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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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3.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现予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3月30日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三条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税销售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

原矿和精矿的销售额或者销售量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确定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形:(一)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二)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三)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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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1〕1123 号 国税油函〔1991〕93 号 国税油函〔1991〕52 号
国税函发〔1991〕1303 号
国税发〔1991〕165 号
国税发〔1991〕107 号
国税油函〔1991〕65 号
国税发〔1991〕191 号
国税油函〔1992〕009 号 国税函发〔1992〕1350 号 国税发〔1992〕218 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第1页
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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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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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对外国石 油公司临时派来我国为海洋石油作业 进行工作的雇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批复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公司 等外商征收预提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以何日期 确定合同前费用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承包海洋石油工程作业和 提供劳务的外国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及 申报纳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执行中国联 邦德国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 日、中英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 见》的通知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对租金收 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统一明确 海洋石油各项税收纳税地点的通知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营 钻井公司钻井船中方人员征税问题的 批复 财政部关于合作勘探开发和生产海洋 石油的外国公司合同前费用列支问题 的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和新加 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 干条文解释的通知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为海洋石 油开发服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几项 费用支出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有 关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合同签字费 和贡献费支出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对执行税 收协定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心及北京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精神,全面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北京市财政局2023年12月29日附件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进一步明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范围和管理职责,全面规范非税收入预算管理,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23]53号),并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3]3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23]27号),现就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熟悉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加国民收入安排和再安排的一种形式。

近年来,我市非税收入规模较大,对全市财政收入的贡献率较高。

同时,非税收入项目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非税收入政策对经济社会生活具有广泛深刻的影响。

因此,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安排关系的需要,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城市治理力量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二、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管理的范围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供应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意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煤炭企业涉税风险

煤炭企业涉税风险

煤炭企业涉税风险煤炭企业是我国的重要能源产业,其纳税额占据全国税收的一部分。

由于行业特点以及企业经营模式的复杂性,煤炭企业在税收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探讨煤炭企业涉税风险的现状及应对措施。

一、煤炭企业涉税风险现状1. 税收逃避风险煤炭企业往往利用各种手段规避税收,如虚报成本、滞留财务账目、转移资金等。

这些行为导致企业纳税基数不真实,严重影响了税收的正常征收。

煤炭企业经营范围广泛,地域分布广,税收监管难度较大。

一些企业可能利用地方保护主义和监管漏洞,逃避税收的监管。

煤炭企业涉税事务繁杂,可能由于人力资源不足或管理不善而导致涉税合规风险。

一些企业可能因为对税收政策不了解或信息不畅,而在申报、缴纳税款等方面出现问题。

4. 税收风险管理不足煤炭企业对税收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有效的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和专业的税收管理人员,使得税收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

随着中国煤炭企业在海外投资的增加,涉及跨境税收问题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

跨境投资涉及到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双重征税等问题,增加了税收风险。

二、应对措施1. 加强税收监管税收部门应加强对煤炭企业的税收监管力度,通过加强数据监测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的税收违法行为。

2. 完善税收政策税收政策应更加贴近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鼓励合规经营,减少税收优惠滥用,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纳税积极性。

3. 强化税收宣传税收部门应加大对煤炭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纳税意识,规范企业税收行为,促进企业主动合规。

4. 加强内部管理煤炭企业应加强内部税收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规范企业税收行为,减少税收风险。

煤炭企业应加强税收政策和税法法规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税收法律意识和税收管理能力,减少涉税风险。

6. 强化跨境投资税收管理针对跨境投资的税收风险,煤炭企业应加强对跨境投资的税收政策了解,谨慎规划投资结构和资金流向,尽量避免双重征税和其他跨境税收风险。

煤炭企业税务管理和税务风险问题

煤炭企业税务管理和税务风险问题

煤炭企业税务管理和税务风险问题摘要:煤炭企业在自身的转型开展过程中,需要对税务管理和税务风险予以高度重视,此外煤炭企业也需要在转型过程中对资金使用的平安性与合理性予以足够的重视,对风险防备和经营的稳定性予以关注,从而实现自身在经济的新形势下健康、平稳的转型和开展。

本文分析了煤炭企业在经济新形势下加强税务管理和税务风险防备的重要意义,并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结合自己的思考就煤炭企业如何完善税务管理和税务风险防备给出了自己的倡议,希望以此来帮忙煤炭企业实现更好的转型升级和开展。

关键词:煤炭企业;税务管理;税务风险;意义;问题;对策一、煤炭企业加强税务管理和税务风险防备的作用分析〔一〕有利于为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提供保障我国的企业众多,尤其是煤炭等特殊行业对于国民经济的开展有着重要的作用,是我国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因此随着煤炭企业的不断开展,会承当更多的税负,因此将面临更大的税收风险。

只有通过强化税务管理和税务风险防备,才有助于煤炭企业降低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也才能为国家整体税收收入的增长提供保障。

〔二〕有利于确保煤炭企业的正常运营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开展,一些煤炭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因此煤炭企业一旦面临较大的税务风险就会可能影响整个企业的运作,甚至会形成行业波动,不利于企业的稳定、正常运营。

通过煤炭企业加强税务管理和税务风险防备,能够尽可能地减少税务风险的发生,降低煤炭企业产生波动的可能,从有利于保障煤炭企业的稳定开展以及正常运营。

〔三〕有助于煤炭企业实现更好的财务控制,为各项经营活动保驾护航煤炭企业要想有效降低税务风险,就需要通过行之有效的财务方案和科学的财务管理加大对财务的控制力度,确保自身各项经营活动可以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保证各项财务活动合乎预期的经济目标,保证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有足够的资金支持,这有助于煤炭企业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也有助于煤炭企业合理躲避税务风险。

〔四〕有助于煤炭企业对经济活动中资金使用、支出、回收、分配等各环节的有效把控在我国步入经济新常态的大背景下,煤炭企业需要对自身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等各个流程和环节进行有效的风险防备,以此来有效增强企业对自身税务的管理。

加强部门配合 实现信息互通

加强部门配合 实现信息互通

中国税务报:加强部门配合实现信息互通山东省省长韩寓群在近日召开的全省财税工作会议上强调,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充分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定期通过网络、书面或电子信息等形式向税务部门传递涉税信息,切实提高税源监控水平。

韩寓群充分肯定了山东省税务部门2004年税收工作取得的成绩。

同时强调,2005年,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积极运用财税杠杆,体现政府限制和支持的政策导向,努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进一步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涉税信息互联互通,进一步营造和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

韩寓群指出,各级税务部门要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大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保持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增长。

要建立完善税源动态监控体系,推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重点税源控管,着力解决漏征漏管、偷逃骗国家税务总局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前不久,万家超市济南分公司会计张洪梅没想到,能在公司门口恒隆广场自助办税终端系统(ARM)上,顺利完成当月网上申报;三亚市民秦女士没想到,她可以自主选择离购车地最近的办税厅,2分钟就办妥了车购税手续;湖南速递物流公司钟建军没想到,在芙蓉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就能享受到长沙市国税局值班纳税服务专家的服务……实际上,类似的事每时每刻都在发生。

更令人兴奋的是,随着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将享受到更多便捷的办税服务。

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发布,公开了87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对审批事项实行清单管理,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现象。

对违反规定者将严肃追责,从而拉开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序幕。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为加强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的税收管理,维护正常的税收经济秩序,堵塞税收漏洞,促进纳税遵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的税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从事煤炭、铁精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

第三条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税收管理实行县(市、区)局长负责制。

第二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四条从事煤炭经营业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除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一并提供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其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

第五条从事煤炭、铁精粉经营业务的纳税人提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部门负责受理,对其报送资料的一致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

第六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和实地查验。

通过与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等相关人员约谈和实地查验,了解其资金状况、财务核算、购销渠道和经营场地等情况,确认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的真实性,形成书面报告,并由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约谈和查验工作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参加。

第七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货物劳务税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实地查验和税务约谈情况进行复审,并经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局长审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八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新认定的从事煤炭、铁精粉经营一般纳税人名单报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自2020年9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自2020年9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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