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新版精编范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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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本(3篇)

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本(3篇)

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本防治水管理规定是国家为了维护水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水污染和水灾害等问题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本文将就防治水管理规定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措施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制定背景水是人类生活和生产中无可替代的重要资源,但水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水污染、水灾害等问题也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环境和经济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制定了防治水管理规定,以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二、主要内容(一)水资源合理利用根据防治水管理规定,国家将制定水资源合理利用的目标和政策,加强对水资源的调查和管理,推广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同时,国家还将建立健全水资源核发、审批和监管制度,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水污染防治为了减少水污染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防治水管理规定要求各地制定水污染防治的目标和措施。

在重点行业和地区,国家将加强工业废水、农业面源污染和城市生活污水的治理工作,推广先进的水处理技术,提高水污染防治的效果。

同时,对违法排污行为将依法严厉处罚,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三)水灾害防治水灾害是我国面临的重要自然灾害之一。

防治水管理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健全水灾害预警和监测系统,加强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水灾害防治的能力。

同时,国家还将加强对水灾害防治的研究和技术支持,提高应对水灾害的能力和水平。

三、实施措施(一)制定水资源管理计划根据防治水管理规定,各地政府将制定水资源管理计划,明确水资源利用的目标和政策。

同时,将加强水资源调查和监测工作,掌握水资源的数量和质量状况,为制定合理的水资源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措施为了减少水污染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各地将推广先进的水处理技术,加强工业废水、农业面源污染和城市生活污水的治理工作。

同时,也将对违法排污行为依法惩处,保障水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水灾害防治工作为了有效应对水灾害,各级政府将加强水灾害预警和监测系统的建设,提高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水平。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本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本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本抱歉,我不能提供那么长的范文。

我可以为您提供一个草案作为参考: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本(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管理,促进水环境的改善和保护,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并对相关的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行为予以规范。

第三条基本原则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保护优先,源头控制;3.依法管理,分类施策;4.加强监管,严格执法;5.完善机制,强化责任;6.加强科技支撑,创新发展。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目标第四条水污染防治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自然、经济和人口状况,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目标、任务、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五条水污染防治目标各地区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具体的水污染防治目标,包括水质达标率、水体功能区划和水环境质量改善等方面。

第六条规划实施和监测评估各地区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机制,定期评估规划实施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措施。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和治理第七条污染物排放许可工业、农业、生活和其他污染源的排放行为应当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规定的要求进行排放,不得超过许可限值。

第八条污染物治理技术要求各行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采取适当的污染物治理技术和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规定。

第九条污染物减排措施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源应当根据以往的排放情况和治理效果,制定相应的减排措施,并向环保部门报备和公开。

第四章水环境监测与评价第十条监测机构和网络建设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环境监测机构和监测网络,确保水环境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监测要求水环境监测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方法进行,包括水质监测、水量监测和生物监测等方面。

第十二条评价指标和标准水环境评价应当根据监测结果,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形成相应的评价指标和标准,并公开执行。

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本

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本

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本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防止水资源的过度开发、污染和浪费,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涉及水资源的各项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水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等。

第三条水资源的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合理、依法治理、综合管理的原则,追求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五条水资源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科学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推动水资源的全面管理。

第六条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做到从严控制、合理配置、有效利用。

第七条污水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污水处理,确保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

第八条完善水资源权益保护机制,加大对“水权”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维护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九条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进行论证,从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效益综合考虑。

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规划,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建设,严格控制建设过程中的环境污染。

第十一条接入城市供水系统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应当采取措施合理使用水资源,减少浪费。

第十二条农业灌溉用水应当依据作物种类、生长期和土壤条件合理确定,防止过度灌溉造成水资源浪费。

第三章水环境保护第十三条水环境保护应当加强对水源保护区、水生态保护区、水产养殖保护区等核心区域的保护。

第十四条污水处理厂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进行运营和管理,确保排放的废水达标排放。

第十五条重点污染源单位应当安装和使用污染治理设备,确保产生的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六条水环境保护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环评合格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建设。

第十七条涉水项目应当遵守水土保持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二篇)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二篇)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水环境保护,保障公民的生活饮用水安全,维护生态系统的健康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水污染防治法的执行和管理。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的目标是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防治水污染,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源头控制、分类管理的原则,注重科学技术支撑,强化环境监督执法,加强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参与,提高水污染防治的能力和水环境管理水平。

第五条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六条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划、流域管理的原则,统筹推进,确保水环境质量达到或优于相应的水质目标。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目标第七条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总目标是控制和减少水体污染物排放,达到或优于国家和地方政府确定的水质目标。

第八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同时注重水质和水量的综合管理,优先保护优质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利用。

第九条水污染防治应当促进农村生活污水的集中治理,发展农村生态化厕所。

第十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加大工业企业和农业生产的水污染控制力度,提高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处理能力。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第十一条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应当包括组织领导、责任落实、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等环节。

第十二条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应当健全,明确各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污染源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监测、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保障水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应当建立健全环境污染的调查和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水污染问题。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五条水污染防治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包括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污染物处理技术、加强环境监管等。

第十六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推广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农业生态保护技术。

2024年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管理细则(2篇)

2024年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管理细则(2篇)

2024年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管理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水污染防治目标、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源监测与评估、污染治理与修复、责任追究与处罚、信息公开与社会参与等。

具体内容如下:一、水污染防治目标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制定具体的水污染防治目标,包括水质改善目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水环境综合指数、生态系统恢复目标等。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不同类型水体及不同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保证水质符合相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同时,对于特定重点区域或敏感水域,制定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

三、水污染源监测与评估建立完善的水污染源监测体系,包括常规监测、定点监测、无人机监测等多种监测手段,及时掌握水污染源的排放情况。

对水体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水污染状况及其对水环境的影响。

四、污染治理与修复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制定污染物减排方案,推动重点行业和地区实施减排措施。

同时,开展水体修复工作,对已受到污染的水体进行修复,提高水体水质。

五、责任追究与处罚明确责任主体,对于不符合排放标准、污染环境水体的主体,要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于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要进行赔偿和修复,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信息公开与社会参与建立水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水污染防治相关的数据、政策等信息。

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水污染防治行动,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进展。

在实施管理细则中,还可以加入具体的实施措施和标准,如建立水污染预警机制、加强水污染事故应急管理、推动生态修复和保护等。

此外,要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与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的协调发展。

2024年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管理细则(2)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内容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____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编制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防治水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防治水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防治水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的水资源管理,保护水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水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综合、优化、可持续的原则。

第四条水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为主,谁污染谁治理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水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定期评估和调整。

第二章水资源管理第七条水资源管理工作的目标是保护水资源,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管理规划,明确水资源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综合调度的水资源管理体制,统一协调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第十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进行审批,并根据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进行合理的安排。

第十一条禁止非法占用、浪费、恶意挪用和滥用水资源。

第十二条水资源的保护和节约应当成为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的投入力度。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测和管理系统,准确掌握水资源的动态变化。

第三章水环境保护第十四条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目标是保护水资源的水质,维护水生态环境的稳定。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水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水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水环境保护的监测、评估、预警和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水环境问题。

第十七条禁止向水环境排放污水、废物和其他有害物质。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水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提高水环境的质量。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依法查处污染行为,追究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受到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水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于破坏水资源和水环境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管理细则模版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管理细则模版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管理细则模版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管理,规范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管理细则适用于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管理,包括水污染防治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执法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科学决策的原则,加强源头控制、加强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监督、加强监测与评估等重点工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体系,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指导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小组或者机构,明确职责和分工,加强组织协调,提高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性和协同性。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污染防治相关的中长期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提出有效的措施和政策,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序开展。

核评估制度,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绩效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三章监督与执法第八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措施和政策的有效实施,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水污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条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执法检查应当提高效率和质量,加强对关键环节和重点行业的监督,确保污染源的整改和改善。

第四章科学决策第十一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提出合理有效的建议和意见,保证政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促进污染防治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第十三条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规划和决策应当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永续的良性互动。

防治水管理规定模版

防治水管理规定模版

防治水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治水管理,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地区水环境的良好状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防治水工作,包括水资源的保护、水污染的治理、水生态的修复等方面。

第三条防治水管理工作遵循科学规划、综合管理、法治保障、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防治水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包括水利部门、环保部门、城乡规划部门等。

第五条鼓励社会组织、非营利机构等参与防治水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激励措施。

第二章水资源保护第六条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工作,重点保护国家重要水源地、水库集中供水区以及地下水水源地。

第七条禁止未经批准的水资源开发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水资源利用许可。

第八条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估工作,建立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水资源的分布、供需状况和开发利用情况。

第九条加强水资源的节约利用,鼓励机械化灌溉、滴灌技术等先进水利设施的推广应用。

第十条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水资源保护的意识和认识。

第三章水污染治理第十一条加强对水污染源的监管,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及时发现和治理水污染问题。

第十二条制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违反排放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和治理。

第十三条加强水污染防控责任制,明确各个环保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四条加强水污染治理技术研究和应用,鼓励开发环保技术和设备。

第十五条加强水污染治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水污染治理的认识和参与意识。

第四章水生态修复第十六条加强对水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重点保护湿地、河流、湖泊等生态系统。

第十七条加强水生态环境评估工作,对受损的水生态系统进行治理和修复。

第十八条加强对水生态的监测,及时发现和应对水生态环境问题。

第十九条制定保护水生态的措施,禁止破坏和污染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条加强水生态修复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和推广应用,促进生态修复工作的实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停业整顿、行政拘留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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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QG/TT X2-13.04--2017
1 、总则
1.1、目的:为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规范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的排放、处理,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2 、术语定义
2.1、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2.2、水体污染源:本规定所称的水体污染源是指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场所、设备和装置等。

2.3、水污染物:本规定所称的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2.4、生产废水:本规定所称的生产废水是指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液,其中含有随水流失的工业生产用料、中间产物和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

2.5、生活污水:本规定所称生活污水是指工业企业中与生产工艺过程无关的食堂、淋浴、卫生间等场所产生的污水。

2.6、工业废水:本规定所称工业废水是指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称。

3 、职责
3.1、安技环保部是公司水污染防治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水污染防治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公司各单位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2、污水处理站负责生产废水的净化处理。

3.3、污水在线监测站负责污水监测数据监测、上传。

3.4、公司各单位要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水污染防治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执行公司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4.1.1、公司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及与排放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经批准后,方可排放。

4.1.2、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需作重大改变时,按上述规定程序,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

4.1.3、通过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废水的,应按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

4.1.4、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转。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提请所在地具有管理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a)需暂停运转的;
b)需转移、拆除或者闲置的;
c)需改造、更新的。

4.1.5、严禁使用、进口已被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和设备。

4.1.6、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一律淘汰。

4.1.7、要按国家规定要求,设立标准排污口。

安技环保部有权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公司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各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规定,对部门内应担负职责的落实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相关岗位违反作业规定的现象进行及时纠正,保证本部门水污染物排放工作的有效落实。

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组织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4.2 、水污染防治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4.2.1 、建设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送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4.2.2、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意见的要求设计。

4.2.3、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用于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资金不得挪用或挤占。

4.2.4、建设项目竣工后,需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的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4.2.5、建设项目在试生产期间,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4.2.6、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单位产品耗水量小、毒性低、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

4.2.7、公司各单位应加强对技改项目水污染的控制,采用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从污水排放源头着手,保证技改项目的污水排放在交付使用时即符合标准。

4.2.8、公司各单位都要采取相应的节水措施。

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应有污水深度处理工序,生产用水和绿化用水应尽可能地优先使用经深度处理并符合生产工艺技术条件要求的废水。

4.3 、水污染防治的污水治理设施管理
4.3.1、污水处理站
A、公用设施部定期对污水处理站设备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及时清理垃圾和油污,保证设施正常运转。

操作人员进行日常维护与清擦,检查其运行情况,防止因管路老化、破裂而引起的“跑、冒、滴、漏”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及可能引起的超标排放。

B、污水处理设施必须有专门的操作人员,并应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污水处理设施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认真做好运行记录。

C、沉淀池污垢等由污水处理人员及时清理,压滤机、水泵等水处理设施必须定期保养,保证其运行正常。

污水池不得让污水池的废水满溢到雨水沟
或随处乱排。

D、公用设施部应加强日常检查,当处理设施发生故障或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体污染事故时,发现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司安技环保部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A、污水在线监测实时对原水、污水总排进行监测。

监测项目包含pH、COD cr 、SS、磷酸盐、植物油等;
B、委托专业维保单位定期对监测站进行维保,及时调整加药量等参数,严格防止超标排放。

排放指标如有接近警戒限值,马上采取措施,一旦超出警戒限值立即停止排放,避免造成污染事故。

C、每年对公司总排各项指标进行监测,出现超标,必须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检测,以保证整改的有效性。

D、指标控制要求:废水排放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的Ⅰ级标准。

A、公用设施部应加强地下管网的管理,每年进行检查、清理等工作,确保雨污分流,管道畅通。

并对废水管路做出明确标识,以防止错排现象发生。

B、废水经处理后,必须经由环保局确认的排放口进行排放。

4.3.4、化粪池、隔油池、清洗液存储池
A、公用设施部要定期检查化粪池情况。

B、食堂要定期检查隔油池情况。

C、机加工车间要定期检查清洗液存储池。

D、公用设施部定期委托环卫单位清理化粪池、隔油池,防止满溢,防止雨水倒灌,防止溢流到排水管网。

E、安技环保定期清理清洗液存储池,防止满溢,防止雨水倒灌,防止溢流到排水管网。

清理出的废液,委托专业单位处理。

4.4、水污染防治的具体条款
4.4.1、公司各单位必须加强生产现场管理,排水管网/口周围严禁放置化学品、油品、固体废物等。

4.4.2、严禁将各种废油、废乳化液、有毒有害化学品等废弃物倾倒于排水管口中。

4.4.3、公司各单位要加强“节约用水”的宣传,提高全体员工的节水意识,减少污水的产生。

5、处罚
违反本规定,私自往下水道倾倒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安技环保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行政处罚。

6、附则
5.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5.2、本规定委托公司安技环保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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