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复习资料知识点总结
环境保护法律知识点

环境保护法律知识点一、环境保护法律的概述环境问题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重点,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
环境保护法律旨在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护环境资源,减少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保护法律的基本原则1. 预防原则环境保护法律倡导防患于未然,鼓励采取预防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和资源消耗。
2. 综合管理原则综合管理原则要求对环境问题进行综合考虑,通过综合规划、综合协调等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
3. 责任追溯原则环境保护法律强调责任的追究,追溯到造成环境破坏的责任人,并对其进行法律追责。
4. 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的重要保障,环境保护法律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和公共事务,保护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5. 合作与协调原则环境保护法律强调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促进各方共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三、环境保护法律的主要内容1. 环境资源保护环境资源保护是环境保护法律的核心内容之一。
包括对土壤、水资源、大气、森林、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的保护。
2. 污染物排放控制环境保护法律对各类污染物的排放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包括工业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
3. 环境监测与评估环境保护法律规定了环境监测和评估的标准和方法,确保对环境质量进行准确的评估和监控。
4. 生态保护与恢复环境保护法律要求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和恢复,包括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等。
5. 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法律赋予公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维护公共利益。
四、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和监督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和监督是保障环境保护有效落实的重要环节。
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公众都承担着监督执行的责任。
1. 政府的责任政府是环境保护的主体,负责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并对环境问题进行监管。
2. 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和监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指导环境治理工作。
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要点

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一基础知识1.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3.水污染防治法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4.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经济政策,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价格、信贷、保险等经济手段,调整和影响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下环境经济政策包括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财政支持.二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1.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2.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3.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4.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5.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6.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8.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9.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7.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预防、治理1.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2.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3.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4.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5.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6.禁止企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7.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以及、、、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8.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9.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10.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11.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12.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13.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14.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15.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1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17.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18.国家鼓励燃煤单位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19.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20.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21.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22.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23.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缴纳排污费,不能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责任.24.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25.企事业单位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三监督管理1.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针对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和排污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情形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的.3.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5.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6.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7.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8.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9.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10.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11.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12.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13.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14.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1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16.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18.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20.国家鼓励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2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2.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23.水污染防治应当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24.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25.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26.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四企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3.限制生产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5.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6.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7.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8.根据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9.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10.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11.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12.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13.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14.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1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形主要针对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以及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污染物.16.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7.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经济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手段,调整和影响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具体的环境经济政策有1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3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18.江苏省政府规定,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公众参与、共同治理、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
环境法期末复习重点

环境法期末复习重点:1.区分何种为原生环境问题,何种为次生环境问题;(1).由自然演变和自然灾害引起的环境问题叫做原生环境问题,也叫第一环境问题。
原生环境问题是自然环境本身发展演变而引起的。
原生环境问题主要有:火山爆发、地震、海啸、洪涝、干旱、台风、崩塌、滑坡、泥石流,以及区域自然环境质量恶劣所引起的地方病等。
这一类环境问题在人类社会出现以前就存在于自然界中,而且一般不能为所预见和预防。
(2) 由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问题叫做次生环境问题,也叫第二环境问题。
次生环境问题一般又分为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两大类。
环境污染是由于人为因素使环境的构成或状态发生了变化,与原来的情况相比,环境质量恶化,扰乱和破坏了生态系统和人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环境破坏是人类活动直接作用于自然环境引起的。
例如水土流失、土壤沙化、盐碱化、资源枯竭、气候变异、生态平衡失调。
2.各种环境问题的成因,比如:a、酸雨的成因,煤燃烧的能二次污染物,是由于二氧化硫气体排放到空气中与氧气发生氧化反应,形成硫酸而导致的二次污染;b、地球变暖,是由于温室气体的排放,主要成分是工业排放的二氧化碳气体;c、臭氧层空洞,因为向大气排放大量的氯氟烃类化合物(如制冷剂氟利昂)造成的。
光化学烟雾:属石油类燃烧的二次污染物3.关于5大环境标准(见P119)极其法律意义(P122-P123)环境标准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
(1)、环境质量标准:以维护一定的环境质量,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促进生态良性循环为目标,规定环境中各类有害物质或因素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的容许含量。
环境质量标准反映了人群、动植物和生态系统对环境质量的综合要求,也标志着在一定时期国家为控制污染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可能达到的水平。
环境质量标准体现环境目标的要求,是评价环境是否受到污染和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
(2)、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了实现国家的环境目标和环境质量标准,对污染源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的浓度或数量的限定规定。
环境保护法知识点总结

环境保护法知识点总结环境保护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人类居住的自然环境而设立的法律法规体系,它是维护人类健康和生存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和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到环境管理、环境评价、环境监测、环境治理、环境责任等多个方面。
一、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环境保护法将公共利益放在首要地位,对环境污染者和破坏者进行责任追究,保护环境资源。
这是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立法原则。
2. 预防原则环境保护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发生,强化环境监测、评价和治理等预防措施。
3. 合作原则环境保护法倡导政府、企业、公民等各方的合作,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发展。
4. 审慎性原则环境保护法要求在环境管理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环境可持续性和资源利用问题。
5. 公众参与原则环境保护法倡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决策,增强环境监督和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1. 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是对环境质量进行评价的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大气质量标准、水质量标准、土壤质量标准等。
排放标准是对环境污染源的排放物进行控制的依据,排放标准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土壤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2.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等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环境影响评价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境影响评价监管等内容。
3. 环境监测与环境污染源管理环境监测是对环境质量、污染源排放的监测与评估,环境监测包括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监测方法、环境监测数据发布和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等内容。
环境污染源管理是对产生污染物的单位进行环境管理和监督,环境污染源管理包括排污许可制度、排污者自行监测和报告、环境监察和执法等内容。
4. 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是对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进行保护和修复的工作,生态环境保护包括自然保护区管理、生态补偿机制、生态保护补偿等内容。
环境保护法知识点

环境保护法知识点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和目的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目的在于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2.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3. 公众参与原则4. 损害担责原则三、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1. 环境规划制度2. 环境标准制度3.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4. “三同时”制度5. 排污收费制度6. 总量控制制度7. 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四、环境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分主要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环境违法失职行为。
2. 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3.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环境污染防治1. 大气污染防治2. 水污染防治3. 土壤污染防治4.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5. 噪声污染防治六、自然资源保护1. 土地资源保护2. 水资源保护3. 森林资源保护4. 草原资源保护5. 矿产资源保护七、生态保护1. 生物多样性保护2. 自然保护区保护3. 生态功能保护区保护八、国际环境保护1.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2. 我国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和协定。
环境法知识点

(3)结论要为决策提供依据
→程序:环境影响初步分析→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在项目任务书下达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进行预审,并签署意见→报送当地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环境法主体:
→公民:环境权(1)自然人的地位(2)环境权,自然的权利,自然享有权(3)内容:使用,知情,参与,请求(4)环境义务:容忍,保护,付费
→企业:环境责任(1)环境资源使用权:附加的义务(2)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3)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政府:环境责任(1)政府的地位,权力,责任(2)环境管理权:事前,事中,时候监管权(3)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1.环境法基本法:
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法(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循环经济)/污染防治法(水、大气,土壤)/资源保护法(森林)/区域保护法(有毒有害物质管制法)
2.环境法基本原则
含义: 由环境法所确认并体现,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体系,反映环境法的价值、基本特征及性质,对贯彻和实施环境法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3.风险预防原则:指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开发和建设活动中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而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要积极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
→法律适用:保护环境的一般义务(前提:理性有限,资源有限)/合理规划、有计划开发利用/环境标准控制/环境影响评价/谨慎对待科学不确定问题
种类:城市大气/地面水/地下水/生活饮用水/工业污染源监测
环境法复习资料知识点总结

环境法1、环境法上所讲的环境,是指(物质的客观存在)。
2、环境法律规范在性质上属于(社会法规范),它是典型的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立法目的的法律部门。
3、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的物质环境。
4、人类早期发展的重要特征是(自我中心主义)5、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人类对环境的适应)6、环境保护最为一个较为明确的和科学的概念,是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来的。
7、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大致可分为(3个阶段)8、(经济人假设)恰恰是环境问题的根源所在。
9、《增长的极限》一书中所表明的观点是(零增长、零排放)10、“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的健康和福利等不受侵害的环境权和当代人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
”提出这句话的文件是(《东京宣言》)1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12、在我国当前的环境法规体系中,属于综合性环境法律的是(《环境保护法》)13、环境保护作为一个较为明确的科学概念,是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的)14、人类环境观的发展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15、人类环境观发展的第一个阶段是(人类畏惧自然、崇拜自然的阶段)16、人类环境观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是(人类无视自然、主宰自然的阶段)17、人类环境观发展的第三个阶段是(重视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阶段)18、传统环境观的价值取向是(人类中心主义)19、传统环境观的指导思想是(人统治自然)20、传统环境观的主要特征是(反自然)21、现代环境观的价值取向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22、“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新发展观诞生的标志性文件是(《我们共同的未来》)23、可持续发展观的核心价值是(生态人类中心主义)24、(环境道德)是支持可持续发展的伦理基础。
首次使用"可持续发展" 这一概念的会议是(1980年的联合国大会)25、20世纪60年代,联合国大会以决议的方式决定召开(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26、可持续发展观的核心价值(生态人类中心主义)。
环境法知识点整理

单选20(1.5)民词解释5(4)简答4(5)论述1(10)案例分析3(20)---课件里强调的重点环境的概念1、环境的一般定义,是指环绕着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条件的总和。
2、《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造成有害影响和危害的现象1、第一环境问题(原生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环境本身的运动变化而给人类造成的一切有害影响和危害,也叫自然灾害,如火山、地震、洪水等2、第二环境问题(人为环境问题):指由于人类活动作用于自然界并反过来对人类自身造成的一切有害影响和危害①一是环境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放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系统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
具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等。
②二是环境破坏:指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兴建工程项目而引起的生态环境的退化及由此而衍生的有关环境效应,从而对人类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现象。
如: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盐碱化、资源枯竭、气候变异、生态平衡失调等等。
(选)环境问题是随着人类的进化发展而不断演变发展起来的。
自从人类开始有意识地定居生活以来,以人类居住地为中心的环境退化就开始了,它着重表现在过度捕猎、过度耕作和过度拥挤这三个方面。
3、现在人类正面临诸多全球环境问题:(1)全球变暖;(2)臭氧层破坏;(3)酸雨;(4)淡水资源危机;(5)资源、能源短缺;(6)森林锐减;(7)土地荒漠化;(8)物种加速灭绝;(9)垃圾成灾;(10)有毒化学品污染。
环境保护的内容:①预防和治理由生产、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②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③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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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1、环境法上所讲的环境,是指(物质的客观存在)。
2、环境法律规范在性质上属于(社会法规范),它是典型的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立法目的的法律部门。
3、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的物质环境。
4、人类早期发展的重要特征是(自我中心主义)5、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人类对环境的适应)6、环境保护最为一个较为明确的和科学的概念,是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来的。
7、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大致可分为(3个阶段)8、(经济人假设)恰恰是环境问题的根源所在。
9、《增长的极限》一书中所表明的观点是(零增长、零排放)10、“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的健康和福利等不受侵害的环境权和当代人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
”提出这句话的文件是(《东京宣言》)1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12、在我国当前的环境法规体系中,属于综合性环境法律的是(《环境保护法》)13、环境保护作为一个较为明确的科学概念,是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的)14、人类环境观的发展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15、人类环境观发展的第一个阶段是(人类畏惧自然、崇拜自然的阶段)16、人类环境观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是(人类无视自然、主宰自然的阶段)17、人类环境观发展的第三个阶段是(重视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阶段)18、传统环境观的价值取向是(人类中心主义)19、传统环境观的指导思想是(人统治自然)20、传统环境观的主要特征是(反自然)21、现代环境观的价值取向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22、“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新发展观诞生的标志性文件是(《我们共同的未来》)23、可持续发展观的核心价值是(生态人类中心主义)24、(环境道德)是支持可持续发展的伦理基础。
首次使用"可持续发展" 这一概念的会议是(1980年的联合国大会)25、20世纪60年代,联合国大会以决议的方式决定召开(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26、可持续发展观的核心价值(生态人类中心主义)。
27、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以人为本)。
28、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是(人类需求的满足)29、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原则是(人类的自身发展)。
30、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原则是(人类的自身发展)31、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是(人类需要的满足)32、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以人为本)33、下列属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是:(公平性原则、持续性原则、共同性原则)34、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功能是(利益衡平)35、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需求是(利益主体的多元)36、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主旨是(以和谐方式处理冲突)37、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本质是(双向互动的过程)38、传统宪法缺陷的是:传统宪法未将环境权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确认、传统宪法未明确国家或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或职责、传统宪法未明确环境保护原则)39、有关环境法性质的说法正确的是:环境法是公法与私法相互交错的领域、环境法是运用公法手段调整私法领域的法部门、环境法所调整的环境问题是在私法秩序下产生的)40、有关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在国内立法方面,已有实践)41、环境责任的公平负担从根本上说,实际上是(相关费用的公平承担问题)。
42、实现环境责任公平负担的制度是:(污染者负担制度、开发者养护制度、受益者补偿制度、主管者负责制度)43、有关环境民主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环境民主原则具体体现为民主参与、要实现环境民主原则,需制定有关公众参与的专门法律、《奥胡斯公约》将环境民主的内容归结为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和司法救济)44、(法院)是实现司法救济的核心。
45、环境权利的司法救济具体的救济途径则以(诉讼)为主。
46、环境保护综合性立法的是(《环境影响评价法》)47、关于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表述正确的是:(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国家环境管理机构是最重要的主体、环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具有对应性)48、国家环境管理主要表现为(国家环境行政)。
49、社会环境管理主要表现为(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对环境保护的参与)。
50、环境管理主体权利的是:(环境管理规范制定权、环境行政处理权、处罚强制权、物权、环境司法权)51、环境管理主体义务的是:(管理性义务、服务性义务、接受监督的义务)52、环境受控主体义务的是:(遵守和维护环境法律秩序的义务、服从国家环境管理的义务、服从制裁的义务)53、环境受控主体权利的是:(受益权、保障权、参加环境管理权、环境使用权、申诉和控诉权)54、环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核心是(生存权)55、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是最早宣告环境权的。
56、1972年发表的(《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了全球环境保护战略。
57、(环境权)在国际上被称为第三代权利。
58、环境权的核心是(人们的生命健康权)。
59、环境权最为一项基本人权,其核心是(生存权)。
60、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
61、环境权的对象时(人类环境整体)。
62、环境权的实施方式是(多样的)。
63、环境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64、能体现环境权是复合性权利的是:(财产权、人身权以及生态等权利的复合、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复合、实体与程序的复合)65、环境权民法保护动因的是:(在物质基础方面,公法与资源的第二次分配相适应、在运行方式主面,公法的突出优点在于其直接管制的强制命令性、在动力来源方面,公法的利益内容是公共性的)66、(绿色文明观念的建立)是将环境保护纳入诚信原则的核心。
67、绿色文明包括:(绿色文化、绿色经济、绿色消费)68、“环境安全”的最先倡导者是(莱斯特·R·布朗)69、(环境安全)是整个交易安全与经济安全问题中的基本问题。
70、成为当代社会公序的是(可持续发展)71、成为当代社会新的良俗的是(环境道德)72、环境管理的对象是(一切环境要素)73、国家环境管理与社会环境管理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两者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协调,并且各种传统公法手段与私法手段又都要根据环境保护的要求有所发展,形成了具有环境法特征的规范体系)74、国家环境管理权产生的基础是(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75、环境管理与传统行政权的显著区别在(于积极、主动性)76、环境行政立法体制是:(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77、环境立法的实现和环境司法的前提是(环境行政立法)78、中国的环境立法具有较强的(原则性)。
79、日本在20世纪50.60年代也开始了以(控制公害)为中心,包括以(保全和创造良好的环境)为内容的环境立法。
80、(以无过错原则)取代过错责任几乎成为各国环境立法的首要问题。
81、环境行政执法行为效力是:(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82、对于违法的环境行政行为,法院应(撤销)83、环境行政执行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原因的是:(执行条件不复存在、执行完毕、执行行为期限届满)84、环境行政许可的特征的是:(以禁止为前提,以少数人的许可为例外、具备资格并经审查方能许可、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85、环境许可证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的是(饮用水许可证);环境许可证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的是:(土地使用许可证、农药生产、销售、使用许可证、森林采伐许可证、海洋倾倒许可证、渔业养殖许可证、渔业捕捞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狩猎许可证)86、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执行性、强制性、行政性)87、环境行政直接强制措施的是:(对人身的强制执、对财产的扣、对场所的侵入)88、环境行政间接强制措施是:(代执行、执行罚)89、环境行政司法原则是:(简便原则、公正原则、相关人员回避原则)90、环境行政司法的主体是(享有行政司法权的环境行政主体)。
91、当事人提起环境行政复议应具备的条件是(对环境行政主体具体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92、(环境行政合同的条款)是环境行政合同的核心。
93、行政合同订立方式的是:(要约和承诺、招标)94、环境行政合同的主要条款类型是:(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按环境行政合同的性质所必须具备的条款、一般行政合同所应具备的主要条款)95、环境行政合同的相对人享有的权利是:(补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特有行为权、应得报酬权、额外费用请求偿还权)96、环境行政合同履行的显著特点是:(环境管理机关在合同履行中享有特权、相对人享有一般民事合同所没有的权利)97、环境行政指导的作用是:(抑制作用、协助作用、引导作用、调整作用)98、生产者承担责任延伸制度内容是:(经济责任、废物管理责任、信息责任)99、“污染者负担”在我国的一种最重要表现形式是(排污费的缴纳)100、环境刑事责任的立法类型是:(制定特别刑法、在环境保护法律中规定刑事条款、在刑法典中专章规定刑事责任)101、环境刑事责任的显著特征是(并处财产刑)102、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是:(特殊性、财产性、强制性)103、环境侵害行为特殊性是:(主体不平等、侵害对象的广泛性、复杂性)104、环境违法行政包括:(滥用职权、行政失职、行政越权、事实上的错误、法律上的错、程序违法)105、环境行政主体承担法律责任是:106、补救性的行政责任:(恢复原状、履行职务、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撤销违法、行政赔偿、返还权益)107、惩罚性责任:(通报批评、行政处分)108、我国有权追究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是(:权力机关、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行政主管机关和分管机关以及上级行政机关)109、环境行政责任的特征是:(环境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是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必然法律后果、环境行政责任是环境行政法律有关系主体的责任)110、对环境法律责任的理解正确的是:(环境法律责任是环境法律的否定性评价、环境法律责任是环境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环境法律责任是一种特殊意义上的义务)111、环境诉讼难的主要原因是(环境立法的不完善)112、环境诉讼难的客观原因是(司法环境不好)113、环境诉讼难的直接原因是(环境诉讼机制的缺陷)114、环境诉讼难的主观原因是(法官素质与水平不高)115、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实施为标志,中国的环境诉讼开始发展。
116、环境公益诉讼强调(事前救济或事中救济)。
117、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的是(公共环境利益)。
118、(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的召开,标志着环境保护事业在中国的奠基,从此开始了中国的环境保护道路。
119、我国环境保护问责制的具体规定是在(《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中)120、人与自然冲突时应遵循的原则是:(系统原则、和谐原则、可持续原则)121、环境法的主要作用领域是(环境保护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