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中的弱势群体保护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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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

中文摘要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涉外民事交往变的越来越复杂,参与主体的不同地位加剧了不平等因素日益增多, 越来越多领域的不同群体需要法律提供特殊保护,进而用制度作保障确保参与主体预期利益的实现,国际私法中原本是以平等为基础,现在某些时候也要借助其他的外力来平衡司法关系,这样的变化同时也出现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

基于这样的背景,国际私法也由最初的追求形式正义转变为现在的追求实质正义,这一转变更为具体和直观的体现就是弱者保护原则的出现。

国际私法虽然对弱者保护原则有所规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有时候与社会发展难免会出现不适应,随着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为最大限度实现法律公平正义,本文结合已颁布施行的《法律适用法》,从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兴起、适用为理论前提,通过对国际私法规制的一些条文列举,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进行思考,提出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进而更好的保护弱者的利益,最终实现国际私法中的实质正义与公平。

本文主要分成四章,第一章主要讲弱者保护原则解析,分为三节予以论述。

第一节主要论述对弱者的界定;第二节主要论述弱者保护原则的产生与发展;第三节主要论述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原则与其他原则的关系。

第二章主要讲弱者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与价值基础,分为两节予以论述。

第一节主要论述弱者保护原则中应然性及突然性适用范围;第二节主要论述弱者保护原则实质正义的价值体现及国际私法中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人权保护在国际私法中的兴起。

第三章主要讲弱者保护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体现,主要包括一些国际条约、有关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

第四章主要围绕中国国际私法弱者保护原则展开,分为三节论述。

第一节论述我国国际私法对弱者保护原则的立法现状;第二节论述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存在的问题;第三节在前两节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私法;弱者保护;现状;完善AbstractWith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deepening of the globalization, the foreign-related civil exchanges have become more and more complex, and participating in the different status of the subject exacerbated increasing inequality factors, and more and more groups of different groups need to be provided with special protection law, then the system as a guarantee is to ensure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main body to realize the expected benefit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s based on equality, now sometimes also lay on other external forces to balanc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judicial relationships, and such changes also appear in foreign-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Based on this background,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justice changed from the initial form of into the pursuit of essential justice, and this shift is more specific and a intuitive reflectionof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Although somewhat to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has some rules, because of the lag of the law, and will inevitably be not adaptable to social development, sometimes with the legalization speeding up, this paper has enacted the l application of law to publish,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legal fairness and justice to a great extent. This law start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in the theory of the rise of the principle protection and suitabilityas the premise, through examples to the regulation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consideration of the article on the basis of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our country, and put forward thesuggestions for the problem of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our country, and better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weak, finally realizes the substantial justice and fairness in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our chapters, and the first chapter focuses on the analysis of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the weak, which is divided into three sections.The 1st section focuses on the definition of the weak;Section 2 focuses on the gen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principle of weak protection;Section 3 mainly deals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the weak and the principle of others in the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Chapter 2 focuses on the scope and value basis of the principle of weak protection, which is divided into two sections.Section 1 focuses on the role of the principle of weak protection and its applicability;Thesecond section mainly discusses on thevalue embodimentwhich is principles of protection of substantial justice value,and also discusses the conversion from form justice to essence justice in the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and the beginning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the ris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The third chapter focuses on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private law, which mainly covers the principle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weak, mainly including some international treaties and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private law of relevant countries. Chapter 4 focuses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weak protection principle of the Chinese international law, which is divided into three sections.The first section discusses the legislative status of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the weak by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in China;Section 2 discusses the problems of the weak protection principle in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our country;The third section, on the basis of the first two sections, proposes to improve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the weak in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our country.Keyword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weak protection Status perfect目录中文摘要 (I)Abstract .......................................................... I I 目录 (V)引 言 (1)第一章 弱者保护原则解析 (2)第一节 弱者的界定 (2)一、弱者的概念 (2)二、弱者的成因及分类 (3)三、弱者的法律特征 (4)第二节 弱者保护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6)一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产生 (6)二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发展 (8)第三节 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与其他原则的关系 (9)一弱者保护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9)二 弱者保护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 (10)三弱者保护原则与“直接适用的法” (11)四弱者保护原则与“有利于”规则 (12)第二章 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与价值基础 (13)第一节弱者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 (13)一应然性适用范围 (13)二实然性适用范围 (14)第二节弱者保护原则的价值基础 (16)一、实质正义的价值体现 (16)二、人权保护的价值体现 (19)第三章 弱者保护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体现 (24)第一节 国际私法条约 (24)一全球性条约 (24)二区域性条约 (25)第二节 有关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 (26)第四章 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 (30)第一节 立法现状 (30)第二节 存在的问题 (31)一弱者的概念界定问题 (31)二弱者保护范围方面存在的问题 (31)三对弱者保护的方法问题 (32)第三节完善建议 (32)一立法精神 (32)二条文设计 (34)结 论 (40)参考文献 (41)致谢 (42)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民商事交往不断扩大,人民的生活水平也逐步提高,社会关系也因此日益复杂,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国际私法中正义的实体促使了弱者保护原则的产生,基于现在的社会状况和这个理念的基本问题,研究并写这篇文章,这篇文章选题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意义:第一,要更加明确国际私法中关于弱者保护原则的一些基本问题,主要包括弱者的概念,成因及其具体分类等。

论国际私法对弱者利益的保护

论国际私法对弱者利益的保护

论国际私法对弱者利益的保护保护弱者是人类文明在法律上的明确彰显。

从宪法、民法、刑法到程序法,保护弱者利益都是十分重要的立法宗旨。

随着人权保护的理念愈来愈盛,法学界对弱者利益保护的立法亦不断加强。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涉外民商事领域的弱者利益保护显得更加重要。

因此,从国际私法的角度对弱者利益进行保护就更加具有紧迫性和现实意义。

一、弱者之界定(一)弱者在国际私法中之界定有人认为,在国际私法领域弱者是指在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或者不利地位的当事人。

还有人认为弱者是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处在相对劣势的一方。

屈广清教授认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是指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需要法律给予特别保护的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

由此可见,弱者是一个相对的、有流动性的概念。

(二)弱者的法律特征尽管难以对弱者进行明确的界定,他们在法律特征上仍存在一些共性。

有学者将弱者身份的法律特征总结为以下五点身份的多重性、法定性、可变性、独立性、社会性:也有观点称弱者有如下七个法律特征多重性、法定性、可变性、独立性、社会性、相对性、不易识别性。

本文认为,国际私法上的弱者具有四种明显的法律特征。

第一,弱者身份的相对性。

由于个体所处的弱者地位是在一个范围中界定的,比如不能说妇女就是弱者,而是在婚姻家庭领域,妇女相对于男子来说是弱者。

若是在消费领域中,如果妇女并非消费者,那她就不是弱者,若是在消费合同领域中,妇女处于弱者地位,那并非因为她的性别,而是此时她处于相对于生产者而言的消费者地位。

第二,弱者身份具有变动性,如婚姻家庭领域中的父母子女关系。

未成年子女作为被扶养人一般处于弱者地位,而随着时间的变化,年迈无生活能力的父母又处于弱者地位。

第三,弱者身份具有独立性,虽然弱者的弱主要是因为市场力量、生理、信息方面与强者相比总会处于劣势。

但是在法律地位上弱者是独立的概念,并不依附于强者,还可以独立自主地决定是否同强者确定法律关系。

第四,弱者具有不确定性。

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大不相同,各国对国际私法领域内弱者的认识也不完全一致。

国际民商事法律中的弱者保护原则探析

国际民商事法律中的弱者保护原则探析

国际民商事法律中的弱者保护原则探析[摘要]文章从弱者保护原则应当成为国际民商事法律中基本原则的原因出发,阐述了在国际民商事法律中确立弱者保护原则的积极意义,最后分析了目前国际民商事法律中关于弱者保护原则适用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路径。

[关键词]弱者;保护;民商事法律所谓弱者保护原则,就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由于自然或社会原因而导致利益实现困难的当事人,需要法律给予特别保护原则。

[1]法律原则中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指导整个法律活动,是法律活动的出发点,是法律体系的构成中枢。

法律基本原则是法律规制的基础,对法律规制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它对没有形成系统理解就无法进行的活动进行指导,同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较广的覆盖性。

如何确定一个法律基本原则呢?当法律规制中出现一些无法系统解释的法律活动时,这些活动的解决正指向同一个目标,而这个目标又属于法律原则体系中的一部分时,这一部分的法律原则就应当作为法律基本原则出现在法律原则之中,对这些活动进行统一的规制,从而达到对这些法律活动进行填补漏洞、修正方向、更改不足、系统解释等目的。

一、为什么弱者保护原则应当成为国际民商事法律中的基本原则(一)法的根本价值要求弱者保护原则成为国际民商事法律中的基本原则,是法律活动的出发点法的根本价值是通过法律规制使法律对现存的和将发生的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评价,从而作用到这些社会关系中,实现法的评价作用,从而实现法的价值,具体来说包括秩序、自由、公平、效率、正义等等。

而公平和正义作为法的根本价值,要求对于社会关系中的弱者一方进行保护,从而使弱者一方在法律关系的实现和维护中得到必要的法律支持,形成符合法的根本价值正确评价的法律关系。

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出现一些由于自然或社会原因而导致利益实现困难的当事人情况,这些当事人属于“天然的”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这些情况属于法律规制中没有形成系统理解的情况,普通法律规制无法对其进行指导。

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法条整理

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法条整理

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法条整理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旨在保护那些在国际交往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或组织。

这些个体或组织可能因为国籍、财力、地位或其他原因而在交易、合同或争端解决中面临不公平对待的风险。

为了保护弱势地位的人们的权益,国际法中制定了许多法条以支持和加强这一原则。

一、《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公约,旨在保护儿童的权益和福利。

该公约规定了儿童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保护权和参与权。

这项公约旨在确保儿童的最佳利益得到充分保障,特别是在家庭和社会等环境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儿童。

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旨在保护残疾人的权益和尊严,并确保他们在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这项公约对于弱势地位的残疾人来说至关重要,它要求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并促进他们的社会参与和发展。

三、《联合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准则》《联合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准则》是国际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原则,旨在确保消费者在商品和服务交易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这些准则要求各国采取措施,防止虚假广告、欺诈行为和不公平的销售合同,并提供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四、《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劳工标准公约》《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劳工标准公约》是一系列国际劳工法律框架,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这些公约包括禁止强迫劳动和儿童劳动,确保工人享有平等待遇和合理工时,以及保护工人组织权利等。

这些标准的目的是确保劳动者在劳动市场中不受歧视,并保护他们的基本权益。

五、《国际商业习惯与贸易法典》《国际商业习惯与贸易法典》是一项非正式的国际商业法律体系,旨在填补国际私法领域的空白和不确定性。

这个法典试图通过将各国商业习惯和惯例纳入国际商事交易中,保护交易各方的权益和意愿,包括弱势地位的个体或组织。

六、《国际私法规范》《国际私法规范》包含了一系列国际私法准则,旨在解决国际私法领域的争议和问题。

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研究

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研究

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研究一、弱势群体概念及分类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进步,一些人群因为自身的特殊性质或社会制度的弊端而处于劣势状态,我们把这一类人群称之为“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的形成原因有多种多样,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不平等。

在我们的社会中,常见的弱势群体有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等。

针对不同的弱势群体,我们需要制定不同的保护政策,最常见的办法是通过立法来确立他们的权益,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来保障他们的利益。

例如:儿童权益保护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

二、妇女权益保护在我们的社会中,尽管女性地位逐渐提高,但仍会遇到很多问题,例如:性别歧视、家庭暴力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建立相应机构,如妇女联合会、乘警队、家庭暴力庇护所等,来帮助解决妇女的问题。

另外,在法律体系中也需要有妇女保护法律的支持,即妇女权益法。

该法主要规定了对妇女的保护措施,如禁止性别歧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罚等,以确保女性权益得到保障。

三、儿童权益保护作为弱势群体中最弱的群体之一,儿童的权益保护尤为重要。

在我们的社会中,儿童面临的问题有很多,例如:童工、性侵犯、被遗弃等,这些都需要我们通过立法来保护儿童的权益。

在中国,我们的儿童保护法不断完善,例如规定了儿童教育、健康保险及医疗服务、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及监察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儿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四、老年人权益保护在我们的社会中,随着老龄化趋势的不断加剧,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也愈发突出。

在我们国家常见的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有包括:养老院的管理、养老金的支付等。

针对这些问题,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建立老年人的福利机构、规范养老福利等,以确保老年人的基本权益得到了保障。

五、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中的一分子,他们的权利保护也是我们国家的一个重要任务。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志愿者的作用,建立一批关注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公益组织,以解决残疾人的生活问题。

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存在的不足之处

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存在的不足之处

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存在的不足之处哎,咱们今天聊聊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那些事儿。

说实话,这个话题可不是光光在书本上看看的,咱们身边其实有很多人,正是因为一些条件不太好,导致他们的权益被忽视。

你想想,很多时候他们的声音就像小溪流淌,淙淙作响,却被大海的波涛淹没了,听不见了。

嗯,听上去有点伤感,但这就是现实。

咱们觉得这事儿离自己远,其实就藏在身边。

你在公交车上看到的老奶奶,她的生活也许就充满了艰辛,但大多数人只会心里默默叹气,谁会真的去关注她的需求呢?法律保障这些弱势群体的权利,这听上去好像很美好,对吧?可实际上,很多法律条款就像那只纸老虎,名义上听起来威风凛凛,真要落实起来,却是空中楼阁。

像一些无家可归的人,他们就算有法律保护,可一旦到了需要使用的时候,往往又会发现那是个纸上谈兵的事情。

就像咱们小时候玩捉迷藏,藏得再好也没人找到,最后的结果不就是“我在这儿,你在那儿”吗?法律保护再好,落实不到位,结果也就是一个空壳。

还有一些地方,可能还存在偏见和歧视。

哎呀,这个社会可真是复杂,很多人对弱势群体的看法都带着偏见,就好像看电影时,片头的一些预告片总是先给你一些不好的印象。

举个例子,很多人看到残疾人士,第一反应可能就是“哎哟,可怜”,可心里其实还是有隔阂的,觉得他们做的事情都不如自己能做得好。

弱势群体也有很多能耐,他们的潜力绝对是让人惊艳的,只是我们常常忽略了这一点。

就像一个美丽的花园,花儿不常被注意,但一旦有心人去观察,发现每一朵花都有它的独特之处。

再说说那些贫困地区的孩子们,咱们总是想要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但问题是,有些就是落实得不够好。

就算是相关部门再怎么喊口号,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依然存在。

说白了,咱们总是嘴上说得好听,行动起来就像是蜗牛爬,慢得让人心急。

你想啊,那些孩子多渴望能够接触到更好的知识,结果却是看着同龄人飞得越来越高,自己却在原地踏步。

那心里的失落,别提有多重了。

其实教育这事儿,就像咱们炒菜,得讲究火候,不能光靠嘴上说。

国际私法中保护弱方当事人利益原则

国际私法中保护弱方当事人利益原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之保护弱方利益原则在全球化这一宏大的背景之下,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应是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法律协调与合作原则和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这些原则构成一个整体,适用于国际私法的各个领域,从而使得国际私法在调整国际民事活动中,就能维护自己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又能促进国家间平等互利交往,进而保障全人类共同的可持续发展。

一般的说,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课题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民商事活动的国际化或涉外化程度日益提高,国际私法发展到21世纪的今天,人本主义逐渐获得重视,保护弱方当事人被提上议事日程。

在现代的涉外合同法律制度中,对弱者的保护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都重视的价值追求, 2010年10月28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这标志着中国法律适用法的体系框架已经初步构建,这是中国国际私法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人类社会已经进入知识经济的时代,但是许多经济实力的差距,利益的矛盾都还存在,如果只满足于形式上的平等互利,而不从国际私法制度上保障实质的平等互利,仍将不能推进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发展。

因此,在国际私法处理种种跨国性的私法关系时,则要强调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国际私法用自己独特的方式保护着涉外民商事交往中弱者群体的正当权益。

这里所说的“弱者”主要包括涉外合同领域消费合同中的消费者、雇佣合同中的被雇佣者、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受让方;涉外侵权中的受害人,尤其是涉外产品责任的受害人,以及涉外婚姻家庭领域中需要确认是否有婚生地位的子女;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体现保护弱方利益原则的法条及适用领域如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消费者的保护涉外合同领域消费合同中的消费者法条: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浅议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

浅议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
国 际 私 法 最 大 的特 征就 是通 过 冲 突 规 范 引 导 出解 决 国 际 民商事争议的准据 法, 而各 国法律规范不同将会导致弱势 群体的权利得不到保 护。 如何保护弱者 方的利益在 国际私 法中就显得 非常蕈要, 反映了价值追求 目标 的多元化和多层 次性及国家力量渗入 国际私法领域 的客观现状, 反映 了国际 私 法 的 “ 法 性 ”。 活


追求,注意对 当事人正当利益的保护 。
现 代 国际私 法 在 追 求 程 序 争议 的 同 时, 要 追 求 实质 正 更 义 。通常所说的 “ 实质正义 ”,仅指在一 国国内实体法 范围 内 , 在 国际 私 法案 件 中 , 少 涉 及 两个 以上 竞 相 适用 的法 而 至 律体系 ,在国际私法 中要实现 “ 实质 正义 ”,就必须径直审 查准 据 法 , 断它 是 否 真 正 能够 产 生 适 当 的 结果 。 此 , 实 判 因 “‘ 质正义 ’ 并不是对 ‘ 形式正义’的矫正 , 它们有各 自的内容、 基础和追求, 国际私法本质上是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双螺 旋结构 。”现代社会 以抽 象人 格、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无身份区别保护为一般原则, 而弱者无论在哪一方面都会 在社会交往中特别是在 自身权 益保护 中受到侵害, 弱者身份 的提 出, 是这种一般原则的例外 。这种例外的产生就 是国际 私 法 理 性 追求 主 义 与 人 文 关怀 的重 要 体 现 , 者 保护 是 国家 弱 干 预 渗 入 私法 领 域 、 法 适 应 多样 化 生 活 需 要 、追 求 实质 公 私 平 的结 果 。 国际 私法 的人 文 关 怀 是 国 际私 法 尊 重 人权 和 人 性 在现代各国国际私法制度中体现 出来的新趋 势。
二 、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的理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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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国际商法中的弱势群体保护分析 作者:龙欣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6期

摘 要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人们通常利用国际商法来解决各种国际商事冲突与纠纷,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本文对国际商法中的弱势群体做了简要概述,阐述了保护弱势群体的重要性,并对国际商法中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进行了探讨,进而提出我国在涉外商事方面立法中要注意的事项。

关键词 国际商法 弱势群体 保护 作者简介:龙欣,贵州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国际商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007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外贸易活动越来越频繁,与此同时,国际商务冲突和纠纷也在不断增加。但我国在涉外商事立法方面做得还不到位,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为了保护我国人民在国际商事往来中的合法权益,非常有必要加强对国际商法中弱势群体保护的分析与研究工作。

一、国际商法中的弱势群体 国际商法中的弱势群体与人们平时所说的弱势群体不是一个概念,在社会生活中,人们通常将老弱病残等相关人员定义为弱势群体,是认为这部分人员在生活自理方面的能力不能与正常人相比。但在国际商法中对弱势群体的定义是指在国际商事来往中,某个个体或某各群体在谈判与协商中处于弱势地位,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商事谈判中难以享受到公平待遇,所以他们必须借助国际商法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在国际商法中,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是相对的,例如某个群体和国家所交往的群体不同,在此过程中他们的地位以及所处的位置也不一样。所以,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是两个相对的概念,应对商事往来中的二者进行对比之后方能确定哪一方是弱势群体。

二、国际商法保护弱势群体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调节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方式 国际商法虽然也属于商法的范畴,但因为其涉及到的相关当事人分属不同的国籍,所以,从实质上看,国际商法是更高层次的调节方式。作为国际商法的主体,其对自身与国家之间的行为也有一定的看法,因为离得比较远,不可实现持续性接触,因此也就不会有很好的保护,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其诉讼相关措施就有可能没有效果,导致最终没有办法去追责对方。引用规则并不能保证公民真正的权利,它只是代表了私法行为,还会被看成不认可公民权利。所以,在不一样的体系中,应当有层次更高的规则来进行解释,同时规范和平衡其他一些方面,以防止冲突范围扩大或冲突次数增加。

(二)有利于维持国际社会秩序 相比于其他普通的条约来讲,法律自身是一种相对稳定的事物,更加容易被大众所接受,在执行时也更具有权威性。从长远来看,法律能够对相关弱势群体的利益进行长久的维护,也能够长期维持国际秩序和国际私法秩序。所以,就要对某些原则进行法律上的确认,通过法律条款来明确那些不正常状态并防止其对国际社会的正常运转造成损害 。

(三)有利于平衡国际商事往来双方的强弱 在人类历史发展的历程中,人们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尝试着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已经在几千年的尝试过程中获得了无数的经验。即使处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不同的历史阶段中,从不同的视角来定义和理解出的弱势群体概念也存在差异,但在对弱势群体保护手段方面,运用权力手段是最能达到最佳效果的。这是人们在历史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探索出的宝贵经验,也是当前法治社会中保护弱势群体的理想方式。由于弱势群体比强势群体更加需要足够的权利保障,所以法律权力作为人们捍卫自身利益的武器,十分有必要给予弱势群体以保护。

三、国际商法中弱势群体保护概要内容 (一)国际商事实体法中弱势群体保护方面概述 国际商事实体法是对于那些实体业务往来行为制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与条款,它包含有国际保理法与国际产品责任法等方面内容。国际商事实体法中对于产品责任原则的相关规定,为产品消费者、销售者、运输者以及拥有着等处于弱势的群体提供足够的权益保障。虽然在这方面存在各种错综复杂的程序与关系,但国际商事实体法能够对所有在这个过程中的弱势群体的利益进行有效保护。

在国际商法中的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中对弱势群体保护的相关规定十分明显,例如在国际业务往来中,若因为产品质量等相关问题而造成财产和生命损失的,该法律规定产品生产方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一方面对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进行了保护,还在维护社会正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国际商法还在产品责任约定方面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条款,这些条款规定产品制造和生产方必须保证产品的质量与合格性,如果产品质量在被购买方正常使用时出现任何问题,并对购买方人身和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的,生产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进行合理赔偿。整体来看,国际商法实体法在保护弱势群体方面做得十分完善。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从产品责任方面来看,产品生产企业与产品消费者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权利利益关系,如果按照相对性理论当然不能追求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但是从实际上看,这种情况对于消费者是不公平的,特别是在国际商业行为中,这种情况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所以,在修改国际流行原则和国内商法时,就有针对性地规定了对产品质量的直接追责,以此来确定诉讼对象。从惩罚性的判决方面来看,国际商法属于私法,所以通常都是以损失为前提。但因为国际私法所涉及当时双方所处国家或地区不同,所以很多当事人有了可以逃避责任的机会,他们往往利用冲突规范来规避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对于十分恶劣的情况,应当保证能够使用惩罚性的责任规定,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二)国际商事冲突法中弱势群体保护概述 国际商法在保护公民权益方面,没有国家和种族之分,所以它有明确的原则和规定来为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保障。首先,在商事冲突中,国际商事冲突法对弱势群体的权益进行保护是国际商法的最基本准则,也是国际商法制定基本准则的前提。其次,国际商事冲突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它只限于在当事双方公平的前提下来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如果在商事冲突中弱势群体是过错方,那么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为自己的过错买单。所以,国际商法并不是无条件、无原则地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的,公平是其最基本原则和前提 。

国际商事冲突法是在当事双方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强制使用的法律规范,如果使用约定规则会给另一方造成很大损失的话,可以用条约或法律规定的相关规范来进行合理裁决。从本质上来看,这其实具有相应的公法倾向,有利于维护国际商业秩序及当事双方的平等地位。从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方面来讲,国际商法作为法律原则其法律效力实际上在普通法律之上,所以,能够对双发的约定有很强的制约作用,以确保国际商事往来的公平性。

(三)国际商法中弱势群体保护方面的发展与完善 虽然国际商法在弱势群体保护方面的规定与规范已经在不断完善,但经济全球趋势的进一步加强,国家商事往来也愈加频繁,国际商法仍然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健全。例如,国际商法中对于公平及平等方面,还不能做到合理的体现。其国际商法还有一个相当大的缺陷就是其对国际商法秩序的约束还尚显不足。所以,在以后的国际商事往来中,一定要加快完善国际商法的速度。

实质公平与人文关怀是指导现代商法选择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法官在处理国际商事冲突案件以及立法者在制定国际商法相关法律时,应对这个原则高度重视。尤其是在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时,该原则表现十分明显。国际商法在弱势群体保护这个方面的发展和完善,不仅是对国际商法本源进行思考的过程,还是对其理论进行审视的过程。以人文关怀为前提来研究弱势群体保护,对国际商法理论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四、我国制定涉外商事相关法律法规时应注意的问题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下,国际商事往来越来越频繁,相应的国际商事冲突及纠纷等也在快速增加。但我国在产品责任立法方面对消费者的保护还做的不到位,在涉外产品责任案件中使用我国的相关法律会对国内受害者十分不利,所以,要借鉴国际先进方法及相关公约,将我国国际产品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快速建立起来。对弱势群体的大力保护不但要求为弱势群体提供良好的法律救济渠道,还从另一方面意味着弱势群体能够通过法律形式来获得足够的救济以弥补自身的劣势。法律的制定原则不能只从表面上强调人人平等,若将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都相提并论的话,其实会使不平等的程度进一步加大。

在国际商事冲突与纠纷中第一个要面临的问题在于法律适用方面,对于这个问题应以保护弱者为主要前提来制定与适用其冲突规则。如果国际商法的其他原则与保护弱者原则相冲突时,要以保护弱者原则为首要适用原则。在根据冲突规范找到适用的准据法之后,通常以各国国内相关法律作为基本依据并将其应用到实际案例中。所以,只有世界各个国家的国内实体法都能以保护弱者为主要原则,才能真正使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对于我国来说,立法机构制定涉外商事相关法律过程中,应重视法律在平衡社会利益方面重要作用,建立健全以人为本的现代化国际商法。

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主要表现就是经贸活动不但打破国别的局限,同时国际经贸往来中相关的个人权益保护更加受到世界各国重视。在一体化过程中,若不重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甚至相应国家利益,还将对国际贸易往来的发展造成一定的阻碍,给国际社会和谐关系的建立带来更多的不良影响 。在国际商事往来中,关系双方本来就有强弱之分,所以国际商法必须要体现出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我国立法机构在完善国际商法相关法律法规时,也要将保护弱势群体作为基本导向,逐步建立保护弱势群体的相关制度及原则,以保证通过法律手段对各方面利益分配进行有效协调。

五、结语 总之,我国在世界市场经济中的地位逐渐提高,会不断面临国际商事活动带来的各种矛盾纠纷,所以,必须重视对涉外商事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工作,以保护弱势群体为基本前提,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涉外法律法规,以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注释: 夏小雄.商法“独立性”特征之再辨析——基于历史视角的考察.北方法学.2016,10(5).83-93.

杨子.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问题研究.郑州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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