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的违法犯罪记录会有多严重!
前科是什么意思

前科是什么意思前科,是指在某个单位或组织内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如果在受处罚的同时,还受过刑事处罚,就会有犯罪前科。
在前科记录中应当载明:犯罪记录时间自受处罚之日起至判决宣告之日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前科记录并不能代表前科,只有真正符合条件的人才能进入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机构,比如律师事务所等。
一、什么是犯罪记录犯罪记录是指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中形成的犯罪记录。
法律并没有规定哪些人是犯罪记录,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即犯过罪的人不能担任什么职务或者从事什么职业,或者会被判处什么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曾经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会在服刑期间重新犯罪后被发现其犯罪记录。
”那么罪犯中是否有前科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记录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
”“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者,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不是累犯者,应当判处拘役以上刑罚。
1、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判处管制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不是累犯者,应当被判处适用拘役以上刑罚;如果被告人在服刑期间,又被判处管制或者拘役的,应当判处管制。
根据《刑法》第33条、第34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刑满释放以后,应当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报告自己的行踪。
被依法逮捕或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解除刑罚的时候可以要求解除行为限制。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发现有犯罪记录,除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直接到相关部门查询外,还有权进行调查,甚至会受到相应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或者从事特定活动等需要查询个人犯罪档案的,相关机关应当在查明有关情况后作出处理。
犯罪后有什么后果

犯罪后有什么后果?犯罪的后果,即刑法意义上的刑罚。
犯罪后,犯罪行为人在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和个人财产、资格方面均可能受到处罚,由此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
生命刑:即剥夺生命的刑罚。
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即死刑。
死刑包括两种执行方式,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是最严重的剥夺生命的刑罚,而死刑缓期执行一般在两年考验期届满后即无须执行死刑,体现了刑法对生命的尊重。
自由刑:即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
一般情况下,大多数犯罪中,被告人被认定构成犯罪后,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失去人身自由。
我国刑罚体系中的自由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财产刑:即剥夺财产的刑罚。
在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财产刑包括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
资格刑:即限制或者剥夺资格的刑罚。
包括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除了以上刑罚处罚,法律还规定了对犯罪分子适用的非刑罚处罚的方式,主要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责令赔偿损失、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禁止令、职业禁止和没收违法所得和犯罪工具等。
相较于形式上肉眼可见的刑罚处罚,刑事犯罪的后果在犯罪分子的精神层面往往会有更大的影响。
在现实生活中也不乏一些出狱后通过自己的努力奋斗出一番天地的也有,但是更多的罪犯出狱后的生活并不好,长时间的牢狱生活让他们和这个世界脱节,找工作也会遭人白眼,身边的人对他也会自主的防范意识,排挤或者远离他,可以说很多出狱的人都会有被世界抛弃的感觉,能从中走出来或者可以有另外的一种人生,走不出来就可能一蹶不振或者重犯过去的错误。
一人犯罪,全家受影响。
对于犯罪分子的家人,在某些领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社会上有很多岗位要求直系亲属无犯罪记录,家人判过刑也会有影响。
在当兵,入党,出国留学,考公务员等要求如实报告不能有所隐瞒,如果隐瞒实情被查出来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一旦判刑犯罪记录是终生无法消除的而且全国联网。
申请国家单位工作时需要直系亲属的政审材料,如果父母有犯罪记录那么很难被录用,影响孩子的一生。
慎重结交朋友 远离违法犯罪

慎重结交朋友远离违法犯罪——高邑县公安局城区分局韩建甫各位同学:大家好!首先祝贺你们快要毕业了,不久以后你们中间有的人就要进入高一级的学校继续学习,有的要参加工作,有的可能会参军履行保卫祖国的光荣使命,无论你做什么,都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你们都要面临一个崭新的环境,在新的环境中,除了衣食住行这些最基本的需求外,最重要的就是与人交往了。
我们中国人最看重与人交往,既有“孟母三迁”这样的典故,也有“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这样的格言,那么我们到底应该怎样与人交往,结交怎样的朋友,在与人相处中坚持什么样的原则呢?这就是今天我要和大家讨论和交流的话题。
各位同学,你们每个人都是令人羡慕不已的花季少年,如何珍惜自己所拥有的大好光阴,正确对待社会和人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在学校能学到一技之长,进而进一步成长为一个对社会、对家庭有用的人才,值得在座的每一个人认真思考。
近年来,在公安机关办理的犯罪案件中,有不少是青少年,也有不少就是中学生,他们之所以会走上犯罪道路,就在于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充满义气、暴力等不该有的思想,发生纠纷以后不是通过正当途径来解决问题,而是通过武力等手段,最终导致双方聚集多人在一起相互斗殴,有的进行寻衅滋事,有的为了个人享乐进行盗窃、抢劫等犯罪,从而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败坏校园风气,他们的行为在给社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同时,也使自己和家庭付出了极其惨痛的代价。
纵观他们犯罪的过程,主要是人际交往过程发生毛病,因此,就中学生人际交往与犯罪这一话题和同学们一起探讨,望能给各位带来一点点收获。
一、中学生人际交往的概念及表现形式什么是人际交往,这似乎是一个十分简单而又明了的问题。
因为交往对于任何现实的社会来说,如同吃饭、睡觉一样,无时无刻不在伴随着你。
一个人可以不与他人交往而独立生存于世的情况是不可想象的,你们在座的各位同学有哪个说不与他人交往的?交往的实质是活动,交往不仅仅是每个中学生的意愿、爱好或需要,而且是中学生之间,中学生与社会成员之间的一种互动方式。
犯罪的后果

个人成长影响:犯罪行为 可能会对犯罪者的个人成 长造成负面影响。例如, 犯罪者可能会因为犯罪行 为而失去学习和就业的机 会,或者导致他们在社会 中受到排斥
社会安全影响:犯罪行为 可能会对社会安全造成负 面影响。例如,犯罪行为 可能会导致社会不稳定, 增加社会风险。或者,犯 罪行为可能会导致人们对 于社会安全失去信心,影 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犯罪的·后果
总之,犯罪行为会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严重的后果,因此我们应该遵守法律,尊重他会和心理后果外,犯罪还可能导致以下后果
家庭影响:犯罪行为可能 会对犯罪者的家庭产生负 面影响。例如,犯罪者可 能会被监禁,导致家庭成 员无法团聚。或者,犯罪 者的行为可能会对家庭声 誉造成损害,导致家庭成 员受到社会歧视
犯罪的·后果
综上所述,犯罪行为不仅会对受害者造成伤害,还会对犯罪者本人、家庭、社会和个人成 长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应该坚决反对犯罪行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 权利和利益,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除了以上提到的后果外,犯罪还可能产生以下长远的影响
犯罪记录:犯罪行为可能导致犯罪者留下犯罪记录。这个记录可能会对犯罪者未来的 就业、学习和人际关系产生负面影响。即使犯罪者已经改过自新,这个记录也可能会 阻碍他们在社会中重新融入
犯罪的·后果
因此,犯罪行为的后果 是深远的,不仅仅限于 直接的受害者
对于犯罪者的改造和重 新融入社会,需要全社 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同时,也需要我们每个 人遵守法律,尊重他人 的权利和利益,以避免 犯罪行为的发生,共同 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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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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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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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后果
犯罪的后果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后果:犯罪行为违反了法律,可能会受到刑事 处罚,例如罚款、监禁等 经济后果:犯罪行为可能会导致经济损失,例如财 产损失、税收损失等 社会后果:犯罪行为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例如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等 心理后果:犯罪行为可能会导致犯罪者本人产生心 理上的负担和压力,例如精神压力、心理创伤等
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有前科劣迹

如何认定犯罪嫌疑⼈有前科劣迹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是指可能实施了犯罪⾏为的⼈,⽽犯罪嫌疑⼈被⼈民法院判刑的,才能称为有罪,那么怎样认定犯罪嫌疑⼈有前科劣迹?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如何认定犯罪嫌疑⼈有前科劣迹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犯罪之前曾经被追究过刑事责任的,就有前科,如果是曾经判处有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能会构成累犯。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五条【⼀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刑罚执⾏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周岁的⼈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从假释期满之⽇起计算。
第六⼗六条【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在刑罚执⾏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前科报告制度内容及对象前科报告的对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如实报告,有关单位是指具体负责接收⾃⼰参加⼯作、⼊伍的单位,⾄于具体向该单位的哪个部门,是向⼈事部门还是组织部门等,并不作要求。
法律做此规定,主要是便于⽤⼈单位掌握本单位职⼯的情况,便于安置⼯作及对有关⼈员开展帮助和教育。
前科报告的内容报告的内容是⾃⼰受过刑事处罚,并且要求如实报告。
具体内容⼀般包括⾃⼰所犯的罪⾏,⼈民法院判处的刑罚种类及刑罚期限,实际执⾏的期限,执⾏过程中是否有减刑、假释等情形,是否在执⾏期间发现漏罪或实施新的犯罪⽽被法院实⾏数罪并罚的情形,等等。
⾄于具体到何种程度,笔者认为,既然法律规定⾏为⼈负有此报告的义务,因此,如果有关单位主动问及,并详细询问了以上情况,则受刑⼈应当对此作出具体明确的回答;如果受刑⼈主动报告,⽽有关单位也未具体问及,则受刑⼈⼀般报告其实施了某种犯罪,被⼈民法院判处了何种刑罚就可以了。
教师资格证认定违法犯罪记录

教师资格证认定违法犯罪记录摘要:一、教师资格证认定的重要性1.教师资格证是国家对教师职业的认可2.教师资格证是教师上岗的必备条件3.教师资格证有助于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二、违法犯罪记录对教师资格证认定的影响1.违法犯罪记录对教师资格证认定的影响2.不同类型的违法犯罪记录对认定的影响程度3.我国法律对有违法犯罪记录者申请教师资格证的规定三、有违法犯罪记录者申请教师资格证的建议1.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身情况2.积极改正错误,积累良好社会表现3.寻求专业指导,提高自身素质四、总结1.教师资格证认定违法犯罪记录的重要性2.有违法犯罪记录者申请教师资格证的建议正文:教师资格证认定是评价一个人是否具备担任教师职位的能力和资格的重要手段。
它不仅是国家对教师职业的认可,也是教师上岗的必备条件。
教师资格证的认定有助于提高我国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从而更好地为我国的教育事业服务。
在教师资格证认定过程中,违法犯罪记录是一个重要的考核因素。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有违法犯罪记录者在申请教师资格证时,其记录会对认定结果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一般来说,违法犯罪记录越严重,对教师资格证认定的影响越大。
对于有违法犯罪记录者来说,申请教师资格证并非完全无望。
首先,他们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身的具体情况,以便为申请做好充分准备。
其次,他们应该积极改正错误,积累良好的社会表现,以证明自己已经改过自新,具备担任教师职位的能力。
此外,他们还可以寻求专业指导,通过提高自身素质,增加申请成功的可能性。
总之,教师资格证认定违法犯罪记录对于保障我国教育事业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与社会影响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与社会影响刑事案件中的犯罪行为对社会产生着巨大的影响。
犯罪行为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伤害,也损害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影响。
一、犯罪行为对受害者的影响犯罪行为直接对受害者造成了身体和心理的伤害。
无论是人身伤害罪还是财产犯罪,都可能导致受害者长期的身体痛苦和心理创伤。
身体伤害可能影响受害者的健康和生活品质,而心理创伤则可能导致长期的心理困扰和恐惧。
这对受害者的家庭和社会的支持和帮助尤为重要。
二、犯罪行为对社会安全的影响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安定。
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杀人、抢劫等,给社会带来了恐惧和不安全感。
人们害怕外出,担心成为犯罪的受害者,这限制了人们的自由和正常的社交活动。
同时,犯罪行为也造成了社会财产的损失,对经济造成了直接的负面影响。
三、犯罪行为对社会道德的影响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的道德秩序和价值观念。
无论是偷盗行为还是贪污行为,都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严重侵害。
这种行为会扭曲人们对于道德的认识,也会影响其他人产生模仿效应。
当犯罪行为得不到正义的制裁时,社会的道德底线将进一步被侵蚀。
四、犯罪行为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犯罪行为对社会经济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财产犯罪不仅给个人和企业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也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威胁。
企业的盗窃和侵占行为会阻碍经济的正常运转,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
这同时也会降低社会的创造力和投资信心,对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五、犯罪行为对社会和谐的影响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信任。
社会的和谐建立在人们互相尊重、信任和协作的基础上。
然而,犯罪行为破坏了这种和谐,增加了人们之间的隔阂和疑虑。
这会导致社会的分裂和冲突加剧,损害社会凝聚力和稳定性。
在处理刑事案件中,除了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我们还需要注重犯罪预防和治理。
这需要加强社会教育和法律意识,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和法治观念。
同时,也需要完善刑事司法制度,确保对犯罪行为的迅速和公正的处理,以减少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影响。
入职背景调查违法记录

入职背景调查违法记录大家好,今天咱们来聊聊一个比较敏感又不得不提的话题——入职背景调查,特别是关于违法记录这一块。
你知道吧,很多人一提到这个背景调查,眼睛就开始四处乱转,仿佛这是一道催命符。
背景调查这个东西,听起来有点吓人,但它真的没那么可怕。
反而呢,它是为了确保公司聘用的员工是可靠的,大家都能放心工作,谁也不希望身边有个“定时炸弹”吧。
别急,咱慢慢聊,咱们一步一步来。
你有没有听过这么一句话,“人无完人”。
没错,每个人都会犯错,谁年轻的时候不做过一些让自己后悔的事呢?不过呢,大家也得承认,犯错就得付出代价,特别是当你的错涉及到违法行为时,那就不仅仅是一个小插曲那么简单了。
就拿背景调查中的违法记录来说吧,大家都知道,不管你过去犯了什么错,社会总是希望你能够改过自新,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但是,如果你的违法记录特别严重,或者有些事是无法回避的,那在求职的时候,很可能就会给你带来麻烦。
换句话说,如果背景调查出来你有违法的记录,公司可能会对你产生一些顾虑。
这不是什么不可逾越的高山,主要是看你自己是怎么处理的。
你说对不对?说到这里,可能有些小伙伴心里会想,嘿,我有些过去的“不光彩历史”,这次背景调查怎么办?嗯,老实说,这个问题真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先不说其他,就拿那些很严重的违法行为来说吧,比如有过刑事犯罪记录。
那你真得好好想一想,这会不会影响到你的求职。
毕竟,很多公司都希望能给自己招到一个“干净”的员工,什么“滴水不漏”的那种,大家都能安心嘛。
如果你能诚实面对这些问题,提前跟公司沟通,反而能展现你一个成熟稳重的态度。
不是所有的公司都会因为你的过去就拒绝你,尤其是如果你已经深刻反省并且改正了自己的错误,给人一种“有了前车之鉴”的感觉,可能反倒会被理解。
你要知道,在很多公司的招聘中,背景调查其实也并非“百发百中”。
就算你的背景调查报告有点瑕疵,也不一定就意味着你会失去这份工作。
很多公司会考量你过去的违法记录发生的背景、严重程度,以及你改过自新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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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的违法犯罪记录会有多严重!仇少明律师【法门按语】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之后,本应当拥有完整的公民权利。
但其实不然,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控制无处不在。
“没有犯罪记录”的证明对“良民”而言,最多只是觉得办事麻烦和心情不快。
而对于曾经犯过罪的人士而言,背后的限制却远远不只是麻烦,而是一系列的正式的非正式的权利限制,这加深了他们回归社会的困难。
刑满释放虽然让罪犯的身体离开了监狱,但罪名却依然背负在释放者的心里。
服刑人离开监狱之后,他们面临诸如就业、就学、就医、社会适应困难、生活等诸多问题。
他们出狱之后,往往遭遇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机构歧视。
以下总结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刑满释放人员正式而严格的职业(行为)控制。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0条的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这是刑法中的设置的前科报告制度。
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规中,对曾经违法犯罪的人员设置了重重职业和行为的限制,列举如下:1.公务员:《公务员录用的规定(试行)》第17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本条涵盖很广,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构、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系列管理单位)2.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1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3.人民法院书记员:《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4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书记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人民陪审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6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
”5.检察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11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6.人民监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6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二)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7.警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8.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7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9.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考试或者申请考核:(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二)被开除公职的;……。
《司法部关于刑满释放人员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批复》:“对于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已领取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件的,应当认定其《法律服务执照》无效,其所在的法律服务应当予以辞退,收回其《法律服务执照》,并报核发执照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10.公证员:《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11.司法鉴定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第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2.外交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1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14.行政执法人员:《呼和浩特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19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及其他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15.教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16.幼儿园工作人员:《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第31条规定:“幼儿园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一)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二)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的人员;(三)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行政拘留的人员。
”17.执业医师和乡村医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5条规定:“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不予注册。
第16条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二)受刑事处罚的;……”乡村医生也有相应的限制,《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不予注册。
”18.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第28号)》第12条:“下列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四)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19.会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0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0.注册会计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10条规定:“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之日不满五年的,受理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21.期货从业人员:《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机构任用具有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为其办理从业资格申请:……(三)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等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
”22.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人员:《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或者人员,禁止参与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一)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起诉;(二)涉嫌严重违法正在被行政管理部门立案稽查;……”23.企业破产管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4.保险精算师:《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精算师(非寿险方向)认证资格考试的公告》:“二、报名条件,参加本次考试,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未受过刑事处罚与金融监管处罚。
”25.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74条规定:“拟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提交说明材料;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不报的,中国保监会对该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予核准:(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26.保险营销员:《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11条:“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27.拍卖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15条规定:“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28.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典当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29.直销工作人员:《直销管理条例》第19条:“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记录。
”30.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专利代理条例》第15条规定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1.证券从业人员:《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一)已被机构聘用;(二)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第10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职业证书:……(二)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3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33.导游:《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34.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5.基金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秘书长:《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秘书长。
36.民用保障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人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37.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15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38.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已失效)第10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