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停车场(库)配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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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2.1.11因维修等原因需临时停用或部分停用的,须事先报告本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特殊情况必须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的,须经本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报经本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并相应另建停车场。另建的停车场面积不得小于原停车场的面积,并应保持合理的服务半径。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
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专停车库(场)出入口,应和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以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
配建的停车库(场)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公共建筑和停车库(场)的平面设计,必须按本规则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标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车位、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等设施。
()()
式中:——候客车道长;()
——核定总停车数;≥。
大型的旅馆、饭店、娱乐场所、办公、超市、商场、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在主体建筑人流主出入口处(基地内)设置不少于个以上专用的出租车候客位。
当停车数大于等于辆时,车辆上下客人流处与基地出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城市中心区内的配建机动车停车库(场),地面包括首层平面停车位不宜小于总停车数的,城市一般地区不宜小于总停车数的。
2.1.8停车场的设计方案,须报本市、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并应征得本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停车场建成后,须经本市、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2.1.9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规则》要求建设配建停车场的,经本市、县公安交通管理局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面积,但不宜超过要求的。同时必须按少建的停车场面积,向本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交纳停车场建设差额费。差额费上缴市、县财政,用于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差额费标准,由本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公安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实用标准汇总情况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实用标准汇总情况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Parking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目录:一、北京市标准二、上海市标准三、天津市标准四、重庆市标准五、浙江省标准六、山东省标准七、南京市标准八、长沙市标准九、沈阳市标准十、哈尔滨市标准一、北京市标准依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5.2.2 机动车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2).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2)旅馆中的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3)餐饮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

(4)商场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二类指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的商场。

(5)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3000座位的体育馆。

(6)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80%计算。

7.1.2 布局要求4.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的有关规定。

(3)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二、上海市标准依据《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9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70、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以下规定:机动车类:小型车为1.0。

三亚停车配建指标体系

三亚停车配建指标体系

三亚停车配建指标体系(建议值)用地性质分类单位严格控制区适度控制区协调发展区住宅甲类居住小区(多、高层)车位/户0.6-0.7 0.7-0.8 0.8-0.9 乙类居住小区(别墅式)车位/户 1.0-1.2 1.2-1.5 2.0 办公市机关、主要外贸、金融、合资企业办公楼车位/100㎡建筑面积0.8 0.9 1.0 普通办公、写字楼车位/100㎡建筑面积0.3-0.4 0.4-0.5 0.5-0.6商业、餐饮、酒店普通旅馆(招待所)车位/客房0.20.20.2 中高档旅馆(宾馆、招待所)车位/客房0.2-0.3 0.3-0.4 0.4-0.5 商业大楼、商业区、大型超市车位/100㎡建筑面积0.4-0.6 0.6-0.8 0.8-1.0 肉菜、农贸市场车位/100㎡建筑面积0.3-0.4 - 0.4-0.6 饭店、酒家、茶楼、歌舞厅车位/100㎡建筑面积0.6-0.8 0.8-1.0 1.0-1.5医疗、教育医院车位/100㎡建筑面积0.3-0.40.4-0.60.6-0.8中小学车位/100师生0.4-0.5 0.4-0.5 0.5-0.6 中专、职校车位/100师生0.6-0.8 0.6-0.8 0.8-1.0文化设施影剧院车位/100座位 2.0-3.0 3.0-4.0 4.0-5.0 展览馆、图书馆车位/100㎡建筑面积0.5-0.6 0.6-0.8 0.8-1.0体育场馆车位/100座位 2.0-2.6 2.6-3.4 3.4-4.0 景区旅游区、度假区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8.0-10.0 10.0-11.0 10.0-12.0 城市公园、游乐场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2.0-2.4 2.4-2.7 2.7-3.0旅游(游览)码头车位/千名旅客设计量8.0-10.0 10.0-12.0 -交通枢纽汽车站车位/千名旅客设计量- - 3.0-4.0火车站 3.0-4.0机场车位/千名旅客设计量- - 4.0-5.0客运码头车位/千名旅客设计量 6.0-8.0 8.0-10.0 - 工业厂房车位/100㎡建筑面积- - 0.3-0.4仓库车位/100㎡建筑面积- - 0.05。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DGJ08-7-2006
5.1.1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下表规定。

5.1.2
停车库(场)停车位的设置,应以小型车为计算标准,其他车型停车位不应超过核定总停车位的10%。

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的大型车停车位不应小于总停车位的2%。

注:中心城外汽车旅馆泊位标准应增加30%倍。

注:1.饭店指餐馆、酒店等;
2.桑拿、健身参照本表执行。

注:1.建筑面积小于500㎡的小型商店、便利店可不配建停车位;
2.对商业建筑面积无法标定的,按营业面积加30%计。

体育场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2.其中大型车停车位比例按照交通影响分析来确定。

注:图书馆停车位参照影剧院停车位指标执行。

注:博物馆、会议中心停车位参照展览馆停车位指标执行。

注:带*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

住宅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见下表。

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见下表。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DBJ/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批准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本规范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济南市解放路9号,邮编: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主要起草人:李力柴宝贵齐鹏扈宁吴建张郭艳刘涛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一般规定 34 配建停车位指标 5本规范用词说明 10条文说明. 11TABLAE OF 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34 Parking requirement system 5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0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1 总则1.1 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三亚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三亚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三亚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1. 总则为规范三亚市停车场建设及其管理行为,维护市民停车权益,促进城市交通有序和谐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2. 建设准则2.1 停车场选址停车场选址应考虑周边建筑物与道路的用地性质,交通流量、密度、交通组织能力,以及停车场可周边道路接驳性、公共交通便捷程度等因素,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要求。

2.2 建筑规范停车场的建筑规范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建筑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要求,同时要注重停车场内光线、通风、防盗等安全问题。

2.3 设备标准停车场的设备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停车场设施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位数、智能停车系统、停车场灯光亮度、安全出入口等。

2.4 安全防范停车场应具备完备的安全防范措施,设有完善的监控、门禁等设备,并有专业的管理人员进行巡查,确保车主的车辆和人身安全。

2.5 环境保护停车场建设需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应该在设计之初就考虑环境影响,并采取措施,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3. 管理细则3.1 停车费用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停车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不得在停车费用以外收取任何费用。

3.2 服务质量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做好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创造公平、公正、诚信的服务环境,避免因过错造成车主的损失。

3.3 维护秩序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停车场内秩序,防止乱停乱放,保障车主停车需要,并及时应对停车场内紧急事件。

3.4 防止乱收费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收取停车费用,坚决防止乱收费、加收费用等违规行为,各收费员不得私自收费,应当集中统一收取。

3.5 处理投诉停车场管理人员应根据规定妥善处理车主投诉,及时调查处理,使车主得到及时、公正、公平的解决,及时反映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4. 处罚规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人员涉嫌犯罪行为,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 附则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不符合的地方,可随时修改完善。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0•【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3.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3月2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二件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三章城市桥涵设施管理第四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五章城市防洪设施管理第六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保持设施完好,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第三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

水务、规划、燃气、公安、电力、电信、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设施必须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适度超前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工程,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并必须经过规划部门审批。

第五条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

第六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工程的监督管理。

工程竣工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将竣工工程的图纸、文件、技术资料装订成册,存入城市建设档案馆备查。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

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 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表2.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1、√允许设置2、×不允许设置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第八条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渡假胜地,东海岸、海口核心滨海区(含海甸岛、新埠岛)、西海岸的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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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程建设标准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停车场(库)配建标准主编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实施日期:年月日2012 海南1 总则l.0.l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改造城市静态交通环境,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城市当前和今后的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城镇以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

旅游度假区和人口超过2万的乡镇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设置,必须合理配置、方便使用、保障交通安全,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1.0.4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应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宜采用地下、停车楼、立体停车库等立体停车设施。

1.0.5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术语2.0.1 建筑工程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泛指城镇规划区内各种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2.0.2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

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建筑等。

2.0.3 机动车motorized vehicle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摩托车停车位纳入非机动车停车位计算)2.0.4非机动车 non-motorized vehicle指以人力驱动上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0.5 停车场parking area供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露天停车场地。

2.0.6 停车库parking garage供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有建、构筑物的包括封闭、敞开的单层、多层、底层及地下车库。

3 一般规定3.0.1 新建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本标准要求设置停车场(库)。

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应按本标准的要求配建停车场(库),原建筑物配建不足部分应在改扩建工程中按不足车位的50%补建。

(本标准不包括总体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暂不列入本标准规定范围,但应在项目报建时,有规划、建筑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程可行性确定停车位配置要求。

3.0.2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

核算车位时,应将其他车型车辆按表3.0.2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小型汽车或者自行车的车位,核算车位总指标。

表3.0.2设计用标准车型外廓尺寸及各类车型换算系数表注:1.三轮摩托车可按微型车尺寸计算;2.二轮摩托车停放按非机动车管理。

3.0.3 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体,各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满足配建停车场(库)总指标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对分期建设的建筑群体应先建或等比例建设停车场(库)。

3.0.4 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设施可以采用地面停车、地下车库和立体停车楼等多种形式。

严禁占用规划批准的城市绿地、道路用地做停车场,但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在绿地下面设置地下停车库。

4 配建指标4.1 区域分级原则4.1.1 本标准按照分级分区的原则,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实施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Ⅰ类区域包括海口、三亚;Ⅱ类区域包括琼海、文昌、万宁、儋州、东方等城市;Ⅲ类区域包括五指山、陵水、定安、屯昌、琼中、保亭、澄迈、临高、白沙、昌江、乐东以及洋浦经济开发区。

旅游度假区和人口超过2万的乡镇应参照Ⅲ类区域执行(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2 分类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最低标准4.2.1 住宅类建设项目根据住宅建筑面积分为五类,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表4.2.1 住宅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注:1、访客停车位应设置在小区主入口附近,且停车位数量应不少于总车位的7%;2、地面停车位宜按总停车位的10%-15%配置,设置大型立体停车库的除外。

4.2.2 办公类建设项目分为行政办公和其他办公两类,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 办公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注:工厂办公区其配建停车设施可在工厂用地范围内统一集中设置。

4.2.3 商业类建设项目分为普通商业、大型超市和综合市场、批发市场三类,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2.3的规定。

表4.2.3 商业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4.2.4 旅馆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 4.2.4的规定。

表4.2.4 旅馆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注:1.酒店型公寓、快捷酒店执行三星及三星以上建筑配建标准;2.带星号的表示五星级酒店应取的最低值。

4.2.5 餐饮、娱乐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表4.2.5 餐饮、娱乐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4.2.6 医院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 4.2.6的规定。

表4.2.6 医院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注:带星号的表示省级医院、三甲级医院应取的最低值。

4.2.7 博览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 4.2.7的规定。

表4.2.7博览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4.2.8 游览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 4.2.8的规定。

表4.2.8游览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续表4.2.9体育场(馆)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表4.2.9体育场(馆)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注:1.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15000座的体育场和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2.二类体育场馆指小于或等于15000座的体育场和小于或等于4000座的体育馆。

4.2.10影剧院、会议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2.10的规定。

表4.2.10 影剧院、会议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注:带星号的表示省级歌剧院应配置的最低标准。

4.2.11 未列入以上分类建筑项目的配建停车车位,可根据停车的实际需要,参照执行。

4.3 建设项目特殊车辆停车位配置要求4.3.1 办公类、商业类、餐饮、娱乐类、旅馆类建设项目应在项目内部道路上设置装卸车位供货物出入,并符合下列要求:办公类建设项目每1 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

当装卸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30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

商业、餐饮、娱乐类建设项目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不足5000平方米的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

当装卸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20000平方米设置一个装卸车位。

旅馆类建设项目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

当装卸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20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

装卸车位尺寸应不小于4米x8米,装卸车位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设置。

4.3.2 旅馆类、商业类、餐饮、娱乐类、办公类、医院类建设项目和住宅类建设项目应在项目内部主体建筑人流出入口附近设置专用出租车候客区,并符合下列要求:办公类建设项目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不足5000平方米的按一个出租车车位设置。

当出租车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30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

商业、餐饮、娱乐类建设项目每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不足2000平方米的按一个出租车车位设置。

当出租车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20000平方米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

旅馆类建设项目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不足3000平方米的按一个出租车车位设置。

当出租车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

医院类建设项目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不足3000平方米的按一个出租车车位设置。

当出租车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

住宅类建设项目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一个出租车车位设置。

当出租车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30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

4.3.3 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应在急诊区入口前设置救护车位。

有接送学生上学、放学需求的幼儿园、小学等教育设施,应在项目地块红线范围内设置一定面积的临时停车场。

4.3.4 旅馆类、博览类、游览类和体育场(馆)类建设项目应结合需求设置大型客车停车位。

4.4 补充说明4.4.1本标准中的建筑面积指建设项目功能实际使用面积,不含项目配套的停车场、设备间、楼梯间等建筑面积。

4.4.2 综合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

建设项目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4.4.3 城市交通设施类建设项目以及在城市中心区或交通敏感的区域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以上,在中心区外围的市区或交通项目宽松的地区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标准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进行初步确定,报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4.4.4 考虑到全省各城市之间存在着城市规模、发展阶段、城市交通政策以及建设项目所处区位条件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各城市(尤其是大城市)可在本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5 停车场(库)规划设计5.1 停车场(库)平面布局5.1.1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设置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并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

遇特殊情况,可设置在建设项目用地外200米范围内,但应通过专用人行设施与建设项目连接。

5.1.2 城市道路同侧相邻建设的两宗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因建设用地较小,单独设置配建停车场 (库)难以达到规范要求的,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配建停车场 (库)。

5.1.3 单个商业建筑规模较小但密集的商业文化街和商业步行街等地区可采用集中配建与分散配建相结合的原则配建停车场(库)。

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宜按照分区就近布置原则,分散安排停车场(库)。

5.1.4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平面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设置交通标志和施划交通标线,指明场内通道、停车车位和出入口交通组织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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