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火车站新建站房及配套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解读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适用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条例明确了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这些都有助于化解长期以来因建设单位作为拆迁主体所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丽水市区2020年度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廉购价、优惠价标准通告》政策解读

《丽水市区2020年度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廉购价、优惠价标准通告》政策解读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区2020年度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廉购价、优惠价标准》的通告已于2020年 3月17日发布,现解读:一、制定《丽水市区2020年度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廉购价、优惠价标准》的背景《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政发(2019)32号)第四十五条“廉购价、优惠价的确定,以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时的年度价格为准;廉购价不高于政府公布的房屋重置价,优惠价不高于公寓建设的成本价。
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市场价按照安置房交付时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确定。
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廉购价、优惠价由市政府另行公布。
”市征收部门根据建筑造价专业机构测算,丽城改指(2018)20号《丽水市中心城区拆迁安置房建设标准》安置房建设综合成本及丽水市中心城区拆迁安置房全过程代建开发费用中标单方造价等,分析人工费和原材料价格因素,结合市区房屋重置价标准以及2019年度农民公寓住宅廉购价优惠价标准,拟确定:丽水市区2020年度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公寓式住宅安置房的廉购价、优惠价为:北城区块(中心城区)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廉购价为1040元/㎡,优惠价为3050元/㎡;储藏间价格按廉购价认购,车库(位)按市场价认购。
南城区块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廉购价为 910 元/㎡,优惠价为 2870 元/㎡;储藏间价格按廉购价认购,车库(位)按市场价认购。
联城区块已经具备公寓安置条件,公寓式住宅安置房的廉购价、优惠价及储藏间、车库(位)认购标准参照南城区块标准执行。
具体测算过程:北城区块(中心城区)2019年度农民公寓住宅廉购价为1010元/㎡,农民公寓安置优惠价为3000元/㎡;南城区块2019年度农民公寓住宅廉购价880元/㎡,农民公寓安置优惠价2820元/㎡;柴间价格按廉购价结算,车库价格按(提供房源小区)市场价购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评估是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重要环节,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确定。
因此,评估是否公平、公正,直接关系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否公平、公正。
在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时,有意见担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难以做到独立、客观,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建议在条例中进一步明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法律责任。
因此,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人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以下七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对本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人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
这里设定了三类行政处罚,即警告、罚款和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黑建规〔2023〕7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黑建规〔2023〕7号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城管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全面依法治国理念,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解决征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现就做好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关于法律适用方面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在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征收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征收决定等,严格按照《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不得擅自附加影响被征收人利益的征收条件。
二、关于业务培训方面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业务知识,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工作人员的法规政策培训,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经过培训合格的,方可从事现场征收岗位工作。
可以将相关征收方面的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通过制作成微信小程序等方式,便于一线工作人员查阅和学习。
三、关于公告公示标准方面为提升房屋征收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和参与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入户调查结果、备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情况、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取结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书、被征收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结果、分户补偿情况、征收补偿决定等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等相关信息应当公告至签约期结束,其中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论证和征求意见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本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旨在规范征收补偿程序,减少征收补偿中的矛盾纠纷。
房屋征收补偿是被征收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产生矛盾纠纷的焦点。
征收补偿方案对征收补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征收补偿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房屋征收实施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征收补偿方案的科学与否。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合法,即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比如,补偿方式、征收评估、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等。
二是合理,即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是大多数人都能够接受的,征收范围大小合适,补偿标准公正公平,设定的奖励应当科学。
三是可行,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因地制宜,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比如考虑当地的气候条件、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因素。
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本条未作具体规定。
一般情况下,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组织调查,依据调查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调查一般应当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前进行。
调查结果的详细程度对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的可行性有直接影响。
二、征收补偿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论证收到房屋征收部门上报的征收补偿方案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资源保护、文物保护、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本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论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及独立开展评估活动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关系着征收补偿、也关系着征收活动的开展,是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都关注的一个问题。
评估机构的选定,既要科学,又要合理。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先行协商,如果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且选择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要求的,应当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实施评估。
二是如果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如进行投票、抽签、摇号、招投标等,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具体可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进行。
采用随机选定的方式,应当有被征收人代表到场,还可以邀请有公信力的人士或机构到场监督。
三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由于各地区差异性很大,需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办法,因此,本条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的具体办法。
制定办法时,不应当限制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平等参与评估活动的机会。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结果是否客观公平,直接关系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活动应当独立、客观、公正。
所谓“独立”就是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在房屋评估活动中不受包括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凭自己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职业道德进行评估。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是指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和程序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用、征收、征用补偿、征收补偿等法律程序的过程。
在城市化进程中,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对于城市规划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种种原因,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强制征收、补偿不合理等,因此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和征收部门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存在“强制征收”的情况。
对于一些房屋所有人,他们可能并不愿意将自己的房屋拆迁,但地方政府和征收部门却利用行政权力进行强制征收,这种现象较为普遍,导致社会不稳定,与民众发生矛盾。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中的补偿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征收房屋时,对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够公正合理,有些拆迁户得到的补偿远远低于市场价值,导致民众满腹怨言,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由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程序繁杂、征收标准不统一等原因,往往会导致一些官员贪污受贿,损害政府形象,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对策:对于强制征收问题,地方政府和征收部门应该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征收,并严格限制行政权力的过度使用,保护居民合法权益。
对于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应该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补偿制度,将市场价值作为补偿标准,避免因为政府官员或企事业单位的腐败行为导致的不公正补偿,确保拆迁户的权益不受损害。
应该加强对于征收程序的监督,严格规范征收程序,规范政府官员的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加强对于征收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增强公众的参与性,促进政府的透明化和公开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利益,也关系到千千万万民众的利益。
地方政府和征收部门必须正视目前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这些问题,确保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教工路北延伸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

教工路北延伸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保证教工路北延伸段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保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莲都区城西下河山24 号(详见丽水市教工路(城北路- 职高前路)道路工程选址红线图),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征收部门及委托实施单位丽水市莲都区征收办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丽水市莲都区白云街道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三、签约期限签约时间: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起至2017 年9月30日止。
四、补偿方式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其中产权调换为城西安置房小区;其它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五、补偿安置标准(一)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款部分(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另增加20% 的奖励。
(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为城西安置房小区。
城西安置房小区为小高层、高层建筑,其套型为49 平方米、70 平方米、90 平方米、113 平方米、135 平方米五种。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增加20 平方米或20% 的安置面积,即被征收房屋面积加上20 平方米或20% 的安置面积后,再选择相应套型安置;被征收人放弃增加20 平方米或20%的安置面积,直接按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选择相应套型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安置房48 平方米以下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此奖励),在安置房交付时一并结算。
选择小高层或高层安置房的,可在多层房屋增加安置房面积的基础上再增加15 平方米或增加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5% 的安置面积后,选择相应套型的安置房。
(三)产权调换结算原则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分别按评估价格计算并结算差价,多还少补;高层、小高层安置的,其安置房公摊面积部分的60% 为政策赠送(即无偿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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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火车站新建站房及配套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证丽水火车站新建站房及配套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保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丽水火车站新建站房及配套工程项目征收范围为东升北区4幢西侧商铺及楼上办公用房、5幢西侧商铺及楼上住宅(详见丽水火车站新建站房及配套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图),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征收部门及委托实施单位
丽水市莲都区征收办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街道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三、征收时间和签约期限
征收时间: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
签约时间: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
四、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其中产权调换现房为天和苑小区,期房为水东公寓、消防支队西北侧小区,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办公用房补偿方式参照住宅房屋执行,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商铺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其中产权调换期房为水东公寓,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五、补偿安置标准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款部分(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另增加20%的奖励。
(二)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为天和苑小区。
天和苑小区房源为多层,4套为80平方米基础层的跃层房屋(8幢602室、10幢602室、16幢602室、603室)作为120平方米安置房;3套为100平方米基础层的跃层房屋(9幢602室、13幢602室、13幢603室)作为160平方米安置房。
2、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为水东公寓、消防支队西北侧小区。
水东公寓安置房为多层和小高层,多层其套型为36平方米、60平方米、8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五种。
小高层其套型为45平方米、60平方米、80平方米、90平方米、105平方米、120平方米、135平方米、150平方米八种。
消防支队西北侧小区为小高层、高层建筑,其套型为60平方米、90平方米、105平方米、120平方米、135平方米五种。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增加20平方米或20%的安置面积,即被征收房屋面积加上20平方米或20%的安置面积后,在选择相应套型安置;被征收人放弃增加20平方米或20%的安置面积,直接按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选择相应
套型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安置房48平方米以下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此奖励),在安置房交付时一并结算。
选择小高层安置房的,可在多层房屋增加安置房面积的基础上再增加15 平方米或增加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5%的安置面积后,选择相应套型的安置房。
(三)产权调换结算原则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分别按评估价格计算并结算差价,多还少补;高层、小高层安置的,其安置房公摊面积部分的60%为政策赠送(即无偿供给)。
(四)交房时间
天和苑小区现房交房时间为签约腾空之后2个月;水东公寓小区、消防支队西北侧小区交房时间为三年。
六、评估公司选择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七、补偿面积的确定
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八、征收补助费和其他补偿费用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1.过渡方式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落实临时周转用房,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2.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采取自行解决周转过渡(含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 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
3.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丽征收办〔2015〕6号文件执行。
(二)搬迁补助费按照丽征收办〔2015〕6号文件执行。
(三)装修补偿、附属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等补偿费按照按照丽征收办〔2015〕6号文件执行。
九、按时签约、房屋腾空奖励
(一)被征收人的签约时间、搬迁腾空日期如下:
第一阶段:2015年11月30日(含30日)前签约, 2015年12月31日前搬迁腾空;
第二阶段: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7日(含7日)签约, 2016年1月7日前搬迁腾空;
第三阶段:2015年12月8日至2015年12月14日(含14日)签约, 2016年1月14日前搬迁腾空。
(二)被征收人在相应的签约批次、搬迁腾空奖励如下:
1、按时签约奖励
(1)住宅类(含商业、办公用房)。
在第一阶段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200元/㎡奖励;
在第二阶段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150元/㎡奖励;
在第三阶段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100元/㎡奖励。
(2)非住宅类。
在第一阶段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100元/㎡奖励;
在第二阶段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50元/㎡奖励;
在第三阶段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30元/㎡奖励。
在2015年12月15日(含15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给予按时签约奖励。
2、签约率奖励
在2015年12月14日内签约,完成签订补偿协议率达到70%,住宅类(含商业、办公用房,下同)奖励100元/㎡,非住宅类奖励50元/㎡;完成签订补偿协议率达到80%,住宅类奖励150元/㎡,非住宅类奖励80元/㎡;完成签订补偿协议率达到90%,住宅类奖励200元/㎡,
非住宅类奖励110元/㎡;完成签订补偿协议率达到95%,住宅类奖励250元/㎡,非住宅类奖励140元/㎡;签约率达到95%以上,每增加一个百分点,住宅类奖励在250元/㎡基础上递增50元/㎡,非住宅类奖励在140元/㎡基础上递增30元/㎡;完成签订补偿协议率100%的,住宅类奖励500元/㎡,非住宅类奖励290元/㎡(签约率以户为单位)。
2015年12月15日(含15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给予签约率奖励。
3、未按时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签约率奖励酌情扣减
被征收人在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间内将房屋腾空交付拆除的,以上奖励金额足额发放;超过约定时间1-7天(含7天)腾空房屋的,奖励金额发放90%;超过约定时间8-14天(含14天)腾空房屋的,奖励资金发放80%;超过约定时间15-21天(含21天)腾空房屋的,奖励资金发放70%;超过约定时间22-30天(含30天)腾空房屋的,奖励资金发放60%;超过约定时间31天(含31天)以后腾空房屋的,奖励资金发放50%。
被征收人凭房屋腾空交付验收证明和征收协议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结算搬迁腾空奖励。
十、选房机制
由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安置房,按签订征收协议和搬迁腾空的批次时间,优先选房。
同一批次的,先摇号产生抽签顺序号,再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号。
十一、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确权登记的房屋,依据丽水市人民政府丽政发[2010]62号文件规定处理。
十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