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复习资料(吕忠梅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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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忠梅《环境法学》复习笔记(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圣才出品】

吕忠梅《环境法学》复习笔记(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一、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概述1.环境要素污染及其特征环境要素污染是环境污染的一种类型,它指外界物质进入环境,其数量超过环境要素的本底含量或自净能力,导致环境要素某种性能的改变,从而引起环境质量下降而有害于人类及其他生物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其具有如下特性:(1)环境污染物一般是低浓度、长时间而且是多种物质同时存在,联合作用于环境要素,并以环境要素为介质作用于人体。

(2)环境污染物进入环境要素后,可通过生物的或理化的作用发生转化、增毒、降解或富集,从而改变环境要素的原有性状或浓度,产生不同的危害作用。

(3)环境污染物可通过环境要素和食物等多种途径对人体产生长期影响,受影响的对象广泛,后果严重。

(4)环境要素及其相互关系构成的环境系统是一个动态平衡的体系,各种环境要素彼此相互依赖,其中任何一个因素发生变化便会影响整个系统的平衡,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环境要素变化均会影响环境系统的稳定,对环境构成威胁。

2.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的概念及特征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是指以防治环境要素污染为立法对象的一类法律、法规。

其具有如下特点:(1)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是针对某一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所进行的综合性立法,其内容涉及对该环境要素的全面保护。

(2)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是环境法的一个亚子系统,它也是由某一环境要素保护的专门单行法及其相关法规构成的系统性规范,并非仅指某一具体的单行法。

(3)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与环境要素保护法之间应是互相协调与互相配合的关系。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1.大气及大气污染(1)大气是由多种物质混合而成的物质,其主要成分包括氮、氧、氩、氖、氦、氪、氙以及二氧化碳、水蒸气和其他杂质。

(2)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一些外界物质进入大气,导致大气特性改变,使人类的生命、健康、财产以及生态系统遭受危害的现象。

2.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律规定(1)防治大气污染的基本原则①计划规划制度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环境法 第3章1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法 第3章1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法指导准则说表现出了较大的 变化,它强调了环境法基本原则对环 境法制的指导作用,克服了单纯实然 分析的视角缺陷,但由于没有充分认 识到我国法的基本原则的特殊背景及 其根本目的,该学说没有将环境法的 基本原则的概念建立在细致的逻辑分 析基础之上。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定义为:适应 环境保护社会实践的客观需要,承 载环境法根本价值或者揭示环境法 基本原理,对环境法理论构建具有 普遍性指导意义的高度抽象、高度 概括的环境保护的法治理念。
第三章 环境法的 基本原则
一、法的原则与法的基本原则Biblioteka • 法的原则辨析 • 法的基本原则
法的原则辨析
“原则”一词,是现代社会实践和理 论研究中被广泛地使用的一个词汇。在 现代汉语中,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观 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参见 《辞海》“原则”词条,上海辞书出版社 1999年版,第409页。)
认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调整因开发、 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 根本的或主要的准则,它是整个环境管理活 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环境法的灵魂, 决定着环境法整体的统一和协调。
(王灿发著:《环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第72页;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 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0页。)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的特点:
(1)基本原则是环境法的根本准则,贯穿 于整个环境法,统帅环境法的各项制度及规 范。
(2)基本原则体现环境法的根本价值和基 本原理,是环境保护立法、司法、执法、守 法及研究环境法的总的指导思想。
(3)基本原则是国家对环境法律关系的基 本政策的集中体现,反映的是社会经济生活 条件的本质要求。
周珂教授认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应包
括“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 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 则,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 破坏者恢复的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 则”

吕忠梅《环境法学》复习笔记(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圣才出品】

吕忠梅《环境法学》复习笔记(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圣才出品】

第四章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一、环境权的民法保护概念1.环境权的法律保障(1)权利保障的一般涵义深入分析,可以将权利保障分为广狭两义。

①狭义的权利保障是指权利未受侵犯或破坏之前就存在的各项措施或制度的保障。

②广义的权利保障除上述含义外,还包括权利受侵犯、破坏之后而存在的权利救济。

(2)环境权的法律保障环境权的法律保障是指为环境权不受侵犯和破坏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制度,它既包括权利未受侵犯或破坏之前就存在的各种措施和制度保障,也包括权利受到侵犯、破坏之后而存在的权利救济。

2.环境权的民法保护与传统民事权利的关系传统民法理论要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应该以不根本改变其自身属性为前提,否则将会在适用中产生诸多矛盾。

并且,公民环境权与传统民法上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在性质和内容上有很大差别,不是将其扩展便可以取代的。

(1)环境权的产生和目的与财产权、人身权不同。

(2)环境权是一项有限度的权利。

(3)环境权是“社会性”私权,而传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是纯粹的“个人”私权。

3.环境权民法保护的动因目前环境权实践中一个最大的问题,是对环境权的保护主要以公法形式为主,私法保护不甚发达。

但是,理性告诉我们,仅有公法保障是不足的。

(1)在物质基础方面,公法与资源的第二次分配相适应。

(2)在运行方式方面,公法的突出优点在于其直接管制的强制命令性,其缺点在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对立关系、僵硬死板的程序以及主体的有限,难以充分发挥相对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3)在动力来源方面,公法的利益内容是公共性的,其力量源泉在于对公共利益的尊重,这是一种道义发动机制,仅借助于公法手段保护环境,主要依赖于人们的道德观。

二、环境权民法保护方法1.民法原则的环境保护内涵(1)诚实信用的环境保护意义从诚信原则的利益衡平功能以及追求安全价值的目标的本质来看,在现代社会环境问题与环境保护成为巨大的生态问题以及诱发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严重冲突的社会问题时,将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生态安全价值纳入诚信原则是必然也是必须的。

吕忠梅《环境法学》复习笔记(环境权理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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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环境权理论一、环境权理论的变迁1.环境权的提出(1)20世纪60年代,联合国大会以决议的方式决定召开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并号召全世界人民共同讨论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

世界上许多国家踊跃参加了这一讨论。

(2)在美国,展开大讨论的题目是——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对此,人们提出了各种观点和学说,其中最具影响力并被广泛接受的是密执安大学教授约瑟夫·萨克斯提出的制定专门的环境保护法的倡议,而专门的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在于建立新的权利体系。

(3)1960年,原联邦德国的一位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的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关于保障清洁卫生的环境的规定,从而引发了是否要将环境权追加进欧洲人权清单的大讨论。

(4)70年代初,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则加以扩展,以包括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在内,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

卡辛认为,环境权具体应包括保证有足够的软水、纯净的空气等,最终保证人类得以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

(5)1970年3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明确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

”从而明确地提出了环境权的要求。

2.立法与司法实践(1)立法实践①在国内法中,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环境保护的内容写进了宪法,有的国家明确地将环境权作为了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法律。

其中在20世纪90年代制定或修改综合性环境法律的国家就有70多个。

②环境权为国际上所接受充分地表现在一系列的国际性宣言及有约束力的文件中。

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是最早宣告环境权的。

吕忠梅《环境法学》复习笔记(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性法律)【圣才出品】

吕忠梅《环境法学》复习笔记(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性法律)【圣才出品】

第九章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性法律一、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法律内涵1.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提出(1)历史的回顾①《我们共同的未来》对综合决策的主张《我们共同的未来》在对环境与发展决策过程的分隔现象提出批评的同时,也明确指出了改革的方向。

关于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其提出了如下主张:a.在总体上,强调在可持续发展观的指导下,改革国际的和各国的有关政策。

b.在核心上,强调把环境与经济因素结合起来的关键层次是决策层。

c.在方法上,强调了根本性政策变革的必要性。

②联合国大会第44/228号决议对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意见a.1989年,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8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召开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决议》(44/228号)。

b.联合国大会44/228号决议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基本论调。

(2)中国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①根据中国加入的联合国《21世纪议程》,1994年3月25日,中国国务院通过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以下简称《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了中国走向21世纪的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

②2000年,国务院决定由全国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领导小组组织各有关部门制定《中国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并于2003年初由国务院发布实施。

2.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法律机制的建立(1)对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理解①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功能在于协调利益、平衡关系。

②综合决策的需求来自利益主体的多元化。

③综合决策是一种以和谐的方式缓解或消除冲突的方法。

④综合决策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

(2)可持续发展与综合决策的关系①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方法。

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是可持续发展由理念转化为实践的桥梁。

③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是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化。

(3)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法律机制近年来,国家在立法方面贯彻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观念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这些成果反映在两个方面:①重视法律制定中的综合协调问题,除了制定专门的环境法外,最近几年新制定和修订的法律都在不同程度上考虑了资源与环境保护问题,如《物权法》的制定、《刑法》的修改、《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还有正在制定中的侵权行为法、民法典,正在修改的几部诉讼法,等等;②主动制定或正在制定一些体现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思想的专门性法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法》、《节约能源法》等。

《环境保护法》考试复习资料(全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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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题1.环境依据其形成的要素不同进行划分,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2.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对故意实施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行为,一般都规定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对过失行为,在一定条件则规定不予追究。

√3.原生环境问题和次生环境问题按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划分的。

×4.环境保护法中的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大类。

√5.行政处罚具有时效性,即指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6.行政处分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者实施行政处罚时,作为处罚轻重和免予处罚的各种情况。

×7.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两类行政处罚形式,即对破坏环境者与对污染环境者的行政处罚。

√8.连带责任是指受害者不必提出包括致害者由过错等证据,只须提出致害者已有污染危害环境行为等"表面"证据,和自己受损失是由于致害者排污行为所致的事实,赔偿要求即告成立。

×9.国际环境保护法调整的范围包括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整个地球环境,以及与人类密切相关的外层空间环境。

√10.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是国际环境法发展的第一个里程碑。

√11.环境保护法的溯及力是指环境保护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12.限期治理的内容包括限期治理目标和限期治理对象。

×13.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措施。

√14.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申报登记表,经本单位主管部门核实即可,不需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5.临时排放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5年。

×16.土地调查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利用形状调查和土地条件调查。

√17.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发展经历了创建、恢复和快速发展三个阶段。

×18.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具有污染源多、分布广泛、危害后果严重、扩散范围大和可与环境隔离等特点。

吕忠梅《环境法学》复习笔记(环境法的涵义)【圣才出品】

吕忠梅《环境法学》复习笔记(环境法的涵义)【圣才出品】

第二章环境法的涵义一、环境法的概念1.环境法的定义(1)环境的法学意义《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①环境法上的“环境”与环境科学上的“环境”的概念是一致的,它指的是围绕着人类而存在的由自然要素所构成的物质环境,是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空间,而不是其他任何非物质环境。

②环境法上的“环境”与环境科学上的“环境”的概念又不是等同的。

③环境的法学概念是随着环境科学的进步以及与环境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

(2)环境法的产生①考察环境法的历史,它最早出现于20世纪50、60年代的美国。

②1969年,美国参议员杰克逊和众议员丁吉尔分别向参众两院提出了设立“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的议案。

经马斯基——杰克逊妥协方案修改后的杰克逊议案于1969年12月中旬经两院协商委员会通过。

③日本在20世纪50、60年代也开始了以控制公害为中心,包括以保全和创造良好的环境为内容的环境立法,如《公害对策基本法》、《自然环境保护法》等。

(3)环境法的概念环境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其目的是为了确认、建立和保护符合生态规律的环境法律秩序,实现生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①环境法是“人—自然”共同体规则。

②环境法是调整“人—自然—人”关系的规则。

③环境法是“沟通与协调”的法律规则。

2.环境法产生的法律原因(1)传统基本法的不足①传统宪法未将环境权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确认,使得公民的环境权不能成为法定权利,更得不到充分的法律保障。

②传统宪法未明确国家或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或职责,与环境保护所需要的集中、统一的环境管理权有较大差距。

(2)传统民法的问题和缺陷①传统民法的所有权理论无法保护环境。

环境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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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环境法产生的原因——社会原因、法律原因(1)环境法产生的社会原因:环境问题恶化导致的社会问题:资源利用纠纷(污染影响相关资源的利用,从而导致利用者之间的纠纷)人身损害纠纷(水俣病、骨痛病等)政府管理的矛盾(全球气候变化、跨界环境污染、公海资源保护等)。

环境法产生的社会原因在于环境问题所引起的社会调整需要。

法律面对环境问题所引起的纠纷和矛盾,有两种解决方案:①在既有法律制度体系下寻求解决;②发展新的法律制度,以致改变原来的法律体系。

(2)环境法产生的法律原因:传统法律制度不足以为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支撑:①传统基本法的不足——环境权规定不足,环境管理职责不明。

②传统民法的问题和缺陷——所有权绝对不利于保护环境,契约自由规避了环境保护义务,过错责任原则无法追究环境侵权责任。

(癌症村)③传统行政法的问题和缺陷——自由裁量权不足不能适应环境管理的灵活性要求,单方命令方式无法适应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需要,对平等主体间关系的介入不足。

④传统刑法的问题和缺陷——未充分考虑对环境权益的保护,刑罚手段的多样化不够。

二、环境法的基本原则1、协调发展原则: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要统筹兼顾、有机结合、共同进行,以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存,使经济和社会发展持续、健康地进行。

实现:①综合决策: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指在决策中,正确处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把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结合起来,对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全面考虑,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社会效应和环境效益。

②绿色GDP指用以衡量各国扣除自然资产损失后新创造的真实国民财富的总量核算指标。

③循环经济,指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

2、预防为主原则: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恶化,或者把环境污染和破坏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及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限度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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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复习资料《环境保护法》第2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1、对环境问题的新认识:(1)人类既是环境的产物,又是环境的塑造者,(2)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了人类认识和改造环境的能力,人类只要对这一能力善加运用,便可以使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3)人类必须正确的认识客观规律,认识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摆正人类在自然界中的地位,同自然协调发展。

2、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1)人类从自然界中取出的各种资源不应超过自然界的再生能力(2)人类生产和生活中对自然界排放的废物不应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3、环境保护工作的两个方面(1)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防止人类在环境的不良影响下产生变异和退化(2)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减少和消除有害物质进入环境,保证自然资源的恢复和扩大再生产,以利于人类生命的延续和再生产。

4、可持续发展:既要使当代人类的各种需求得到满足,个人得到充分发展,又要保护生态环境,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发展构成危害。

5、生态意识:人类善待自然、善待环境、对生态危机觉醒的观念6、生态智慧:生态意识与生态知识相结合而显现出来的生态评价与判断能力以及决策能力。

7、公害:因人类活动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所造成的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损害。

8、自然环境破坏:人类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过量的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破坏生态平衡的现象。

9、环境污染: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而有害于人类及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10、人为环境: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改造和人类创造的、体现人类文明的环境。

11、自然环境:地球在发展演变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未受人类干预或只受人类轻微干预、尚保持自然风貌的环境。

12、环境的特征:资源性、有限性、唯一性、生态性、物质性13、环境问题:是一种不利的后果,指各种因素的影响超过了生态系统的调节能力所引起的生态平衡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14、环境科学与环境法的关系:(1)联系,科学是法学的基础,即环境科学必然是环境法建立的主要依据,现代环境法是在环境科学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大量吸收生态学的原理和方法,注重对生态系统全过程的保护(2)区别,前者具有无限性和抽象性,后者具有有限性和具体性15、各国的环境立法与传统立法有何不同:(1)不再以单一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而是将民法、行政法、刑法等规范综合于一个法律文件中,(2)不再努力划清政策与法律的关系,而是直接以“政策法”或“对策法”命名,表明其明显的法律政策化倾向。

16、环境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7、各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两个类型:(1)政策宣示型立法(2)全面调整型立法18、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目的:(《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各具体目的之间存在递进关系?)(1)直接目的: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2)实质目的:保障公众健康(3)最终目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19、《环境保护法》的法律机制:(1)环境与发展协调机制(2)统一监管机制(3)公众参与机制(4)决策实施机制(5)责任追究机制20、环境法基本原则:由环境法所确认并体现,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体系,反映环境法的目的价值、基本特征及性质,对贯彻和实施环境立法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21、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价值宣示功能(2)制度协调功能(3)执行指导功能(4)法律漏洞弥补和利益衡量功能22、风险:危险、意外事故、损失等的可能性23、环境风险:环境遭受损害的可能性,包括环境遭受风险的可能性以及风险所致损害的严重性。

24.风险预防原则内涵的思想内核:考点!!!(1)环境风险的危害被怀疑到一定的程度,如严重的、不可逆转的或重大的风险。

(2)该原则是为解决环境危害的科学不确定性问题而选择的一种基本法律态度。

25、环境风险的特性:(1)性质上,环境风险属于未知的风险;(2)危害的后果上,环境风险的危害具有潜伏性和不可逆转性;(3)影响范围上,环境风险更多的表现为国家性、区域性甚至全球性的风险。

26、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适用要素:(1)不确定性(人类活动与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2)阈值的确定(1.高阈值,低风险,过错原则;低阈值,高风险,无过错)(3)利益的平衡(4)适当预防措施的采用27、风险预防原则的具体要求:(1)建立强制禁止和淘汰机制(2)建立针对某些特定活动或产品的“白名单”制度(3)在一定程度上,以“最佳可得技术”标准取代传统环境标准(4)完善现有的制度a.健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体制b.强化环境与健康调查制度c.建立并完善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5)加强对生态特别保护区的保护28、环境公平原则的具体要求:环境利益的公平享有;环境责任的公平负担29、环境公平原则的法律适用:(1)实现环境利益的公平享有1.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2.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制度3.积极探索实现后代人环境权的制度安排(2)实现环境责任的公平负担1.污染者负担制度2.开发者养护制度3.受益者补偿制度4.主管者负责制度(政府环境责任制度)30、受益者补偿,是指针对以环境资源的利用而营利的单位或个人,即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31、污染者负担制度的要求:(1)落实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2)健全了排污收费制度(3)明确了污染者保护环境、治理环境的责任,采取限期治理的措施(4)实施了环保奖励政策32、环境民主原则的两个理论:(1)现代民主理论(2)预防理论1.现代民主理论:民主的精髓是人民主权,其重要特征在于国家权力必须采用分权和制衡原则,防止权力的滥用。

这就要求人民对政府权力的运用进行监督,赋予人民充分的知政权、参政权。

现代民主理论注重“参与型民主”,以协调多元主体的利益冲突。

2.预防理论: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对于环境保护来说,相对于环境损害发生后的救济,预防环境破坏和污染的发生显然更加重要,而预防需要国家公共权力的干预和公众的广泛参与。

33、环境权:指人类所享有的在健康、舒适和在优美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34、环境权为什么是一项人权?(1)人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健康、舒适和优美的环境。

(2)环境权可以成为权利的基础,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高位阶。

(3)环境权具有道德和法律双重属性。

(4)健康、舒适和优美的环境,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存和发展,关涉到人格尊严实现与否。

33、环境权的复合性(1)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使得环境权兼有个人权、集体权、国家权、人类权和代际权的性质。

(2)环境权的客体包括具有经济功能、生态功能以及其他非经济功能的环境资源,使得环境权兼有财产权、人身权和其他经济性法权和生态法权的某些性质。

(3)环境权的内容包括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享受适宜环境、保护和改善环境等,使得环境权兼有生存权、自然资源权、生命健康权等方面的某些内容。

34、环境权的逻辑层次(1)价值层面的环境权。

(2)宪法层面的环境权。

(3)具体制度层面的环境权。

35、确立价值层面的环境权的意义:(1)为正当环境利益的判断提供标准。

(2)体现现代法治“权利本位”的基本价值取向。

(3)为具体制度提供指引和监督。

36、环境权的类型:(1)个人面向的环境权。

(2)集体面向的环境权。

37、公民环境权:公民所享有的在健康、舒适和优美的环境中生产和发展的权利。

38、公民环境权的特征:(1)公民环境权是一项新型的人权。

(2)公民环境权是一个权利束。

(3)公民环境权是个人属性和集体属性的统一。

(4)公民环境权是代内权利和代际权利的统一。

39、人对环境资源的利用包括:(1)对环境资源经济价值的利用。

(2)对环境资源生态价值的利用。

(3)对环境资源美学价值、宗教价值等其他非经济价值的利用。

40、环境状况知情权:是公众有权获得关于本区域乃至本国的环境资源状况、国家环境治理现状等相关信息的权利。

41、环境事物参与权:指公民享有的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到与环境利益相关的一切决策、实施等事物中的权利。

43.各国立法对公民环境事务参与权的规定?考点!!!(1)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

(2)参与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过程以及环境保护制度实施过程。

(3)参与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示范和推广等。

(4)组成环境保护的团体,参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实施公益性环境保护行为。

(5)参与环境纠纷的调解。

42、环境侵害请求权:指当公民的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状况知情权和环境事物参与权等环境权利收到侵害时,受害人或者相关主体向有关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

44、国外国家环境管理体制的主要类型:(1)其他行政管理主体兼任(2)委员会(3)专门机构(4)独立机构(5)几种机构并存45、国家环境管理权在国内法上的实现考点!!!一、一般实现方式(1)环境行政立法:在我国,环境行政立法机关的关系及其权限自上而下可以划分为四个效力逐渐递减的层次: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门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4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2)环境行政执法:1行政收费2监督检查3行政许可4行政处罚5行政强制执行(3)环境行政司法1行政复议2行政调节二、特殊实现方式(1)环境行政合同(2)环境行政指导46、国家环境管理权在国际法上的实现?考点!!!(1)维护本国环境安全a.始终捍卫本国的环境主权b.避免污染物转移(2)捍卫本国环境利益a.坚持共同但有区别原则b.坚持发展中国家优先发展的原则47、环境管理基本法律制度:指由环境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配合、相互联系的特定体系。

48、环境管理基本法律制度的分类以管理行为实施的不同时间阶段为标准,将环境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分为源头控制基本制度和过程控制基本制度两大类49、源头控制基本制度的内容:环境规划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资源承载力监测预警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50、过程控制基本制度的内容:环境监测制度、联合防治协调制度、激励机制、环境监察制度。

51、环境影响评价:指对政策、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并实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措施的方法与制度。

5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制度化和法定化,通过立法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相关规则,以法定方式赋予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执行效力。

53、环境监测的任务(1)进行环境质量监测(2)进行环境污染监测(3)进行环境科研和服务监测54、激励机制的内容(1)激励环保产业的发展(2)激励市场主体节能减排(3)支持市场主体转产、搬迁、关闭55、环境法律责任:主体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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