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国有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
博物馆的规章制度

博物馆的规章制度
《博物馆规章制度》
一、博物馆开放时间
1. 博物馆开放时间为每周一至周日,上午9点至下午5点。
2. 法定节假日照常开放,特殊情况下需提前通知。
二、参观规定
1. 参观者需购票入场,凭票入园。
2. 非特殊情况下,禁止携带宠物、食品等进入博物馆。
3. 参观期间请保持安静,不得随意触摸展品。
4. 面部遮挡物品需在入馆前取下。
三、安全规定
1. 保持馆内清洁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2. 防止火灾,禁止吸烟、使用明火。
3. 应急情况下,请听从工作人员指挥,迅速有序撤离。
四、文明参观
1. 尊重他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侮辱、辱骂、冲突等行为。
2. 禁止恶意损坏展品,如有发现将追究法律责任。
3. 禁止未经许可进行商业拍摄、录音、录像等。
五、其他规定
1. 未成年人参观需在监护人陪同下,不得擅自行动。
2. 在博物馆内禁止做出任何可能干扰他人参观的行为。
六、违规处理
1. 违反规定的参观者将被劝离馆内,并将按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严重违规者将被列入黑名单,禁止再次参观。
江苏省非国有博物馆设立指导手册-Jiangsu

江苏省⾮国有博物馆设⽴指导⼿册-Jiangsu江苏省⾮国有博物馆设⽴指导⼿册江苏省⽂物局2016年4⽉前⾔ (1)⼀、⾮国有博物馆设⽴登记申报流程 (2)⼆、⾮国有博物馆设⽴条件 (2)三、⾮国有博物馆设⽴备案材料 (3)附件1 ⾮国有博物馆设⽴备案承诺书 (5)附件2 ⾮国有博物馆设⽴备案申请表 (6)附件3 ⾮国有博物馆藏品清册和图录 (8)附件4 公证书 (11)附件5 ⾮国有博物馆基本陈列⽅案 (13)附件6 ⾮国有博物馆从业⼈员登记表 (14)附件7 验资报告 (15)附件8 江苏省⾮国有博物馆章程⽰范⽂本 (16)附件9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件 (29)博物馆是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类活动和⾃然环境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营利组织。
其中,利⽤或主要利⽤⾮国有资产设⽴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
2015年,《博物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
《条例》从⾏政法规的⾓度明确了⾮国有博物馆登记申报流程、申报材料。
为贯彻落实《条例》、《民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条例》以及国家⽂物局《关于贯彻执⾏〈博物馆条例〉的实施意见》(⽂物博发〔2015〕5号),规范江苏省⾮国有博物馆的登记管理,省⽂物局、省民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江苏省⾮国有博物馆登记管理的通知》(苏⽂物博〔2016〕9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界定了⾮国有博物馆的概念、详细说明了⾮国有博物馆设⽴登记申报流程、设⽴条件、提交备案材料以及⾮国有博物馆的管理。
根据《通知》要求,省⽂物局编制《江苏省⾮国有博物馆设⽴指导⼿册》,以⽅便⾮国有博物馆举办者了解江苏⾮国有博物馆设⽴登记流程、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材料内容,服务江苏⾮国有博物馆事业发展。
⾮国有博物馆申报材料格式⽂本可在江苏省⽂物局⽹站服务信息栏下载(/doc/258b7287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b38e667.html /)。
非国有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

附件2非国有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目录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五章藏品管理与展示服务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与劳动用工制度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第八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第九章附则<说明>一、根据《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示范文本。
二、本示范文本旨在为非国有博物馆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内文字为基本要求,*为可选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博物馆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博物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本博物馆的性质是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本博物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博物馆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
本博物馆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概述基于本馆定位的藏品体系),为经济社会及人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博物馆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本博物馆按照《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业务主管单位为与登记机关同级的文物行政部门,下同〕第五条本博物馆的住所地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藏品、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博物馆的举办者是。
- 2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博物馆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会、监事会的理事和监事人选;(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博物馆财务会计报告;(四)可以依法以举办者的姓名、名称作为博物馆馆名;………………………。
非国有博物馆藏品来源承诺书(示范文本)

非国有博物馆藏品来源承诺书
(示范文本)
本人(单位),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致力于设立博物馆,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已就所提交的材料进行了核实,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因提交材料虚假、不准确、不完整产生的责任和后果由本单位(人)承担。
2.藏品是本人(单位)通过等渠道所得,藏品来源清晰、真实、合法,因藏品来源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3.自博物馆开设之日起,藏品( 件/套)及博物馆设立后新增补充录入总账的藏品,均归博物馆所有,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4.未经录入藏品总账、未参加藏品备案、非博物馆所有的藏品不得作为博物馆藏品展览。
5.在博物馆存续期间不抽逃开办资金,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不分配博物馆的盈利)。
6.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举办者(签字):
年月日
注:举办者对照样本,手写以上全部内容签字加按手印。
举办者为法人的,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将藏品来源合法相关材料附后。
博物馆规章制度

博物馆规章制度一、引言博物馆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机构,旨在收藏、保护和展示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历史文化遗产。
为了维护博物馆内部的秩序和确保参观者的安全与满意度,制定博物馆规章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二、参观者行为规范1. 参观者应尊重博物馆内的所有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展品,并且不得触摸、损坏或盗取。
2. 参观者应遵守安静、文明参观的规定,在馆内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或使用影响其他参观者体验的设备。
3. 参观者不得在展览区内吸烟,并应遵守博物馆内的禁烟规定。
4. 参观者不得随意拍摄照片或录制视频。
如需使用相机或录像设备,必须经过博物馆的批准,并遵守相关规定。
5. 参观者应遵守入馆时间和票务规定,不得在非开放时间进入博物馆。
三、员工行为规范1. 员工应以友善的态度服务参观者,对其提出的问题给予准确、详细的解答。
2. 员工应遵守博物馆的工作时间和出勤规定,且不得将私人事务带入工作环境。
3. 员工应尊重、爱护文物和艺术品,并采取措施确保它们的安全和保护。
4. 员工不得收受参观者的小费、礼物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5. 员工应穿戴整洁、符合博物馆要求的工作服,并且不得在工作时佩戴与工作职责不相符的饰品。
四、安全规定1. 博物馆设有防火设施,参观者应遵守设立的防火规定,在火警发生时遵守馆内工作人员的指示逃生。
2. 参观者应遵守博物馆内禁止触摸文物、艺术品等展品的规定,确保展品的完整和安全。
3. 在参观博物馆期间,禁止携带危险物品或违禁品进入馆内,如酒精、刀具、易燃品等。
4. 如发现有参观者行为不当或有可能危害他人或博物馆设施的情况,请立即向博物馆工作人员报告。
五、投诉和建议1. 参观者对博物馆服务、展览或其他方面有任何不满意的地方,可以向博物馆工作人员提出投诉,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后续跟进。
2. 参观者对博物馆有任何改进或建议,欢迎向工作人员提出,以便博物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六、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参观者行为规范的人员,博物馆有权采取必要的警告、罚款等措施。
非国有博物馆资产管理制度

非国有博物馆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国有博物馆资产管理行为,加强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博物馆资产安全,保护国家财产,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非国有博物馆及其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博物馆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博物馆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
固定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文物及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包括库存、账户、投资等;其他资产包括闲置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博物馆应当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明确的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健全资产管理流程,完善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资产管理机构第五条博物馆应当成立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全程管理。
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博物馆的实际情况,明确部门职责和人员分工,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工作的责任制度。
第七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的资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熟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资产管理全流程的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资产管理流程第九条博物馆应当建立全面的资产清查制度,通过定期盘点和清查,了解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数量、地点、状况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博物馆应当根据资产清查的结果,制定合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包括资产更新、维修、报废等内容。
第十一条博物馆应当建立健全的资产采购制度,确定资产采购的程序、方法和程序,规范资产采购的流程,确保资产采购的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博物馆应当建立健全的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的使用与维护,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博物馆应当建立健全的资产处置制度,对闲置、报废和无效资产进行及时处置,确保资产的配置合理和利用充分。
第四章资产管理控制第十四条博物馆应当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控制制度,包括资产购置、领用、使用、保管、保养、保险等全过程的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博物馆应当建立健全的资产负责人制度,明确资产的使用人员和管理人员,划分资产管理的责任和权利。
博物馆章程

博物馆章程一、名称与地址本博物馆名称为“[博物馆名称]”,位于[具体地址]。
二、宗旨与任务本博物馆的宗旨是保护、研究和展示文化遗产,提高公众对历史和文化的认识与欣赏。
主要任务包括:收集、保护、修复和研究各类文物;策划和组织各类展览、教育活动和公共项目;推广文化遗产知识,增强公众的文化自信和历史认同感;开展与国内外其他文化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三、组织架构本博物馆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设有藏品管理部、展览策划部、教育与活动部、市场部、财务部等部门。
各部门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四、藏品管理藏品是博物馆的核心资源,必须严格管理,确保安全;建立完善的藏品档案,对藏品进行分类、登记、编目和保管;定期进行藏品的保养、修复和鉴定工作,确保藏品状态良好;藏品的使用和出借需经过严格审批,确保藏品的合理利用。
五、展览与活动策划和组织各类主题展览,展示藏品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开展讲座、研讨会、工作坊等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文化素养;举办临时展览、特别活动和社会合作项目,丰富博物馆的活动内容;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数字化、虚拟现实等,提升展览的吸引力和互动性。
六、会员与参与鼓励公众成为博物馆的会员,享受会员专属权益;设立志愿者团队,吸引公众参与博物馆的日常运营和活动组织;建立与社区、学校等机构的合作关系,促进文化资源的共享与利用;接受社会捐赠和赞助,拓宽资金来源,支持博物馆的发展。
七、财务与经费本博物馆的经费来源包括政府资助、社会捐赠、门票收入等;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和透明度;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和报告,向社会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八、章程修改与解释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通过正式文件予以公布;对于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博物馆理事会所有;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和补充。
[博物馆名称]理事会[日期]。
博物馆理事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博物馆的管理,明确理事会职责,保障博物馆依法、科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馆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博物馆理事会及其成员。
第三条本章程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归博物馆理事会所有。
第二章理事会组成第四条博物馆理事会由以下成员组成:(一)馆长(或法定代表人):1名,担任理事会主席;(二)副馆长:若干名,担任理事会副主席;(三)部门负责人:若干名,担任理事会成员;(四)社会公众代表:若干名,担任理事会成员;(五)专家代表:若干名,担任理事会成员;(六)职工代表:若干名,担任理事会成员。
第五条理事会成员的产生方式:(一)馆长(或法定代表人)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二)副馆长、部门负责人由馆长(或法定代表人)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三)社会公众代表、专家代表、职工代表由馆长(或法定代表人)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章理事会职责第六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一)审议博物馆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二)决定博物馆的内部机构设置、人事任免;(三)监督博物馆的财务状况,保障博物馆资金安全;(四)审议博物馆重大项目的立项、实施及评估;(五)协调博物馆与上级主管部门、社会公众、专家等的关系;(六)维护博物馆合法权益,处理博物馆内部及外部纠纷;(七)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理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博物馆的合法权益;(二)积极参加理事会会议,履行职责;(三)对博物馆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四)保守博物馆商业秘密;(五)其他应由理事会成员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理事会会议第八条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九条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主席召集。
第十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理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第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
第十二条理事会会议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决议经全体理事过半数同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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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非国有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说明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江苏省非国有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江苏省非国有博物馆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内文字为制定要求,“()”内文字为可选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全称】第二条本单位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
【宗旨应当充分体现单位设立的目的,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等。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全称】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全称】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是。
【载明江苏省××市(县)】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者:。
【所有举办者的全称】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本单位的开办资金:万元人民币;出资者:,出资金额:;……【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者,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者的出资金额。
】第八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藏品收藏:;(二)陈列展览:;(三)学术研究:;(四)社会教育:;(…)。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成员一般在3-25人之间,单数为宜;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4年。
】第十条理事的资格:(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热心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人推荐并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罢免和增补理事;(三)聘任或解聘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提名的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是理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可表述为馆长。
】(四)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五)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六)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听取、审议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九)决定本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或终止等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名【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具体职数】。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2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的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专职,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拟订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六)提请聘任或解聘行政副职和财务负责人;(七)决定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不是理事会成员的,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监事名。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
本单位理事及其近亲属、行政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监事会)中应当至少有1名举办者以外的人员。
监事(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本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3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监事(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一)列席理事会会议;(二)检查本单位财务情况;(三)监督理事会、行政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四)有权对理事会、行政负责人损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适用于设监事会的单位】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五)非中国内地居民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藏品管理第二十五条本单位为践行博物馆使命和服务于观众,以有限收藏为原则,制定收藏政策、标准和规划并向社会公告,健全具有自身特色的藏品体系。
所征集藏品的主要类别如下:(一);(二);(三);(…)。
第二十六条藏品征集方式包括:(一)购买;(二)接受捐赠;(三)依法交换;(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不征集有充分理由证明其涉及非法来源的文物和标本作为藏品。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应按照公共信托的要求,为藏品提供恰当的存放和保管的场所,对藏品进行恰当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根据专业标准对藏品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建立健全藏品账目档案。
藏品总账、档案及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条本单位为藏品创造和保持适宜的安全控制措施,防范人为或自然因素造成对藏品安全的威胁。
使用藏品时,以藏品安全为前提;当利用与安全不能兼顾时,以服从安全为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
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必须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应维护和壮大藏品体系。
只有为提高藏品质量或改进藏品组合之目的,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可考虑依法注销藏品:(一)与本单位的发展目标或收藏政策不符;(二)与本单位收藏标准不符:①多余或重复且无需用于研究之目的;②破损严重或其恶化程度超出本单位的保护能力范围;③与其他馆藏藏品相比,品质极为低劣;④获得的方式不正当或非法;⑤该藏品为赝品。
第三十三条注销藏品,必须由本单位组织专家组评估该藏品的意义、特点(可更新或不可更新)、法律身份以及明确此行为是否会对本单位及公共信托造成损害,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四条对已注销的藏品,可依法捐赠、移交、交换、出售、返还或销毁。
注销藏品优先转让给其他博物馆。
本单位举办者、理事、监事、行政负责人、职工或其家庭成员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获得注销的藏品。
有关注销决定、注销藏品和处理方式的全部记录必须被永久妥善保存。
第三十五条从对已注销藏品的处置中获得的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应当仅用于馆藏的收购和直接保护,不得用于本单位日常运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努力推动分享知识、藏品信息和藏品。
本单位应基于藏品及相关学术研究举办符合专业标准的陈列展览和特别活动,清晰地诠释博物馆的教育目标、理念与思想;并保证陈列展览等传播活动中呈现的信息完整、准确、科学,符合学术研究、社会信仰的普遍要求。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保证每年向公众开放个月以上【不得少于8个月】;并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等有特殊需求的人群。
本单位积极促进与其他博物馆、教育科研机构及社区的交流合作。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本单位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除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外,资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红。
第四十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单位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单位应及时据实答复。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在进行年度检查、变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时,应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章劳动用工制度第四十三条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理事和监事不得从本单位获取报酬。
第四十四条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单位的财产。
第四十五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第四十六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本单位按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九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四十八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通过终止的决议后15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小组一般应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理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等共同组成。
第五十条清算工作的顺序:(一)退还应退的服务性收费;【主要指已经收取但因注销而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服务性收费,但不包括举办者的投入和接受的社会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