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节前我市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从源头上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从源头上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22•【字号】中府办[2004]112号•【施行日期】2004.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从源头上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通知(中府办[2004]112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落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制定了从源头上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工作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全过程预防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在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行政追究等环节,建立全过程的长效监管体系,严格执行六项制度。
(一)严格项目法人负责制度。
建设单位要本着“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算、及时向建筑企业足额支付工程款。
(二)严格项目立项审批制度。
对政府投资项目,发展和改革部门在立项审批前,必须审查建设单位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财政部门重点审查项目资金的落实和到位情况。
对项目立项手续不齐备、资金不到位的,不予立项。
(三)加强招投标管理制度。
从2004年12月1日开始,所有招标项目建设资金必须到位,对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受理招标申请。
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违者取消其工程招标资格并给予经济处罚。
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资金短缺问题,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筹集解决,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
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结算工程款,且后续建设资金到位无望,施工单位有权按合同中止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按合同承担责任。
中山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

中山市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劳资纠纷,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妥善解决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实施意见》(粤发〔2015〕1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欠薪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指市、镇(区)两级人民政府为解决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并引发或者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应急垫付用于解决劳动者临时生活费的部分工资的应急周转资金。
已按照《中山市建筑领域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要求缴纳工资保障金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的欠薪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个体工商户欠薪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周转金使用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负责人逃匿或用人单位经营困难等原因,导致被拖欠工资且临时生活困难的劳动者。
第四条周转金由市、镇(区)两级财政预算、工会拨款以及社会捐赠分别安排,专款专用。
周转金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设立市、镇(区)两级周转金。
市本级启动资金为600万元(以后每年可进行追加),其中市财政预算300万元、工会筹集300万元;镇(区)一级根据当地实际,启动资金按不低于100万元的标准,由镇(区)财政统筹,有条件的镇(区)可参照市本级筹集办法执行。
第五条财政、工会部门应将周转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查处、周转金的垫付启动、审核报批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指导、监督镇(区)人社部门对周转金的管理使用。
工会部门应协同人社部门对周转金的发放、追偿或者核销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需垫付周转金的,由人社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与同级工会共同发放。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30•【文号】劳社部发[2003]27号•【施行日期】2003.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山东、江苏建管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精神(以下简称《通知》),切实解决建筑业存在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当前,建筑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广大农民工进入建筑业,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
但是,由于建筑领域存在劳动力供大于求、拖欠工程款以及劳务用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造成当前一些地区建筑业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仍然存在,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抓好。
二、认真开展清查工作,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定期对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查出拖欠和克扣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责令其及时补发工资;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
工资拖欠承诺书

工资拖欠承诺书工资拖欠承诺书1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司承建_工程施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0__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之有关精神,保障劳务人员工资按期发放,杜绝因拖欠劳务人员工资造成工地闹事现象的发生,现本公司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宜郑重承诺如下:1、本施工合同签订后,我司将参与项目工程施工班组负责人资料(含名称、身份证、住址)、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报建设单位项目部。
在施工过程中班组负责人发生变化时,我司及时上报总包单位及贵司,经贵司同意后变更班组负责人;2、我司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将按上期或上月实际施工内容报相应班组人员工资发放记录,不涉及人员无需上报,并由班组责任人签字确认,如不按上述要求提供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贵司可以拒付进度款,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由我司承担;3、贵司有权以任何方式监督我司对劳务人员工资的支付情况,我司如迟延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劳务人员工资,贵司可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如发生因未付工资而造成劳务人员在贵项目内停工、闹事的,贵司可直接用未支付的工程款向我司的`劳务人员发放已拖欠的工资,我司承诺按同期银行利息加本金返还此笔费用,并可在工程结算付款时扣除。
特此承诺!承诺人:___日期:20__年_月__日工资拖欠承诺书2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劳动者工资,我单位郑重承诺:1、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履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3、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依法与招用的职工、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实行职工、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劳务费、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执行“一卡通”(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管理规定,按月支付工资;4、我公司分包单位使用农民工的,严格要求分包单位按照上述1、2、3条规定执行,并负责监督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到位,我单位对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清偿负总责;5、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职工、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上访投诉,或群体性的事件,本单位愿意接受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做出的处理和处罚决定,两年内不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申请开具“无欠薪”证明。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府〔2009〕138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府办〔2015〕1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府〔2009〕138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
正文:
----------------------------------------------------------------------------------------------------------------------------------------------------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府〔2009〕138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府办〔2015〕11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我市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和管理,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经研究,现对《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中府〔2009〕138号,下称中府〔2009〕138号文)涉及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内容的部分条款调整如下:
一、中府〔2009〕138号文附件1《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程分类目录表》,其中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第一类工程的评标方法由最低投标价法、第二类工程的评标方法由综合评估法—A,统一调整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工程的评标方式,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A、综合评估法—B三种评标办法中自行选择。
二、中府〔2009〕138号文附件1《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程分类目录表》,其中堤防
工程发包中介预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B,调整为:堤防工程发包中介预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B,发包中介预算价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D。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8日
——结束——。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十件民生实事专题督办的通知-中府办电[2012]1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十件民生实事专题督办的通知-中府办电[2012]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919d19f3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65.png)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十件民生实事专题督办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十件民生实事专题督办的通知(中府办电〔2012〕1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市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要求,为确保市政府向全市人民承诺办好的十件民生实事按时保质完成,市府办公室将对十件民生实事开展专题督办。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工作要求以“率先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和美中山”为目标,以“惠民生、增福祉、抓落实”为原则,建立时间倒逼进度、目标倒逼责任、程序倒逼分工、分工倒逼个人的工作机制,把十件民生实事作为“硬要求”、“硬指标”,狠抓工作责任落实,务求办出实际成效,确保圆满完成任务,向人民群众交上满意答卷。
二、明确目标任务(一)十件民生实事督办项目包括加强综合治水、推进绿色出行、维护食品安全、落实安居保障、建设平安校园、丰富基层文化、推行全民健身、实施物价惠民、做好养老助残、完善治安防控等10个方面26项工作(详见附表)。
(二)十件民生实事督办项目是今年市政府的重要工作任务。
一要更加突出工作责任,每个督办项目都明确市政府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间。
二要更加突出时间进度,明确督办项目关键节点和解决难点,对任务逐季、逐月、逐周跟踪落实。
三要更加突出督促跟办,督办组实行每月督查、每季通报、半年总结、年终结账。
四要更加突出绩效管理,26项工作全部纳入实绩考核和行政问责,狠抓项目落实。
三、加强督查管理(一)领导挂牌督查。
市政府分管领导督查项目,各责任单位“一把手”领办项目。
“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既要充分授权,也要指导检查,使每项任务都落实到人、落实到见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26•【字号】粤府办〔2016〕111号•【施行日期】2016.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依法全面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各类企业要依法与招用的异地务工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
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上岗作业的管理制度,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发现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拖欠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的,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纳入征信系统。
(二)实行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
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专门劳资管理人员,编制施工现场作业异地务工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用工台账,记录进场施工异地务工人员身份、考勤和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异地务工人员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建立施工企业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数据共享,2017年底前全面实现工程建设劳务用工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二、加强工资支付保障和监管制度建设(三)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工资分账管理制度。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2•【字号】中府[2013]75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中府〔2013〕75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营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振投资者信心,促进全市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五年行动计划》的部署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企业减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减免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综〔2011〕51号)相关规定,取消中小学阅读图书评审费、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等3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市财政局、物价局及相关部门负责)(二)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综〔2011〕262号)相关规定,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一般原产地证书签证费和工本费等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及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劳动合同文本费等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
(市财政局、物价局及相关部门负责)(三)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综〔2012〕14号)相关规定,取消劳动年审证照费、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本费、安防系统工程检验费等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
(市财政局、物价局及相关部门负责)(四)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综〔2012〕286号)相关规定,取消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ATA单证册调整费、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节前我市企业拖欠工资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中府办明电[2004]35号
【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11.25
【实施日期】2004.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节前我市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通知
(中府办明电[2004]35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今年1至9月份,我市共发生9000多宗劳动争议,涉及工人人数3万人,金额4500万元,发生集体突发事件110宗。
与去年同期相比,劳动争议总量、集体突发事件虽有所下降,但案件的尖锐性和处理难度却有加大趋势,个别案件引发过激行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的社会稳定。
2005年元旦、春节将至,为及早解决好我市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确保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欠薪处理问题。
解决节前企业拖欠工资工作,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牢固确立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观
念,切实解决好节前企业拖欠工资问题。
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