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公布通过的项目。
第七条对审定的项目由建设部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八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对申请的项目组织评审,建立并管理评审工作档案,受理查询事务。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十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第十三条评价标识申请在通过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后,由组成的评审专家委员会对其进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第十四条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由建设部审定。
第十五条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将不予进行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

附件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施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力发展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核心的绿色节能建筑,推行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根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的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是按照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对民用建筑工程项目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据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资料,经文件核查、软件复核计算及必要的检查和检测,综合评定其建筑能效(绿色化)水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标识是按照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结果,对建筑物能效(绿色化)水平,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的活动。
本办法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执行范围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监督管理以及市管建筑工程的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建筑工程外的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市管建筑工程是指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实施建筑管理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二章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第六条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且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其执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填写《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申请表》(见附件1),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提供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筑能效部分1、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专业设计图及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空调热负荷及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书);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及设计单位的回复资料;施工图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包括变更图说、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和相应的审查、备案文件);2、涉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或建筑节能子分部)的竣工图;3、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部品)进场复验报告。
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施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力发展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核心的绿色节能建筑,推行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根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的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是按照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对民用建筑工程项目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据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资料,经文件核查、软件复核计算及必要的检查和检测,综合评定其建筑能效(绿色化)水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标识是按照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结果,对建筑物能效(绿色化)水平,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的活动。
本办法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执行范围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监督管理以及市管建筑工程的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建筑工程外的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市管建筑工程是指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实施建筑管理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二章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第六条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且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其执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填写《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申请表》(见附件1),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提供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筑能效部分1、初步设计审批意见;2、施工许可证;3、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专业设计图及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空调热负荷及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书);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及设计单位的回复资料;施工图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包括变更图说、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和相应的审查、备案文件);4、涉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或建筑节能子分部)的竣工图、施工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相关资料;5、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部品)质量证明文件、进场复验报告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和备案文件;6、供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分项工程、监控系统分项工程调试运行记录;7、如采用暂无国家、行业或本市应用技术标准依据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须提供其采用情况报告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的相关文件。
重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二、重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6)运营管理 控制性指标4条,一般性指标12条,优选项指标1条。 4.6.1 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与绿化管理制度。 4.6.3 制定垃圾管理制度,对垃圾物流进行有效控制,对废品进行分类 收集,防止垃圾无序倾倒和二次污染。 4.6.5 物业管理部门通过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4.6.6 制定建筑物外立面管理制度,严禁不安全悬挂物。 4.6.7 制定场地及场地内生活配套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 4.6.8 制定设备及耗材管理制度,有完善的设备使用手册和操作规程, 对设备进行定期维修和分类管理,设备应有科学的运行计划和详细的设 备运行记录。 4.6.10 智能化系统定位正确,采用的技术先进、实用、可靠,达到安 全防范子系统、管理与设备监控子系统与信息网络子系统的基本配置要 求。
一、概述
3、绿色建筑评估方式 评估方式 建筑环境基 准代码 优点 简单、易行 缺点 不够精准 标准体系 英国BREEAM 美国LEED 中国《绿色建筑评价 标准》 澳大利亚NABERS 荷兰Eco-Quantum 日本CASBEE
自然清单考 1、系统、公平的综合 查 指标; 2、能反映在一定的社 会发展阶段和一定的技 术条件下,人们的社会 活动与当时生态承载力 之间的差距
一、概述
(2)我国绿色建筑评估体系的发展 a、2001年《中国生态住宅技术评估手册》 b、2003年《绿色奥运建筑评估体系》 c、2006年《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 (3)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绿色建筑评估体系 a、香港在借鉴BREEAM的基础上,在1996年制定了《香港建筑环 境评估标准》(HK-BEAM)。 b、台湾于1999年开始推广绿建筑标章制度。2004年正式将绿建 筑法制化。
二、重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

取降尘措施,降低大气总悬浮颗粒物浓度。 【达标判断】
竣工评价和运行评价查阅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降尘措施实施记录。需要有每月 不少于一次降尘措施记录表,审核现场降尘对象(扬尘 源)是否基本包含,降尘措施是否合理有效。
10
9.2 评分项
判定要点: 有效的降尘措施包括: 对易飞扬物质的洒水、覆
建筑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健康安全保护。 建筑施工项目部应编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计划”, 并组织落实,保障施工人员的健康与安全。
7
9.1 控制项
9.1.4 施工前进行设计文件中绿色建筑重点内容 的专业会审。
【条文说明】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竣工和运行阶段
评价。 施工建设将绿色设计转化成绿色建筑。在这
2
9.1 控制项
【达标判断】 竣工评价和运行评价查阅该项目组织机构的
相关制度文件,在施工过程中各种主要活动的可 证明记录,包括可证明时间、人物、事件的纸质 和电子文件,影像资料等。
判定要点: 要求提供项目施工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文件及
各级负责人,相应的管理制度。重点审核组织机 构中是否有“绿色”的职能,管理制度中是否有 “绿色”的要求。
盖、遮挡,对出入车辆的清洗、封闭,对易产生扬 尘施工工艺的降尘措施等。在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 外侧设置密目防尘网或防尘布。
11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的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和材料,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教育,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能源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经委、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规划、土地、房产、质监、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地方建筑节能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按法定程序发布。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节能技术性能认定公告制度,及时制定、公布并更新推广使用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目录。
第十条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节能(绿色建筑)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3.03
•【字号】渝建标〔2022〕7号
•【施行日期】2022.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现批准《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为我市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J50-255-2022,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255-2017同时废止。
其中,第1.0.4条为强制性条文,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与备案,备案号为J10645-2022,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3月3日。
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2016-2020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
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条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第四条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完善绿色建筑标识制度,指导监督地方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三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组织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
第六条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二星级、一星级标识认定可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应的地方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
第七条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可细化国家标准要求,补充国家标准中创新项的开放性条款,不应调整国家标准评价要素和指标权重。
第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绿色建筑专家库。
专家应熟悉绿色建筑标准,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相关技术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
第二章申报和审查程序第九条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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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施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力发展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核心的绿色节能建筑,推行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根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的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是按照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对民用建筑工程项目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据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资料,经文件核查、软件复核计算及必要的检查和检测,综合评定其建筑能效(绿色化)水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标识是按照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结果,对建筑物能效(绿色化)水平,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的活动。
本办法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执行范围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监督管理以及市管建筑工程的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建筑工程外的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市管建筑工程是指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实施建筑管理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二章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第六条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且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其执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填写《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申请表》(见附件1),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提供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筑能效部分1、初步设计审批意见;2、施工许可证;3、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专业设计图及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空调热负荷及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书);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及设计单位的回复资料;施工图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包括变更图说、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和相应的审查、备案文件);4、涉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或建筑节能子分部)的竣工图、施工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相关资料;5、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部品)质量证明文件、进场复验报告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和备案文件;6、供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分项工程、监控系统分项工程调试运行记录;7、如采用暂无国家、行业或本市应用技术标准依据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须提供其采用情况报告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的相关文件。
(二)建筑环境与资源利用部分1、重庆市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2、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达标情况表;3、涉及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文件)、竣工图、施工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相关资料;4、与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部品)质量证明文件、进场复验报告、检测报告;5、与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相关的计算书(表)、材料决算清单;6、与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相关的数字化模拟计算分析报告、模型;7、绿色施工的制度、方案、监理记录和环境监测报告。
第七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资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资料;对资料齐备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见附件2)和相关规定,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工作。
经测评达到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强制标准要求的,根据测评结果发给相应的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标识;经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强制标准要求的,应当出具不合格意见。
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整改后重新申请测评。
第八条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执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或者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三章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标识第九条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标识分为建筑能效标识和绿色建筑标识两部分,且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能效标识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节能率≥70%,标识为Ⅰ级;节能率≥65%且<70%,标识为Ⅱ级;节能率≥50%且<65%,标识为Ⅲ级。
(二)绿色建筑标识等级由低到高分为银级、金级、铂金级。
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合格的,竣工标识为银级;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合格并按照《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渝建〔2011〕117号)的有关规定,通过金级或铂金级的绿色建筑竣工评价的,根据评价结果竣工标识为金级或铂金级。
(三)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标识的式样、制作标准、编码规则,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管理机构应按统一规定进行编号,并依照管理权限分级制作、发放标识。
(四)建设单位应将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标识置于每栋建筑(项目)主入口等显著位置。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申请及标识发放应统一办理。
市管项目纳入市城乡建委政务中心统一办理,实行一站式窗口服务。
第十一条对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建设单位可在收到测评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
(一)造成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措施损坏或失去作用的;(二)对建筑的围护结构进行改造的;(三)对建筑的用能系统或用能设备进行改造的。
第十三条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情况,每季度上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实施改造后的既有建筑的能效(绿色建筑)测评标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9)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申请表项目名称:申请单位:(盖章)申报时间: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填表说明一、申请书一律采用A4规格的纸和方正仿宋字体打印,一式四份。
若内容填写不完,可加附页。
二、申请书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表中内容应与实际情况相符,且内容必须客观、真实、有效。
2、若单栋建筑包含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居住建筑(部分)与公共建筑(部分)应分别进行填写;3、未执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相关标准中“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内容的,“建筑环境与资源利用部分主要技术措施(单栋)”不填写。
2、本表按申请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的建筑工程项目(对应初步设计审批意见)进行填写;3、进行最后一栋或几栋建筑的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单栋测评时以及建筑工程项目同时申请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单栋测评和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全面测评时,应填写本表。
能(绿色建筑)技术体系报送,未涉及的资料不需报送。
附件2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6月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1总则 (18)2术语 (19)3基本规定 (21)3.1建筑能效部分 (21)3.2建筑环境与资源利用部分 (21)4测评程序 (22)5测评内容及方法 (24)5.1建筑能效部分 (24)5.2建筑环境与资源利用部分 (29)6测评结论及标识 (36)6.1建筑能效部分 (36)6.2建筑环境与资源利用部分 (36)1总则1.0.1为落实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制度,深入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加快城乡建设领域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主要技术内容包含建筑能效和建筑环境与资源利用测评两部分。
仅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重庆市新建民用建筑(包括工业建筑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以及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后的既有建筑适用于建筑能效部分的测评;执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重庆市新建民用建筑(包括工业建筑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以及实施建筑绿色化改造后的既有建筑同时适用于建筑能效和建筑环境与资源利用两部分的测评。
1.0.3申请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建筑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4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应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管理机构进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开展建筑能效(绿色建筑)的测评与标识工作。
1.0.5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按照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对民用建筑工程项目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据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资料,经文件核查、软件复核计算及必要的检查和检测,综合评定其建筑能效(绿色化)水平的活动。
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分为建筑能效部分和建筑环境与资源利用部分。
建筑能效部分测评是对建筑物的能效水平进行核查、计算,必要时进行检测,评定其相应能效等级的活动。
建筑环境与资源利用部测评是对建筑物的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进行核查,必要时进行数字化模拟复核、检测的评定活动;分为建筑环境与资源利用单栋测评和全面测评。
2.0.2建筑环境与资源利用单栋测评以单栋建筑为对象进行的建筑环境与资源利用部分的测评。
单栋测评应具有相对独立和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2.0.3建筑环境与资源利用全面测评以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确定的建设内容为对象进行的建筑环境与资源利用部分的测评。
全面测评时,其建筑工程项目所属的建筑、配套设施及相应的环境工程应全部建设完成,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2.0.4建筑能效标识按照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中建筑能效测评部分的结果,对建筑物能效水平,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的活动。
2.0.5绿色建筑标识按照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结果,对建筑工程项目绿色化水平进行相应信息标识的活动。
2.0.6节能率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规定,利用建筑节能设计分析软件模拟计算所得的被测评建筑的单位面积供暖空调全年耗能量与基准建筑的单位面积供暖空调全年耗能量的比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