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学前教育“民办公助”实施办法(同名17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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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Sunflowers will open without seeing the sun. If you don't see hope in life, you must persist.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广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和幼儿园园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__〕3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设立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含托儿所、幼儿班、学前班,下同)。

第三条幼儿园收费实行省定项目,各级各类幼儿园可对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寄宿制幼儿园保教费含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联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政府教育、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县(市)行政区域内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按照幼儿园等级与保教类型在不超过所属市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

第五条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备案制管理。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24•【字号】山府办发[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山府办发〔2013〕55号)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教育局反映。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粤府〔2011〕64号)精神,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清府办〔2013〕55号)要求和我县实际,进一步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快速、持续发展。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县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成员总召集人:陈静(县政府)召集人:XXX洪(县政府办)陈剑雄(县教育局)成员:莫秋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郭学雄(县发展和改革局)唐兴强(县教育局)邓昌柱(县综治办)钱国召(县公安局)阮彩莲(县民政局)甘海燕(县财政局)李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谭志成(县国土资源局)黎长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冀世惠(县卫生局)虞海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黄科亮(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罗卫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罗承坚(县工商局)虞秀兰(县妇联)吴学宗(县残联)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县教育局),由唐兴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由成员单位调整并报联席会议批准后接任,不另行文。

二、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职责(一)联席会议职责1.组织推动和督促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的落实。

清远公办幼儿园补录公告公示

清远公办幼儿园补录公告公示

清远公办幼儿园补录公告公示清远公办幼儿园补录公告公示一、背景介绍清远市是广东省的一个地级市,拥有丰富的教育资源和优质的幼儿园。

为了满足家长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清远市教育局决定开展公办幼儿园补录工作,并发布了本次补录公告。

二、补录对象本次补录面向未能在初次招生中获得入学资格的适龄儿童及其家长。

三、申请条件1. 适龄儿童必须年满3周岁至6周岁。

2. 适龄儿童必须具有合法居住证明,包括户口本、居住证等。

3. 家庭经济状况良好,无法支付私立幼儿园高额学费。

四、申请材料1. 适龄儿童户籍证明材料: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 适龄儿童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

五、申请流程1. 家长携带适龄儿童的相关材料前往指定的公办幼儿园报名处。

2. 在指定时间内递交申请材料,并填写《清远公办幼儿园补录申请表》。

3. 幼儿园将对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公布录取结果。

六、录取标准1. 录取顺序按照先报名先审核的原则进行。

2. 录取对象必须符合申请条件,并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

3. 若报名人数超过幼儿园可接收的人数,将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录取名单。

七、注意事项1. 本次补录仅限清远市户籍适龄儿童及其家长申请。

2. 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学资格。

3. 幼儿园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接收人数,如有调整将及时通知家长。

八、联系方式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联系清远市教育局或各公办幼儿园的招生办公室。

以上是关于清远公办幼儿园补录公告公示的详细内容,希望能为家长们提供一些参考信息。

如有更多疑问,请直接与相关部门联系。

祝愿适龄儿童顺利入学,获得良好的教育资源。

2024年民办幼儿园章程

2024年民办幼儿园章程
第四十八条:幼儿园教师享有假期的带薪休假权利。
第四十九条:幼儿园教师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结合本班幼儿特点和个人差异,设计教育教学计划。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遵守规章制度,执行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三)关心爱护每一个儿童,尊重儿童的合法权益与人格,促进儿童品德、智力、体质等全面、和谐、充分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设园长一人,园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条:幼儿园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按市、区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充分利用人、物、时空等各种要素,综合显形课程和隐性课程的效应,促进幼儿自主活动的生成。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制定并实行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和教学工作评价、考核制度。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设立教育教学科研领导小组,发挥科研基地作用,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建立教研奖励制度,提高教科研的质量。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五条: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收取幼儿伙食费,按天核算,按月公布,自觉接受家长监督。教工伙食独立核算。
第四十六条:认真制定和执行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加强园舍管理,创设园容美化、园舍绿化、环境净化的良好教育环境。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范本为进一步推进端州区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加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加大扶持力度,规范办园行为,促进我区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广东省幼儿教育指南》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民办幼儿园规范管理指引意见:一、确立正确的办园思想1、树立依法办园、依法治教的办园思想,举办合法规范幼儿园。

2、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确立科学的办园理念。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广东省幼儿教育指南》,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认知规律,以游戏为基本的活动形式,以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为重点,使体育、德育、智育、美育诸方面的教育相互渗透和有机结合,促进幼儿身心活泼、和谐、健康和个性化发展。

3、应具有科学明确的办园宗旨和培养目标,并能在幼儿园建设与管理中较好地落实。

二、规范组织制度建设1、建立健全园务委员会。

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副园长、保教主任及教职工等成员组成,做到职权分工明确,实行科学民主化管理。

2、建立由园长任组长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依法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3、建立家长学校。

建立家园联系制度。

通过设立开放日、定期召开家长会、设立家教宣传栏等多种形式,指导、帮助家长掌握科学育儿知识,更新教育观念。

三、规范园务管理1、幼儿园不得擅自委托其它组织或个人承包幼儿园。

2、园长必须具备教师资格证和园长上岗证,教职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按等级标准配置保教人员,用工制度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3、幼儿园有中长期发展规划,每学年(学期)有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积极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业务部门组织的会议、活动,自觉接受教育、卫生等部门对幼儿园的各项工作指导、检查,及时上交各类书面材料。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扩充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根据《中共委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发〔2019〕2号)、《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冀教政法〔2013〕56号)、《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普惠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承教基〔2019〕19号)等相关文件,在办好公办幼儿园的基础上,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向公益性普惠性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认定标准第二条经审批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照(消防备案抽查合格告知书、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评价报告、室内空气质量及装修材料检测报告书),且登记性质为非营利性。

第三条举办者必须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必须在举办地有固定办公场所。

个人举办者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联合举办者必须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各方的出资数额占比和权利义务。

第四条幼儿园应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证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

第五条根据《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普惠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承教基〔2019〕19号),保教费以800元/生/月为宜,最高不超900元/生/月;农村普惠性民办园保教费以200元/生/月为宜,最高不得超过400元/生/月。

报与区发改局备案后执行,并予以公示。

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收支分开,账目清楚。

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收费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六条民办幼儿园应设置在地址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和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安全,无污染、无噪音,日照充足、环境清洁的区域内。

第七条幼儿园产权要清晰,自有房地产办园的要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租赁园舍办园的,须具有期限不少于5年(距合同期满不少于3年)的园舍租用合同,且出租方的产权不存在争议。

第八条园舍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活动用地和集中绿化用地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学前教育条例

学前教育条例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标准学前教育,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不满三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教育的具体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龄前儿童能够平等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免费学前教育。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行儿童优先、儿童平等发展的原则,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机构之间保育教育条件和水平的差距,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办学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学前教育的宏观指导、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规划和布局调整,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广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全文) 2021年01月05日15:10 中国新闻网中新网1月5日电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消息,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三部委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通知,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相关部门按照执行。

该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全文如下: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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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学前教育“民办公助”
实施办法(同名17974)
清远市学前教育“民办公助”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把学前教育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大力推进
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根据《关于加快我
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清远市
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清府办〔2011〕
4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公助”是指由市、县(市、区)
财政安排学前教育专项资金,补助符合本办法的普惠性规范化民
办幼儿园。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基建工程设施设备、教师工
资补贴、师资培训公用经费等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
部门批准设立的普惠性规范化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本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严格监督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纳入本办法补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开办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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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资格,能诚实守信,规范办学,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民办幼儿
园。
2.通过规范化幼儿园验收,且上一年年检结果为“合格”。
3.达到本县(市、区)设定的普惠性幼儿园标准,并严格
按照省、市规定完成收费备案及公示。
4.按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办园规模和班额办园。每班按规
定配备两教一保。
5.保障幼儿教师待遇,依法为幼儿教师购买社保,并实现
工资逐年增长。申报当年,教师平均工资应不低于当地公办幼儿
园教师平均工资标准的70%,3年内要实现基本与当地公办幼
儿园教师平均工资持平。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经批准列入补助范围的,财政部门
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在园幼儿人数,按每学期每人200 元
(即每年每人400 元)的标准,核定当期的补助经费。
第七条 补助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其中
市财政负担30%,县(市、区)财政70%,具体见附表《2013-2016
年清远市学前教育“民办公助”资金投入计划》。

第三章 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八条 申请程序
根据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补助资金申请程序为:
1.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分别在每年3月和9月底前,按当地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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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办园规模,将本学期在规定班额范围内注册的
在园幼儿人数及申报资料送各县(市、区)教育局审核。申报资
料包括:申请报告(含幼儿园基本情况)、规范化幼儿园认定情况、
年检情况、收费审批文件、教师工资发放表和社保购买凭证等。
2.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审核申报资料,发现申报资料
不完备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补办。若发现不符合申报
条件的,要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单位。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幼
儿园名单汇总交县(市、区)财政局核准。县(市、区)教育局、
财政局联合将拟给予补助的幼儿园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7天。
如无异议,列为当期补助对象。
3.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联合将核准的幼儿园名单、
人数、补助金额、公示材料于4月20日前(春季)和10月20
日前(秋季)报市教育局审核。
第九条 资金拨付。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集中支付。
市教育局对各地报送的在园幼儿人数进行审核,并于4月底
前和10月底前提供给市财政局。市级财政于5月20日前和11
月20日前,根据市教育局提供的在园人数,核定县(市、区)
春季、秋季学期所需专项资金预算,并下达学前教育“民办公助”
专项奖补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市财政部门下达的专
项奖补资金后,及时配套本级负担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到受补助的幼儿园。
第十条 建立基础资料登记备案制度。接受补助的幼儿园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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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教职工名册和幼儿名册,幼儿名册应包括每学期招收的幼儿
姓名、户籍、监护人资料、退学、转学等基本情况,并如实填报
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以利于核对和接受检查督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两级教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专
项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情况,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
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财务情况,市、县(市、区)有关部门依
法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取得经费补助的幼儿园
应当对专项资金按规定列账管理,完整反映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取消补助,情节严重的,
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
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秋季学期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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