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复习重点
环境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环境法环境: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生态保护的关系:环境、自然资源与生态系统,他们在性质上本属于自然存在、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有机物和无机物的统一体。
当人类以一种静态的眼光来看待围绕人类存在的全部自然界这个整体时,就出现了环境的概念;当人类以是否对人类有用的角度来看待自然界这个整体时,就出现了自然资源的概念;当人类从生物的生存条件以及相互关系的角度来看环境问题的成因【论述】:概念: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生活,给人类生活带来灾害的现象。
环境问题是随着人类的进化发展而不断演变发展起来的。
环境问题的成因:早期起因于人类对自然资源所造成的人为破坏。
十八世纪工业革命时期及以后,环境问题的主要成因还要加上因工业化和都市化、人口的激增、自然资源的消耗和科技的滥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现象。
主要在于:首先,机器的使用虽然提高了生产力,同时也加大了对自然资源和能源的消耗以及浪费其次,世界人口激增,给环境带来巨大的压力。
最后,科学技术的进步为人类文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给人类带来了灭顶之灾的隐患环境法定义:是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认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立法目的:【选择】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目的有二:一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任务;二是“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目的。
国际环境法的目的:第一是为了当代人类自身利益的环境保护阶段。
第二是包含未来世代人类利益的环境保护阶段。
环境法特征:(一)法律规范构成的科技性,体现有二。
第一,根据科学技术以及科学推理的结论确立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第二,第二,根据自然科学规律(生态规律)确立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准则。
环境法期末复习重点

环境法期末复习重点:1.区分何种为原生环境问题,何种为次生环境问题;(1).由自然演变和自然灾害引起的环境问题叫做原生环境问题,也叫第一环境问题。
原生环境问题是自然环境本身发展演变而引起的。
原生环境问题主要有:火山爆发、地震、海啸、洪涝、干旱、台风、崩塌、滑坡、泥石流,以及区域自然环境质量恶劣所引起的地方病等。
这一类环境问题在人类社会出现以前就存在于自然界中,而且一般不能为所预见和预防。
(2) 由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问题叫做次生环境问题,也叫第二环境问题。
次生环境问题一般又分为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两大类。
环境污染是由于人为因素使环境的构成或状态发生了变化,与原来的情况相比,环境质量恶化,扰乱和破坏了生态系统和人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环境破坏是人类活动直接作用于自然环境引起的。
例如水土流失、土壤沙化、盐碱化、资源枯竭、气候变异、生态平衡失调。
2.各种环境问题的成因,比如:a、酸雨的成因,煤燃烧的能二次污染物,是由于二氧化硫气体排放到空气中与氧气发生氧化反应,形成硫酸而导致的二次污染;b、地球变暖,是由于温室气体的排放,主要成分是工业排放的二氧化碳气体;c、臭氧层空洞,因为向大气排放大量的氯氟烃类化合物(如制冷剂氟利昂)造成的。
光化学烟雾:属石油类燃烧的二次污染物3.关于5大环境标准(见P119)极其法律意义(P122-P123)环境标准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
(1)、环境质量标准:以维护一定的环境质量,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促进生态良性循环为目标,规定环境中各类有害物质或因素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的容许含量。
环境质量标准反映了人群、动植物和生态系统对环境质量的综合要求,也标志着在一定时期国家为控制污染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可能达到的水平。
环境质量标准体现环境目标的要求,是评价环境是否受到污染和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
(2)、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了实现国家的环境目标和环境质量标准,对污染源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的浓度或数量的限定规定。
环境法考试复习资料

环境法考试复习资料第一题:二、自然体作为环境保护法主体的法律基础(一)环境正义原则何为正义?在环境法当中,环境正义原则在可持续发展的视野下,一方面是指本代主体之间的环境利益分配的公平;另一方面则指际之间的环境利益分配的公平。
首先,它意味着在分配环境利方面今天活着的人之间的公平;其次,它主张代际之间尤其是天活着的人与未来的人类之间的公平。
最后,它引入了物种之公平的观念以及人类与其他生物物种之间的公平。
这一原则的确立为环境法的主体扩展到自然体提供了可能,而良好的法律制度才能实现正义。
因此,按照环境正义公平原则,自然体特别是对人类有特殊意义的自然体应当在环境法定的主体之列。
(二)法律主体的范围和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主体拟制观认为,“‘法律中的人’本质上是家里法律秩序的一种技术,但是,这一点在许多情况下并不明显,因为‘法律上的人’与‘生物上的人’在法律中往往是同一的。
……当注入公司这些无以至的物业成为法律上的人的时候,‘法律上的人’的技术性就十分凸显了。
”纵观法律主体的演变过程可以得知,法律主体的内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首先,法律主体的范围是不断扩大的。
一方面,人类作为法律主体的范围在扩大。
在奴隶社会时期,奴隶并不称之为“人”,而只是一种工具。
在封建社会,人拥有了一定的权利,但范围远远小于封建统治者。
在资本主义社会及社会主义社会的今天,权利的主体从被扩大到所有人,包括并未脱离母体的胎儿、失去行为控制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甚至已经失去生命的尸体,而且权利的内容也基本相同。
以美国为例,1776年最初的权利享有者是通过《独立宣言》确定的美国殖民者的;1863年,《奴隶解放宣言》赋予了奴隶基本的权利;1920 年《第十九修正案》将妇女的权利写入法律;1924年的《印第安人公民权利和义务法》将土著黑人纳入了法律的保护范围;1957 年《民权法》确立了黑人的权利,以至如今通过《濒临物种法》再次扩大了权利主体的范围,使自然成为了权利主体。
环境法律法规 复习 重点

简答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的立法目的: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2、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3、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4、保障人体健康5、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构成:1、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2、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3、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4、环境标准5、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城市规划的任务是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主要包括: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向的原则,突出和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3、奖励综合利用的原则4、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5、公众参与的原则中国环境标准体系主要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三级以及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环境基础标准五类。
我国现行的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有六部:《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水资源保护原则:水资源国家所有原则;全面规划、综合利用、多效益兼顾原则;节约用水原则;居民生活用水优先原则。
防治海洋污染的基本制度:1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2海洋功能区划制度3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政府协商制度4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5海洋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6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制度7联合执法措施判断光照妨害是否构成标准:1原有光照强度与人为光照强度的差别;2人为光照所产生妨害的时间长度;3是否在事前征得受害者的同意。
自然资源的特征:自然资源具有可使用性;自然资源具有相对性;自然资源具有整体性;自然资源具有地域性;自然资源具有有限性。
环境法复习资料知识点总结

环境法1、环境法上所讲的环境,是指(物质的客观存在)。
2、环境法律规范在性质上属于(社会法规范),它是典型的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立法目的的法律部门。
3、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的物质环境。
4、人类早期发展的重要特征是(自我中心主义)5、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人类对环境的适应)6、环境保护最为一个较为明确的和科学的概念,是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来的。
7、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大致可分为(3个阶段)8、(经济人假设)恰恰是环境问题的根源所在。
9、《增长的极限》一书中所表明的观点是(零增长、零排放)10、“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的健康和福利等不受侵害的环境权和当代人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
”提出这句话的文件是(《东京宣言》)1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12、在我国当前的环境法规体系中,属于综合性环境法律的是(《环境保护法》)13、环境保护作为一个较为明确的科学概念,是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的)14、人类环境观的发展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15、人类环境观发展的第一个阶段是(人类畏惧自然、崇拜自然的阶段)16、人类环境观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是(人类无视自然、主宰自然的阶段)17、人类环境观发展的第三个阶段是(重视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阶段)18、传统环境观的价值取向是(人类中心主义)19、传统环境观的指导思想是(人统治自然)20、传统环境观的主要特征是(反自然)21、现代环境观的价值取向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22、“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新发展观诞生的标志性文件是(《我们共同的未来》)23、可持续发展观的核心价值是(生态人类中心主义)24、(环境道德)是支持可持续发展的伦理基础。
首次使用"可持续发展" 这一概念的会议是(1980年的联合国大会)25、20世纪60年代,联合国大会以决议的方式决定召开(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26、可持续发展观的核心价值(生态人类中心主义)。
环境法重点整理

1.环境问题的概念: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2.环境问题可以依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因产生的原因,分为第一环境问题(自然灾害)和第二环境问题(人类活动引起)。
因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分为环境污染(废物进入环境)和自然环境破坏(过度向环境索取过度开发,如水土流失、森林覆盖率下降、草原退化、物种灭绝)。
3.环境保护的含义:是指为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保障人类生存的发展为目的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
4.环境保护的提出,全球第一个标志性环境保护宣言:1972 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人类环境保护宣言》;1973 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中国)5.美国环境保护主义先驱-奥尔多利奥波德1949出版《沙乡年鉴》-19世纪最著名的美国自然主义经典作品之一。
另《瓦尔登湖》6.人与自然之间冲突时,应遵循如下原则(环境伦理原则):系统原则和谐原则可持续原则7.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是人类需要的满足根本原则是人类的自身发展~~~~~entire chapter and section第一次系统提出“可持续发展”,标志新发展观诞生:1987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可持续发展的三个原则:公平性原则、持续性原则、共同性原则我国1989《环境保护法》没有“可持续发展”战略8.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法律内涵: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功能:利益平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需求:利益主体的多元、主旨:以和谐方式处理冲突、本质:双向互动的过程8.1969通过了杰克逊议案。
(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议案-内容增加了关于国家环境政策、要求联邦行政机关断定其行政行动的环境影响)9.日本1969《环境六法》-分为一般环境法大气污染噪声振动恶臭水质污染土壤污染地面沉降废弃物及海洋污染被害救济及纠纷处理费用负担及资助自然保护国土利用关系法令等十四类。
环境法重点整理

环境法重点整理(单选、简答、论述、案例)1、环境的功能(支持生命、舒适、提供原料、纳污)2、环境的特点(自然性。
整体性、封闭性、相对稳定性、脆弱性(易受破坏性))3、国内法的基本原则(5个)、国际法的一般原则,什么叫基本原则,包括哪些?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为中国环境法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2)预防原则(3)受益者负担原则(4)公众参与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指被各国公认的、普遍适用于国际法经法的各个领域、构成国际环境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1)国家主权与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2)国际环境合作原则(3)防止环境损害原则(4)谨慎原则(5)污染者负担原则(6)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7)可持续发展原则4、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依据是什么p83,3点。
西方国家(1)环境公共财产论。
认为空气、水、阳光等人类生活所必需的环境要素不能像古典经济学的观点那样被认为是一种取之不尽。
用之不竭的自然物,因而是一种“自由财产”,任何人无需支付代价即可任意占有和处置。
(2)公共委托。
为了合理支配和保护共有财产,共有人委托国家来管理。
国家对环境的管理是受共有人的委托行使管理权的,因而不能滥用委托权。
(3)公民“环境权”。
“人人有在尊严和幸福的优良环境里享受自由、平等和适当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
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公民环境权的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使用权,环境保护相邻权,环境人格权。
环境是公民作为生物个体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和空间场所的提供者,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保护环境的目的在于保证人类的生存繁衍,环境权始终以环境作为权利媒体,要求实现人类价值观的彻底转换,是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的新型权利。
5、环境许可制度的管理程序、环境的行政许可。
(环境法的基本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许可制度、环境调查与监测制度、环境税费制度、治理、恢复与补救制度)(1)申请。
环境法重点

一、环境法概论(一)、环境的概念环境:环境是相对于某一事物来说的,是指围绕着某一事物(通常称其为主体)并对该事物会产生某些影响的所有外界事物(通常称其为客体)(二)、(简答)环境法的基本功能和特点:功能包括:支持生命功能(支持生命的成长与发展)、舒适功能、提供原料功能(自然资源、材料资源、能源资源)、纳污功能(地球的进化能力,对污染的容纳能力是有限的)特点包括:整体性(环境是整体的,与周围的环境是相关联的)、封闭性(地球似乎一个封闭的系统,周围的环境也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不接触外层空间,提供有限的资源,会被污染与破坏)、相对稳定性(抗拒外界的干扰能力)、脆弱性(易受破坏性)(三)、人类环境的分类:1 .按环境要素的形成不同分类:自然环境、人工环境2 . 按环境的不同经济功能分类:生活环境、生态环境3 . 按环境范围的大小分类:居室环境、车间环境、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宇宙环境4 . 按环境要素的不同分类: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质环境(四)自然资源的双重属性1. 生态功能:体现为公共物品→需要国家干预(环境行政法)2. 经济功能:体现为私人物品→需要产权安排(特殊物权)(五)几种常见的环境问题的成因a、酸雨的成因,煤燃烧的能二次污染物,是由于二氧化硫气体排放到空气中与氧气发生氧化反应,形成硫酸而导致的二次污染;b、地球变暖,是由于温室气体的排放,主要成分是工业排放的二氧化碳气体;1992年《气候変化框架公约》与1997年《京都议定书》c、臭氧层空洞,因为向大气排放大量的氯氟烃类化合物(如制冷剂氟利昂)造成的。
《维也纳臭氧层保护公约》d、光化学烟雾:属石油类燃烧的二次污染物E、环境激素:人内分泌紊乱与环境激素(六)环境法的概念环境法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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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1、环境法的概念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环境保护法的任务(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2)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就是防治在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也称防治“公害”。
“其他公害”则是指防治除前述的污染和危害以外,目前尚未出现而今后可能出现的,或者防治现在已经出现但尚未包括在前述的环境污染和危害。
3、公害及公害的特点公害:指由于人们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使生活环境或生态环境质量下降,并对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所造成的社会性危害。
公害的特点1.公害是人类正常活动的有害副作用。
2.公害以环境为媒介对不特定人体造成危害3.公害具有综合性和积累性4.公害往往同时侵害多种权益5.公害危及的范围广6.公害引起的疾病往往难以发现和治疗4、环境法的适用范围一、对地域的适用范围环境保护法对地域的适用范围是指该法在什么地方发生效力,也是一般所的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国家主权所管辖的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的区域《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三)不同的法律可能有不同的适用范围二、对人的适用范围我国环境保护法对人的效力与我国其他法律一样,适用于环境保护法生效领域内的所有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其中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特殊法人,即国家。
三、环境法的溯及力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以及环境保护法的溯及力的问题。
(一)生效时间1.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另行规定生效时间。
(二)失效时间1.确认与新法相抵触的法律规范失效。
2.经修订的法律中明文规定相应的旧法同时废止。
3.随着新法的颁布施行,旧的相应法律便自行失效。
(三)环境保护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效力的问题,如果有效力,则称为有溯及力,如果没有效力,则称为无溯及力。
关于法的溯及力问题,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有以下几种原则:1.从旧原则: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没有溯及力;2.从新原则: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溯及力;3.从轻原则:新法与旧法相比,以对行为人处罚较轻的法作为处罚依据;4.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从新法。
5.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从旧法。
我国现行法律一般采用新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从旧兼从轻原则。
5、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1 .法律关系的主体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2 .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3.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1)物:在环境法律关系中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物,是指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
也就是说这些自然物必须是人们可以影响和控制的、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
(2)行为:是指参加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所指向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各种行为,包括各种与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和管理环境有关的具体行为和违法行为。
以及制定政策、法律和规章等抽象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6、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60页)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主要理由(一)环境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二)环境法有其产生、发展和存在的特定原因(三)环境法有特定的目的、任务和功能(四)环境法已具备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体系、规模和地位,这是一个无法否认的客观事实(五)其他原因7、我国环境法体系简介1.《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2.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3.各种专门性的环境保护单行法规4.各种环境标准5.处理环境纠纷程序法6.地方环境保护法规7.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8.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第二章一、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42页)(50页)《环境保护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法》关于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贯彻了“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确立了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相结合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第三章环境法的基本原则(71页)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环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开发者保护污染者治理原则;公众参与原则。
第四章一、环境法律制度环境法律制度,是指为实现环境立法的目的,遵循国家环境基本政策和环境法基本原则而制定的具有重大、普遍意义和起主要管理作用的法律规则、程序,是调整某一类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源于美国)1、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和特点:所谓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
环境影响评价具有以下特点:(1)客观性;(2)预测性;(3)综合性。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有关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和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和程序等方面所作的规定。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1)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利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2)有利于新污染源的控制管理,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的具体措施。
3)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提供了可靠途径,有利于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主要内容1.政府各项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政府规划包括:指导性规划是指一些宏观的,预测性的,指导性的规划(如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非指导性规划,就是本法中指出的专项规划(如工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规划)。
《环境影响评价法》所指规划有几个特征:一是指政府拟定的规划;二是指政府的经济发展方面的规划;三是指实施后对环境有影响的规划。
1.规划环评的组织者:第七条规定:对指导性规划,由规划的编制机关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写为规划组成部分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者有关环境影响的说明。
第八条规定:对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由规划的编制机关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2)规划环评的具体的评价者:既可以是组织编制该规划的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也可以是其委托的单位或者专家组。
评价工作的成果是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者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3)规划环评的评价时机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在规划形成初步方案,至上报审批之前进行。
4)专项规划的评价成果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专项规划的环评成果是对该规划草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该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是:a.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b.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c.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5)专项规划环评文件的上报机构和受理机构评价工作的成果即环评文件,应由该规划环评的组织者(同时是该规划的组织编制者)负责审定和上报。
受理规划环评文件的应为该规划草案的审批机关。
四、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第十五条规定,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原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对该规划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的结果报告规划的原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实施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的规划,应是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跟踪评价的主体,是规划的编制机关。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1)评价范围: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管理:a.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b.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c.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内容a.建设项目概况;b.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c.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d.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e.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f.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g.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六、“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的含义及意义1.定义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中的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简称“三同时”制度。
2.意义1)实行“三同时”制度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
2)实行“三同时”制度是防治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产生的主要保证。
3)实行“三同时”制度是防止环境质量恶化的一种有效措施。
七、排污收费制度1.排污收费制度的概念排污收费:是国家环境保护机关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对有关征收排污费的目的、依据、范围以及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等方面所作的规定。
排污收费制度的主要内容1.排污费的征收对象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凡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
2.排污费的征收依据1)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2)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超标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