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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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2009年04月11日来源:浏览次数:291 【字体:↑大↓小】背景色:裁判要旨行为人虽预谋敲诈,但其行为表明主观上具有当场取财的坚决性,客观上实施了使被害人无法有效反抗行为的,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案情2007年6月19日,被告人罗美容告知被告人周其廷,其认识的张某要来家吃晚饭,那人很有钱。

周其廷即提出叫几个人,趁张某到罗家里来时敲诈点钱,罗美容表示同意。

第二天,张某与罗美容约好晚上到家里去,罗美容告知周其廷,周其廷遂纠集被告人王楼、孙海胤与王祥(在逃)。

晚9时许,罗美容将被害人张某骗至家中,然后王楼、孙海胤、王祥、周其廷先后闯入室内,以张某与罗美容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相威胁,对张某拳打脚踢。

为逃离现场,张某从二楼跳窗逃跑,造成脊椎错位,手、脚等部位骨折。

经法医鉴定:张某所受之伤属重伤。

后四被告人共当场取得张某财物价值人民币18万余元。

裁判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其廷、罗美容、王楼、孙海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周其廷、罗美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楼、孙海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被告人周其廷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周其廷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罗美容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王楼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孙海胤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周其廷、罗美容、王楼、孙海胤的犯罪所得。

暴力威胁情形下的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分——以一则案件为例

暴力威胁情形下的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分——以一则案件为例

此外 . 二者 均可 以使 用 暴力 威 胁 方法 , 也是 二 者 区 这
分 当 中争议 最 大且 难 度也 最 大 的 问题 以下 通 过 田 某 、 某案 ( 案 经北 京 市朝 阳 区人 民法 院 审理 过 ) 王 本 ,
三 、 理 评 析 法
笔者 认 为 . 两行 为人 的行 为认定 为抢 劫罪 更 为 对 妥 当 。首先 , 需要 对暴 力威胁 情形 下 的抢劫 罪 与敲诈 勒 索罪 予 以科学地 区分 。要 区分 两种情 况 . 并结 合 主 客 观标准 来 加 以判 断 第一 种情 况是使 用暴 力威 胁 .
重 庆科技学 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21年第1 02 期
Ju l fC ogigU i rt o Si c n eho g(oi i csE i n N . 2 1 oma o hnqn n e i f c ne ad Tcnl ySc lS e e dt ) v sy e o ac n i o o1 02
具 ) 胁要 殴打孙 某 , 威 向孙某 索要 人 民币 20 0元 。 0 为
防止 孙某 在取 款 的途 中逃跑 . 强行 索取孙 某 随身 携 又
带 的诺基 亚 7 5 6 0型 移动 电话 1 、4 部 2 K金 项链 1 . 条
并 由 田某 与孙某 乘 坐 同一 辆 出租 车前 往孙 某 朋 友 处 取 款 20 0元 . 0 王某 乘 坐 另 一辆 出租 车 跟 在后 面 ( 以 上摘 自被 害人孙 某 的陈述 . 为人 田某 、 行 王某 在 侦 查
收稿 日期 :0 1 1 - 9 2 1 - 0 0
特定情 形下抢 劫罪 与 敲诈勒 索罪 如何 区分 . 我 在 国司法实践 中是 一个较 为 疑难 复杂 的问题 . 者都 以 二 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 不仅 抢劫 罪 的客观 构成要 件 中包 括 暴力 方法 .敲诈 勒索 罪也 可能包 含一 定 的暴 力 行为

刑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分析题

刑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分析题

刑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分析题名词解释继续犯是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连续犯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有些时候符合上述条件但不按连续犯来处理而是采用数罪并罚,如故意伤害。

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危险犯以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减刑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有关的监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过表现或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

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抢劫罪的司法认定问题

抢劫罪的司法认定问题

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一、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犯罪构成抢劫罪具有如下犯罪构成:(一)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正因为如此,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二)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暴力,通常是指具有公然性、攻击性、强制性的特征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包括对人的暴力和对物的暴力。

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第一,暴力的目的是为了当场取得财物。

即行为人为了排除或者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以便当场占有财物而采取的。

如果是出于其他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之后临时起意并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条件而当场占有被害人的财物的,是否构成抢劫罪,要具体分析。

第二,暴力所打击的对象。

一般是针对被害人,即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持有者的身体实施的强烈打击。

也可以是和被害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在场人,如近亲属等。

二是暴力打击的对象可以是物品。

第三,暴力的程度有无限制问题。

一般来说并无限制,只要目的是使被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反抗即可。

所谓胁迫,通常是指精神强制,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某种侵害相威胁,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不能反抗。

抢劫罪的胁迫应当具有两个“当场性”特征:第一,胁迫的内容应当是当场能够实现。

论文开题报告书:案例分析报告:抢劫罪与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论文开题报告书:案例分析报告:抢劫罪与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学院:法学院专业班级:法学08(1)班
课题名称案例分析报告:抢劫罪与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1、本课题的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在司法实务中,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抢夺罪的区分,历来是受到关注的问题。

本课题意在通过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分析实践当中,法官是如何区分这三个罪的。

希望从中能体会到实践中法官的思考逻辑和方式,学习如何将理论知识应用与实践当中。

2、文献综述(国内外研究情况及其发展):。

例,探讨案例分析报告:抢劫罪与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本文运用比较的方法,对案例分析报告:抢劫罪与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主体、客体和对象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比较,得出了案例分析报告:抢劫罪与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划分的界限,回答了刑法理论上有关的疑难问题,对司法实务中具体罪名的区分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5、研究思路、方法和步骤:
本文先以案例开头,引出抢劫罪界限的讨论,下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案例分析报告:抢劫罪与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主体、客体以及对象的区别进行论述,先讨论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划分,然后对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加以阐释,从而从整体上对抢劫罪与二罪的界限加以明确。

山东大学网络教育刑法分论-专期末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山东大学网络教育刑法分论-专期末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刑法分论一、名词解释1、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二、案例分析题(1/1)1、李某系某国家机关领导。

李某的配偶生活在外地。

李某与本机关未婚的A女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周围群众均认为李某与A为夫妻关系。

李某和本机关的B女一起出差时,以揭发B女之隐私对其进行威胁,与B女发生了性关系。

在另一次出差时,李某的司机C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D撞成重伤,C欲送D去医院救治,被李某制止,C只好离开肇事现场,后D被人发现送往医院,但因时间延误,不治身亡。

李某与同事E平时有隙,为报复E,李某捏造E嫖娼的事实,并写成600份传单在县城的大街小巷张贴;同时捏造E受贿10万元的事实,向检察机关举报。

得知E向有关机关检举其违法犯罪行为后,李某便滥用职权,利用种种“借口”和“理由”,非法克扣E的工资、奖金,并将E予以降职。

见E仍在检举其违法犯罪行为,便雇人用汽油烧了E的房子(E住在一六层公寓楼的二层)。

问: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罪名?答:李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强奸罪、交通肇事罪(共犯)、诽谤罪、诬告陷害罪、报复陷害罪、放火罪(共犯),应数罪并罚。

三、简答题(1/9)1、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

答: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等正常的公务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完整word版)抢劫、抢夺、盗窃、侵占、诈骗、敲诈的区别

(完整word版)抢劫、抢夺、盗窃、侵占、诈骗、敲诈的区别

抢劫与抢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1、客观行为不相同。

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也就是说抢劫主要是使用暴力或者类似强力,使得受害人不能、不敢反抗而得到财物,而抢夺则主要是依靠“出其不意”、依靠一种速度使得受害人来不及反应或反抗而取得财物;2、客体不完全相同。

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

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

根据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抢劫罪是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受害人失去财物,是希望在受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夺罪是以突然取得财物的故意实施的,是希望通过趁受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受害人失去财物。

;5、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也要从主观和客观方面统一起来认定。

主观上携带凶器是为了可以或者可能在行为过程中使用或者依靠,客观上使用的仍然是抢夺行为。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1、诈骗罪的受害人是基于错误认识进而处分的财产,而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是基于心理恐惧处分的财产。

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通常不会对人身造成伤害,而敲诈勒索罪则会有对人身造成伤害的危险。

2、诈骗罪是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处分财产,这种处分行为应当是自愿的,没有心理强制的因素存在,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乐于”被骗。

敲诈勒索是以本人或其亲友的财产、人身、名誉安全为胁迫,迫使受害人处分财产,这种处分行为是不自由的,或说是有心理强制的,不自愿的。

3、敲诈勒索罪在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时使受害人产生了精神恐惧,并且这种精神恐惧与行为主体的胁迫存在直接的关联。

刑法易混淆罪名比较分析、案例总结

刑法易混淆罪名比较分析、案例总结

抢劫罪(一)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抢劫罪:暴力针对人实施抢夺罪:暴力针对物实施。

但如果暴力既对人又对物,则可以构成抢劫罪。

EG:从女孩耳朵上拽下耳环,导致被害人耳朵撕裂的,定抢劫罪。

(二)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抢劫罪:直接针对被害人劫取财物的。

绑架罪:绑架罪中的索取财物,只能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该择一重罪处罚。

EG:张某、王某两人于某日以商谈生意为名将某私营业主唐某从其工厂诱骗至市郊的一空房内,将唐某的双手铐在窗户铁栏杆上,强迫唐某答应亲手写下“请立即支取8万元货款交付给客户张某”的纸条,并盖上自己的印章。

随后,张、王二人持该字据从唐某的私营企业财务室领走8万元。

则张、王的行为构成何罪?( A )A.抢劫罪B.绑架罪C.敲诈勒索罪D.非法拘禁罪与诈骗罪(三)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抢劫罪: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

敲诈勒索罪: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如果都是以暴力相威胁,则威胁的内容具有当场实现的特征就是抢劫罪。

EG: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

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

”甲的行为构成( B )。

A、抢劫罪B、敲诈勒索罪C、诽谤罪D、诈骗罪(四)难点总结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非法占有为目的,强取在他人控制下的自己财物,不认为是抢劫罪。

2、抢劫赌资、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论处。

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论处。

3、转化型抢劫罪必须以“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为目的而实施暴力。

以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律拟制。

EG:甲在公共汽车上发现乙在偷自己的钱,就抓住乙偷钱的手并呼喊“不许偷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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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产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都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并采取相应的不法手段,但二者还是有其不同地方,其中最主要的区别是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里状态。

抢劫罪是被害人迫于暴力而造成精神上的恐惧,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罪是被害人迫于将要实施的暴力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造成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于当场或者事后交出财物或者出让其他财产权利。

刑事辩护律师应认真研究不同的犯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上的不同部分以明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犯罪的区别与联系,在刑事辩护中体现出刑事辩护律师的素养和风采。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之不同主要表现在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其主要表现是:
一、犯罪行为人实施的内容不同。

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暴力相胁迫为其行为内容;敲诈勒索罪只是限于威胁,不当场实施暴力,并且威胁的内容不只是暴力,还包括毁坏被害人的名誉、揭发隐私、栽赃陷害等内容。

二、犯罪行为实施的方式不同。

抢劫罪的威胁是在被害人面前当场实施的,一般是以言语和动作来表现出来;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在被害人面前当场实施,也可以通过第三者来实现,可以表现为口头言语的方式,也可以是通过书信的方式来表示。

三、实现威胁的时间不同。

抢劫罪的威胁具有当场即时实施暴力的现实可能性,如果被害人不交出财物,行为人就会当场加以杀害或者伤害;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具有一定的时间性和空间性,并不具有当场即时实施暴力的现实可能性。

四、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不同。

抢劫罪必须是当场取得财物;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的时间可以是当场,但更多的是在实施威胁、要挟之后的一定时间内取得财物。

五、对数额的要求不同。

构成抢劫罪没有数额要求,不要求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只有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该罪,数额较大是构成此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中比较难把握的是对以暴力相威胁,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认定。

遇到这种情况应根据实施威胁的时间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也就是构成抢劫罪的两个“当场”来判断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在把握“当场”时必须结合行为人的暴力或者胁迫手段、该手段对被害人的身体和精神强制的方式、程度及与取得财物之间的内在联系,来加以综合分析判断。

在理解“当场”时应有基本的权衡和把握,一方面“当场”不仅仅局限于一时一地、此时此地,在暴力、胁迫等手段的持续强制过程中,即使时间延续较长,空间发生了一定转换,同样可以视为是“当场”,不能拘泥于某一特定时间、地点;另一方,“当场”又应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的自然延伸及取得他人财物所必要为限,避免“当场”解释的任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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