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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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及会计制度规范

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及会计制度规范

制度规范2023-11-04contents •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会计科目与核算制度•会计制度规范•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财务管理信息化•未来发展趋势与展望目录01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03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事务所应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确保财务管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财务管理基本原则01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事务所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确保财务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02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事务所在财务管理中应保持客观公正,真实反映经济业务和财务状况,避免主观臆断和人为操纵。

财务管理工作流程事务所应根据业务需求编制预算,并按照公司审批程序报批。

预算编制与审批费用报销与支出管理会计账目与凭证管理税务申报与缴纳事务所应建立严格的费用报销和支出管理制度,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事务所应建立规范的会计账目和凭证管理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事务所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税务法规及时申报纳税,并确保税款缴纳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事务所应按照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财务报表编制内部审计与监督外审与公信力事务所应建立内部审计和监督机制,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事务所如需对外提供财务信息,应接受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审计,提高其公信力和可信度。

03财务报表编制与审计020102会计科目与核算制度资产类科目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负债类科目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

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成本类科目包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

损益类科目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

费用类科目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

会计科目设置与分类以实际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确认和计量。

历史成本法以市场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基础,进行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确认和计量。

财政部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手册》的通知doc

财政部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手册》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0]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二○一○年六月十三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等,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或在相关部门内指定专职财会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第八条?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支等实施预算管理。

鼓励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产物资采购、使用、保管、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定期清查和盘点,对发生的财产损失要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负债管理,保证适当的流动性,对发生的各种借款和应付应交款项,应当按合同约定方式和期限及时归还或支付。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不得同其他企业或单位发生除正常业务活动外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统一购买职业保险,或按规定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经费。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大教育培训投入,强化经费保障,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科学的业绩考核和收益分配制度,业绩考核和收益分配制度应当经合伙人会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全所范围内执行。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厦门嘉泓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有关各项法规的规定,更好地为社会及企业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科目本事务所使用的会计科目按照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对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对会计师事务所企业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各科目核定的内容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内容进行核算。

二、会计账簿本事务所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以上三本账采用订本式,分类明细账及备查账簿对事务所的经营收入、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现金、银行存款等一切经济业务进行总分类核算与明细分类核算。

在核算过程中要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会计凭证各类凭证,必须遵循合法、真实、正确的原则。

(一)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是指经济业务发生时所取得的凭证,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两大类。

l、外来原始凭证是指从事务所外部取得各种发票、收据等凭证。

外来原始凭证必须做到真实、合法、正确、签字齐全,并要有主管领导和经办人的签字,否则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接受。

2、自制原始凭证是指本事务所在经济业务中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如收、付款凭证,自制原始凭证除有主管领导、制单人签字外,对收、付款凭证还应提交企业的财务,对收支权限规定以外的,要有领导批示,否则会计人员有权拒绝。

(二)记账凭证会计人员根据经过审核、核准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目,根据经济业务的发生进行核准。

四、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期间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会计报表分年度、季度、月报表,各项的会计报表应根据各期总账提供的各项经济业务的内容进行编制。

年度会计报表反映全年有关损益情况,税金交纳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并于次年十日前报送有关部门.季度会计报表反映各季度的损益情况及税金交纳、资产负债情况,于次季十日前分别报送各有关部门.月报表反映本月事务所的经营情况,税金交纳情况,资金的运营情况于次月十日分别报送各有关部门。

五、利润分配(一)厦门嘉泓会计师事务所在依法交纳税费后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1、冲销未经批准的财务损失及各项税收、滞纳金和罚款.2、提取税后利润的10%,做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总额50%时,可不再提取.3、提取5%为法定公益金,公益金用于会计师事务所职工做集体福利.4、提取盈余公积金5%。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1.15•【文号】财会[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为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水平,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我们制订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一月十五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因业务发展需要以该所名义设立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满足《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三章的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执业行为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人数50人以上,年业务收入1000万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所。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和实施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全所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人员聘用、定级、培训、考核、奖惩和退出等标准。

第六条分所负责人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委派、监督和考核。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94]财会协字第123号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94]财会协字第123号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正文:----------------------------------------------------------------------------------------------------------------------------------------------------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4年12月2日(94)财会协字第123号)一、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工作,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结合事务所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其所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合伙所参照执行。

三、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纳税,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检查监督。

四、事务所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事业发展基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

事业发展基金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等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五、事务所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帐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未交税金、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职业风险基金等。

事务所应当按时偿还各项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作其他收入处理。

六、事务所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事务所的存货包括物料用品和库存帐册等。

存货按实际成本核算,物料用品在领用后,可以一次计入业务支出,用量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的办法,但摊销期不得超过12个月。

事务所可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不超过5‰计提坏帐准备,计入其他支出。

事务所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递延资产等。

[管理制度]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及会计制度

[管理制度]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及会计制度

(管理制度)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及会计制度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及会计制度第壹部分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二条、事务所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第三条、事务所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未交税金、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职业风险基金等。

第四条、事务所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及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事务所应加强物料用品的实物管理,对于购存备用的各种物料用品以及随购随用的或壹次大批购用的物料用品,均应设置“物料用品备查登记簿”,按品名、规格、单价、金额等分别记录购入、领用、报废、结存等情况。

计提坏账准备的规定:事务所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于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

第五条、事务所所购建的实物资产,单价于2000元之上,使用期于壹年之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核算。

按《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事务所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计入管理费用。

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平均年限法),折旧使用年限参照《企业财务制度》;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3%。

事务所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能够采用待摊的办法,但摊销期壹般不超过12个月。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和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事务所应当于年终决算前对固定资产进行壹次盘点清查,发生盘盈和盘亏的固定资产净值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六条、事务所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开办费等摊销期限于壹年之上的待摊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是指事务所于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

财政部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等,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和本暂行办法,结合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等,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进一步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内部控制。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全所范围内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业务收支和收益分配等进行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分所财务的集中控制,切实做到一体化管理,避免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各自为政。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大信息技术应用推广力度,进一步整合财务和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效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或在相关部门内指定专职财会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第八条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支等实施预算管理。

鼓励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完善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机制,保证应收账款真实、完整。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明确支出款项的用途、金额、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保证资金支出的合法、安全。

会计师事务所拓展和承接业务,不得向委托人或相关方面提供回扣或其他形式的商业贿赂。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购买有价证券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独立性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务所的财务管理,规范事务所财务行为,增强事务所的综合竞争力,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管理要求,结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总所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配备专职的会计和出纳人员,负责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总所由一名执行合伙人分管财务工作;各分所财务工作由各分所负责人管理。

各分所设二级财务核算部门或岗位,总分所执行统一的财务政策和分配制度。

第三条任用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合伙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合理筹集资金,积极参与经营投资决策,有效利用事务所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财务管理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保证企业利益不受损失,并接受行业协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事务所业务收支等实施预算管理;分所收支也要纳入总所预算管理,收支标准和分配政策要由总所统一制定。

第七条对全所范围内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业务收支和收益分配等实行统一管理。

在实质上加强对分所财务的集中控制。

第八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的规定及时正确地提供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有关上报资料。

第二章资金筹集管理第九条事务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资金为事务所的法定资本金。

事务所资本金由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以其合法财产投资注入。

设立事务所的资本金由出资人以货币形式一次缴足,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资本金在事务所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如需要增资,应经事务所章程或协议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事务所的所有者权益除实收资本外,还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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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等,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和本暂行办法,结合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等,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进一步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内部控制。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全所范围内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业务收支和收益分配等进行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分所财务的集中控制,切实做到一体化管理,避免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各自为政。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大信息技术应用推广力度,进一步整合财务和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效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或在相关部门内指定专职财会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第八条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支等实施预算管理。

鼓励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完善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机制,保证应收账款真实、完整。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明确支出款项的用途、金额、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保证资金支出的合法、安全。

会计师事务所拓展和承接业务,不得向委托人或相关方面提供回扣或其他形式的商业贿赂。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购买有价证券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独立性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产物资采购、使用、保管、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定期清查和盘点,对发生的财产损失要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负债管理,保证适当的流动性,对发生的各种借款和应付应交款项,应当按合同约定方式和期限及时归还或支付。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不得同其他企业或单位发生除正常业务活动外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类型对取得的收入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按照资金用途对支出的费用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有效的工时管理系统和成本控制
系统,在保证执业质量的前提下,不断强化成本预算约束,实现成本的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以具体承做的业务项目为基础,对主营业务收入和直接成本费用进行核算。

鼓励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以具体承做的业务项目为基础,对主营业务收入和直接成本费用进行核算。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人员定级定岗制度制定工资薪酬政策和制度。

工资薪酬政策和制度应当统一,同时统筹考虑分所所在地的地区差异。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统一购买职业保险,或按规定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经费。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大教育培训投入,强化经费保障,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科学的业绩考核和收益分配制度,业绩考核和收益分配制度应当经合伙人会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全所范围内执行。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对业绩考核和分配制度进行评估,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自身发展需要不断修订完善。

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业绩考核和收益分配制度,应当充分体现会计师事务所“人合”的特性,在优先考虑事务所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根据职级、能力和贡献等因素确定业绩考核标准和收益分配方案。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并向全体合伙人(股东)报告。

除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还应当包括业务收入明细表(见附表1)和支出明细表(见附表2)。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报表子系统,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报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业务收入明细表和支出明细表,下同)。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将确认、汇总后的,与系统汇总数据一致的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同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其中,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还应当同时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98]第32号)的规定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和有序存放。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撤销后,其会计档案应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保管。

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设立监事会、财务监督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方式,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合伙人协议或事务所章程等履行内部财务监督职责。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业务收入明细表
2.支出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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