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重点整理
环境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

环境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1.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律,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
-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污染者负责、资源节约、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政府主导等。
- 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了污染物排放的限制和排放许可制度,对环境损害的修复和污染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2.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中国专门针对大气污染问题制定的法律法规。
- 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了大气污染的防治目标和责任主体,强调减排、节能和优化能源结构的重要性。
- 大气污染防治法还规定了大气污染的监测、评估和治理措施,包括建立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和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
3.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中国专门针对水污染问题制定的法律法规。
- 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水污染的防治目标和责任主体,强调保护水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和治理水污染的重要性。
- 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了水污染的监测、评估和治理措施,包括建立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和采取治理措施保护水环境等。
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中国专门针对固体废物污染问题制定的法律法规。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和处置要求,强调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还规定了固体废物的监测、评估和治理措施,包括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和推行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等。
5.生态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律,综合了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
- 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任务,包括保护生态环境、恢复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等。
- 生态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划定和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等。
以上是环境法律法规的一些知识点总结,希望对您有帮助。
环境法重点整理

环境法重点1环境资源法:环境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资源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其目的是为了确认、建立和保护符合生态规律的环境资源法律秩序,保护人类健康,促进经济发展2环境权:公民在环境法上的权利义务是环境权的主要内容。
3环境状况知情权:知情权又称信息权,是国民获得本国乃至世界的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的权利4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国家根据人体健康、生态平衡和社会经济发展对环境结构、状况的要求,在综合考虑本国自然环境特征、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对环境要素间的配比、布局和各环境要素的组成以及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某些技术要求加以限定的规范。
5环境问题:是指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环境资源法的效力体系1、宪法中关于环境资源保护的条款,是制定其他环境资源法的宪法依据。
2、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资源法》是我国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法。
在环境资源保护中占有核心地位。
它对环境资源保护的重大问题做出了全面的原则性规定,是构成其他环境资源法的依据。
3、环境保护单行法,是针对特定的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对象和其他的污染防治对象而制定的单行法规。
4、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由有关部门公布的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
5、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是以有关的环境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由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发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6、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7、环境标准8、国际环境保护条约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经我国批准和加入的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书,与国内法同具法律效力。
二、环境资源法的目的一元论:以保护环境或保护人体健康为唯一目的二元论:以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为目的我国环境资源法的目的: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环境保护法知识点

环境保护法知识点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和目的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目的在于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2.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3. 公众参与原则4. 损害担责原则三、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1. 环境规划制度2. 环境标准制度3.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4. “三同时”制度5. 排污收费制度6. 总量控制制度7. 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四、环境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分主要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环境违法失职行为。
2. 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3.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环境污染防治1. 大气污染防治2. 水污染防治3. 土壤污染防治4.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5. 噪声污染防治六、自然资源保护1. 土地资源保护2. 水资源保护3. 森林资源保护4. 草原资源保护5. 矿产资源保护七、生态保护1. 生物多样性保护2. 自然保护区保护3. 生态功能保护区保护八、国际环境保护1.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2. 我国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和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知识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知识重点
1、环境的含义:
2、环境保护坚持的原则
3、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4、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关规定
5、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有关规定
6、加强农业环境保护和防止农业生产污染环境的有关规定
7、建设项目防止污染设施与防止农业生产污染环境的有关规定
8、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防治环境污染和危害责任的有关规定
9、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10、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制度的有关规定
11、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的有关规定
12、农业和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13、环境影响报告书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14、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先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环境法期末复习重点考点整理

环境法期末复习重点考点整理一、概述环境法是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生态保护法等相关法律。
在复习环境法时,我们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点。
二、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预防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等。
这些原则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三、环境法中的主要法律文件1. 环境保护法:主要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的目标、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环境管理、环境责任等内容。
2. 自然资源法:涉及自然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等方面的规定。
3. 生态保护法:主要针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防止生态系统退化和生物多样性的丧失。
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在重大建设项目实施前进行的一种评估,以评估该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需要考虑项目的环境影响、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等内容。
五、大气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大气污染治理中,需要了解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六、水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是环境保护的另一大重点。
在水污染治理中,需要了解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资源管理等内容。
七、土壤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是近年来环境保护的新领域。
在土壤污染治理中,需要了解土壤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土壤修复技术、土壤污染责任等内容。
八、噪声污染治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噪声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在噪声污染治理中,需要了解噪声源排放标准、噪声治理措施、噪声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知识。
九、环境监管与执法环境监管与执法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
在环境监管与执法中,需要了解环境监测与评估、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与权力、环境执法程序等内容。
十、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司法救济手段,旨在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环境法重点整理

1.环境问题的概念: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2.环境问题可以依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因产生的原因,分为第一环境问题(自然灾害)和第二环境问题(人类活动引起)。
因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分为环境污染(废物进入环境)和自然环境破坏(过度向环境索取过度开发,如水土流失、森林覆盖率下降、草原退化、物种灭绝)。
3.环境保护的含义:是指为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保障人类生存的发展为目的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
4.环境保护的提出,全球第一个标志性环境保护宣言:1972 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人类环境保护宣言》;1973 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中国)5.美国环境保护主义先驱-奥尔多利奥波德1949出版《沙乡年鉴》-19世纪最著名的美国自然主义经典作品之一。
另《瓦尔登湖》6.人与自然之间冲突时,应遵循如下原则(环境伦理原则):系统原则和谐原则可持续原则7.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是人类需要的满足根本原则是人类的自身发展~~~~~entire chapter and section第一次系统提出“可持续发展”,标志新发展观诞生:1987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可持续发展的三个原则:公平性原则、持续性原则、共同性原则我国1989《环境保护法》没有“可持续发展”战略8.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法律内涵: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功能:利益平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需求:利益主体的多元、主旨:以和谐方式处理冲突、本质:双向互动的过程8.1969通过了杰克逊议案。
(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议案-内容增加了关于国家环境政策、要求联邦行政机关断定其行政行动的环境影响)9.日本1969《环境六法》-分为一般环境法大气污染噪声振动恶臭水质污染土壤污染地面沉降废弃物及海洋污染被害救济及纠纷处理费用负担及资助自然保护国土利用关系法令等十四类。
环境法重点

一、环境法概论(一)、环境的概念环境:环境是相对于某一事物来说的,是指围绕着某一事物(通常称其为主体)并对该事物会产生某些影响的所有外界事物(通常称其为客体)(二)、(简答)环境法的基本功能和特点:功能包括:支持生命功能(支持生命的成长与发展)、舒适功能、提供原料功能(自然资源、材料资源、能源资源)、纳污功能(地球的进化能力,对污染的容纳能力是有限的)特点包括:整体性(环境是整体的,与周围的环境是相关联的)、封闭性(地球似乎一个封闭的系统,周围的环境也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不接触外层空间,提供有限的资源,会被污染与破坏)、相对稳定性(抗拒外界的干扰能力)、脆弱性(易受破坏性)(三)、人类环境的分类:1 .按环境要素的形成不同分类:自然环境、人工环境2 . 按环境的不同经济功能分类:生活环境、生态环境3 . 按环境范围的大小分类:居室环境、车间环境、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宇宙环境4 . 按环境要素的不同分类: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质环境(四)自然资源的双重属性1. 生态功能:体现为公共物品→需要国家干预(环境行政法)2. 经济功能:体现为私人物品→需要产权安排(特殊物权)(五)几种常见的环境问题的成因a、酸雨的成因,煤燃烧的能二次污染物,是由于二氧化硫气体排放到空气中与氧气发生氧化反应,形成硫酸而导致的二次污染;b、地球变暖,是由于温室气体的排放,主要成分是工业排放的二氧化碳气体;1992年《气候変化框架公约》与1997年《京都议定书》c、臭氧层空洞,因为向大气排放大量的氯氟烃类化合物(如制冷剂氟利昂)造成的。
《维也纳臭氧层保护公约》d、光化学烟雾:属石油类燃烧的二次污染物E、环境激素:人内分泌紊乱与环境激素(六)环境法的概念环境法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完整版环保法律法规知识点

完整版环保法律法规知识点1. 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基本法律法规,于1989年颁布实施,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系统和维护人类和自然的和谐共处。
- 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责任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2. 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00年颁布实施,主要针对大气污染进行防治,保护大气环境质量,维护人体健康。
-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排放许可制度等。
- 大气污染防治法还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职责和程序,包括大气污染物的监测、评估和治理等。
3. 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颁布实施,旨在预防和控制水环境污染,保护水资源,维护人民群众的用水安全。
-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排放许可制度等。
- 水污染防治法还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包括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监测、治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4.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土壤污染防治法于2018年颁布实施,旨在防治土壤污染,保护土壤资源,维护农产品质量和人体健康。
- 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污染物的监测和评估标准等。
- 土壤污染防治法还确定了各级政府、土地经营者和土壤利用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监督、治理和修复等方面。
5. 生态环境保护法- 生态环境保护法于2019年颁布实施,着眼于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可持续发展。
- 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等。
- 生态环境保护法还明确了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环境污染的防治和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6. 废物管理法- 废物管理法于2020年颁布实施,旨在促进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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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某项认为活动之前(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实施该活动的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措施和对策,并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
2、三同时制度:是指对资源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资源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
3、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4、环境资源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资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环境资源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即环境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环境法的行为人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是环境法律责任中最轻的一种。
5、环境资源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资源的严重污染破坏、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已构成犯罪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追究环境资源刑事责任是对环境资源违法行为的最严厉制裁,是国家运用刑事手段保护环境资源的一种强有力的手段。
6、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定义: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7、环境基准,是指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图形、指南、导则及信息编码等所制定的标准。
8、环境质量标准,是指质量参数的项目与标准值,主要是对各类环境中有害物质或因素含量的最高限额所作的规定。
简答题: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1、起诉资格放宽因环境污染受到直接或者间接损害的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2、举证责任倒置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3、诉讼时效延长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是2年,环境污染事件是3年。
4、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污染损害具有间接性、缓慢性、长期性的特点,因果关系难以直接认定,为了保护受害人利益,实施推定原则。
5,集团诉讼 1、诉讼主体是有共同利害关系人的当事人2、代表人代为诉讼3、判决结果对所有共同利害关系人有效。
6,环境公益诉讼公共环境利益收到损害寻求救济的一种司法救济手段。
7,无过错责任原则。
3、国家环境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的关系(1)包含内容不同。
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2)制定和发布机构不同。
国家环境标准均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由本部门审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号并联合发布;或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或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并联合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批准。
(3)实施范围不同。
国家环境标准和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国家环境标准发布后,相应的环境保护行业标准自行废止,地方环境标准在颁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范围内执行。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限制性规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在饮用水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论述题:一、环境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之中,所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都必须遵循和贯彻的,调整并决定一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所有行为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其中包括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原则、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相结合的原则,预防为主原则、环境责任原则和环境民主原则等四项原则属于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协调发展原则:一、何为协调发展?又称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环境、经济、社会效益协调发展,是法理上利益平衡原则的体现。
二、如何理解“协调”?①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在许多情况下并无冲突,而是相辅相成的,如节约能源和降低原材料消耗,既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也有利于减少污染,保护环境。
②经济发展可以为环境保护提供更加雄厚的物质基础。
解决环境问题需要大量的资金和先进的技术,这都有赖于经济的发展。
③环境改善将为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④在社会注意制度下,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最终目的是一致的,即都是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因此,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需要协调发展(2)反对两种错误观点①零增长论②先污染后治理论3、坚持协调发展的正确观点——客观认识矛盾,强调协调协调发展原则就是要求:既不能离开发展,片面强调环境保护,也不能不顾环境资源的承受能力而盲目地追求经济发展。
三、如何协调发展?(一)建立循环经济社会;建构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建立绿色GDP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三)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四)将环境保护切实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五)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六)明确政府的环保责任(七)将环境保护纳入有关部门的经济管理与企业管理中2、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具有公益性的环境权或环境公益受到侵犯时、以自然人和单位(包括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为被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是指不特定多数人所能直接感受、享受的环境利益,是指不特定多数人共同享受或共同使用的环境利益。
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是环境民事诉讼原告起诉资格放宽的产物,但原告起诉资格放宽还体现在非公益诉讼领域。
公共环境利益收到损害寻求救济的一种司法救济手段。
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缺乏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明确规定。
法律制约因素是:和自身有直接利害关系条款存在的困境:(诉讼主体的确定,诉的利益的界定,胜诉后利益的分配)(1)原告主体资格的限制。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原告限定为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这限制了与公益环境诉讼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社会团体对公益环境提起诉讼。
(2)关于胜诉后环境污染赔偿额的计算与分配没有充分保证由诉讼代表人统一将赔偿返还的金额按一定的比例数额分配给每一个集体成员。
(3)适用范围偏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规定在起诉时达到法定人数即十人以上法院才会受理,由此限制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4)举证责任的限制,污染者与侵害公益的违法者一般拥有信息资金技术优势,原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不易收集证据。
(5)成本高,关于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的减免缺乏规定,这对于大额赔偿和提高律师参与公益诉讼积极性不利。
解决措施: 1,适当放宽原告主体资格,突破之间要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限制,只要具有事实上的损害都可以认定原告有起诉资格。
2,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明确胜诉后赔偿的计算与分配方式。
3,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需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4,在诉讼费用的承担上进行适当的改进。
可建立专门的公益诉讼几近,基金来源可为国家拨款社会捐助等。
公益诉讼原告对此可申请。
5,建立原告奖励制度,鼓励民众参与考虑原告部分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并对原告进行奖励。
6,提高该诉讼审级。
为了有效保护作为“公共财产”或“公共物”的环境,有效救济具有公益性的公民环境权,应该通过《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环境资源法律的修订,增加有关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内容,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案例明确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
根据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要求,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说确定的用途,并且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到底的,应当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土地审批权。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
征收其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