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从筹建、实施到交付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造价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经费投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完善计价依据体系和相关管理措施,科学引导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二)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三)确定和调整施工过程价款;(四)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与修订。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费用组成规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编制与修订。
〈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实施办法大建委发精选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建委发[2010]268号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及相关部门:根据《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市建委制定了《〈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实施办法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管理,根据《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标准GB50500-2008)、《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程类别确认工程类别确认应在招标投标前进行,作为招标投标文件内容之一。
(一)工程类别确认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1.加盖业主公章的工程类别确认报告单;2.工程项目规划审批总图;3.经批准的工程概算(或估算)投资文件。
(二)工程类别确认核查的主要内容:1.报送材料是否齐全;2.根据招标人提供资料,按照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予以工程类别确认报告收讫。
(三)工程类别确认工作时限:各项资料提供完备后3个工作日内。
二、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本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报在每年2月至4月,外埠施工企业全年可以申报。
已取得的本年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应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一)规费计取标准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1.网络数据申报理系统,按要求填写相关数据,点击上报并打印《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
2.首次申报规费计取标准的企业点击“初始申报”;3.已申报并审批通过的企业点击“续期申报表”。
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文号190号 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标题: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文号:190号颁布时间:2010年4月30日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价或者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约定工程合同价,编制竣工结算等测算、审核、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负责管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各类地方定额,编制建设工程补充定额,核定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三)负责采集、发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费用的市场价格信息,测算、发布各类建筑安装工程的造价指标、指数;(四)负责测定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统一管理劳动保险费;(五)负责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鉴定、协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争议;(六)负责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和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七)负责审定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和管理软件;(八)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委托其承办的其他事项。
县(市)、上街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监督和协调作用。
《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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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解 读
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造价 及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 (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修 订、补充和解释; • (二)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建设 工程造价信息; • (三)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造价从业 人员资格的监督管理;
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 投标报价应以施工设计图纸、招标文 件、工程量清单、《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 相应的计价依据, 结合企业自身技术、管理水平和 工程实际编制。 •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
• 注释: 本条款规定了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和编制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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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解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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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解 读
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编制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1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5.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 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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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解 读
• 天津市地方规章 • 18、《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19、《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 20、《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 21、《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 22.《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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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解 读
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注释: 本条款介绍了建设工程造价的概念及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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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及投资评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及投资评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27•【字号】长县政办发〔2017〕7号•【施行日期】2017.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及投资评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7〕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及投资评审的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 年10月2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及投资评审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强化财政投资评审的监督作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及《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融资项目按合同约定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着重工程造价控制及评审,各建设主体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履职,县投评中心从专业的角度协助建设业主单位进行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
第三条各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和遵循招投标、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单位、发包人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建设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或政府单位。
第五条工程变更增补管理按《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增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发〔2016〕6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造价控制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施工企业合理利润和法定税费;(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导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1.16•【字号】浙建站市[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导则(试行)》的通知(浙建站市[2013]5号)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完善工程造价咨询质量体系,提高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水平,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格式、工作深度和质量标准,我们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导则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站联系。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导则(试行)目录1 总则2 质量控制2.1质量控制制度2.1.1质量管理目标2.1.2质量管理体系建设2.1.3质量管理制度内容2.1.4质量管理制度执行2.2三级复核制度2.2.1一般原则2.2.2一级复核2.2.3二级复核2.2.4三级复核2.3项目成果质量2.3.1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一般要求2.3.2投资估算编审成果质量要求2.3.3设计概算编审成果质量要求2.3.4施工图预算编审成果质量要求2.3.5工程量清单编审成果质量要求2.3.6招标控制价编审成果质量要求2.3.7竣工结算审核成果质量要求2.3.8全过程造价控制成果质量要求2.3.9咨询成果文件完成时间3 质量评价3.1 评价范围和内容3.2 评价方法和程序3.3 职业道德和继续教育3.4 评价结果和处理4 附则附录1 总则1.0.1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完善工程造价咨询质量体系,提高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水平,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格式、工作深度和质量标准,制定本质量导则。
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9)40号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厅(局):为进一步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执行08规范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08规范的执行要点1、08规范认真总结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成果,充分吸收了近年来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是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全过程进行规范的国家标准。
严格执行08规范对进一步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有着重要意义。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造价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宣贯,切实按本意见抓好08规范的执行。
2、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装饰、市政、安装、园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实行招标发包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08规范规定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的其他条文仍应执行。
3、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核对)应由编审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应取得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资格等级范围内从事其招标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核(核对)工作。
4、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范围以外的按合同约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芜湖市造价管理办法9.16

芜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各项费用,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应在政府宏观调控下,遵循价值规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建设各方在从事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时,应遵循合法、从约、客观、公正、经济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造价及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建设工程标准及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制定本市的实施意见。
(二)对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三)协调、调解建设工程涉及造价方面的纠纷;(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修订、补充和解释;(五)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指标、价格指数发布制度。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造价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以及境外来芜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七)建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八)法律、法规办法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工程计价管理第五条市属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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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
2002-10-11
索取号 AB4101004-2004-004 载体类型 光盘 发布机构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
会
文件编号 沪建建[2002]第692号 记录形式 文本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关键词 内容描述
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规范、监
督管理,强化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意见
沪建建[2002]692号
各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上海市政府有关文件、会议精神,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规范、监督管
理,强化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巩固脱钩改制成果、健全机构的自我管理,更好地为城市建设服务,制定本实
施意见。
一、完善经营组织制度,巩固脱钩改制成果。本市已经脱钩改制的造价咨询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
定完善经营组织制度,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要明确产权结构、股权所有,保障股权所有者的合法权利;章程
不明确的要修改后通过规定程序予以确立;要健全并实施监督制度,明确重大事项的决策、决定的审议制度,
防止和制止违规操作行为的发生。
二、健全经营管理运行机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要健全科学化、民主化的经营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管理层、员
工们的积极性和业务才能;要完善透明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增强专业人才的
合力和凝聚力;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完善执业质量审核制度和其他工作制度,以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
和质量保证体系ISO900--标准为目标运作。
三、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造价咨询机构和执业人员要严格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执业准则
和职业道德;要独立、公正,不做假帐;要公平竞争,不欺诈、哄骗,不运用不良手段取得业务;要公开服务
规则,不谋取私利,防止发生不轨行为;机构和执业人员对工程的计价、编制及审核、结算,不得抬高、压低
价格,不得拖延时间;对出具的鉴证报告文书要公正言明,承担责任,信誉至上。政府需要造价咨询机构提供
的服务,采取通过市场购买的方式进行。
四、进一步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专业队伍思想、业务素质。特别在应对入世(WTO)的近二三年,要制订
发展目标、规划和相应措施,努力推进做强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业务,争创品牌;同时,创造条件,
探索联手、联合,以及与海外同行合作、合资方式,引进先进技能和管理,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五、强化工程造价咨询业的自律管理。凡在本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机构和注册造价师、执业人员,必须加入
本市建设工程相关协会,成为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由协会加强动态管理;造价咨询机构和执业人员要严格遵
守行规行约,遵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从业公约》,遵守《中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和《中
国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准则》。协会要对《公约》、《准则》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实行评议、举报制度,
奖优罚劣,对严重违规、违约者,开除会籍,报主管部门处理。
六、深化协会改革和建设。市建设工程相关协会要按市政府有关文件和要求,着力做好改革和自身建设,积极
承接有关部门职能移交工作;要调整、健全协会组织和办事机构,充实中青年、熟悉业务的人员,增强办会力
量;要建立专家评审、认证制度和民主办会的监督机制;要加强对行业、会员的指导和有关协调、监督工作,
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推进造价咨询业健康发展。
七、探索建立风险保险机制。有关协会可草拟试行办法,在征得全体会员单位同意的基础上提取、交纳风险基
金,采取抗风险措施,实行执业人员风险责任制,严格业务资料、档案等管理;咨询机构发生经营风险、破产
清算等情况,承保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支付风险赔偿。
八、加强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委属业务部门要加强对造价咨询业发展、运作的指导,支持咨询机构和
执业人员按有关规则自主执业;依据法律、法规,审批市场准入的资质、资格,监督咨询机构和执业人员规范
运行,处理严重违规行为;审核协会制定的执业规则和操作程序,支持协会开展活动,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九、委属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造价咨询业进行规范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加快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
是市委、市政府实现新一轮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是建立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内容。要积极做好自身职能的转
变,减少直接管理的内容和程序,支持协会落实职能,与协会共同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OO二年十月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