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合集下载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审批阶段办事指南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审批阶段办事指南

附件2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审批阶段办事指南一、案件类型适用于《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规定需由国土房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实施的并联用地审批类业务。

二、办理依据(一)用地类业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1999年3月2日起施行;4.《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2001年10月22日起施行;5.《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2003年6月11日起施行;6.《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2010年7月1日起施行;7.《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二)规划类业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8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3.《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59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4.《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三、收件资料项目单位递件时,收件资料的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并按用地、规划审批业务事项类别与申请资料一一对应的原则(即1项用地、规划审批业务对应1套资料),分类别整理、备齐资料后入件。

(一)申请办理土地有偿(划拨)手续和建设用地批准书:—5——6——7——8—(二)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9——10—(三)申请协议出让类用地规划条件:(四)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是否原序号资料名称资料来源件(份备注数)—11——12—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图纸深度要求见附件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合并办理办事指南1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合并办理2 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1987年1月1日实施,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2016年11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4.《关于在广州市、深圳市调整实施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3号公告),自2017年7月27日起,广州市境内由国家和省批准、核准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实施机关由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调整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5.《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市人大公告第56号)第三十条: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等制度;第三十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两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附件自行失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逾期未申请用地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自行失效;6.《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立项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完整版)德宏州国土资源局年月日发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完整版)一、受理范围申请内容:在云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属州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由建设单位(法人)依法提出用地申请。

审批类及核准类建设项目,项目需列入相关规划;备案类建设项目,项目需取得投资主管部门的投资备案证。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不符合供地政策;(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不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规定。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号)第四条。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下载。

办理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细则>和<云南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细则>(年修订)的通知》(云国土资〔〕号)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

三、实施机关云南省德宏州国土资源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

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办件类型本行政许可事项为承诺件,办理方式为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一)予以许可的条件:.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基本可行;.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有安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适用范围
1.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由县人民政府或发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涉及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

2.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或合法取得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国土资规〔2017〕7号)。

三、申报材料(1套)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者持申报材料向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复印件需签字并加盖鲜章。

工作人员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验原件,收复印件,并开具签字盖章的《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二)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决定“同意”办理或“不同意”办理意见。

(三)通知申请人持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在“办结通知书”上签字认可后,领取预审意见。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

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二)承诺时限:五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注意事项
预审意见有效期为3年;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格式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定制)。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

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6.《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7.《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8.《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9.《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10.《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11.《关于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1 996〕国土〔建〕字第204号)12.《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国土资发〔1998〕145号)13.《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14.《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7号)15.《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国土资发〔1999〕384号)16.《关于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0号)17.《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18.《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19.《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20.《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21.《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 58号)2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4号)23.《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5号)2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25.《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 5号)26.《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27.《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28.《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 38号)29.《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 999〕117号)30.《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31.《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32.《关于开展窗口办公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81号)33.《关于实行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电子化申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3号)34.国家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土地使用标准三、申报材料(1套)1.文字材料(1)省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2)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审查意见(3)建设用地申请表(4)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5)建设拟征(占)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用地涉及两个以上县市提供)(6)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表中“土地证号”栏内可填写土地登记卡号)(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8)建设用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9)建设用地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10)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履行法定征地程序的说明(11)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提供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及压覆登记书)(12)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2.图件材料(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2)拟占用土地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3)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3.其他材料(1)呈报纸质材料时,还需用建设用地电子报盘软件呈报电子报件数据(2)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的,附具省级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批复文件(3)委托国土资源部门补充耕地的,附具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已完成补充耕地的,附具补充耕地验收文件(4)涉及规划局部调整、占用基本农田的,附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规划调整图件、基本农田补划图件(5)建设用地规模超过有关指标规定的,附具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关于项目用地超标的说明(6)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要附具草签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7)涉及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林地审核同意书四、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国务院审批时间和缴费时间)五、收费事项1.收费标准和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 9〕117号)《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 002〕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2.缴费方式见《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六、办理批复报件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批复,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在足额缴纳后发送)。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

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6.《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7.《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58号)2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4号)23.《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5号)2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25.《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 5号)26.《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27.《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28.《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 38号)29.《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 999〕117号)30.《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31.《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32.《关于开展窗口办公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81号)33.《关于实行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电子化申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3号)34.国家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土地使用标准三、申报材料(1套)1.文字材料(1)省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2)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审查意见(3)建设用地申请表(4)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5)建设拟征(占)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用地涉及两个以上县市提供)(6)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表中“土地证号”栏内可填写土地登记卡号)(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8)建设用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9)建设用地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10)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履行法定征地程序的说明(11)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提供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及压覆登记书)(12)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2.图件材料(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2)拟占用土地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3)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3.其他材料(1)呈报纸质材料时,还需用建设用地电子报盘软件呈报电子报件数据(2)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的,附具省级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批复文件(3)委托国土资源部门补充耕地的,附具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已完成补充耕地的,附具补充耕地验收文件(4)涉及规划局部调整、占用基本农田的,附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规划调整图件、基本农田补划图件(5)建设用地规模超过有关指标规定的,附具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关于项目用地超标的说明(6)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要附具草签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7)涉及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林地审核同意书四、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国务院审批时间和缴费时间)五、收费事项1.收费标准和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 9〕117号)《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 002〕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2.缴费方式见《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六、办理批复报件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批复,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在足额缴纳后发送)。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审批阶段办事指南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审批阶段办事指南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审批阶段办事指南一、审批流程概述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审批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进行审批的过程。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审批流程主要包括用地规划审查、用地报批、用地预审、用地审批等环节。

二、用地规划审查1.办理程序(1)申请人提供用地规划及相关材料。

(2)审查执法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验证和检查材料的完整性。

(3)材料齐全后,受理并进行初步评估。

(4)评估结果将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2.需提供的材料(1)项目用地规划布局图纸及设计说明书。

(2)土地性质及成交信息。

(3)土地现状调查报告。

(4)相关建筑规划设计方案。

三、用地报批1.办理程序(1)申请人根据受理通知书到审查执法部门申请用地报批。

(2)审查执法部门进行实地勘察并审核相关材料。

(3)审核通过后,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2.需提供的材料(1)国土资源部门的批准文件。

(2)用地规划审查意见及文件。

(3)项目用地规划及相关设计图纸。

(4)相关土地性质及成交信息。

四、用地预审1.办理程序(1)申请人在报批通过后,到审查执法部门办理用地预审。

(2)审查执法部门进行用地条件、规模、用途及建设标准等方面的审核。

(3)审核通过后,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2.需提供的材料(1)报批文件及相关材料。

(2)用地预审申请表。

(3)项目建设方案及相关设计文件。

五、用地审批1.办理程序(1)申请人在用地预审通过后,到审查执法部门办理用地审批。

(2)审查执法部门将材料提报审批单位进行复审。

(3)审批单位进行审查并作出合理性评估。

(4)审查单位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审批决定,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2.需提供的材料(1)用地预审通过的材料。

(2)用地审批申请表。

(3)项目建设方案及设计文件。

六、费用及时限1.办理费用2.办理时限根据有关规定,审查执法部门需在受理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意见的反馈。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

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6.《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7.《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8.《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9.《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10.《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11.《关于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1996〕国土〔建〕字第204号)12.《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国土资发〔1998〕145号)13.《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14.《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7号)15.《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国土资发〔1999〕384号)16.《关于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0号)17.《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18.《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19.《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20.《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21.《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2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4号)23.《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5号)2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25.《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26.《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27.《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28.《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29.《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30.《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31.《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32.《关于开展窗口办公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81号)33.《关于实行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电子化申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3号)34.国家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土地使用标准三、申报材料(1套)1.文字材料(1)省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2)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审查意见(3)建设用地申请表(4)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5)建设拟征(占)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用地涉及两个以上县市提供)(6)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表中"土地证号"栏内可填写土地登记卡号)(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8)建设用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9)建设用地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10)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履行法定征地程序的说明(11)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提供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及压覆登记书)(12)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2.图件材料(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2)拟占用土地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3)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3.其他材料(1)呈报纸质材料时,还需用建设用地电子报盘软件呈报电子报件数据(2)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的,附具省级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批复文件(3)委托国土资源部门补充耕地的,附具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已完成补充耕地的,附具补充耕地验收文件(4)涉及规划局部调整、占用基本农田的,附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规划调整图件、基本农田补划图件(5)建设用地规模超过有关指标规定的,附具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关于项目用地超标的说明(6)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要附具草签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7)涉及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林地审核同意书四、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国务院审批时间和缴费时间)五、收费事项1.收费标准和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2.缴费方式见《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六、办理批复报件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批复,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在足额缴纳后发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有效期:两年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查,申请立项及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等手续的必备文件
4.设定依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
⑴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⑵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⑶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2、收件资料的数量要求: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发改部门或经贸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资料1份;省投资主管部门(发改部门或经贸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资料2份;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发改部门或经贸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资料4份;
3、经区国土部门审核的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1:1万)和红线图(原件);经审核的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须经建设单位盖章确认或由建设单位另行提供经盖章确认的红线图(原件),并要求与审核红线图一致。
4、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用地红线图(复印件);
5、建设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位置示意图(比例原则为1:10000,特殊情况可适当缩放);
投诉机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电话:22836022。
15.备注
本办事指南由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负责解释,若有调整,以本局实际指导为准。
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制
6、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包含土地利用的章节,内容包括规划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用地类型、补充耕地资金落实情况等;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原件);
7、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完成有关规划修改资料之日起受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应按统一样板填写,可从我局网站(网址:/)下载。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服务窗口(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一楼)或当地管理机构服务窗口
8.审批决定机关
项目立项机关同级的国土管理部门(其中顺德区为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6、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6.申请资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具体内容包括:⑴注明项目的申报类型(审批、核准、备案)和申报机关(即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填写哪一级的发改部门或经贸部门);⑵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⑶拟建项目的选址占地情况;⑷拟建项目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⑸拟建项目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⑹拟建项目的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需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出具直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用地预审的请示文件;
9.审批程序
1、受理;2、审查;3、领取结果。
10.审批时限
自受理预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或初审意见。(注:该时限不含其他特殊程序、上级审批及关联业务所需时间)
审批收费

12.申请表格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13.年审或年检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咨询机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电话:22836061;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选址意见的,可不提供申请资料第2项中的“属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大型建设项目,须提交相应资质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报告,并加盖编制单位资质章”有关内容;
4、申请资料中所列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备核;
5.审批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
4、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已作安排;
5、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理预审应提交规划修改资料,包括:
(1)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原件);
(2)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复印件);
(3)区政府规划修改的请示等(原件)。
备注:1、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提供申请资料1—7项。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除提供上述1—7款的资料外,还需提交下列资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