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章程个人
个人律师事务所章程

个人律师事务所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企事业单位章程规定》、《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事务所的名称为:X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地址:XXXX。
第四条事务所的目标是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与法治建设。
第五条事务所遵循独立、平等、公正、保密的原则,坚持合法执业,依法办事,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
第六条事务所的律师必须取得律师资格,并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七条事务所的财产独立于律师个人财产,承担风险和义务的责任也独立于律师个人。
第八条事务所的经营模式采用合伙制。
第二章组织形式与管理机构第九条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
第十条事务所的管理机构包括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和所长。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决策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会议有权对事务所的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管理委员会是由合伙人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负责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第十三条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和执行事务所发展战略;推动事务所的业务拓展;制定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协调事务所内外合作事宜;处理事务所的内部纠纷等。
第十五条所长是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事务所的整体运营和管理。
所长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第三章合伙人权益和义务第十六条合伙人的权益和义务应当遵循公平互利的原则。
第十七条合伙人在事务所的资产分配中享有按照资金投入比例分享收益的权益,但须考虑到工作贡献、团队合作和经营风险等因素。
第十八条合伙人应当履行忠诚义务,保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并严守职业道德。
第十九条若发生合伙人不当行为,损害事务所利益的情况,其他合伙人可以提起诉讼并向事务所追究责任。
第四章业务范围和业绩评估第二十一条事务所每年设定绩效目标,并根据合伙人的工作贡献、业务成果和职业素养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事务所根据业绩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以激励合伙人做出更好的工作表现。
个人律师事务所章程

个人律师事务所章程第一章律师事务所概况本所名称为“[事务所名称]”,系依法设立的个人律师事务所。
本所注册地址位于“[具体地址]”,并在此开展各项法律服务活动。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本所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
第三章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律师享有下列权利:依法执业,接受委托,进行法律服务活动;获取合法报酬;接受职业培训;享有社会保障;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守秘密;遵守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本所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主任负责全面管理。
本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案件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确保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行和高效运作。
第五章财务管理和分配制度本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律师的收入分配按照本所制定的分配制度执行,确保公平、合理。
第六章负责人产生和职责本所负责人由主任担任,负责全面管理本所事务,包括制定并执行本所的发展战略、监督财务管理、组织律师培训等。
负责人应定期向本所全体律师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七章变更、解散和清算本所如有变更事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本所解散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八章附则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所所有。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法律法规为准。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本所全体律师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有关部门核准。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本文仅为框架性内容,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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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doc - 合伙律师事务所章程之一

个人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doc - 合伙律师事务所章程之一【天津市律师协会行业指引(三) 】天津**律师事务所章程(个人)(参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本所的根本制度,本所依据本章程的原则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三条本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业务,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名称和住所第四条本所的名称中文:天津**律师事务所英文:Tianjin ******** Law Firm本所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外执业履行职务行为时只能用前款所列名称,并有义务维护此名称的声誉。
第五条本所的住所为:************第三章宗旨第六条本所坚决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本着团结、协作、开拓、负责的精神,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章组织形式第七条本所是设立人独立出资、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负盈亏的个人律师事务所。
第八条本所系由执业律师***独立设立***执业证号:************ 身份证号:******************第九条本所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并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成立。
第五章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第十条本所的设立资产为人民币***万元整,由设立人独立出资,一次性缴足。
第六章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第十一条本所设立人是本所的负责人,对外代表本所。
第十二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一)领导本所的业务活动;(二)管理本所内部事务和日常工作;(三)制定本所的规章制度;(四)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五)代表本所与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六)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责任;(七)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其它职权。
个人律所章程变更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明确本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业务范围、经营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二条本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律师事务所地址]。
第三条本律师事务所宗旨:遵循法律法规,坚持诚信、专业、高效的服务理念,为委托人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本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具体变更事项,如经营范围、组织形式、合伙人变更等]。
第二章变更内容第五条 [变更事项具体描述]。
第六条 [变更事项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经营范围变更:- 原经营范围:[原经营范围描述]。
- 变更后经营范围:[变更后经营范围描述]。
2. 组织形式变更:- 原组织形式:[原组织形式描述]。
- 变更后组织形式:[变更后组织形式描述]。
3. 合伙人变更:- 原合伙人:[原合伙人姓名]。
- 新合伙人:[新合伙人姓名]。
4. 注册资金变更:- 原注册资金:[原注册资金数额]。
- 变更后注册资金:[变更后注册资金数额]。
5. 其他变更事项:- [其他需要变更的内容描述]。
第七条本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需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第八条本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自[具体日期]起生效。
第九条本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变更后的章程规定,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条本律师事务所的变更事项应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章程的修订和解释权归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所有。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合伙人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律师事务所名称][签署日期]注:以上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变更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变更过程中,请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个人律师事务所章程_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名称],注册地为:[注册地址]。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是:遵循法律法规,坚持诚信为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由一名律师作为合伙人,负责本所的经营管理。
第五条本所的日常经营管理由合伙人负责,合伙人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所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法律顾问,提供常年或专项法律咨询服务;(二)代理各类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等;(三)代理各类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辩护、代理申诉、控告等;(四)提供法律文书起草、审核、修改等服务;(五)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法律培训等服务;(六)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仲裁、调解等活动;(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七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本所章程,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本所设立业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指导本所的业务开展,确保业务质量。
第九条本所设立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财务的合法合规。
第十条本所设立人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所的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和晋升等工作。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一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本所合伙人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律师职业形象。
第十三条本所合伙人应对本所的业务活动承担法律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所章程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合伙人会议所有。
第十六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合伙人会议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个人律所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所名称],地址设在:[律所地址]。
第三条本所宗旨:遵循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本所为个人出资设立,属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作为律师事务所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六条合伙人会议的职责:(一)制定和修改本所章程;(二)选举和罢免合伙人;(三)审议和批准本所的年度工作报告;(四)决定本所的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五)决定本所的财务预算、支出及分配方案;(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本所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一)组织实施合伙人会议的决议;(二)制定本所内部管理制度;(三)管理本所的财务、人事、业务等事务;(四)监督合伙人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五)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九条本所业务范围:(一)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服务;(二)担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法律顾问;(三)参与各类诉讼、仲裁、调解活动;(四)开展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服务活动;(五)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章合伙人权利义务第十条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一)参与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二)参与本所的管理和决策;(三)获得本所分配的收益;(四)享有本所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五)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二)积极参与本所的业务开展;(三)维护本所的合法权益;(四)完成合伙人会议和管委会分配的工作任务;(五)其他应尽的义务。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本所实行独立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合伙人收益分配按照本所章程和合伙人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所应依法纳税,保证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合伙人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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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章程个人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天津市律师协会行业指引(三)】天津**律师事务所章程(个人)(参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本所的根本制度,本所依据本章程的原则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三条本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业务,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名称和住所第四条本所的名称中文:天津**律师事务所英文:Tianjin ******** Law Firm本所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外执业履行职务行为时只能用前款所列名称,并有义务维护此名称的声誉。
第五条本所的住所为:************第三章宗旨第六条本所坚决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本着团结、协作、开拓、负责的精神,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章组织形式第七条本所是设立人独立出资、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负盈亏的个人律师事务所。
第八条本所系由执业律师***独立设立***执业证号:************ 身份证号:******************第九条本所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并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成立。
第五章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第十条本所的设立资产为人民币***万元整,由设立人独立出资,一次性缴足。
第六章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第十一条本所设立人是本所的负责人,对外代表本所。
第十二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一)领导本所的业务活动;(二)管理本所内部事务和日常工作;(三)制定本所的规章制度;(四)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五)代表本所与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六)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责任;(七)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其它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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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律师协会行业指引(三)】天津**律师事务所章程(个人)(参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本所的根本制度,本所依据本章程的原则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三条本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业务,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名称和住所第四条本所的名称中文:天津**律师事务所英文:Tianjin ******** Law Firm本所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外执业履行职务行为时只能用前款所列名称,并有义务维护此名称的声誉。
第五条本所的住所为:************第三章宗旨第六条本所坚决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本着团结、协作、开拓、负责的精神,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章组织形式第七条本所是设立人独立出资、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负盈亏的个人律师事务所。
第八条本所系由执业律师***独立设立***执业证号:************ 身份证号:******************第九条本所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并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成立。
第五章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第十条本所的设立资产为人民币***万元整,由设立人独立出资,一次性缴足。
第六章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第十一条本所设立人是本所的负责人,对外代表本所。
第十二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一)领导本所的业务活动;(二)管理本所内部事务和日常工作;(三)制定本所的规章制度;(四)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五)代表本所与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六)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责任;(七)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其它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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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律师协会行业指引(三)】天津**律师事务所章程(个人)
(参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本所的根本制度,本所依据本章程的原则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三条本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业务,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本所的名称
中文:天津**律师事务所
英文:Tianjin ******** Law Firm
本所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外执业履行职务行为时只能用前款所列名称,并有义务维护此名称的声誉。
第五条本所的住所为:************
第三章宗旨
第六条本所坚决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本着团结、协作、开拓、负责的精神,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章组织形式
第七条本所是设立人独立出资、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负盈亏的个人律师事务所。
第八条本所系由执业律师***独立设立
***执业证号:************ 身份证号:******************
第九条本所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并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成立。
第五章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第十条本所的设立资产为人民币***万元整,由设立人独立出资,一次性缴足。
第六章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第十一条本所设立人是本所的负责人,对外代表本所。
第十二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
(一)领导本所的业务活动;
(二)管理本所内部事务和日常工作;
(三)制定本所的规章制度;
(四)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五)代表本所与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六)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责任;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七章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第十三条律师大会为本所的民主议事机构,由本所全体律师参加。
第十四条本所作出以下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讨论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四)决定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五)修改本所章程;
(六)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七)其他重要事项。
(注:以上事项各所自行约定)
第八章本所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本所根据发展需要,可以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并为其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聘用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本所律师的权利:
(一)获得本所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
(二)获取劳动报酬、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三)参加本所的律师大会,参与民主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及本所内部规则规定的权利。
第十七条本所律师的义务:
(一)依法办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本所的管理,遵守本所的规章制度,维护本所声誉;
(四)承担因过错给本所和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五)依法纳税;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及本所内部规则规定的义务。
第九章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第十八条本所以及本所的执业律师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中有关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统一收案制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统一收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人员管理制度、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制度、业务学习培训制度、投诉查处制度、年度考核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条本所服务收费执行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本所承办的法律事务,由本所统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
本所律师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本所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一)建立并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财务管理制度和本所规章;
(三)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记账规则记账;
(四)自觉接受主管机关及税务部门监督、审计;
(五)依法纳税;
(六)按照有关规定,提留各项基金。
第二十三条本所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
本所聘用的律师及辅助人员的工资发放实行*********制。
(如:提成制、固定工资加奖金制等)
第二十四条本所年度全部业务收入在支付成本、提成、工资,缴纳税收,弥补上年度亏损,提取各项基金之后,剩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
可分配利润归设立人支配
第二十五条本所设立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所依法设立执业风险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章解散事由、程序及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设立人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终止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八条本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向社会公告。
在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
清算机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二十九条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未了结的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
第三十条本所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本所成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设立人所有。
第三十一条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设立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所自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受理新的业务。
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本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清算报告,由设立人签名并盖章。
在十五日内,向主管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及其它有关材料,由主管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本所被注销后,本所业务档案、财务账簿、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设立人负责解释。
章程的修改要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并报原审核机关批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天津市司法局做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设立人签名: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