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能否对公章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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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的管理制度(30篇)

公章的管理制度(30篇)

公章的管理制度(30篇))2公司的印章应该如何保管?公司各种印章的权限不一,所有文件加盖印章都必须得到重视。

所以说公司印章的保管工作必须要引起重视。

公司印章的保管,应实行印章专人保管、负责人印章与财务专用章分管的制度,并严格执行保管人交接制度。

一般来说,公司印章的保管具体可以采用以下措施。

1、印章管理者:明确印章管理者的岗位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及责任公司可以要求印章保管或管理者签订“法律风险岗位承诺书”,明确保管者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及职责,同时也要加强对他们印章管理工作的法律防范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印章的重要性,加强印章管理的技能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在加强管理者的岗位意识的同时,也要建立规范的印章管理规定,如:明确印章管理者的管理职责,规范印章使用的业务流程,以及定期检查印章使用情况等,使印章管理工作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2、印章使用:建立并使用统一的印章使用审批制度和使用登记表公司应建立并使用统一的印章使用审批制度和使用登记表,使用者要遵守公司的印章使用规定。

一般来说,经企业领导批准后,印章使用者应填写统一的用印登记表,企业文书人员对用印文件要认真审查,审核与申请用印内容、用印次数是否一致,然后才能在相关文件上用印。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印章时,要确保由印章保管人员亲自用印,不能让他人代为用印,同时不能让印章离开印章保管人员的视线。

一般情况下,未经企业主要领导亲自批准,不允许使用者将印章携带外出,即使需要外出携带,最好指定可信任的人随往,确保印章安全。

3、严格控制或禁止在空白文件上盖印章印章使用过程中,印章管理者一定要确保使用者不能在空白文件,如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空白介绍信等上面加盖公司印章,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要经过公司核心管理者的同意,如果加盖印章的空白文件无用后,持有者也要该空白文件退回印章管理部门(如行政部、办公室),请其妥善处理,从而确保用章安全。

4、对变更或撤销的部门或公司及时处理相关印章企业所属部门发生变更或被撤销后,印章统一管理部门必须收缴部门印章及用印记录;所属分公司注销后,在工商注销手续完成后,必须收缴分公司包括行政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名章等在内的全部印章及用印记录;项目部关闭后,项目部印章及用印记录必须全部上缴企业印章管理部门。

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4篇)

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4篇)

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公章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国家机关公章的安全和权威,保证国家机关公章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发挥职能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公章管理,适用于相关使用人员和单位。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章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确认和证明行政行为、文件等合法性和真实性的专用印章。

第四条行政机关公章应当符合法定格式和技术规定,具备辨别特征和安全防伪功能。

第二章公章的使用管理第五条行政机关公章的管理工作由行政机关设立的公章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公章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章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公章的使用范围、使用手续和使用要求。

第七条公章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章的使用登记制度,记录公章的使用情况、使用目的和使用人员。

第八条行政人员在进行公章使用时,应当按照公章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手续。

第九条公章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公章的存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公章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第十条行政机关公章的使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章使用管理制度,保证公章的安全和保密。

第三章公章的保管管理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章的保管工作由行政机关设立的公章保管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公章保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章的保管制度,明确公章的存储位置、保管责任和保密要求。

第十三条公章保管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保管人员,并进行严格的岗位培训和管理。

第十四条公章保管机构应当建立公章的出库、入库和移交手续,明确责任人员和时间节点。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公章的保管人员应当对公章进行安全保密,防止公章的丢失、损毁和失窃。

第十六条公章保管机构应当定期对公章进行检查,确保公章的完好、完整和可用。

第四章公章的注销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公章的注销工作由行政机关设立的公章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公章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章的注销手续和程序,明确注销的依据和审核要求。

第十九条公章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和情况,对公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单位公章管理制度

单位公章管理制度

单位公章管理制度一、总则单位公章是单位权力的象征,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为了保障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加强公章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章的保管1、公章应由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

2、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公章,确保公章不被盗用、遗失或损坏。

3、公章保管人不得擅自将公章带出单位,如有特殊需要,须经上级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公章的使用范围1、以单位名义发出的各类公文,包括通知、报告、函件等。

2、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3、单位出具的证明、介绍信等相关文件。

4、其他需要加盖公章的文件和材料。

四、公章的使用流程1、申请使用公章须填写《公章使用申请表》,注明使用事由、文件名称、份数等信息,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

2、审批申请表依次提交给相关领导进行审批,审批权限根据单位内部规定执行。

3、用印经审批通过后,由保管人核对文件内容与申请表一致,然后进行盖章。

盖章时要确保清晰、端正,不得模糊或重叠。

4、登记用印完成后,保管人要对用印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包括用印日期、文件名称、份数、使用部门、申请人等信息。

五、公章的使用要求1、严禁在空白纸张、介绍信、合同上预先加盖公章。

2、公章的使用必须符合单位的规定和法律法规,不得用于违法、违规的活动。

3、对于涉及重大事项或金额较大的文件,需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用印。

六、公章的监督与检查1、单位应定期对公章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公章使用符合规定。

2、如发现公章使用不当或违规使用,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公章的损坏与遗失1、如公章因使用年限、损坏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2、若公章遗失,保管人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并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登报声明作废。

重新刻制公章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八、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单位另行补充规定。

公章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公章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公章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公章的管理,确保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公司用于对外签署合同、文件、证明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的印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以及对公章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公章的刻制和领取第四条公司公章的刻制必须经过董事会批准,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向公安机关申请。

第五条公司公章由公司行政部负责保管和使用,其他部门如需使用公章,必须向行政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公司公章的领取人必须是公司正式员工,并须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领取。

第三章公章的使用和管理第七条公司公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擅自使用公章。

第八条使用公章时,必须由使用人签字,并注明用途、日期,同时保存好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公司公章的使用必须保证真实、合法、有效,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第十条公司公章的管理必须做到严密、安全,防止公章丢失、被盗或者被非法使用。

第四章公章的停用和销毁第十一条如公章丢失、损坏或者不再使用,必须立即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报告,并办理停用手续。

第十二条公司公章的销毁必须经过董事会批准,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监督实施。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使用公章或者使用公章进行非法活动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公司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因管理不善导致公章丢失、被盗或者被非法使用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公章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旨在加强公司公章的管理,确保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希望全体部门和员工严格遵守。

任何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将按照公司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公安部门印章管理规定范本(2篇)

公安部门印章管理规定范本(2篇)

公安部门印章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安部门印章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部门内各级单位的印章管理。

第三条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作、统一管理、合理使用印章,确保印章的真实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公安部门印章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第六条公安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印章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印章的制作与使用第七条公安部门印章应当由公安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确保制作质量和安全性。

第八条公安部门印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标明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制作时间等必要的信息。

第九条公安部门印章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超出授权范围的印章不得使用。

第十条公安部门印章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禁止将印章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印章的保管与使用第十一条公安部门印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严禁私自擅自使用印章。

第十二条公安部门印章保管人应当严格履行保管责任,确保印章的安全。

第十三条公安部门印章保管人应当定期检查印章的完好情况,如有破损或丢失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登记制度,每次使用印章应当填写相应的登记表格。

第十五条公安部门印章不得被借用、转借或者出卖,不得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公安部门印章在使用过程中,应当确保印章的印刷效果清晰、完整,不得出现模糊、错乱等情况。

第四章印章的注销与更换第十七条公安部门印章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注销:(一)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终止的;(二)印章的用途发生变化的;(三)其他需要注销的情况。

第十八条公安部门印章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更换:(一)印章丢失、被盗或者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二)印章的制作文字或者标识发生变化的。

公章使用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公章使用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公章使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章的管理和使用,保证公章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提高单位公章使用管理水平,维护单位利益和形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及其下属部门、子公司等使用公章的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公章是单位的重要财物,必须加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篡改、仿制、灭失、遗失,不得私自使用他单位的公章。

第四条公章由单位负责人统一签字后,交由印章管理部门保管、使用和监督。

第五条公章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刻制工艺必须精细,字迹清晰。

第六条公章使用应严格遵循法律、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定,不得用于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公章的保管和使用第七条单位公章由指定的印章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第八条公章的保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品行和业务水平,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不得将公章交给他人保管,不得将公章外借,不得私自将公章给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九条公章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公章的完好性和有效性,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公章使用必须经过授权,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公章。

第十一条公章使用人员应仔细核对公章的使用用途和内容,确保使用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公章使用应按照正规程序进行,必须经过授权单位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公章使用人员必须保管好公章,妥善使用,防止遗失和损坏。

第十四条公章一般情况下不得随身携带,必要时应妥善保管并尽快归还到指定的保管地点。

第十五条公章遗失或者异常使用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公章被盗窃、损毁或者丢失,须立即报案,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公章有变更的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程序进行更换。

第十八条公章的使用记录应按规定保存,并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惩罚措施第十九条个人违反本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行政事业单位公章使用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公章使用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公章使用制度公章是行政事业单位权力的象征,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为了确保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单位的利益和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公章使用制度。

一、公章的保管1、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章应由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纪律性。

2、公章保管人应选择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严守纪律的人员。

保管人如有工作变动,应及时办理公章交接手续。

3、公章保管人应将公章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如专门的保险柜,并确保保险柜的钥匙由保管人随身携带。

二、公章的使用范围1、以单位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包括通知、报告、决定、函件等。

2、对外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承诺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3、各类证明材料,如工作证明、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但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4、其他需要加盖公章的文件和材料,但必须符合单位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公章的使用审批1、各类需要加盖公章的文件和材料,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一般情况下,应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再由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盖章。

2、对于重要的文件和材料,如涉及重大资金、人事任免、重大决策等,可能需要经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才能盖章。

3、审批过程中,应严格审查文件和材料的内容、格式、合法性等,确保盖章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四、公章的使用登记1、每次使用公章都应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用章日期、文件名称、份数、用章部门、经办人、审批人等信息。

2、登记工作应由公章保管人负责,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登记册应妥善保存,以便日后查阅和追溯。

五、公章的使用流程1、经办人填写《公章使用申请表》,注明用章事由、文件名称、份数等信息,并附上需要盖章的文件和材料。

2、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公章使用申请表》及所附文件和材料,签字确认。

3、单位领导审批《公章使用申请表》,签字同意。

4、公章保管人核对审批手续完备后,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并在登记册上进行登记。

单位公章管理办法

单位公章管理办法

单位公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公章的管理,保证公章的使用安全、规范、有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章包括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公章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严格审批、专人保管、责任明确的原则。

第二章公章的刻制第四条单位公章的刻制须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第五条刻制公章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规格、样式和字体进行,确保公章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六条新刻制的公章启用前,应留存印模,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备案。

第三章公章的保管第七条单位公章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

第八条公章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公章,确保公章不被盗用、遗失或损坏。

第九条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应由不同人员分别保管。

第十条保管人不得擅自将公章带出单位,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四章公章的使用第十一条使用公章须填写《公章使用申请表》,注明用章事由、份数、申请人等信息,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审批权限根据单位的组织架构和管理规定确定,一般涉及重大事项的用章需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公章使用原则上应由保管人亲自盖章,如有特殊情况需他人代盖,应经保管人同意并在现场监督。

第十四条严禁在空白纸张、介绍信、合同等上加盖公章。

第五章公章的外借第十五条原则上公章不得外借,如确因工作需要外借,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由借用人出具书面借据,明确归还时间和责任。

第十六条外借期间,借用人应妥善保管公章,不得转借他人或用于与申请事由无关的事项。

第六章公章的停用与销毁第十七条单位名称变更、撤销等原因导致公章停用的,应及时将公章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按照规定进行销毁。

第十八条销毁公章应登记造册,并由两人以上监销。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九条单位应定期对公章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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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能否对公章进行保全
[案情]:丁某与高某合伙出资开办了一药店,由高某负责药店的经营。后高
某在未经丁某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公章为他人贷款进行担保,为此丁某与高某发
生纠纷,丁某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散合伙。在诉讼中,丁某提出申请,
要求对药店的公章进行保全,理由是该公章由高某掌握,恐高某在诉讼中会利用
公章作出对其不利的举动。
[争议]:本案在处理中,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丁某的保全申请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理由是,
民事诉讼法中对于保全制度仅规定了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两种。诉讼中的财产保
全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保证将来判决得到执行,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或
诉讼标的物采取强制性保全措施。而证据保全则是指为防止证据将来会出现灭失
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向人民法院对有关证据采取的强制性保全措施。现丁某
认为公章由高某掌握,对其不利,并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这既不是财
产保全,亦非证据保全,故应驳回。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本案丁某的保全申请成立。理由是丁某所提出的保全申
请实际上是对行为的一种保全,即为防止高某利用公章作出对其不利的行为,而
要求法院责令高某不为一定行为的强制措施或强制命令。本案中高某曾利用公章
擅自为他人担保,从保护丁某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采取保全措施,即命令高
某不得擅自利用公章。
[评析]: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可以采纳。
本案中涉及到行为保全问题。行为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请求人的申请,为
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而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民事强制措施。国外
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行为保全制度。尽管英美法系的中间禁令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假
处分制度关于行为保全的形式不同,但是其内容和法律效果大同小异。德国和日
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假处分制度包含了行为保全的内容。总体上说我国还没有
建立较为系统和完善的行为保全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行为保全未作规
定,行为保全的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如《专利法》、《商标法》
中均对行为保全作了相应规定,在《海事诉讼法》中更是用专章规定了海事强制
令(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海事行为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未规定行为保全,那么在实践能否采用行为保全呢?从我
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诉前保全的规定就是吸取了《1986
年扣船规定》所确立的诉讼前保全制度,因此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完全可以参
照《海事诉讼法》中的先进规定。且在海事诉讼中,直到1999年出台的《海事
诉讼法》中才正式确立了行为保全制度,但在此前海事法院就在审判中运用行为
保全,可以说海事行为保全就是吸收了实践在的经验而确立起来的。由此看来审
判实践早于立法在我国也是有先例的。
综上,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完全可以参照这些特别法中关于行为保全的规
定,对高某利用公章的行为作出强制措施。这样是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陈珑珑 唐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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