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国际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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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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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法的内容以下是 8 条关于国际税法的内容:1. 嘿,你知道吗?国际税法里的税收管辖权可重要啦!就好比一个国家对自己领土内的事儿有决定权一样,每个国家在税收上也有自己能管的范围呢!比如说,美国可以对在美国境内有经济活动的企业征税,这多直接啊!要是没有这个,那不乱套啦?2. 哎呀呀,国际税法里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真的是很贴心呀!就好像是给跨国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

比如说一家公司在两个国家都有业务,要是都征重税,那还怎么发展?有了这个协议,就避免了这种情况,多棒啊!不是吗?3. 哇塞,国际税法中的转让定价规则也很关键呢!这就像是给企业间的交易划了条线。

比如说两个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不能太离谱,不然不就可能有猫腻吗?这可关系到国家的税收利益呢,能不重要吗?4. 嘿,国际税法里的税收优惠政策那可是吸引外资的利器啊!就好像是抛出的一个大诱饵。

比如有些国家为了吸引高科技企业,就给很多税收优惠,这样那些企业不就纷纷去了嘛,这对经济发展的促进可大啦!5. 哎呦喂,国际税法对跨国电子商务的规定也得重视起来呀!这就跟现在大家都爱网购一样普遍。

想想看,如果对电商的税收没个明确规定,那不是会有很多漏洞吗?是不是啊?6. 哇哦,国际税法中的常设机构认定也有讲究呢!就跟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常住居民差不多。

比如说一个外国企业在咱这儿有个长期的办事处,那可能就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了,就得按照规定交税啦,很有意思吧?7. 嘿呀,国际税法对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也有要求的哟!这就好像是国家之间互相通气。

比如一个国家发现了某个企业的税收问题,通过交换情报,另一个国家也能知道,共同打击偷税漏税,多厉害呀!8. 哎呀,国际税法真的是越了解越觉得神奇呢!它就像一张大网,把各个国家的税收都联系起来,保障着全球经济的有序运行。

我们每个人其实都或多或少和它有关系呢,大家可得重视起来呀!我的观点结论:国际税法对于全球经济和各国发展都至关重要,我们应该多去了解和关注它。

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

3)对特定人员的跨国劳务所得的征税 一是对跨国董事所得的课税。董事费是 公司法人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劳务酬金。按 支付者所在地原则确认支付董事费的公司所 在国一方有权对此类跨国所得征税,而不管 纳税人在境内居留的期限长短和其实际劳务 活动地所在。
二是对跨国从事表演活动的艺术家、 运动员所得的征税。各国在税收协定中对 此类人员的跨国所得一般规定可以在该缔 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如系按照缔约国双方 政府的文化交流计划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 府设立的公共基金资助,前往缔约国另一 方从事表演活动取得的收入,一般都规定 缔约国另一方应予免税。
三、国际双重征税
(一)国际双重征税的分类与内涵 国际双重征税现象的产生是各国税收管辖权发 生冲突的结果。这种冲突包括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 的冲突、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以及居民税 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国际双 重征税可分为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 视频: 中国称埃塞俄比亚是重要经贸伙伴 /v_show/id_XMTQ1MjU5ODA w.html
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 依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 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 税。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法包括免税法、 抵免法、扣除法等等。
国际重叠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 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 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如在公司与股东之间 就同一笔所得各征一次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 税。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有下列区别,重复征 税针对的是同一纳税人,不存在国内重复征税, 重复征税涉及同一税种。重叠征税涉及的不是 同一纳税人,存在国内重叠征税现象,重叠征 税涉及不同税种。
两个范本代表的利益不同,但确定了相同的解 决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的规则,即:
对于自然人,当一自然人在某一国有永久性

国际税法原则

国际税法原则

国际税法原则国际税法是国家间税法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主要规定了跨国企业所涉及到的税收处理方式和原则。

在国际税法中,有一些重要的原则,这些原则是建立在税收公平、公正、效率的基础上的。

以下是国际税法原则的相关参考内容。

第一,税收主权原则。

该原则主要规定,各国具有制定和实施自己的税法的主权,其他国家不得干涉。

因此,跨国企业在进行国际商务活动时,应该遵守当地国家的税收法律,以确保税收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避免双重征税原则。

该原则主要规定,对于跨国企业所产生的税收,应该避免重复征收。

意思是,在跨国企业所涉及的税收事务中,如果两个国家都存在权利主张,那么就需要进行协商和协调,以避免双重征税。

第三,税收公平原则。

该原则主要规定,税收应该根据跨国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并应该与其竞争对手的税收相同。

这样,可以确保不同跨国企业按照相同的标准进行税收计算,从而保证税收的公平性。

第四,信息透明原则。

该原则主要规定,跨国企业应该向当地国家提供必要的信息,以确保当地国家对其税收贡献的了解。

这样,可以消除跨国企业和当地国家之间的信息障碍,促进彼此之间的税收合作。

第五,合理划分利润原则。

该原则主要规定,跨国企业应该按照其实际贡献来合理划分利润。

这样,可以确保不同跨国企业按照相同的标准进行税收计算,从而提高税收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总之,在国际税法中,各种原则都有其自己的重要性。

通过遵守这些原则,可以有效控制跨国企业的税收风险,防止出现税收争端,并建立税收国际合作的良好基础。

同时,对于跨国企业而言,遵守国际税法原则也可以提升其知名度和声誉,从而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

第十三章 国际税收管理

第十三章  国际税收管理

第一节
国际双重征税的免除
一、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原因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在 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各自的征税权利时发生的国 家之间税收分配关系。 家之间税收分配关系。国际税收的双重征税是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项 目收入重复课征所得税的经济行为。 目收入重复课征所得税的经济行为。
分析二: 分析二:
如果A国实行扣除法,情况就会有如下变化: 如果A国实行扣除法,情况就会有如下变化: 国应征税额= 2045% 56(万美元) A国应征税额=(20-3.2)×45%=7.56(万美元) 国已征所得税= 40% 万美元) B国已征所得税=8×40%=3.2(万美元) 公司共缴纳所得税= 56+ 10.76(万美元) M公司共缴纳所得税=7.56+3.2=10.76(万美元) 我们将A国家实行扣除法计算的结果, 我们将 A 国家实行扣除法计算的结果,与不实行扣 除法进行比较和分析: 除法进行比较和分析: 扣除法下免除的税额为: 56= 44(万美元) 扣除法下免除的税额为:9-7.56=1.44(万美元) 1.44万美元是 万美元是A 这1.44万美元是A国实行扣除法比不实行扣除法少 征的所得税,也是M 征的所得税,也是M公司在扣除法下比不实行扣除法少 交纳的税款(12.2-10.76)。 交纳的税款(12.2-10.76)。
就税收本身来说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就税收本身来说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各国所得税税制的普及 当今世界上, 当今世界上 , 除了实行避税地税收模式的 几个少数国家外, 各国几乎都开征了所得税。 几个少数国家外 , 各国几乎都开征了所得税 。 所得税税制的普遍化使跨国公司重复征税的 可能性急剧增长。 可能性急剧增长。 (二)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差别性 当今世界上税收管辖权有两种: 当今世界上税收管辖权有两种 : 一是收入 来源地管辖权;二是居民(公民)管辖权。 来源地管辖权;二是居民(公民)管辖权。源自免税法环境下: 免税法环境下:

国际税法原则和国际税收基本原则

国际税法原则和国际税收基本原则

国际税法原则和国际税收基本原则国际税法和国际税收的基本原则,就像那道永恒的数学题,总有人在琢磨。

说到税收,大家第一反应可能就是“哎呀,又要交税了”,其实税法背后有很多道道。

我们先来聊聊国际税法原则,这个听起来有点深奥的东西,实际上就像是给各国税收打的“标尺”。

这标尺确保各国在征税的时候,能够公平公正,避免出现“有钱人逃税,穷人多交”的尴尬局面。

嗯,听着有点严肃,但其实原则的背后,往往藏着不少智慧。

说到这里,咱们不妨想想国际税收基本原则。

简单来说,就是每个国家在制定税收的时候,得遵循一些基本的共识。

就像打麻将,大家得先约定好规则,才能开始游戏。

比方说,哪怕你在国外工作,赚的钱也得交税,这个原则就叫“居住国原则”。

你知道的,哪里吃的饭,哪里就得交税。

而另一个原则,叫“源泉国原则”,简单说就是,你在哪儿挣的钱,哪儿就得交税。

是不是听起来有点像打打小算盘?但是这背后的目的可不只是为了让人交税,而是为了维护国际经济的稳定。

再往深处聊聊,国际税法的原则,还得考虑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

比如说,你在A 国工作,B国又想让你交税,这可真是让人头大。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各国之间就得建立起一种“友谊的小船”,达成双边税收协议。

这样,大家就能友好地解决税收问题,避免因为税收而产生的国际纠纷。

就像老话说的,“和气生财”,在税收面前,这个道理可得好好记住。

说到这里,你可能会想,这些原则听起来那么复杂,真的有用吗?当然有啊!想象一下,如果没有这些原则,各国税制就像一锅乱炖,谁都不乐意,谁都不满意。

这样的环境下,投资者根本不敢轻举妄动,经济发展也就难以持续。

这就像一颗大树,如果没有深根扎下去,风一吹就摇摇欲坠,根基不稳,经济发展哪来的动力?当然了,国际税法的原则不仅是为了保障各国的利益,也是为了保护每一个个体的权益。

你在国外打工,辛辛苦苦挣来的钱,结果被税收折腾得不成样子,这可真是不值得啊。

所以,这些原则就像是给每个小蚂蚁穿上了一件保护衣,确保大家都能在这场全球经济的“大军团”里,保留属于自己的那份权益。

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
避税港 转移定价 选择条约(滥用税收协定) 资本弱化
关于避税港,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国际 上比较认可的表述是夏温.爱德华克的观点. 他指出:避税港是指这样的地方,人们在那里 拥有资产或取得收入不必负担税收,或者只负 担比在主要工业国家轻得多的税收.国际上公 认的避税港有中国香港、巴拿马、百慕大等
A国人某甲在A国有住所,2001年1月离开A 国去B国从事经营活动,在B国居住了7个月 并取得了一笔收入。2001年8月甲回到A国 后,先后收到A国和B国要求其缴纳个人所 得税的纳税通知。A国税法规定,在A国有 住所且离境不满1年的为A国纳税居民;B国 税法规定,在B国居住时间超过180天的为B 国纳税居民。
一般财产税制度
国际税法的渊源
国际法规范(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为协调各国间的税收 分配关系,防止纳税人逃避税收,一些国家相互之 间订立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 -国内法规范(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 -一国的涉外税收立法:一国政府有权制定本国的涉 外税收立法,确定本国税收管辖权的范围,并对管 辖范围内的人和物进行征税 实体法规范+冲突法规范
举例说明
Company A has income of $100,000. If it pays out $25,000 in interest to creditors, it will have a net taxable income of $75,000. On the other hand, if it pays out that same $25,000 as Dividends to shareholders, its net taxable income will remain as $100,000.

国际税法 -

国际税法 -

国际税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课税权主体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征税形成的分配关系并由此形成国与国之间的税法分配关系。

税法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证多少税等方面。

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住所标准:住所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

当一国采用住所标准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时,凡是住所设在该国的纳税人均为该国的税法居民。

常设机构标准:常设机构指的是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根据此标准,非居民公司在本国设有常设机构,并通过该常设机构取得经营所得,来源国即可对这笔所得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法。

财产所得:不动产由不动产的所在国对不动产所得和转让收益征税,而动产的转让收益,除特殊情况,均应由转让者的居住国对其征税。

抵免限额:是指税法抵免的最高限额,即对跨国纳税人在外国已纳税款进行抵免的限度。

抵免法:全称为外国税法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

分国限额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每一个非居住国取得的所得,分别计算出各自的抵免限额。

综合限额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不同国家的所得汇总相加,按居住国税率计算出一个统一的抵免限额。

税法饶让抵免,简称税法饶让,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并允许其用这部分被减免的外国税款抵免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各国涉外税法法规和国际税法中的漏洞,在从事跨越国境的活动中,通过种种合法手段规避或减小其在有关国家纳税义务的行为。

(完整word版)国际税法

(完整word版)国际税法

一、国际重复(叠)征税的概念广义与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法律意义与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国际重复征税的界定国际双重征税(多重征税)是指几个独立的征税权力(尤其是几个独立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同时征收同一税种。

[德]道恩国际双重征税是两个国家对同一所得征收的结果。

[美]比歇尔/费恩斯莱伯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收同一或类似种类的税.(OECD)国际重复征税一般指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高尔森)国际重叠征税的概念国家重叠征税或称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国际双层征税,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属于不同纳税人的来源于同一税源的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税。

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应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在相同时期内课征相同的或类似性质的税收.(廖益新)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的区别产生的原因不同复:管辖权的直接冲突;叠:税制结构导致管辖权重叠。

纳税主体不同复:同一纳税主体;叠:不同纳税主体.其他方面的诸多差异复:没有国内重复征税,有时只涉及自然人,而与公司无关;税种上可能只涉及同一税种。

叠:既有国内、又有国际重叠,涉及的纳税人中,至少有一个为公司。

税种上则有可能涉及不同税种。

二、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划分征税权免税法与抵免法扣除法与减税法(一)免税法免税法也称外国税收豁免(Foreign tax exemption),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于征税。

如果一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于征税不附加任何条件,是为无条件免税或完全免税,这无异于仅实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如果一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符合特定条件的所得或财产免税,是为有条件免税或部分免税。

免税的条件给予免税的国外所得必须来自于课征与本国相似的所得税的国家,而对来自不征收所得税或税率很低的国际避税地的所得不给予免税;享受免税的国外所得一般应为本国纳税人在国外分公司的利润或从参股比重达到一定比例的国外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持有国外企业的股息还必须达到规定的最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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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 法律角度 违背了税负公平的税法原则 经济角度 由于国际重复征税造成了税负不公平结果, 使跨国纳税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势必挫伤从 事跨国经济活动的人的积极性,从而阻碍国际间 资金、技术和人员的正当流动、交往。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通常,在所得税法上,纳税人的各项 所得或收益一般可划分为四类:营业所得、 劳务所得、投资所得和财产收益。 1、营业所得,在各国税法和国际税收 条约中经常是指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业、 建筑工程承包业、农林畜牧渔业、水利业、 商业、服务贸易涉及的金融保险等行业的 经济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2、劳务所得,纳税人因对他人提供劳 动服务而获得的报酬。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
2.抵免法。抵免法指居住国按本国 的居民纳税人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 汇总计算其应纳税款,但允许其将境 外所得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在本国 税法规定的限度内从本国应纳税额中 予以扣除。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
(1)根据抵免数额有无限制,又可以 将抵免法分为: ①全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 居民纳税人已向来源国政府缴纳的所 得税税额予以全部抵免。 ②限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允许居 民纳税人将其向外国缴纳的所得税税 额进行抵免设置数量上限,即抵免额 不得超过本国税法规定的税率所应缴 纳的税款额。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二)国籍税收管辖权 国籍税收管辖权,亦称公民税收管辖权, 是征税国依据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国 籍这样的身份隶属关系事实所主张的征税 权。 国籍税收管辖权在所得税方面主要表现形 式是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三、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征 税国基于作为课税对象的所得系来源于本 国境内的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述
(二)征税公平原则 1.无差别待遇。 2.避免重复征税。 3.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 四、国际税法发展概况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概述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行使的征税权力, 即国家依法确定的纳税居民和非居民及征 税客体的范围以及纳税人权利与义务 。 国家依据什么来确定本国税收管辖权,各 国学者形成了不同的理论学说: 1.主权理论。 2.费用收益说。 3.人格依附和经济依附论。 多数国家依据主权理论来行使税收管辖权。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

四、国际重叠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是指由于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对同一所 得按本国税法对公司和股东分别征税,形 成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征收两次以上 税收的行为。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与国际重复征税表面上看有一 定相同之处,但区别却是显著的: 1.国际重复征税是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 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则是对不同纳税人的同 一所得两次或两次征税。 2.国际重复征税只存在于国际间,不存在一 国内。而国际重叠征税,除发生在国际间外,还 存在着国内重叠征税。 3.无论国际或国内重叠征税,至少有一个征 税人是公司,而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发生在单个 的公司和单个的个人的税收征纳关系上。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特点归纳为以下四点: 1. 征税主体的双重性,即对同一所得两个国家 同时行使征税权; 2. 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的同一性,即两个国家 对同一纳税人同一时期的同一纳税对象征税; 3. 课征税种的同类性,即两个国家对同一跨国 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税,往往课征相同的税 种或类似的税种; 4. 纳税人承担税负的国际性,即跨国纳税人同 一时期内的同一收入,同时在两个国家负有纳税 义务。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可从两方面解决: 一方面由收取股息收入国采取措施, 另一方面是由付出股息付出国采取措 施。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
(一)股息收入国采取措施有三种: 1、对来自国外的股息减免所得税。 2、母、子公司合并报税。 3、实行间接抵免。 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额=外国子公司向所在国 缴纳的所得税×(母公司分得的股息/外国子公司的税后 利润) 母公司来自外国子公司的所得额=母公司分得的股息+母 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额 母公司来自外国子公司的所得额=母公司分得的股息/(1 -外国子公司所得税税率)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
3.扣除法。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对本国 居民纳税人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作 为一项特殊费用,允许其从应税所得 额或应税财产价款额中予以扣除,就 其余额适用相应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
免除法、扣除法、抵免法都是避免和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 重要手段,但三者在防止国际重复征税的作用和效果上各 有不同。 首先,抵免法不同于免税法。免税法虽消除了国际重复征 税,但实质上放弃了居民税收管辖对居民纳税人国外所得 的控制,因而对居住国税收利益带来较大冲击。抵免法则 在承认来源地国税收管辖权的优先权的同时,对居民纳税 人来自国外并已向来源国征税的仍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 实现了居民国和来源国的跨国收入分享。 其次,抵免法也有别于扣除法。扣除法并不完全承认来源 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权,因而不能完全解决跨国纳税人的 双重国际税负。抵免法则在居住国税法规定的限度内,对
二、国际重复征税解决方法 (一)居住国单方面消除或缓解国际重复 征税的主要方法 1.免税法。免税法,亦称豁免法,是指 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来源 国的、已向来源地区纳税的跨国所得,在 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允许不 计入该居民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内免予征 税的方法。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二、属人性质的税收管辖权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纳税国存在着居民 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 A、住所标准。 B、居所标准。 C 、居住时间标准。 2、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 A、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 B、法人实体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C、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第十三章 国际税法
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述
一、国际税收概述 国际税收是指超越一国国境的税收, 即一国对涉外纳税人进行征税而形成 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以及由此而形 成的与其他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关系始于19世纪末期,它的 出现有两个前提,一是国际经济交往 的发展;二是所得税制度在各国的建 立。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两个基本原则或依 据,依主权理论,一般包括属地原则 和属人原则。 1.属人原则。它是指纳税人与征税国 之间存在着人身隶属关系,根据这种 隶属关系主权国家有权对具有本国公 民和居民身份的人行使税收管辖权。 2.属地原则。它是指一国对其领土范 围内的一切人、物或者经济活动行使 税收管辖权。
免税法主要有两种形式: ①全额免税制,指居住国对居民纳税人来 源于国内的所得征税时,不考虑该居民已 被本国免于征税的境外所得额,仅按国内 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计征税的方法。 ②累进免税制,指居住国在对其居民纳税 人来源于国内的所得征税时,将该居民已 被本国免予征税的国外所得额考虑在内, 适用其免税所得额未扣除前本应适用的税 率征税的方法。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
按照限额抵免计算方法的不同,又可以进一步将其划分为 下列两种: 一是分国限额抵免,指在多国税收抵免条件下,居住国对 居民纳税人来自每一非居住国的所得,分别计算出各个非 居住国的抵免限额,然后根据纳税人从居住国实缴税额与 该国的抵免限额的关系,确定允许居民纳税人从居住国应 纳税额中给予抵免的该非居住国税额。在居住国实行分国 限额抵免条件下,由于对各个非居住国的税收抵免限额是 分别计算的,不准彼此调剂适用,居民纳税人在一个非居 住国发生的超限额税款,不能在另一个非居住国出现的剩 余限额中抵免。 分国抵免限额=来源于某个非居住国应税所得额×居住国 税率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
4.国际税收饶让制度。税收饶让,又称为 税收饶让抵免,是指采用抵免法来消除国 际重复征税的国家,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在 来源国享受税收优惠而减免的那部分所得 税,视其已经缴纳,不再补征税款。 (二)国际重复征税防范措施

最有效、最方便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的方法,是通过国家间的国际税收条约予 以解决。
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述 (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 1.从国际税收关系的主体看。 国际税收关系主体包括: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 国际税收关系中的征税主体往往是有两个有 时甚至是两个以上的国家存在,而且国家既享有 征税的权力同时也负有相应的义务。 国际税收关系的纳税主体是跨国纳税人 ,跨 国纳税人具有双重纳税身份,即:不仅对跨国征 税对象的来源地或所在国承担纳税义务,而且向 其居住地也需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3、投资所得,主要包括纳税人从事各种间接性投 资活动而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 费和租金收益,这类投资收益都具有权利所得的 性质。 财产收益,又称财产转让所得,是指纳税人因转 让其财产的所有权取得的所得,即转让有关财产 取得的收入扣除财产的购置成本和有关的转让费 用后的余额。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
二是综合限额抵免,指居住国将居民纳税 人来源于各个非居住国的所得汇总相加, 按居住国税率计算出一个统一的抵免限额, 纳税人在各个非居住国已缴税额的总和, 如果低于或等于上述综合限额,可以全部 得到抵免,如果高于上述综合限额,则超 过部分不准抵免。 综合抵免限额=来源于各个非居住国应税 所得之和×居住国税率
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述 2.从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看。国际税收关系 的客体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 3.从国际税收关系的内容看。 在国际税收关系中,两个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体现为非对等的强制无偿性, 但是两个征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建立 在对等互惠的基础上。 4.从国际税收法律规范看。国际税收的法律规范 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实 体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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