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判例:买卖合同判例规则知识讲解
买卖合同商事纠纷典型案例解读

买卖合同商事纠纷典型案例解读一、案例简介某公司与某供应商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供应商向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并约定了交货日期、付款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交货日期前,供应商通知公司由于某些原因无法按时交货。
公司经催促后与供应商协商变更交货日期,但供应商仍无法按时交付。
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法律问题1. 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2. 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3. 违约责任中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三、法律分析1. 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在本案中,供应商无法按时交货,属于违反买卖合同的情形。
公司可以要求供应商继续履行合同,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交付货物;或者要求供应商采取补救措施,如提供替代货物或者支付违约金等;或者要求供应商赔偿损失,如因未能按时交货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
2. 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在本案中,由于供应商无法按时交货,经过公司催促后仍未能履行主要债务,因此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解除应当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之日起解除。
3. 违约责任中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供应商未能按时交货,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包括货物本身的价值损失、运输费用等;间接损失包括因未能按时交货导致的生产计划延误、客户流失等损失。
合同法案例深度解析(全程版)

合同法案例深度解析(全程版)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案情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
然而,在交付货物后,甲方发现货物的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并向乙方提出索赔要求。
乙方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产生了纠纷。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34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货物,如果货物与约定不符,买方有权要求修理、更换、退货或者减少购买价款。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如果乙方违反了合同约定,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符,违反了合同约定。
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损失。
案例二:租赁合同纠纷案情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一间商铺出租给乙方经营。
然而,在租赁期间,甲方未按时提供商铺的使用权给乙方,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经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履行义务。
如果甲方未按时提供商铺的使用权给乙方,属于违反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对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受损害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方未按时提供商铺的使用权给乙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经营。
因此,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以上是两个合同法案例的深度解析,展示了合同法在实际纠纷中的应用情况。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否则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的适用有助于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交易的顺利进行。
介绍买卖的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付时间、支付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甲公司称,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无法按照合同约定销售,故拒绝支付货款。
二、案件分析1. 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2. 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标的物:一批货物。
(2)数量:100万元。
(3)质量: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
(4)交付时间:合同中约定了货物的交付时间。
(5)支付方式:乙公司应在货物交付后支付货款。
3. 买卖合同纠纷的原因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1)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2)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4. 法律依据(1)关于未支付货款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关于货物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三、判决结果1. 关于乙公司未支付货款的问题,法院认为,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2. 关于货物质量问题,法院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乙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销售,故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退还乙公司货款及赔偿损失。
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解读一、引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并于2020年进行了部分修正。
此司法解释的制定旨在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确保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这一司法解释进行逐条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二、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解读:本条规定了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买卖合同关系。
人民法院将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其他相关证据,以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是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的重要证据。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了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
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具有独立的契约效力,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时,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了出卖人在缔约和履约时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即使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若因此导致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三、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此处仅列举部分与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相关的条款进行解读)第四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解读

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解读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解读
一、双方的基本信息本买卖合同纠纷涉及的双方为:买方(以下简称“甲方”)和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1. 甲方身份:______________
2. 乙方身份:______________
3. 甲方权利:按照约定收受货物
4. 乙方权利:收受货款
5. 甲方义务: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6. 乙方义务:按照约定交付货物
7. 履行方式:双方应当按照约定方式履行
8. 期限:双方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履行
9. 违约责任:如有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 买卖合同属于财产交易,双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 双方应当尊重和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贸易、税收、进出口、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规定。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 甲方有权按照约定收受货物,乙方有权收受货款。
2.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乙
方应当按照约定交付货物。
3. 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
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应当耐心和诚信地履行合同。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 买卖合同经双方签署或盖章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 买卖合同的履行和执行应当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具有可执行性。
六、其他1. 双方在执行合同时应当尽量避免产生纠纷,如产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或者通过诉讼来解决。
2. 本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
3. 如有未尽事宜,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权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汇编: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规则详解

【权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汇编: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规则详解规则导读:一、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就合同相关事宜于诉讼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执行的情形——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诉讼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破产无法清算的情况下,对之前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三、买卖合同中,卖方具有瑕疵告知义务——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存在瑕疵时,卖方应履行其应有的瑕疵告知义务,否则属于销售欺诈行为,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四、食品买卖合同中“知假买假”者能否请求予以赔偿——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规则详解一、买卖合同中,就欠款事宜,买卖双方在诉讼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执行的情形——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诉讼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键词:民事诉讼执行和解撤回上诉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一审判决案情摘要:原告吴梅系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吴梅收旧站业主,从事废品收购业务。
约自2004年开始,吴梅出售废书给被告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简称西城纸业公司)。
2009年4月14日双方通过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
同年6月11日,双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伍拾肆万捌仟元整(¥548000.00)。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梅货款251.8万元及违约利息。
宣判后,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买卖合同纠纷判决案例最新规定

买卖合同纠纷判决案例最新规定买卖合同纠纷判决案例最新规定一、双方基本信息买方:(姓名/名称)、(证件号码/注册号)、(地址)卖方:(姓名/名称)、(证件号码/注册号)、(地址)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买方的身份:买方为合法持有相应资格和权限的个人/公司。
2. 买方的权利:买方有权合法持有合同商品,并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和时间收到合同商品。
买方有权在商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3. 买方的义务:买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确认收货,并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和时间付款。
买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他/她违反了合同规定。
4. 卖方的身份:卖方为合法持有相应资格和权限的个人/公司。
5. 卖方的权利:卖方有权收到合同规定的价格,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将合同商品交付买方。
卖方有权在买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6. 卖方的义务: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提供合同商品,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
卖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他/她违反了合同规定。
7. 履行方式:双方同意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交流确认合同。
8. 履行期限:合同规定的时间。
9. 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履行合同,该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 双方应遵守《合同法》、《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2. 双方应对本合同中所涉及的商品进行必要的检验、鉴定等手续,确保商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如因双方未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而导致纠纷,相关责任应由违规的一方承担。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 双方应遵守合同规定,按时履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2. 双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并要求相应的赔偿;如果有任何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
3. 双方应遵守保密协议,保守商业秘密。
五、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 本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最高院买卖合同指导案例

最高院买卖合同指导案例一、为啥这些案例很重要呢。
你想啊,在买卖东西这事儿上,全中国那么多的买卖交易,就像无数条小河在流淌,很容易就出岔子。
最高院的这些指导案例就像是大河的主航道标记一样,给大家指个方向。
不管你是大老板做几百万的大买卖,还是小商贩在街边卖点小玩意儿,这些案例都能帮上忙。
比如说,你在网上买个东西,结果收到的货不对板,你觉得自己有理,但是商家不认账,这时候这些指导案例就能告诉你,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咋看的,你就可以拿着这个“尚方宝剑”去维权啦。
二、案例都涉及啥样的情况呢。
1. 货物质量问题。
2. 交货时间的争议。
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况,丙和丁签了个买卖合同,丙要买丁的一批货物,约定好了交货日期。
结果到了交货那天,丁说自己因为遇到了不可抗力,像什么洪水把路冲断了,货物运不出来,所以交不了货。
丙可不管这些,就觉得丁违约了。
这时候最高院的指导案例就会明确,到底什么样的情况才算不可抗力。
如果确实是洪水这种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情况,丁得拿出证据来,比如说当地政府部门的灾害证明之类的,然后双方再根据合同里对不可抗力情况的约定来处理,是延长交货期啊,还是解除合同之类的。
3. 价格波动引发的纠纷。
再比如说,戊和己签了个买卖合同,买的是某种原材料。
结果签完合同后,市场上这种原材料的价格突然暴跌。
己就不想按照原来的价格卖给戊了,觉得自己太亏了。
戊肯定不乐意啊,合同都签了,怎么能说变就变呢。
在这种情况下,最高院的指导案例会指导法官去看合同里有没有关于价格波动调整的条款。
如果没有,那一般就得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执行,这就是在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不能因为价格变了就随便毁约。
三、这些案例对普通人的影响。
1. 增强维权意识。
对于咱普通消费者来说,知道了这些案例,就像是吃了一颗定心丸。
比如说你去商场买衣服,商家说这衣服是什么高级面料,结果你穿了一次就起球了。
你就可以参考最高院的这些案例,看看自己有没有权利要求商家赔偿或者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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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合同法纠纷案例指导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合同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
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后,委托人可以选择是否行使介入权: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的,则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委托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向其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不行使介入权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仍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受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另行解决。
——上海闽路润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钢翼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最高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的《购销合同》是闽路润公司基于兴盟公司的委托与钢翼公司订立,现尚无证据证明钢翼公司在与闽路润公司订立合同时明知闽路润公司是基于兴盟公司的委托与其订立的合同,故不能依据《合同法》第402条认定该合同直接约束兴盟公司。
《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隐名代理的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后,委托人可以行使介入权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委托人行使介入权,则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委托人代替受托人成为合同主体,受托人不能行使合同权利;委托人不行使介入权的,则合同仍约束受托人,受托人可以行使合同权利。
在闽路润公司向钢翼公司主张权利之前,兴盟公司并未向钢翼公司主张权利,故不能认为兴盟公司已经行使介入权。
既然兴盟公司没有行使介入权,则不是《购销合同》的主体,不享有《购销合同》项下的权利。
闽路润公司虽是基于兴盟公司的委托与钢翼公司订立《购销合同》,但其是以自己的名义与钢翼公司订立的合同,在兴盟公司并没有行使介入权的情况下,闽路润公司仍是《购销合同》的主体,有权行使《购销合同》项下的权利。
因此,在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闽路润公司有权解除《购销合同》,并要求钢翼公司返还货款。
2.在判定合同的效力时,不能仅因合同当事人一方实施了涉嫌犯罪的行为,而当然认定合同无效。
此时,仍应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判断,以保护合同中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
在合同约定本身不属于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实施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上海闽路润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钢翼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最高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李强合同诈骗案的(2012)沪二中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李强以兴盟公司的名义委托闽路润公司采购钢材,闽路润公司根据李强的指定向钢翼公司购买钢材,李强行贿钢翼公司业务经理,使得钢翼公司向其控制的铁申公司购货,并伪造闽路润公司公章签订担保合同,闽路润公司、钢翼公司均已支付相应货款,李强通过铁申公司收取钢翼公司支付的购货款后未交付货物。
以上事实只是认定李强利用其控制的公司实施犯罪行为,但并没有证据表明闽路润公司明知或参与李强的犯罪行为。
据(2012)沪二中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钢翼公司之所以向李强控制的铁申公司购买钢材,是因李强贿赂了钢翼公司的工作人员。
在没有证据证明闽路润公司明知或者参与李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情况下,闽路润公司与钢翼公司所订立的《购销合同》效力不受李强犯罪行为的影响。
钢翼公司关于《购销合同》因李强构成犯罪而无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3.《合同法》针对“交易习惯”问题作出相关规定,其意旨侧重于完善和补充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内容,增强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的确定性。
在运用“交易习惯”认定当事人交易行为之“可疑性”,应格外谨慎。
——洪秀凤与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交易习惯”是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或者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合同法针对“交易习惯”问题作出相关规定,其意旨侧重于完善和补充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内容,增强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的确定性。
而本案并不涉及运用交易习惯弥补当事人合同约定不明确、不完整所导致的权利义务确定性不足的问题。
在前述立法意旨之外,运用“交易习惯”认定当事人交易行为之“可疑性”,应格外谨慎。
4.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卖方应向买受人履行权利与实物的双重交付,在买受方已取得房屋产权而未实际占有的情况下,其仅仅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有权占有人迁出,法院应作慎重审查。
若占有人对房屋的占有具有合法性、正当性,买受方应以合同相对方为被告提起债权给付之诉,要求对方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或在房屋客观上无法交付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0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生效判决已确认案外人李榛以被告臧树林代理人身份与案外人谢伟忠就系争房屋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即第一手的房屋买卖并非原始产权人臧树林之真实意思表示,该买卖合同对臧树林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从2008年8月起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并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具有合法依据,故产权人连成贤在其从未从出售方谢伟忠处获得房屋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径行要求实际占用人臧树林迁出,法院不予支持。
在第二手的房屋买卖交易中,连成贤与案外人谢伟忠签订了系争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支付了相应对价,该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为有效合同,故对连成贤与谢伟忠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合同之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鉴于此,连成贤对系争房屋的权利应通过该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履行(包括房屋的权利交付以及实物交付)来实现。
本案中,虽然连成贤已于2012年4月5日取得了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完成了房屋的权利交付过程,但其自始未曾取得过系争房屋的占有、使用权。
对此,连成贤应依据其与案外人谢伟忠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之约定基于债权请求权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
结合本案来看,由于第一手的买卖合同已被确认为无效,案外人谢伟忠自始至终没有合法取得过系争房屋而客观上无法向连成贤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故连成贤应向谢伟忠主张因无法交付房屋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5.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系本约还是预约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在双方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
对于当事人之间存在预约还是本约关系,不能仅孤立地以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之约定为依据,而是应当综合审查相关协议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嗣后为达成交易进行的磋商和有关的履行行为等事实,从中探寻当事人真实意思,并据此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准确界定。
——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最高法院认为,预约是指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
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系本约还是预约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在双方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
如果当事人存在明确的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那么,即使预约的内容与本约已经十分接近,即便通过合同解释,从预约中可以推导出本约的全部内容,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排除这种客观解释的可能性。
本案中,蜀都实业公司与讯捷公司在2006年9月20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双方拟进行买卖的房屋的位置、面积和价款,应当说具备了一份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可直接据此履行而无须另订本约。
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时在该协议中约定:“……3.甲、乙双方应就购房合同及付款方式等问题在本协议原则下进行具体磋商。
……5.甲乙双方就该宗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可见,双方当事人虽然约定了房屋的位置、面积及总价款,但仍一致认为在付款方式等问题上需要日后进一步磋商,双方的这一意思表示是明确的,而且,当事人在该协议第5条进一步明确要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
因此,案涉《购房协议书》的性质为预约合同。
6.对于当事人之间存在预约还是本约关系,不能仅孤立地以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之约定为依据,而是应当综合审查相关协议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嗣后为达成交易进行的磋商和有关的履行行为等事实,从中探寻当事人真实意思,并据此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准确界定。
——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最高法院认为,对于当事人之间存在预约还是本约关系,不能仅凭一份孤立的协议就简单地加以认定,而是应当综合审查相关协议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嗣后为达成交易进行的磋商甚至具体的履行行为等事实,从中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据此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准确的界定。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购房协议书》时,作为买受人的迅捷公司已经实际交付了定金并约定在一定条件下自动转为购房款,作为出卖人的蜀都实业公司也接受了讯捷公司的交付。
在签订《购房协议书》的三个多月后,蜀都实业公司将合同项下的房屋交付给了讯捷公司,讯捷公司接受了该交付。
而根据《购房协议书》的预约性质,蜀都实业公司交付房屋的行为不应视为对该合同的履行,在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租赁等其他有偿使用房屋的法律关系的情形下,蜀都实业公司的该行为应认定为系基于与讯捷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而为的交付。
据此,由于蜀都实业公司在该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中的主要义务就是交付案涉房屋,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认定当事人之间达成了买卖房屋的合意,成立了房屋买卖法律关系。
7.在双方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主要权利义务均已确定的情形下,对合同未约定的其他争议可以通过《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合同解释原则进行补救,并不构成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履行障碍。
——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最高法院认为,当事人已就合同项下房屋的位置、面积和价款进行了明确具体的约定,蜀都实业公司已向讯捷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讯捷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定金,虽然当事人之间在讯捷公司是否应向蜀都实业公司支付使用案涉房屋的场地占用费并承担房屋买卖的全部税费问题上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在双方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主要权利义务均已确定的情形下,上述争议可以通过《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合同解释原则进行补救,故并不构成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履行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