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买卖合同案例
解除车辆买卖合同案例判决

解除车辆买卖合同案例判决解除车辆买卖合同案例判决书原告:被告:本院受理原告申请,经审理查明,原告、被告均系自然人,原告系购车方,被告系售车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事实认定2019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车辆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买卖车辆一辆,车辆品牌为奔驰牌,车型为GLS450。
车辆价格为50万元,双方约定交付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
原告已经支付30万元的车辆定金。
接下来,原告前往厂商指定的4S店提车,经检查发现该车存在多处质量问题,比如底盘部件生锈、车轮磨损等。
双方没有能够有效解决问题,原告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车辆买卖合同,要求被告返还已付款项及赔偿其他损失等。
二、法律适用1. 关于买方权利义务和履行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买方有权对出售的货物进行检验。
经检验,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有关交易的标准,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交付后两年内,发现并通知卖方,证明货物在交付时已经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问题的,买方有权请求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选择对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进行投诉、检举或者起诉。
因此,在本案中,原告有权进行检查和投诉,并要求解除合同。
2. 关于返还已付款项及赔偿其他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履行合同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商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已付款项及赔偿其他损失。
三、裁判结果鉴于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1. 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被告将已收到30万元的定金退还原告。
2. 被告应赔偿原告由于车辆质量问题和诉讼费用等损失共计20万元。
民法经典买卖合同案例

民法经典买卖合同案例
1.徐某与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
徐某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李某,双方约定房屋的买卖价款为100万元,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交付了相关款项。
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后,李某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结构问题,无法正常居住。
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2.张某与王某的汽车买卖合同
张某将自己的汽车出售给王某,双方约定汽车的买卖价款为50万元,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进行了过户。
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后,张某发现王某在购买汽车时故意隐瞒了汽车的故障事实。
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
3.李某与陈某的股权转让合同
李某拥有某公司的股权,将其股权出售给陈某,双方约定股权的转让价款为200万元,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后,李某发现陈某未按约定支付全部的股权转让价款。
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陈某的违约责任。
这些案例都是典型的买卖合同案例,涉及到房屋、汽车和股权等不同的财物。
在这些案例中,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了经济损失或利益受损。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要求返还款项或支付违约金等救济措施。
买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案例

买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案例案例一:买方李与卖方张签订了一份购买房屋的买卖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然而,在签订合同后,李发现房屋存在一些严重的质量问题,比如漏水、墙体开裂等。
经过多次协商和鉴定,李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并请求解除合同。
卖方没有履行修复义务,也没有提供改善的方案。
最终,法院裁定支持李解除请求,判决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卖方返还已付款项并支付相关违约金。
案例二:小王与小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购买房屋的具体事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然而,在签订合同后,小王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屋所在小区即将进行大规模改建,该改建将会严重影响房屋的居住环境和价值。
小王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认为卖方没有提前告知此事,构成欺诈行为。
经过对小区改建计划的核实与评估,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小王的解除请求,判决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卖方返还已付款项,并支付相关违约金和赔偿金。
案例三:公司打算购买一处商业用地,并与土地的所有者签订了购买合同。
然而,在签订合同后,公司最大的客户宣布将撤资,导致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公司认为购买该商业用地已无法满足经营需求,决定解除合同。
与此同时,土地所有者已经开始转让其他买家,并要求公司承担违约金。
公司提供了相关的经营困难证明,并经过长时间的协商无果后,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断,公司解除合同的请求合理,因公司经营困难为正当原因而解除合同,并减少了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
案例四:买方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购房款。
然而,在购房交付过程中,买方发现卖方经营不善,已经被法院决定破产清算。
买方因为担心购房交付后可能无法享有其合法权益,决定解除合同。
由于卖方无法履行交付义务,法院判决支持买方解除合同的请求,要求卖方返还已付款项。
案例五:买方在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约定了一定期限内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然而,在期限届满前,买方因个人原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请求解除合同。
经典民事案例及判决结果

以下是一个经典民事案例及判决结果:
案例:王某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背景:王某有一套房屋,打算将其出售。
张某得知后,与王某协商并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双方约定了房价、付款方式及交房时间等事项。
案件经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购房款,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王某无法按时交房。
王某多次催促张某支付购房款及解决房屋质量问题,但张某一直拖延不予处理。
最终,王某决定起诉张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
但张某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购房款,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张某退还王某购房款。
判决结果: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
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法院通过审理查明了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案也提醒人们在签订合同前,应认真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并充分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以避免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遭受损失。
总之,本案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案例一:房屋权属不清导致买卖纠纷卖方张某与买方李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张某名下的一套房产出售给李某。
交易完成后,李某发现该房产实际上存在共有权人,即张某的前妻王某。
王某声称对此次交易不知情,并拥有房屋的部分产权。
李某因此面临无法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风险。
案例二: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买卖纠纷赵某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入住后不久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墙体开裂、漏水等。
赵某在购房前未进行详细的房屋检查,且卖方钱某未在合同中明确告知房屋存在的瑕疵。
赵某认为钱某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案例三:买卖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导致的纠纷王某与刘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交房时间为“过户后一个月内”。
王某理解为过户完成后一个月内交房即可,而刘某坚持认为应从过户当天起算,一个月内必须交房。
双方对此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导致交房时间产生争议。
案例四:贷款不成导致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纠纷陈某与黄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陈某通过贷款方式支付房款。
然而,由于陈某的个人信用问题,银行拒绝了其贷款申请。
陈某无法按时支付约定的房款,请求解除合同。
黄某则认为陈某违约,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
案例五:卖方未按约定迁出户口导致的买卖纠纷周某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合同中约定卖方吴某在交易完成后一个月内将户口迁出。
然而,吴某迟迟未迁出户口,导致周某无法正常使用房产相关权益,如子女入学等。
周某因此要求吴某尽快迁出户口,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以上案例均涉及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情况,处理这些纠纷通常需要依据合同条款、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双方的协商结果。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尽可能详细地约定各项条款,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案例一:买方以隐瞒房屋瑕疵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案情描述:买方A和卖方B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当天,买方A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渗漏问题,并认为卖方B故意隐瞒了这个瑕疵,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对于与合同目的有关的情况,没有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的一方,对方有权要求撤销合同。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出售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证件号码、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位置、用途、面积、价格、支付期限等内容。
合同中对房屋的渗漏问题没有做明确的约定,卖方B存在未尽告知义务的情况。
法律建议:买方A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在诉讼过程中,买方A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房屋存在渗漏问题,并证明卖方B故意隐瞒了这个瑕疵。
同时,还可以要求卖方B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
案例二:买方因卖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案情描述:买方A和卖方B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当天,卖方B以自己的原因未按时交付房屋,并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买方A认为卖方B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也可以请求采取补救措施;对方的损失超过违约方履行合同所得的利益的,可以请求相应的赔偿。
在本案中,卖方B未按时交付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买方A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法律建议:买方A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可以要求卖方B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买方A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卖方B未按时交付房屋的事实,以及其遭受的损失。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5篇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5篇篇1买卖合同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合同,涉及了买卖双方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然而,买卖合同纠纷也是比较常见的,双方因为各种原因会发生矛盾和争议。
今天我们来讲一个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
小明是一家婴儿用品店的老板,他在网上购买了100件婴儿连体衣,准备在店里进行促销。
他找到了一家供货商,通过电话和短信订购了这批货物,并支付了货款。
然而,当货物送到店里后,小明发现其中有10件婴儿连体衣存在质量问题,部分衣服有破损或者褶皱,无法正常出售。
他立刻联系供货商,希望可以退货或者更换新的货物。
但是供货商拒绝了他的要求,称这是小明自己的问题,应该自行解决。
小明很生气,他认为这批婴儿连体衣是供货商承诺的产品,应该保证质量和完好无损。
他拿出合同,指出供货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供货商坚持不认可,甚至威胁小明说如果他想退货,就得承担违约金。
小明感到很无奈,他决定寻求法律帮助。
他找到了一家律师事务所,详细讲述了整个事情的经过,并提供了相应的合同和证据。
律师分析了合同内容和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认为供货商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先是通过书面形式向供货商发函,提出了解决方案并要求赔偿。
但是供货商仍然拒不配合,坚持自己的立场。
于是,律师为小明提起了诉讼,将供货商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中,律师充分陈述了案件的事实和理由,提出了具体的索赔要求。
供货商也派出了律师进行辩护,双方各自展示了证据并进行了辩论。
经过审理和调解,法院最终做出了判决:供货商应该向小明赔偿货物损失费用,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要保持理智和冷静,不能轻易让步。
当发生矛盾和争议时,应该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善于沟通和妥协,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纠纷,避免更大的损失和伤害。
希望大家可以引以为戒,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完。
篇2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买卖合同是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之一,它是指卖方承诺向买方交付货物,买方承诺向卖方支付货款的一种合同关系。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甲方:卖方,姓名XXX,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XXX 乙方:买方,姓名XXX,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XXX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就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进行解决,达成以下协议:一、基本情况1. 甲方与乙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下称“本合同”),合同编号为XXXXXX号。
2. 合同约定甲方应向乙方出售位于XXXX市XXXX小区XX 幢XX号的房屋。
3. 合同约定交付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标的物所处的权利状况应当符合合同的约定。
4. 合同约定本房屋的交易总价为人民币XXXXXX元,其中乙方已支付定金人民币XXXXX元。
5.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产生了纠纷。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权利转让给乙方;(2)保证该房屋的所有权、权证、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法定手续的完备性和真实性;(3)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将该房屋完整地交付给乙方;(4)如未能按照约定交付房屋,按照《合同法》和《不动产登记法》等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接受甲方的房屋转让,履行支付义务;(2)于约定期限内接受甲方交付的房屋;(3)如未能按照约定支付房款,按照《合同法》和《不动产登记法》等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法律规定1.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动产登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 双方应保持本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四、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确认1. 按照合同约定甲方应向乙方出售位于XXXX市XXXX小区XX幢XX号的房屋,交付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
2. 甲方已保证该房屋的所有权、权证、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法定手续的完备性和真实性。
3. 乙方已按约定支付了部分房款,甲方亦已告知乙方后续如何支付尾款。
4. 双方自愿终止本合同,甲方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定金,乙方亦放弃要求甲方履行该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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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纠纷案例合同解除条件未成就,卖方无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作者: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涛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纠纷案例【案情介绍】2009年4月,姜卓与张升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姜卓购买张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远洋天地小区两居室房屋一套。
房屋总价款人民币108万元。
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姜卓以商业贷款方式购买此房,于签署本协议当日给付张升定金2万元,于房屋评估报告下发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购房首付款人民币33万元,其余购房款73万元,由姜卓所申请的贷款机构支付。
贷款期限不晚于2009年5月31日,即姜卓支应于2009年5月31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
张升在2009年5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姜卓。
协议签订后,姜卓依约于2009年4月22日向张升支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于2009年5月11日向张升支付了购房首付款32万元,同日,张升将房屋交付姜卓,姜卓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此后,贷款银行以姜卓无北京市常住户口为由,不予办理商业贷款。
姜卓为了履行剩余74万元付款义务,决定另行筹措资金改由现金形式支付,并于2009年6月25日电话通知张升,张升表示同意。
2009年7月13日,姜卓通知张升办理收款、过户事宜。
但张升却以姜卓延期付款已经违约在先为由,提出解除合同。
2009年8月28日,张升向姜卓发出《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通知书》,以姜卓延期付款为由再次提出解除合同。
鉴于双方坚持己见,不能协商解决争议,姜卓委托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韩涛律师,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案件提交【仲裁庭意见】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1、姜卓因自身原因未能办理贷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于2009年5月31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张升据此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无合同与法律依据。
2、张升请求单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有关合同解除的条件,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1、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姜卓于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张升支付购房款74万元,张升拒不接受的,姜卓应立即办理提存公证。
张升配合姜卓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2、姜卓向张升支付违约金4800元。
3、驳回双方的其他仲裁请求与反请求。
【法律分析】一、《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的规定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卖方行使法定单方解除权的条件是否成就。
在此,我们简要回顾一下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所谓“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规定了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两类:(一)约定解除,它包括两种情况:1、合同约定了合同解除条款。
如合同约定,违约方以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
2、在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二)法定单方解除权,即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情况: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张升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条件与程序就本案而言,张升认为姜卓迟延履行付款义务,但是合同未约定在此情况下张升拥有合同解除权;故张升只能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行使法定单方解除权。
该条规定的单方解除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一方具有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的是合同主要义务;3、经另一方催告;4、迟延履行的一方在被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其主要义务时,另一方在催告之后,并不立即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应当在催告之后,经过一段合理的期限,以使迟延履行的一方有足够的时间去履行其主要债务。
在满足上述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后,张升还要依据《合同法》第96条规定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本案中,鉴于张升在双方变更付款方式后,并未明确向姜卓催要欠款抑或给姜卓合理的时间去履行付款义务,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单方解除权的条件,故张升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三、姜卓收到张升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提出异议的期限。
姜卓收到张升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后,如果不在三个月内及时提起仲裁申请,有可能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丧失胜诉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一方依据合同或者合同法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后,对方当事人行使异议权的期限有两种情况:(一)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异议期限。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
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上述简要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合同法立法目的是维护交易的安全与稳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十分严格,当事人不能随意主张解除合同,否则构成违约行为。
篇二:合同解除权案例买卖合同解除权某等与上海强士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某。
委托代理人干建根,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晓岚,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强士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岚,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乙。
委托代理人吴甲,上海强士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徐某、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强士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强士公司)、吴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9)青民二(商)初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徐某委托代理人唐某、上诉人沈某某委托代理人干建根、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晓岚、被上诉人强士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甲及委托代理人蔡岚、被上诉人吴乙及其原委托代理人李庆春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2007年11月9日,徐某、沈某某与强士公司、吴乙签订《上海顺康乳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一份,约定由徐某、沈某某将其持有的顺康公司全部股权有偿转让给强士公司、吴乙,转让价格为3,850万元,其中强士公司受让70%,吴乙受让30%。
合同第五条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及转让步骤约定为:1、受让方已于2007年10月19日向转让方指定的上海宝正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公司)支付了首期款800万元;2、本合同签署生效后8个工作日内(即为11月21日),转让方负责与受让方共同到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工商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再支付1,800万元;3、前述2,600万元转让方应优先用于清偿顺康公司债务,受让方有权予以定向监管,其中:(1)600万元用于清偿建行上海杨浦支行的贷款;(2)965万元用于清偿工行上海嘉定支行的贷款;(3)350万元用于支付本院(2007)青民二(商)初字第155号执行案件的欠款;(4)500万元用于归还上海天赐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天赐福公司)的其他债务;4、转让方收到前述2,600万元后15个工作日内解除顺康公司资产抵押、查封,且完成税务、银行等所有变更手续;5、待所有手续完毕后8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850万元(即累计付款达3,450万元),转让方将公司所有印章、文件及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营业执照以及全部合同、批文、文件等一并交付给受让方;6、转让方应于2009年4月底前,将公司所有业务处理完毕(包括将现有租赁关系全部解除并完成承租方、转租方、使用方等清场),待该等事务处理完毕后,受让方将余款400万元支付给转让方;7、自2008年1月1日起,顺康公司的租金归受让方所有;第六条:合同双方在本合同签署时共同封存顺康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重要文件物品,封存至双方认可的共管保险箱;第七条:拍卖公司为转让方的全部责任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转让方指定该行代为收取股权转让款;第八条:受让方强士公司和吴乙按照70%和30%比例向转让方徐某、沈某某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各期股权转让款;第九条违约责任:如任一受让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逾期超过30日,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当于股权转让款25%的违约金。
二、合同签订后,强士公司于同年12月6日支付1,200万元,同年12月25日支付400万元(含当年10月19日支付的800万元,合计支付2,400万元)。
至2008年3月,吴乙支付了200万元,至2009年6月9日,吴乙又支付了233万元。
三、2007年11月23日,合同双方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顺康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月29日完成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2008年2月22日,顺康公司完成税务变更登记手续。
四、徐某、沈某某认为强士公司、吴乙未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曾委托代理人在2009年1月至同年4月多次致函强士公司、吴乙要求其按照合同第五条第5项之约定付满至3,450万元,强士公司、吴乙认为自己已履约,系徐某、沈某某未履行对租金收益、厂房清场和对公章等物品封存共管义务,不同意徐某、沈某某的请求。
至同年7月31日,徐某、沈某某致函强士公司、吴乙要求解除涉案合同。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系争双方于2007年11月9日签订的《上海顺康乳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后签订,如实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顺康公司的股权转让款为3,850万元,根据合同第五条第2项之规定,强士公司、吴乙应在工商受理后的8个工作日内支付1,800万元。
连同徐某、沈某某已收取的800万元,徐某、沈某某应优先用于清偿顺康公司债务。
根据庭审已查明的事实,合同双方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的日期为2007年11月23日,则强士公司、吴乙应在同年12月5日支付转让款1,800万元。
然强士公司、吴乙实际于12月6日支付1,200万元,同年12月25日支付400万元,至2008年3月才付清此款。
虽然强士公司、吴乙已逾期,合同中也规定了徐某、沈某某可解除合同,但鉴于强士公司、吴乙迟延付款超过30日的金额200万元只占到期应付款的较小部分,且此后强士公司、吴乙又支付了233万元,故强士公司、吴乙的此逾期付款行为尚未对合同履行构成威胁,徐某、沈某某不能仅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否则不利于鼓励交易,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