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合议庭组成制度
合议庭制度

合议庭制度合议庭制度,是指在法庭审判中,由多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团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和裁决的一种司法制度。
合议庭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合议庭制度体现了法官独立、公平、公正的原则。
通过多位法官的共同研究和讨论,能够避免单一法官的主观意见对案件判决的偏颇,保证了审判活动的客观公正性。
同时,法官在合议过程中互相提醒、补充和纠正错误,有助于提高审判质量和准确性。
其次,合议庭制度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
合议庭由多人组成,每位法官都可以就案件的不同方面进行专门研究和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通过集体智慧的发挥,可以更快地找到破案的关键问题和答案,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审判效率。
此外,合议庭制度能够提高判决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合议庭成员通常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更准确地对案件进行分析和评判,确保判决结果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的公正要求。
而且,通过不同法官的意见交流和碰撞,可以促进判断的公正和科学性。
此外,合议庭制度能够增加公众对案件审判结果的认同感。
合议庭成员的多样性有助于消除个人的偏见和歧视,体现了多元化观点的平衡和融合。
对于公众来说,多位法官的参与可以使判决结果更具权威性和可信度,增强了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然而,合议庭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例如合议庭成员之间可能产生意见分歧,导致判决的延迟和不确定性;可能会出现合议庭中某些成员主观意见过于强烈,导致合议结果的偏离等。
为了克服这些问题,需要加强对法官的专业培训和素质提高,提高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合议庭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独立、公正、高效、科学等诸多优点。
通过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监督,不断完善合议庭制度的运行机制,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诉权和司法公正,推进社会的法治建设。
合议庭运行机制

合议庭运行机制摘要:一、合议庭的定义和作用二、合议庭的组成和职责三、合议庭的工作流程四、合议庭的评议规则和裁判文书制作方式五、合议庭的运行与院庭长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六、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完善正文:合议庭是人民法院最基本的审判组织,负责审理各类案件。
它由多名法官组成,共同讨论案件并做出判决。
合议庭的运行机制对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一、合议庭的定义和作用合议庭是由多名法官组成的审判组织,负责审理各类案件。
它的主要作用是讨论案件、审查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并做出判决。
合议庭的组成和运行机制保证了法官之间的平等参与和民主决策,有助于防止独断专行和滥用职权。
二、合议庭的组成和职责合议庭由多名法官组成,一般分为审判员和陪审员。
审判员是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员,负责主持庭审、审查证据、撰写判决书等职责。
陪审员是由公民担任的,负责听取案件审理、参与评议和做出判决。
合议庭的法官应当遵守法律、公正司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合议庭的工作流程合议庭的工作流程一般包括庭审、评议、裁判等环节。
庭审是指法官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
评议是指法官对案件进行讨论,形成判决意见。
裁判是指法官根据评议结果,做出判决。
四、合议庭的评议规则和裁判文书制作方式合议庭的评议规则一般包括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指法官在评议中充分发表意见,形成多数意见作为判决结果。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是指在评议中,少数法官应当服从多数法官的意见。
裁判文书制作方式是指法官根据评议结果,制作判决书。
五、合议庭的运行与院庭长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合议庭的运行与院庭长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密切相关。
院庭长应当对合议庭的组成、评议和裁判进行监督,确保合议庭公正司法、高效运行。
同时,院庭长还应当对合议庭的法官进行培训、考核和奖惩,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
六、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完善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完善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2023-11-09•引言•合议庭制度概述•合议庭制度的问题分析•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对策•案例分析目•结论与展望录01引言合议庭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合议庭制度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和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改革完善。
研究背景与意义研究目的通过对现有合议庭制度的分析和研究,提出具体的改革方案和建议,以完善合议庭制度,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研究方法采用文献资料调查、案例分析、专家访谈等方法,对合议庭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
研究目的与方法02合议庭制度概述合议庭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法官组成审判组织,以集体讨论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合议庭制度起源于古罗马的法庭审判,后来在英国的衡平法院和美国的联邦法院等司法机构中得到广泛应用。
合议庭制度的概念与历史沿革合议庭的组成、审判程序、裁判依据等均需依法进行,确保审判公正、合法。
法定原则独立审判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议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外界干扰,独立行使审判权。
合议庭在讨论案件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判。
03合议庭制度的基本原则0201合议庭制度的功能与价值通过集体讨论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避免审判受到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保证审判公正提高审判质量增强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合议庭法官之间相互制约、相互补充,可以减少裁判错误的可能性,提高审判质量。
合议庭作为集体审判组织,能够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使公众对司法产生信任和认可。
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同时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03合议庭制度的问题分析合议庭制度的现实困境法官独立性受限在现实中,法官的独立性往往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压力,如行政干预、舆论压力等,这使得他们在审理案件时难以做出独立的判断。
司法不公风险由于合议庭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如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机制,可能会导致一些案件审理结果的不公正,使得一些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管理制度)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精简版范文

(管理制度)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管理制度)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 引言2. 当前存在的问题当前合议庭制度存在以下问题:人员组成不合理:合议庭成员的选任和组成方式不够科学,缺乏多元化和专业性。
工作流程不规范:合议庭内部的工作流程不够规范、透明,导致决策的可预测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决策方式单一:合议庭的决策方式主要依赖多数原则,缺乏更多元、更灵活的决策方式。
3. 改革与完善的方向为了改进合议庭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与完善:3.1 人员组成的改革提出明确的任职标准:明确合议庭成员的任职标准,包括专业背景、经验等,并建立科学、透明的选任程序。
引入专家评审制度:在合议庭成员的选任过程中,引入专家组进行评审,确保合议庭成员的素质和能力达到一定的标准。
多元化人员组成:合议庭成员的选任应充分考虑多元化的因素,如性别、民族等,以提高决策的公正性和多样性。
3.2 工作流程的规范化建立合议庭工作手册:制定合议庭工作手册,明确合议庭内部的工作程序、规则和职责,使工作流程更加规范、透明。
强化记录和公开制度:对合议庭的审理过程进行详细的记录,加强审判信息的公开,提高合议庭决策的公开度和可追溯性。
3.3 决策方式的多样性引入少数意见保护机制:在合议庭决策中,引入少数意见保护机制,确保多元的声音被听到和纳入决策过程。
探索先行决策和少人多次决策方式:对于一些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尝试先行决策和少人多次决策的方式,以提高决策质量和公正性。
4. 结论通过改革与完善合议庭制度,我们可以进一步提高其公正性、高效性和专业性。
在改革过程中,需要注意平衡权力和利益关系,确保改革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只有如此,合议庭制度才能更好地为司法正义服务。
论我国民事审判合议庭制度完善

与此 同时 , 在 外部体 制方面 , 严格 执行 最高人 民法院颁 布的 人 民法 院五年 改革 纲要 》 、 人 民法 院审判 长选 任办 法( 试 行) 》、 《 关于人 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 干规 定 这几部规定 , 在 程序上 保证 其合法性 和规范性 。还要通 过建立相对 固定 的专业
合议庭是人 民法 院审理诉讼案件 的重要 法定审判组织 形式 , 主, 转变为研究法律适用为主 , 以加强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工作的宏 是关乎诉讼程序运行合法性 和合理性 的主体因素。笔者根据我国 观指导。同时建立审判委员会对 已生效案件质量的评查机制和 日 合议庭审判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 , 找出问题存在 的症结 , 提 出解决 常监督机制, 发挥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作用 , 落实院长对本院裁 问题的对 策, 以期改进和完善合议庭制度 。 判案件的法定监督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 的确保合议庭依法独立
合议庭提高 审判 的效率和质量 。比如知 识产 权案件 , 因专业 和技 术性 比较强 , 审判程序 也相对 复杂 , 要保 证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 就 要提高合议庭的审判水 平, 提 高合议庭每一个成员法律专业性 , 建 审 中擅 自离庭或不参加评议的审判人员 , 一 经发现严 肃处理 。追 立相对固定的专业合议庭可 以有效解决此问题 。相对固定的专业 究违法审判责任时 , 以合议 庭成 员在案件审理 中发表的具体意见 , 合议庭不再 仅仅是最基本 的审判组 织模 式 , 转而变成 了以审判长 分清合议庭成员的责任 。 为 中心 的审判单 元。 由此 , 与传统意义的合议庭相 比呈现新 的特 综上所述 , 我国合议 庭制度的完善需要配套相关 的改革措施 征。 来共 同实现 。通过各种切实有效的配套措施 , 统筹协调各 种相 关 工作机制 , 才能有效解决合议庭制度面 临的诸多难题 。这是一个
工作心得:完善我国合议庭制度的若干建议

工作心得:完善我国合议庭制度的若干建议一、合议庭概述(一)合议庭的概念合议庭的英文是collegial panel或collegial tribunal。
我国宪法规定:“合议庭指由三名以上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和有关的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第一审的刑事、民事案件,除了法律规定实行独任审判的案件以外,其他所有案件均有3名以上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集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而第一审的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议庭进行审判;上述、抗诉和死刑复核的案件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合议庭是根据案件而临时组成的,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指定审判员一员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合议庭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中国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都作了规定。
世界各国法律也都规定了合议庭制度,可见,合议庭制度在审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但是,中国现行立法对合议庭制度规定过于粗略,也没有在理论上对合议庭制度进行探讨和分析,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合议庭制度本身应有的功能没有得以发挥,甚至有些法院,其合议庭审判纯粹流于形式,有名无实。
(二)我国合议庭的组织形式(以刑诉法为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制度

合议庭制度
合议庭制度是指在司法审判中,由多名法官组成的庭审机构。
它是一种集体决策的方式,通过多人的讨论和协商,达成最终的判决结果。
合议庭制度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成为了司法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议庭制度的优点在于,它可以充分发挥多人智慧的优势,避免了单一法官的主观判断和偏见。
在庭审过程中,多名法官可以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和分析,从而更加客观地评估案件的情况,做出更加公正的判决。
此外,合议庭制度还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缩短审判周期,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及时、有效的司法保障。
然而,合议庭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多人讨论和协商需要时间和精力,可能会导致庭审时间的延长和效率的降低。
其次,不同法官的观点和意见可能存在分歧,需要通过协商和妥协来达成一致,这也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最后,合议庭制度需要保证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避免出现法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不当干预。
为了克服这些问题和挑战,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合议庭制度,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沟通协调能力,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议庭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教育和宣传,让他们了解合议庭制度的优点和特点,增强对司
法审判的信任和支持。
合议庭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司法审判机制,它可以充分发挥多人智慧的优势,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及时、有效的司法保障。
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合议庭制度,使其成为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合议庭运行机制范文

合议庭运行机制范文合议庭是指在法院审判案件时,由多位法官组成的集体决策机构。
它是现代司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裁判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起着重要的作用。
合议庭的运行机制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合议庭的组成。
合议庭由三名或以上法官组成,其中一名担任主审法官,负责组织开庭审理并主持庭审程序。
其他法官作为辅助法官,共同参与案件审理并发表意见。
合议庭的法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经验,确保能够正确、公正地处理案件。
其次,合议庭的案件分工。
根据合议庭的构成和成员的专长,可以对案件进行分工,每个法官负责独立审查案件材料,并在庭审过程中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
这样可以确保案件得到更加全面和深入的审查,避免因为单一法官的片面观点而导致的不公正判决。
再次,合议庭的讨论和决策。
合议庭在进行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们可以就案件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和互动,发表各自的意见和观点。
主审法官负责组织和引导讨论,确保每位法官有足够的机会发表意见。
在讨论的基础上,合议庭进行投票表决,决定最终的判决结果。
在一些国家的司法制度中,合议庭的判决结果可能需要达到多数或者超过半数的支持才能形成有效的判决。
最后,合议庭的判决书写和发布。
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合议庭需要将判决的结果和理由书面书写成判决书,并加盖合议庭的公章。
判决书必须清晰准确地表述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以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理解和遵守。
判决书还应当注明合议庭的成员和其各自的观点,以便于揭示合议庭形成判决结果的过程和思路。
判决书发布后,可以根据当地法律规定将其公开,以保障司法透明和公正。
除了以上基本的运行机制外,合议庭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例如,在涉及复杂案件和重大判决的情况下,可以增加合议庭的成员数量,以加强案件审查和讨论的广度和深度。
同时,合议庭还可以邀请法学专家或者律师提供专业意见,以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精确度。
综上所述,合议庭是现代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行机制涵盖了组成、案件分工、讨论决策以及判决书写发布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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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基本组织形式。
当前,在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积极推进司法工作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任务中,强化合议庭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在审判案件中的职能作用,对人民法院提高审判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对依法独立公正持使审判权具有重要作用。
合议庭组成制度是合议庭制度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保证审判活动的独立、公正、廉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合议庭组成制度包含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议庭制度中人的因素。
这体现在合议庭成员的资格,即什么人能够组成合议庭。
二是合议庭的组成方式,这体现在合议庭的专业、临时性或其他形式。
三是合议庭的可控制设计,这是合议庭正常运转、实现独立公正廉洁的保证。
基于以上认识,下面,笔者以第一审民事审判为例,对合议庭组成制度予以探索。
笔者认为要建立高效、公正、独立、廉洁的合议庭,对合议庭组成制度应有如下要求。
一、合议庭成员的法治化要求。
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法治化要求是指合议庭组成人员的资格。
《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根据上述规定,组成合议庭成员有两种情况:一是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二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那么合议庭组成如何达到法治化要求呢?笔者认为,首先要严格按照法律形式区分上述两种情况。
例如选民资格或重大难的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不能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其次严格法官资格与陪审员资格。
法官是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工作人员,需要有一定的法律业务水平,同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官法》中对法官资格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而且从而2002年以后,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才能从事法官职业。
这是法官的素质的基本保障。
陪审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从年满二十三岁、具有选举权的公民中,通过选举产生。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陪审员问题上并没有形成制度,致使出现庭室司机、书记员、甚至门担当陪审员的局面。
这种局面存在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陪而不形式主义。
笔者认为完善合议庭组成除了严把法官的资格,还要注意保证陪审员的资格,形成良好的制度。
陪审员首先不应是与法官有关系的人,比如法庭的司机、书记员,其次陪审员须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会影响审判的效益。
第三,陪审员的产生不能随意性,应有严格的程序。
由于法官判案一是对事实的认定,二是法律适用。
在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应有一定的分工。
笔者认为有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中,可以由陪审员认定事实,而法官重点适用法律,推导结论。
当然,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有同等的权利,对于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对案件作出的裁定、判决,合议庭成员均有权发表意见。
二、合议庭组成方式的专业化要求。
审判实践中,合议庭组成十分随意,除了笔者在第一认点中涉及的组成人员的随意性之外,还包含组成人员的临时性。
不管什么案件,临时拉上几位法官或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使合议庭除承办人之外的人陪而不审,审而不议。
同时随着社会发展,案件发朝复杂多样化发展的时候,类型也具有趋同性。
承办人靠个人很难准确把握法律、做出公正裁判。
笔者认为合议庭组成方式走专业化之路,有着重要意义。
一是提高工作效率;二是提高工作质量;三是专业化可使合议庭成员之间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能够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从而使合议庭的动作更具科学化。
笔者认为,合议庭组成方式的专业化要求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达到。
(一)对案件进行分类,发挥法官专业特长,组成专业合
议庭。
随着社会的发展,诉讼情况不断出现,案件呈现多样化的同时,具有定的趋同性。
这是社会法治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
与此同时,法官审理案件的水平也由于案件种类的增加出现出某种程度上的不适应。
在实践中,由于以庭室为界限,忽略法官所受教育的背景、所受培训的背景,模糊法官受理案件的能力,致使法官审理案件时非被动,不管何种类型的案子,只要立案庭给分过来,就必许完成。
这显然对于时下的法官来说是有难度的。
法官无法选择自己擅长办理的案件类型,但是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探索案件,根据法官擅长的案件类型等标准成立专业合议庭。
例如这些年我们法院成立的交通事故合议庭、破产案件合议
、涉军案件合议庭,就是这方面的有偿试。
成立专业合议庭的关键是让专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的专业化。
比如破产合议庭的成员需要擅长破产案件的处理;交通事故需要擅长处理交通事故的处理……成立专业合议庭是对法官人力资源的合理配制,对保障高效、公正的司法审判工作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保证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固定性。
合议庭组成的随意性极易产生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审而不判的情况,同时由于职责不分,成员对于案件质量负责程度上存在问题。
实践中,表面是合议庭,但负责的却是承办人。
在此种情况下,随意性不但无法发挥集体智慧,而且还极易使除承办人之处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产惰性。
笔者认为保持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固定性是非常重要的。
保持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回定性在于发挥集体的智慧,在于形成一种良好的合议庭负责制。
没有负责制,枉谈审判效益是徒劳的。
保持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固定性就是保证合议庭应在一段时间内相对固定。
(三)临时合议庭组成是合议庭专业化的补充。
临时组成合议庭是时下法律实践中的主要形式。
它对于简单的案件,特别是案件多的情况下,临时组成合议庭对提高法院工作效率有着重要意义。
三、合议庭组成人员须具有可控性。
笔者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可控性表现在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承担方面。
责任是合议庭成员间有机结合的纽带。
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质量,究竟是审判长(主审法官)负责好,还是承办人负责好,或者是合议庭共同负责好?目前,还难以作出定论。
笔者个人看法倾向于实行合议庭负责制,即由合议庭成员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
首先,合议庭成员参加了庭审,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质证、辩论,对案情了解,有条件对案件质量负责;其次,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时都要对案件的处理发表意见,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合议庭作出的决定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个成员的意见份量是相同的。
因此,合议庭成员有义务对自己发表的意见负责任。
再次,裁判文书署名是合议庭全体成员,这表明合议庭所有成员都对案件的
判决负有责任。
总之,强调合议庭成员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不仅合情合理,而且有利于加强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感,相对于审判长(主审法官)负责制和承办人负责制更有利于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保证案件质量。
实行合议庭负责制,如何落实考评、奖惩制度,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现行的考评、奖惩制度是以承办人的办案数量和质量为主要标准进行的,合议庭的其他成员在合议庭中的工作量和所起的作用,基本上不考虑或考虑不够。
案件发现差错时,也主要追究承办人的责任,扣发承办人的奖金,与其他合议庭成员关系不大。
实行合议庭负责制,就要首先以合议庭的办案数量、质量进行考评、奖惩,评立功、先进也要以合议庭为单位,然后合议庭内部再进行评比。
同时错案追究责任也要以合议庭为主要追究对象。
对大家都没有发现的错误,合议庭成员要共同负责。
对认定事实和定罪量刑有争议的,提出错误意见的成员要多承担责任。
但对陪审员,除因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发表意见错误外,一般不应承担错案责任。
合议庭组成制度作为合议庭制度的重要制度之一,其完善除了上述论题之外,还与一些边缘制度有着重要联系。
比如合议庭与庭务会、合议庭与审委会、合议庭与庭院长的关系等,同时与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是否保持同步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
因此,完善合议庭制度是一个历史与发展的命题。
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合议庭制度的完善会在法治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