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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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知识问答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知识问答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知识问答1.什么是城乡居民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是一项由中国政府建立和管理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保障。

这是中国政府为解决农村和城市居民医疗保障问题而采取的重要措施。

2.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是谁?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包括中国城乡居民,不包括已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参保的人员。

3.参保城乡居民需要缴纳费用吗?是的,参保城乡居民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医疗保险费用。

具体的缴费标准由各地区的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般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

4.城乡居民医保的保障范围有哪些?城乡居民医保的保障范围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基本药物、基本医疗费用、大病保险等。

具体的保障范围由各地区的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5.城乡居民医保如何使用?参保城乡居民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

就医时,需要向医疗机构出示有效的医保卡或者其他相关证件,医疗机构会按照医保规定进行费用结算。

6.参保城乡居民可以自由选择就医医院吗?一般情况下,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以自由选择就医医院,但需要遵守医保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7.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医保?8.参保城乡居民可以直接报销医疗费用吗?城乡居民医保通常要求参保人员在就医后先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然后凭相关证件向医保机构报销。

具体的报销比例和流程会根据政策规定有所不同。

9.参保城乡居民是否需要定期缴费?是的,参保城乡居民一般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定期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以确保保险有效。

10.城乡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有何区别?城乡居民医保是针对城乡居民而设立的,参保对象不包括已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参保的人员。

城乡居民医保的保障范围、费用标准等也可能与职工医保有所不同。

城乡居民医保是为了解决城乡居民医疗保障问题而推出的一项政府保障制度。

希望通过以上问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理解城乡居民医保。

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0年修订)

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0年修订)

【法规标题】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0年修订)【发布部门】海口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2008〕第43号发布、海府[2010]75号修订【适用区域】海口市【发布时间】2008-06-02【生效时间】2008-06-02【关键词】劳动权益保障【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8年6月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2008〕43号发布,根据2008年11月8日海府[2008]87号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9月15日海府办[2009]100号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8月25日海府〔2010〕75号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化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覆盖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由政府组织实施,居民个人(家庭)和政府共同筹资,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筹资原则;(二)保障水平与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三)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的原则;(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五)统筹安排,严格监管,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原则;(六)做好与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整体推进的原则。

医保知识问答

医保知识问答

医保知识宣传材料第一部分一、《社会保险法》相关知识☆1、问:社会保险制度坚持什么方针答: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2、问:哪些医疗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3、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的目的是什么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4、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如何配合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5、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医保相关文件及服务协议相关知识☆6、问:2010年社平工资是多少答:2011社保年度缴费基数随上年度社平工资调整而提高:社平工资由36453元/年(3038元/ 月)调整为40284元/年(3357元/月)。

☆7、问:本医保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是多少政府补助和个人缴纳各多少答:自2011年7月1日起,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380元,其中政府补助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00元,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0元。

☆8、问: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应执行什么原则和哪四个合理答: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提高医疗质量,不得夸大病情,重复或滥用检查、治疗等。

☆9、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对处方用量有何要求答: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循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根据病情开具处方,确保医疗安全。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知识问答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知识问答

XX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热点问答一、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办理时限和待遇享受时限?答:城镇居民医保参保时限是:每年的4月1日至6月30日止;待遇享受时限是:投保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二、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答:本市城镇户籍居民非从业人员、儿童,在校学生,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民、渔民,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在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城镇户籍人员等都可以参加。

三、城镇居民医保首次参保的需要那些资料?答:1、一般家庭参保:《户口薄》、二代XX、可支持代扣的银行存折、社会保障卡(续保人员)。

2、特殊人群参保:属于低保、低收、重度疾残等特殊人群,须向民政、残联代办受理点提供《户口薄》、二代XX、《低保救助证》、《残疾人证》。

3、无二代XX或不能从二代XX中获得相片资料的参保人(7周岁以下人员可不提供),须到社会保障卡定点相馆照相,并凭XX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数字相片质量检测回执办理参保手续。

四、城镇居民医保在那里办理参保手续?答:1、一般家庭可到就近的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办理参保手续。

2、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到发证的民政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3、重度残疾人士到户籍地的残联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4、已满18周岁的在校中学生、大学、中专、技工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

5、有条件的家庭可直接登录XX12333劳动保障服务网(.)首页“网上城居保”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6、社会保障卡缴费。

凡2008年度已参加城居保且人员无变化的续保家庭,若改用社会保障卡缴费,可直接拨打XX12333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热线,按语音提示进入“业务受理功能”办理城居保续保手续。

五、2009年参保应注意什么问题?答:应注意以下问题:1、同一户籍内有多个家庭的,应拆分户籍;否则要求应参保的全部参保;2、由于同一户籍应参保人员全员参保,若挂靠他人户籍的,应迁回原家庭户籍,否则要与被挂靠户籍的家庭同时参保和同一存折扣缴保费才能参保;3、代扣城居医保的存折存款至少要比保费多10元左右(银行要求存折有一定存款余额),不然会造成扣款不成功;4、参保扣费成功后,不再受理变更和退费(如:增加人员参保、减少人员参保、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等变动),要变更只能在下一年度作变更手续。

海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报销比例是多少

海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报销比例是多少

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报销⽐例是多少本⽂《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报销⽐例》是由⼩编为您精⼼整理,由于该资讯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往年相关资讯,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如有变动,请以官⽹公布为准。

度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再按...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报销⽐例是多少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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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变动,请以官⽹公布为准。

1.度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再按成年⼈、未成年⼈区分缴费,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缴费标准统⼀为每⼈每年120元(含60岁以上⽼⼈)。

2.海⼝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不能重复参保,以第⼀时间参保的为准。

3.征收截⽌时间为2018年12⽉31⽇。

度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式(各位参保⼈:度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即⽇开征,开通了多渠道的缴费⽅式,可以跨区缴费,不再受参保区域限制)⼀、**农-信⾃助POS机缴费(⼀)该⾃助POS设置在以下场所1.各社区、居委会。

2.各区社保中⼼。

(⼆)⽀持卡种1.带有银联标志的信⽤卡、借记卡。

2.海南省农村信⽤社社保卡、健康卡、⼤海卡等。

(三)缴费操作步骤1.在POS机上输⼊参保⼈⾝份证号码(如⾝份证号码带X的,只需输⼊数字即可)。

2.核对参保⼈姓名、保费⾦额。

3.使⽤银⾏卡刷卡输⼊密码,并确认。

4.如缴费成功,会打印出⼀式两联缴费凭证。

5.请在第⼀联缴费凭证上签名并交给征收⼈员,缴费⼈保管第⼆联缴费凭证。

⼆、**农-信(**农商⾏)ATM机缴费(⼀)场所:全省的**农-信(**农商⾏、三亚农商⾏等)ATM机、CRS机,都开通了缴费功能。

(⼆)⽀持卡种1.带有银联标志的信⽤卡,借记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问答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问答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问答(一)作者来源浏览发布时间2012-04-191.我省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基本成就有哪些,还存在哪些不足?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民生问题,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近年来在建立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方面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

我省按照国家部署,加速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并积极进行了对其他社会群体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探索尝试。

1999年以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在我省各地普遍建立,政策体系逐步完善,覆盖范围已经从所有城镇用人单位的职工扩大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目前已经覆盖了1,900多万人,居于国内前列。

特别是从2004年开始,东莞、佛山、中山等地相继开展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试验,珠海市实施了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到2006年底,上述四个地区的城乡居民参保已达358万人,基本解决了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问题,对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受到群众普遍欢迎。

但是,目前在我省大部分地区,包括中小学生在内的城镇其他非从业居民普遍尚未被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这部分人群的基本医疗需求还缺乏制度保障,部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仍是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和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九届九次全会〈实施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要求,在我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满足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迫切需要。

因此,各市应在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将覆盖范围向城镇居民扩展,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促进社会的和谐安定。

2.我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何重大意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海府[2008]43号【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6.02【实施日期】2008.06.0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2008)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2008〕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研究,现将《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日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覆盖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于本市非农业户籍的未从业居民、本市学籍的在校学生(包括小学、中学、中专、技校、大学学生)以及少年儿童都可依照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第三条建立居民医保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由政府组织实施,居民个人(家庭)和政府共同筹资,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筹资原则;(二)保障水平与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三)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的原则;(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五)统筹安排,严格监管,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原则;(六)做好与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整体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参加居民医保的居民(简称参保居民),享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和待遇,以及对居民医保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按时缴纳参保费和遵守居民医保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五条实行每年一次性缴费制度,保障期为一年。

关于海口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关于海口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为加强门诊特殊病种的管理,保障患有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在门诊就医的基本医疗,方便病人就医,根据《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和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治疗病种目录的通知》(琼人劳保[2007]276号)规定,现将海口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符合《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和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治疗病种目录的通知》规定的下列病种之一者,可以申请特殊病种门诊治疗:(一)恶性肿瘤(二)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治疗、腹膜透析治疗)(三)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四)再生障碍性贫血(五)血友病(六)脑中风(偏瘫并肌力Ⅲ级以下)(七)帕金森氏综合症(八)高血压(Ⅲ期)合并以下病变之一:1、高血压脑病或脑溢血、脑梗塞2、高血压性心脏病、冠心病、心力衰竭之一3、肾功能衰竭(尿毒症)4、眼底出血或渗出、视乳头水肿5、合并糖尿病(九)糖尿病(并发症)(十)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十一)结核病(活动期)(十二)老年性白内障(晶体植入治疗)(十三)肝胆、泌尿系统结石(震波碎石治疗)(十四)肝硬化(失代偿期)(十五)小儿脑性瘫痪(门诊康复治疗)(十六)性早熟(限未成年人)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申请和认定(一)申报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者,本人必须按照《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参保人员申请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应向市居民医保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申请,由指定的医疗机构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确认,否则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可在定点的一级医疗机构(不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申请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血友病、帕金森氏综合症、高血压Ⅲ期、糖尿病、脑中风、肝硬化、小儿脑性瘫痪、性早熟门诊治疗,申请其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需向定点的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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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享有医保构建和谐海口
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利国利民利家利子孙
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知识问答
根据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海府[2007]50号)文件规定,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将有关规定解答如下:
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有哪些?
答:(一)成年居民
1、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本市非农业户籍的未从业城镇居民;
2、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农民;
(二)未成年居民
1、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属于在校在册的中、小学学生(含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学生);
2、本市非农业户籍的18周岁以下非在校的少年儿童(含婴幼儿);
3、本市非农业户籍的18周岁以下在外地小学、初中、高中及特殊学校就读的学生。

(三)已享受异地退休金、养老保险金的人员,高、中等院校在校学生,不纳入本市居民医保范围,其医疗保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一)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70元,财政给予每人每年补助50元
(二)未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元,财政给予每人每年补助30元。

(三)城镇低保对象和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区财政全额补助。

(四)城镇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按每人每年35元缴费,个人缴费不足部分(即35元)由省、市、区财政分别负担(其中:省财政补助9元,市财政补助15元,区财政补助11元)。

三、什么时候可以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居民个人(家庭)缴费实行每年一次定期缴费制度。

2007年缴费时间定为7月至8月,居民缴纳参保金后从9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补偿。

2008年起每年缴费时间为10月至12月,居民缴费参保后从次年的1
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补偿。

逾期不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后不办理退保手续。

四、到哪里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申请登记
八、居民到哪里办理医疗保险报销手续?
答:参保居民到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派驻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所)按规定办理补偿手续。

九、怎样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参保居民须携带《居民医保手册》和《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基本医疗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住院时还必须出示身份证(或户口薄)和转诊证明等材料。

参保居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居民医保有关规定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在参保居民出院时直接记账予以补偿。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费用清单,并经患者本人或相关代理人、证明人签名确认。

凡未经签名确认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补偿。

在异地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居民垫付,再到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派驻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所)按规定办理补偿手续。

办理补偿手续时应出具《居民医保手册》和户口薄的复印件、出院小结(加盖公章)、费用清单、发票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007年12月前,参保居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居民垫付,再到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派驻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所)按规定办理补偿手续。

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补偿范围有哪些?
答:居民医保基金主要补偿参保居民住院费用和重点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

具体补偿范围按照《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海南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规定》、《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和《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参保居民须自付20%后,再按本办法予以补偿。

《海南省城镇居民医保诊疗项目管理规定》中属居民医保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按照30%的比例予以补偿。

门诊治疗病种和补偿办法另行规定。

十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答: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所发生符合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实行以医院分级为标准,按分级起付线和固定比例补偿。

居民医保补偿实行封顶限额控制。

(一)分级补偿比例。

居民医保范围总费用的补偿比例为:一级医院按60%语体补偿,二级医院按45%予以补偿,三级医院按35%予以补偿。

异地住院按本市同等补偿标准的50%补偿,并实行单病种医疗费总量控制。

单病种医疗费基本标准另行制定。

(二)分级起付线。

一级医院15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跨级住院的,起付线累计计算。

(三)封顶线。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补偿费用基本封顶线为20000元。

为鼓励居民积极参加居民医保,凡连续参加居民医保5年以上,8年以下的,封顶线为25000元;连续参保8年以上的,封顶线为30000元。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累计补偿总额不能超过封顶线。

十二、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指哪些医院?
答:根据卫生部门规定:
一级医院:以卫生部门批准认定的所有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乡、镇卫生院。

二级医院:海口市妇幼保健院、海口市中医院、琼山人民医院以及经卫生部门批准认定的各类专科医院。

三级医院:海南省人民医院、海口市人民医院、海医附属医院、农垦总局医院、驻军187医院、省中医院等。

十三、居民医保补偿实行保底制和积分制有何规定?
答:(一)在封顶线不变的情况下,参保居民每次住院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达不到实际支出费用的20%时,按照20%的比例给予补偿。

(二)连续参加居民医保的家庭,从参保后第二年起,参保家庭成员住院补偿标准在原基础上每年提高1%,累计最高可提高8%。

缴费间断后不能累计,封顶线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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