经营规模。

因此,对正处于创新时期的中国土地制度,在实践中还应适当借鉴国外经验,以使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健康发展。

1国外土地流转概况政策举例1.1征用政策1.1.1美国的土地征用制度美国法律规定:政府因发展公共事业而征地,个人要做出让步,但是,政府必须提出需要征地的充分理由,以及不低于市场价格的足够补偿。

由于美国是典型的土地私有制国家,所以通过给予合理补偿来征用土地实际上就是购买土地,是一种市场行为。

美国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根据土地被征用时的市场价格为基准,加上土地可预期的未来价值,并充分考虑土地所有者的利益而加以补偿。

为了避免政府操纵征地过程,确定给农民的补偿一般通过独立的市场中介组织,如资产评估公司等对土地的价值进行评估。

在对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上,美国非常重视教育和职业培训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增强失地农民再就业的能力。

1.1.2英国的土地征用制度在英国,当议会确认土地的使用目的是有利于公众利益后,用地部门可以依法获得强制征用土地的权力。

法律规定只有法定机构才有有强制征地权,如地方政府或政府中负责经济振兴的部门。

在英国,征地拆迁户都会按照到其受损利益的市价为标准以及额外补偿做出的赔偿。

一般来说,征地拆迁户在此基础上,在《强制征购土地法》实施的第二个月,拆迁户可以得到10%的额外补偿。

征地农民的安置由征地部门与开发商通过谈判实现,通过重新安置拆迁户减少开发商赔偿金额,也使被征地拆迁户得到合理的补偿。

1.1.3日本的土地征用制度日本实施征地的主体资格必须得到建设大臣或者相应都道府县知事的批准,严格按照《土地收用法》、《河川法》等规定的公益性设施建设进行审批。

征地补偿金额为市场价格乘以物价变动修正率,征地必须在政府的严格监视下进行,双方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只有在正常交易受挫时才动用征用程序。

国外农村土地流转经验及启示

国外农村土地流转经验及启示

国外农村土地流转经验及启示作者:李珂,高晓巍来源:《农村-农业-农民·上半月》 2014年第12期李珂高晓巍日本:政府积极推动农协提供服务日本的土地流转主要通过买卖和租赁两种方式。

日本的农地改革和1952 年制定的《农地法》,不允许拥有土地的农户离开村落,凡是那些离村就职的农户必须出售他们所持有的土地;1962 年对《农地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开始允许农地出租和出售,但是,由于地价的不断上涨,阻碍了农地耕作权的让渡;1970 年和1982 年先后两次修改《农地法》,突破了土地占有和使用方面的限额,以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为中心内容,鼓励土地的租借和流转等;1980年日本政府颁布的《农用地利用增进法》对农地的有效流转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除此之外,日本还建立合作经济组织等中介机构,来促进农地的流转。

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地租借转让的桥梁,他们接收租出的农地,再将这些农地租给那些有需要的人们。

1993 年制定的有关法律规定,农地流动的方向主要是向“认定农业者”集中,并且那些认定农业者可以获得农地方面优惠的政策支持。

点评:在日本农地流转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政府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政府通过行政、立法等手段,培育了良好的农地流转的政策和法制环境,也为农地流转创造了良好的市场氛围。

另外,农民合作组织的产生和发展也发挥了其作为农地流转市场中介的作用。

日本农协的良好发展是各国农民组织发展中的一个比较典型例子。

它不仅促进了农民的合作,也成为了农地流转过程中最重要的媒介,加快了流转的速度,保证了流转的成功率,为农民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美国:产权边界清晰市场自由度高美国在20 世纪初确定了以家庭农场制为主的土地制度。

美国农村的土地有国有和私有两类,土地流转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出售国有土地,它通过出台一系列的法案,如《土地先购权法》《宅地法》来鼓励拓荒和土地的开发。

二是市场交易,如果要使用那些不属于自己的土地,都需要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

农村土地整治中国与美国的制度对比

农村土地整治中国与美国的制度对比

农村土地整治中国与美国的制度对比农村土地整治是指对农村土地进行规划、整合、整治和提升,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升级、农民收入增加和农村环境改善,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过程。

中国和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两个农业国家,在农村土地整治制度方面有着明显的差异。

本文将从土地权属、农民权益保护、政策与法律、决策制定等方面对中国和美国的农村土地整治制度进行对比。

一、土地权属在土地权属方面,中国的农村土地实行的是集体所有制,即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不允许流转。

而在美国,土地是私人所有制,农民可以自由买卖、租赁土地。

这种制度对比直接影响了土地整治的路径和效果。

二、农民权益保护在农民权益保护方面,中国政府通过政策和法律来保护农民的利益,确保他们在土地整治中得到合理补偿,并享有农村土地增值收益。

比如,农村土地征收实行“先补偿、后征收”,农民可以获得土地被征收前的补偿费用。

而在美国,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更多保护,他们可以通过私人合同、土地租赁等来确保自己的权益。

三、政策与法律中国农村土地整治侧重于政府主导的规划和实施,通过土地征收与转让等手段,推动农村土地的集约化和规模化。

政府会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励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中经营。

而在美国,农村土地整治更加市场化,政府的作用较小,主要依靠市场规则来调节土地的流转和使用。

四、决策制定中国农村土地整治是由政府主导,政府下发的命令和指示对土地整治起到了重要作用。

各个层级的政府部门会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制定相应的农村土地整治方案。

而在美国,农村土地整治的决策制定主要由土地所有者、农民和相关行业组织决定,政府的作用相对较小。

综上所述,中国和美国在农村土地整治制度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中国农村土地整治注重政府的引导和调控,通过政策和法律保障农民的权益,推动土地的流转和集约化。

而美国则更加市场化,重视土地所有者和农民的自主决策,依靠市场规则来调节土地的使用和流转。

不同的制度有利有弊,通过比较和借鉴,可以从对方的经验中汲取教训,提高农村土地整治的效率和质量。

国外土地登记制度的比较考察及对我国的借鉴

国外土地登记制度的比较考察及对我国的借鉴
法证明。
英 国主要是以权 利登 记为 主, 但在改 革过程 中学习 了托伦斯
的状 态。这种制度后被意大利 、 比利时 、 西班牙、 葡萄牙等 国采 用。 特 点如 下 : 1 . 土地权利事项 变更采 意思主 义。“ 意思 主义 ” 就 是依 当事 人 的合意产生法律效力 。即只要当事人 间意思一致 , 订立契约 , 即 可发生物权变动 的效力 , 并不 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但未经登记 , 则 不得对抗第三人 。 2 . 土地登记主要是形式 审查主义 。形 式审查 主义具 有快捷 、 效率高 等优点 。法 国土地登记 只进行形 式上 的审查 , 如 申请登 记 的手续完备 , 即依据契约 内容记 载在登记 簿上 。契约 上所载权 利 事项有无瑕疵 , 则不 予 过 问 。
国外 土 地 登 记制 度 的 比较 考 察 及 对 我 国的 借 鉴
张 渭
( 西安财经学院法学院 7 1 0 0 6 1 )
【 摘 要】 土 地登记 是不 动产登 记的 基础 与核 心 , 登记 是 土地 权利 公 示
公信 的 重要方 式 , 土地 登记 制度 是 土地 资 源优 化 配置 的 重要 保证 。通
( 三) 英国
土地是最重要 、 最基 础的不动产 , 土 地登记也 是最重 要 、 最 基 础的不动产登记 。成熟的土地登记制度 能够 以简明易懂 的方式来 描述冗长 复杂的 国家 法律和相关政 策 ; 能 够使 合法土地所 有权和 其他权利得 以保 障并及 时更新 记 载与该 财产 相关 的最新 官方 记 录, 从而具有确定性 和权威性 , 以此来 为土地权利变更转移 提供 合

德 国采用权利登记制 。即未经登记 于政府设置公簿 的土地权 利取得或变更不发生效力 。不 但不能对 抗第三人 , 即使 是 当事 人 之 间在法律上也不发生物 权变动 的效力。这种 制度首创 于德 国 , 瑞士 、 荷兰、 捷克 、 南斯拉夫 、 奥地利 、 匈牙利 、 埃及等也采用 。其 特

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农地流转制度及其启示与借鉴

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农地流转制度及其启示与借鉴

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农地流转制度及其启示与借鉴陈利冬要素要发挥最大效用,实现市场配置最优,前提之一是要完全流动。

土地要素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发挥其生产力作用所必需%&’。

我国农村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如果主导农业产业的发展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土地要素不能流动,那么其利用效率肯定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

在国外,土地流转被称作是“买卖、租赁、抵押”等土地交易。

而在我国,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一、发达国家的农地流转制度(一)美国美国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典型的土地私有制国家,其大部分土地为私人企业和个人所占有。

美国土地经营基本单位是家庭农场。

目前,美国农地所有权的状况,按农场所有关系可分为四类:一是土地完全归农场主所有的业主农场,这类农场数目较多,但规模大多较小;二是部分土地为农场主所有,部分土地为农场主租用的部分业主所有,这类农场面积、规模都占主导地位;三是土地全部租用的农场,这类农场的数量和面积,以及规模大小都不占主导地位;四是雇佣经理人经营的农场,经理人经营的农场也就是指土地所有者委托经理人雇佣劳动力代为经营的农场,这类农场占有一定比例。

其特点如下:&(稳定而有保障的土地私有权。

在美国,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掌握在国家手中,其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大部分由农场主掌握。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一般不涉及土地的所有权,而大多是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的有偿转让。

土地所有者有土地收益和土地处分的权利。

同时,土地所有者在土地转让、租赁、抵押、继承等方面具备完全不受干扰和侵犯的权利。

"(农地买卖和出租自由。

美国的农地买卖和出租很自由,土地转让的方式主要是租赁制,拥有土地而不自己经营的人找使用者或通过中介出租。

出租的形式主要有固定地租和分成地租两种,分成地租是指农场主从土地所有者那里租得土地及其它生产资料,作物收获后按很高的比例同地主分成,买卖或出租的价格由交易双方协议采取某种方式确定。

美国、日本农地流转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日本农地流转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手 段 的 运 用 , 农 地 使 用 权流 转 创 造 社会 条件 , 为 以达 到促 进农 地
退 自如 , 险小; 国家政策让土地所 有者长期有所受益 , 风 ② 农户
不愿放弃土地 ; ③土地升值预期和保护家业的价值观念 的作用 。
12 农 场 规 模 的不 断 扩 大 与 土地 自由流 转 相 关 _
问题 探 讨
农 经 与 村 济 科技2 8 第1卷 1 总 0期) 0 年 9 第1期( 第2 0 9
美国 日本农地流转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刘 玉 荣
( 安徽 财 经大 学 国际经 济 贸易学 院 , 安徽
【 要】 摘 本文 以美国、 日本 为例 , 分析 其土地 流转 的做 法, 比
【 关键词】 农地流转 ; 包权 ; 承 中介组织
时 , 日本 的农 业 人 口 已从 14 9 6年 的 占 5 %降 到 了 1 6 年 的 只 0 91
1 美、 日农 地 流 转 的 相 似 分 析
11 农村 土地 的 权 属 问题 明 晰 、 . 完整 美 国、 日本 土 地 制 度 均属 土地 私 有 制 . 构 成 了美 日农 业 的 它
自由买 卖 的 制度 , 此 战后 农 场 规 模 扩 大 比 较迅 速 。 因
表 1战后美日农场平均规模的变动趋势 单位:hI ’ 2
1 45 9

1 5 95
1 65 9
17 95
1 8 95
对 日本来 说 , 协 起 着 主 导作 用 。 农
美 国
日本 0
较 了两 国在 土地 流 转 制度 方 面存 在 的异 同之 处 .提 出 了对 我 国 新 农 村 建设 进 程 中土 地 流 转发 展 具 有借 鉴 意 义 的 启 示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外土地流转制度的比较和借鉴史志强摘要:土地流转制度是土地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具有历史性、经济性、政治性及法律性。

文章介绍了国外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关的土地流转制度,认为土地流转都要受到国家的政策管制,并注意保护农民的权益,并据此探讨了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流转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土地流转;农民权益;国家管制;市场中图分类号:F3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1569(2009)02-0067-05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5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6,标志着我国农村改革进一步深化,尤其使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有的人高兴,认为土地流转势必带来农村的经济繁荣,/加快农地使用权流转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0;¹有的人担忧,认为土地流转可能导致农村社会的不稳,农民现有权益的丧失,农村经济的衰退和社会的不稳定。

º其实,土地流转是土地制度中一个十分常见的现象,是农业生产力水平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

笔者认为,英、日、法、美等国家的农业都进入到了现代化,土地流转也是他们曾经面对和正在面对的问题,他们关于土地流转的制度和政策可以或多或少为我们提供一些经验和借鉴。

一、土地流转的含义土地流转制度是土地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土地制度的不同,土地流转的含义也不一样。

一般来讲,土地流转是指权利主体把土地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主体的行为。

根据土地流转的范围不同,人们对土地流转的理解有所不同。

土地流转有两个范围:一是土地流转在农业内部发生;二是土地从农业外部发生。

土地流转在农业内部发生,主要是指土地在不同的耕种者之间流转,土地的用途没有改变。

人们通常将这个范围内的土地流转称为狭义的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在农业外部发生,主要是指土地从农业转变为非农用及其之后的土地交易。

这两个范围的土地流转加在一起就是人们所说的广义上的土地流转。

实际上,无论是从哪个范围内来讲,判断土地流转是否实现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看土地权利的主体是否改变。

如果发生了改变,我们就可以看作是发生了土地流转。

作者简介:史志强,河北大学中国乡村建设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二、发达国家对土地流转的制度性规定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实现了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土地制度都臻于完善,在土地流转方面也都具有相当丰富的经验,对他们的制度进行考察,从中发现一些可供我们借鉴的东西,无疑对完善我国土地流转制度有着很大的帮助。

基于此,笔者选取了发达国家中比较典型的英国、日本、法国和美国的土地制度及其流转模式作为研究的对象。

(一)土地流转制度与所有权的关系土地所有权作为土地权利的基础性概念,对土地权利体系的存在和发展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一般来讲,只有掌握了土地所有权才能真正享有对土地的支配权和受益权。

因此,关于土地所有权主体的问题一直是土地流转中讨论的焦点,对此,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真正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在我国土地流转中,关于土地所有权主体的问题基本上有三种观点,即土地国家所有、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私人所有。

»这三种观点各持一词,各说利弊。

但是,从英、日、法、美等四个国家来看,尽管各个国家的土地流转制度不尽相同,但是在土地权利方面却有着共同之处,他们都将土地权利制度的重心由土地的归属转移到土地的利用上,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对土地所有制性质的讨论,而是将关注的焦点转移到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与土地收益的分配公平上。

/如果土地所有权是一级权利,而土地的用益和担保等权利为二级权利,各国立法更加注重二级权利的设定;在讨论土地使用和土地价值的公平、效率等问题时,也主要集中在土地二级权利上。

0¼比如英国,在法律上来讲,英国的全部土地都归英王或国家所有,因此,一般居民没有土地的所有权。

英王将土地分给功臣和国民,他们拥有的是土地保有权。

英国真正的土地权利为不同形式的土地保有权。

为确保土地利用效益,不同形式的土地保有权在总体上只是年限不同,在基本权利上是相同的。

土地保有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自由保有权,一般以契约或居住、耕作使用等形式为基础确定,在他人土地上居住或使用12年,土地视为使用者保有。

另一种是租用保有权,它具有一定的期限,大部分依协议而产生。

英国土地所有权制度虽然简单,却很完整。

其基本原则是:以利用定归属,重视保护土地的动态利用,其保护土地权益的次序为租用保有权)自由保有权)土地所有权,即侧重保护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这样做的目的是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实现土地的持续利用。

½从世界范围来看,土地使用权的强化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世界上不同国家土地制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因此,过多的讨论土地所有权主体是谁意义不大,讨论土地所有权的关键还在于如何界定土地流转中各主体的权利分配,以实现土地的高效率使用和土地收益的分配公平。

(二)土地流转制度与国家的关系土地流转具有政治性,国家在土地流转制度的制定和土地流转的实践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土地是一种公共资源,土地的流转涉及到公众的切身利益,而国家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国家享有对土地的管理权和规划权。

从英、日、法、美等四国的土地流转情况来看,国家对土地流转都有着强有力的管理和控制。

英国的/土地开发权国有化0将土地开发的权力牢牢掌握在了政府手中。

在土地开发权国有化的规定下,英国通过强制购买的方式可以将土地收归国有,这与我国的征地制度较为类似。

日本对土地流转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国家法律来完成的,日本先后颁布了5农地法6、5农用地利用增进法6、5农促法6等法律对土地流转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根据土地流转的现实情况不断改进和完善现有法律。

¾法国政府对本国的土地流转也采取了积极干预的政策和措施,比如建立/土地整治与农村安置公司0。

这是一种不以赢利为目的、由国家代表实施监督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作用在于购买土地,经过整治后转让给需要土地的农民,便于发展中等类型的家庭农场。

农民在出卖土地时,必须通知土地整治公司,如果土地整治公司认为买卖不合理,它就会提出收购农民的土地,如果农民坚持要卖土地,那么土地整治公司具有优先购买权。

另外,政府对中等规模的农场在土地购买、贷款和税收上给予优惠,中等农场对土地有优先购买权。

¿美国对土地流转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其发达的市场和权责明确的交易秩序和原则来进行的,无论是政府还是个人,要使用不属于自己的土地都通过购买或租赁获得。

À可见,即使是在私有制的国家里,土地流转也不是完全自由的,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涉,土地流转必须按照国家的制度规定进行,国家的介入有利于对土地流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一方面可以防止土地兼并现象的产生,另一方面,还可以提高土地流转的规划程度,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三)农民权利的保护和利益的补偿机制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对农民的权利进行保护,保证土地流转双方利益分配的公平是土地流转的核心内容。

在保护农民权利方面,英、日、法、美等四国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

英国对农民权利的保护主要是侧重于对失地农民的利益补偿。

英国的土地补偿及收益分配机制是相当规范和完善的。

1967年修订的5农业法6规定:合并小农场,政府提供所需费用的50%,对愿意放弃经营的小农场主可以发给2000英镑以下的补助金,或者每年发给不超过275英镑的终身年金。

为了实施土地开发权国有化而进行国家强制购买时,政府必须向丧失开发权的土地所有者支付补偿金。

另外,英国还建立了土地开发利益回馈社会制度。

Á日本主要侧重于土地流转过程中对农民权利的保护。

一方面,建立合作经济组织等中介机构,为农民进行土地流转提供了平台,而且规定对农民10年租金一次性付清,农民租种组织的土地租金10年分期付清,这一规定充分考虑到了农民的利益。

另一方面,建立了认定农业者制度,这一制度保证了耕地在农民之间的流转,有利于防止耕地的减少和农民的大量失业,使得土地向种田能手流转,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Â法国对农民利益的保护也是侧重于保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改变。

对年老农民发放终生养老金,以保证他们离开土地后的生活。

法律规定私有土地一定用于农业,不准弃耕、劣耕和在耕地上搞建筑。

对于弃耕和劣耕的土地,国家有权征购,提高土地税或让其出租。

规定土地转让不可分割,只准整体继承或出让。

l v这些规定保证了农地农用和土地的规模经营。

另外,法国设有土地事务所和土地银行,为农民进行土地流转提供便利。

美国的土地所有者的保护主要是保证其土地所有权不受侵犯。

如联邦政府为了国家和社会公益事业兴建铁路、公路及其它基础设施,需要占用州属公有土地或私人土地,就必须通过购买、交换或捐赠来获得各种土地上的权益。

土地所有者有土地收益分配和处分的权利,土地收益除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交纳较固定的土地税、农产品销售所得税、房产税外,没有任何其他税费。

同时,土地所有者在土地转让、租赁、抵押、继承等各方面也都具备完全不受干扰和侵犯的权利。

l w只有实现了对农民的保护和利益的公平分配,土地流转才是公平的,才能够顺利的发展下去。

从一定意义上讲,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和利益补偿是土地流转的核心内容。

(四)土地交易制度土地流转从根本上来讲是一种交易行为,既然是交易就必然要求市场的出现,因此,通过土地交易市场实现土地的流转是发展的趋势,也是土地流转的本质要求。

所以,建立一个完善的土地交易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外的经验也为我们证明了这一点。

比如,法国的土地整治与农村安置公司、土地事务所和土地银行的设立就是为了实现土地的合理和有序的交易;日本的合作经济组织从本质上来讲也是一个进行土地交易的机构。

美国由于其土地产权清晰,因此,土地的交易制度是最完善的,土地市场也最发达。

美国的农地买卖和出租均很自由,土地转让的主要方式是租佃制,拥有土地而不自己经营的人自找使用者出租,或通过中介出租。

出租的形式主要有固定地租和分成地租两种,买卖或出租的价格由交易双方协议采取某种方式确定。

可见,实现土地流转的正常化和有序化必须要有完善的土地交易制度,将土地流转纳入市场化的轨道是土地流转的必然趋势。

英、日、法、美四国的土地流转制度虽然各有特色,但是都有其成功之处,对我国土地流转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启发,有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三、关于我国土地流转制度的若干政策建议国外各国土地流转的经验告诉我们,土地流转并不是完全自由的,是受国家制度和法律规范的。

因此,规范我国的土地流转首先就是要从制度层面入手,通过制度的设计来实现土地流转的正常发展。

对于如何制定和完善我国的土地流转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建议:1.尊重土地流转规律,不得阻碍,也不得冒进。

首先,我们要尊重土地流转的历史规律,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是一个历史的过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