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
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一级幼儿园标准一、办园条件(一)园舍场地2008年1月1日以后规划新建的幼儿园,园舍场地必须符合省建设厅发布的《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
2007年底前已建的幼儿园须达以下标准:1.园舍产权明晰、合法(民办幼儿园园舍产权为幼儿园自有);园舍独立,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园舍建筑设计、造型和室内设计符合幼儿特点,布局合理;日照充足,场地干燥,道路平整,排水通畅,清洁整齐。
2.幼儿园有专用的户外活动场地,生均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有30米跑道、运动场、沙池、戏水池、种植园地等户外活动区域;绿化面积生均不少于1平方米(垂直绿化面积按1/2计算)。
3.每班有专用的活动室和午睡室。
若活动室与午睡室合用,两者使用面积之和不得低于生均3平方米;若活动室与午睡室分设,则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生均2平方米。
有适合幼儿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午睡床铺设备,确保一人一床或一人一位;每班有专用的盥洗室,面积12平方米以上,流水洗手龙头6个以上,幼儿厕所大便器4个,小便器4个或骑槽2.5米,卫生设施完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有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设备。
寄宿制幼儿园(班)必须有幼儿专用、每人一床的独立寝室。
4.幼儿园各类服务用房齐全。
有保健室、园长室、教职工办公室、值班室、会议室(可兼家长接待室)、教职工厕所等;有独立设置、规模适宜、符合卫生要求的厨房;有大型的多功能活动室,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幼儿专用活动室按每3个班一间的比例设置,每间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寄宿制幼儿园(班)必须有疾病隔离室、浴室、洗(二)设施设备5.活动室内幼儿生活和学习必需的各种设备和用品较为齐全、适用。
有适合幼儿身高的桌椅、开架的玩具柜、饮水设备、茶杯箱等家具;能根据不同年龄班幼儿的特点配置玩教具;玩具种类、数量丰富,能够满足幼儿游戏和学习活动的需要;教具(黑板、钢琴或电子琴、多媒体设备等)较为齐全,能够满足教育教学需要;教玩具使用率高。
浙江省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浙江省建设厅文件(建设发[2007]293号)“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的通知”于2007年11月28日发布。
文件中通知:《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已通过审查,现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
DB33/1040-2007,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教育厅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浙江省标准设计站组织发行。
本标准共有六章,其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规模、网点布局、选址和规划设计,用地面积指标,建筑面积指标,园舍主要建筑标准。
现就《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中的几个重要数据摘录如下,请各新建(迁建)幼儿园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依照本标准,以促进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加强幼儿园建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基本指标不应小于3 m2/生,规划指标不应小于4 m2/生。
绿化用地面积基本指标不应小于1 m2/生,规划指标不应小于2 m2/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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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标准(2020修订稿)》

附件1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修订稿)一、指导思想以《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为指导,积极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的“高质量普及学前教育”任务,以等级幼儿园建设为抓手,突出日常保教规范和质量导向,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内涵,推动幼儿园上等级,全面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
二、等级评定对象与条件省内所有经县(市、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具有法人登记证书、办学满2年的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小学内的学前班以及儿童早教培训机构),均可参加幼儿园等级评定。
集团化办园每一分园须单独评定。
三、等级分类、评定标准和前置条件1.全省经行政许可的幼儿园可根据《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申报相应等级,幼儿园等级共分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2.《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2。
3.申报等级幼儿园,其劳动合同制教师人均年收入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申报一、二级幼儿园,每班应按“两教一保”标准配备人员,其专任教师应100%持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在幼儿园任职的外籍人员应持有与岗位相应的资格证。
原有的等级幼儿园须在复核前达到以上要求。
四、等级评定的实施1.幼儿园等级评定实行分级负责、分等评估、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级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局评定、核发等级证书;二级幼儿园由设区市教育局评定、核发等级证书;一级幼儿园由省教育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评估,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并核发等级证书。
等级证书和等级铜牌由省教育厅提供式样,各认定单位自行监制。
2.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程序如下:符合申报条件的幼儿园按《标准》自查后,向所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等级评定申请,并填写《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用表》的有关部分。
《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2020修订稿)》

附件1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修订稿)一、指导思想以《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为指导,积极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的“高质量普及学前教育”任务,以等级幼儿园建设为抓手,突出日常保教规范和质量导向,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内涵,推动幼儿园上等级,全面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
二、等级评定对象与条件省内所有经县(市、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具有法人登记证书、办学满2年的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小学内的学前班以及儿童早教培训机构),均可参加幼儿园等级评定。
集团化办园每一分园须单独评定。
三、等级分类、评定标准和前置条件1.全省经行政许可的幼儿园可根据《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申报相应等级,幼儿园等级共分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2.《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2。
3.申报等级幼儿园,其劳动合同制教师人均年收入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申报一、二级幼儿园,每班应按“两教一保”标准配备人员,其专任教师应100%持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在幼儿园任职的外籍人员应持有与岗位相应的资格证。
原有的等级幼儿园须在复核前达到以上要求。
四、等级评定的实施1.幼儿园等级评定实行分级负责、分等评估、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级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局评定、核发等级证书;二级幼儿园由设区市教育局评定、核发等级证书;一级幼儿园由省教育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评估,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并核发等级证书。
等级证书和等级铜牌由省教育厅提供式样,各认定单位自行监制。
2.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程序如下:符合申报条件的幼儿园按《标准》自查后,向所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等级评定申请,并填写《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用表》的有关部分。
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

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一、凡在我省范围内举办各类幼儿园均应进行申办和审批。
二、审批机关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三、举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中外合作办园,华侨或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合作办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
(四)具备幼儿园设置的基本条件(见《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中的相关条款)。
(五)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不得使用易产生误导的词汇。
已办幼儿园的园名中如有此类字样,在重新审核时应予以更正。
幼儿园对外用名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名称一致。
四、申请筹办幼儿园,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办园申请报告(原件),举办者的签字、印签,以及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盖章。
其中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幼儿园名称与地址、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资质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
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地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交复印件,验原件)。
(三)经费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由银行出具的举办者存款证明,各县(市、区)可根据申办幼儿园的规模和园舍产权状况自行确定本地区的资金数额标准。
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
(四)园产来源证明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
属自建园舍的需载明产权;属租房办园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原件);属捐赠性质的园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浙江省等级幼儿园标准

浙江省等级幼儿园标准浙江省等级幼儿园标准是对幼儿园办学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保障幼儿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
根据《浙江省幼儿园标准》,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和标准:一、办学条件。
1. 幼儿园场地面积,幼儿园场地面积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保证每个幼儿有充足的活动空间。
2. 教室,教室应明亮、通风、宽敞,设施设备应齐全,符合幼儿健康成长的要求。
3. 操场,幼儿园应有安全、整洁的操场,满足幼儿户外活动的需求。
4. 卫生设施,幼儿园应有干净、卫生的厕所和洗手间,保证幼儿的健康。
5. 安全设施,幼儿园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幼儿的人身安全。
二、师资队伍。
1. 教师资质,幼儿园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专业资质,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
2. 保育员比例,幼儿园应保证每个班级有足够的保育员,保障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3. 师德师风,幼儿园教师应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关爱幼儿,尊重幼儿,注重幼儿的个性发展。
三、教育教学。
1. 教学计划,幼儿园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兴趣爱好开展教学活动。
2. 教学内容,幼儿园应注重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开展丰富多彩的教学活动,培养幼儿的兴趣和爱好。
3. 教育环境,幼儿园应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注重教育教学设施的创设和环境的布置。
四、家园合作。
1. 家长参与,幼儿园应积极开展家长教育,促进家园合作,共同关心幼儿的成长。
2. 家访活动,幼儿园应定期开展家访活动,了解幼儿在家庭生活中的情况,促进家校沟通。
3. 家长会,幼儿园应定期组织家长会,向家长介绍幼儿的学习情况和健康状况。
五、管理服务。
1. 课程管理,幼儿园应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课程计划,保证教学质量。
2. 安全管理,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
3. 管理规范,幼儿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浙江省等级幼儿园标准是对幼儿园办学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保障幼儿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
浙江省三级幼儿园标准

浙江省三级幼儿园标准浙江省三级幼儿园标准是指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对幼儿园办学条件、师资队伍、教育教学质量、卫生与安全等方面的要求进行规范和评定的标准。
三级幼儿园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和条件,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具备办学资质和条件的幼儿园。
三级幼儿园是幼儿园中的高端学校,其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要求相对较高,对幼儿园的管理和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办学条件。
1.场地面积,三级幼儿园的场地面积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包括教学用房、活动场地、绿化带等。
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活动场地应符合幼儿活动的需要。
2.教学设施,三级幼儿园应具备符合幼儿教育教学需要的各类教学设施,包括教室、图书室、游戏室、音乐室、美术室等,并配备相应的教学器材和玩具。
3.卫生条件,三级幼儿园应符合卫生标准,保证幼儿的健康和安全。
要求有健全的卫生设施和卫生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消毒。
二、师资队伍。
1.教师配备,三级幼儿园应配备专业的教育教学人员,包括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的教师和幼儿保育员。
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
2.培训要求,三级幼儿园的教师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
三、教育教学质量。
1.教学计划,三级幼儿园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包括教育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保证幼儿得到全面的教育。
2.教学质量评估,三级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教学质量评估机制,对幼儿的学习情况和教师的教学水平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四、卫生与安全。
1.食品卫生,三级幼儿园的食品应符合卫生标准,保证幼儿的饮食安全。
2.安全管理,三级幼儿园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游戏安全等,保障幼儿的生命安全。
总之,浙江省三级幼儿园标准对幼儿园的办学条件、师资队伍、教育教学质量、卫生与安全等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旨在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幼儿园要努力提升自身办学水平,为幼儿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和服务。
浙江省幼儿园标准试行

浙江省幼儿园标准试行浙江省幼儿园标准试行是为了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促进幼儿健康成长,推动幼儿园教育事业发展而制定的一项重要举措。
标准的制定和试行对于提升幼儿园教育水平,保障幼儿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浙江省幼儿园标准试行将有利于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提高教育质量。
通过明确规定幼儿园的基本办园条件、教学设施、师资力量、教育教学质量评价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可以有效规范幼儿园的办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幼儿的身心健康成长。
其次,浙江省幼儿园标准试行将有利于促进幼儿园教育均衡发展。
标准的制定将有利于推动城乡幼儿园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促进教育公平,缩小城乡差距,让更多的幼儿能够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实现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
另外,浙江省幼儿园标准试行将有利于提升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水平。
标准的实施将促使幼儿园教师不断提升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加强专业素养,提高教学能力,为幼儿提供更加优质的教育服务。
此外,浙江省幼儿园标准试行还将有利于加强家园合作,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有机结合。
家长是幼儿成长过程中重要的陪伴者和教育者,标准的实施将有利于加强家长对幼儿教育的重视,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有效衔接,共同为幼儿的成长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最后,浙江省幼儿园标准试行将有利于提升社会对幼儿园教育的信任度。
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利于提升社会对幼儿园教育的认可度和信任度,增强社会对幼儿园的监督和支持力度,为幼儿园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总之,浙江省幼儿园标准试行的实施将对幼儿园教育产生深远的影响,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提升教师专业水平,加强家园合作,增强社会对幼儿园教育的信任度,为幼儿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关注和支持幼儿园标准的实施,共同努力,为幼儿的美好未来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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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
一、园舍设备
1.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符合当地学前教育布局规划要求。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以及影响采光的范围内设置幼儿园,并创设绿化、美化、儿童化的活动环境。
2.幼儿园应独立设置。
与住宅楼、单位用房等相连的幼儿园,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与幼儿的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
4.每班有活动室和午睡室。
若活动室与午睡室合用,两者使用面积之和不得低于生均2平方米;若活动室与午睡室分设,则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生均1.5平方米;有适合幼儿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午睡床铺设备,一人一床或一人一位;每班配备幼儿盥洗室,面积10平方米以上,流水洗手龙头4个以上,幼儿厕所大便器4个,小便器4个或便槽2米,卫生设施基本完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有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设备。
5.活动室内有适合幼儿身高的桌椅、开架的玩具橱、茶杯箱等家具,有一定数量的幼儿游戏和学习活动需要的玩具和图书,有必备的教育教学设备和用具(黑板、钢琴或风琴、
电子琴等),以及幼儿学习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6.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室外活动场地,其中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生均2平方米,有一定的绿化面积,同时应配备必要的、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体育活动设施。
7.三班以上的幼儿园应适当设置值班室、保健室、教职工办公室等服务用房;有规模适宜、符合卫生要求的厨房,并与幼儿生活、活动区域隔开,设备基本齐全。
寄宿制幼儿园必须有专用寝室和独立的幼儿床位,有疾病隔离室、浴室、洗衣房等。
(幼儿班可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配备相应功能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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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员配备
8.幼儿园应当配备园长以及足够数量的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和后勤人员。
平均每个班级至少配备1.5名专任教师,0.5名保育员;寄宿制幼儿园保教、工勤人员酌情增加。
9.园长应具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3年以上教龄,取得省或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10.幼儿园合格专任教师应具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
在现阶段,幼儿园专任教师起码要具有高中或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幼儿教育专业培训、年龄在55周岁以下。
11.保健人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卫生保健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证。
12.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55周岁以下,经过保育职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证。
13.幼儿园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应热爱幼教事业,热爱幼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胜任本职工作。
14.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并定期进行体检。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三、办园经费
15.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
举办者必须具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用于幼儿的保育和教育、教师的工资和福利保障以及维修、扩建、添置必要设备设施等,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16.幼儿园应按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和等级标准收费,民办幼儿园应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规范收费。
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招生和编班
17.幼儿园应坚持就近招生。
幼儿在入园之前,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18.编班人数:班级规模适中,超标6人以内(班额标准: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
19.严禁以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作为招生、编班的条件,不得与小学生复式编班。
五、园务管理
20.幼儿园要全面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21.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或负责人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领导幼儿园的管理工作。
幼儿园举办者应为幼儿的发展提供安定的环境,保障教师工资待遇和各项合法权益,保证园长和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
22.幼儿园应遵循《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为幼儿提供健康适宜的成长环境,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并重。
23.后勤和财务管理工作基本规范,收支分开,账目清楚。
24.幼儿园幼儿的膳食经费必须建立专门账册,独立核算,按成本收取,严禁克扣幼儿伙食,并定期向家长公开账目。
幼儿的膳食制作和用膳必须与工作人员分开。
25.幼儿园应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26.幼儿园应建立工作人员和幼儿名册,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做好统计报表工作。
27.幼儿园原则上不得使用车辆(包括自行配备和租用)接送幼儿,不得为招徕生源而使用接送车。
幼儿园如确实需要配备校车接送幼儿,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公交管[2007]162号)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配备校车,对驾驶员资质严格把关,并建立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确保幼儿的安全。
六、说明
28.本标准包括了幼儿园开办前的基本设置要求和开办后运作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批时可根据幼儿园是否已经开办,依据相关条款进行审核。
29.本标准是对幼儿园的最基本要求,达到本标准才允许设置和举办幼儿园。
在审批通过并开办以后,幼儿园应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争取达到更高的等级。
30.如果具备适宜的设施和师资条件,幼儿园可以招收3岁以下幼儿。
托儿所和幼儿园托班的设置可参照本标准,由各县(市、区)教育局酌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