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角度分析“见危不救”不应入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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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见义勇为的故事,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一些人却因为“见危不救”而受到责难。

但是,在多维度视野下,我们可以发现,“见危不救”并不一定应该入罪。

首先,从道德层面来看,“见危不救”固然是不道德的,但并不代表它应该成为犯罪。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选择和判断能力,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性格和经历来做出自己的决定。

如果一个人不想冒险去帮助别人,他应该被尊重,而不是受到指责或惩罚。

如果一个人选择不帮助别人,但没有造成实际的伤害或危害,那么他应该被保护免受过度惩罚。

其次,从法律层面来看,要确定“见危不救”是否应该入罪,需要考虑许多因素。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情况可能过于危险或复杂,以至于一个人不可能安全地干预。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是“见义勇为”和“见危不救”之间存在一个模糊区域。

如果一个人是在不安全的条件下救人,他本来应该被称为“见义勇为;但如果他没有这样做,他是否应该受到惩罚?这是不合理的。

此外,如果法律强制规定每个人都必须在危险情况下进行干预,这将导致许多人不愿意卷入陌生的危险环境,可能会加重事态。

第三,从社会角度来看,“见危不救”也不应该被过度惩罚。

强制要求帮助别人可能会导致不负责任的干预,这可能会使事态更糟糕。

此外,如果一个人因救助别人而被感染或受伤,则他可能需要负担高昂的医疗费用,这将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如果我们希望社会变得更好,我们需要更多的政策和措施来鼓励人们去帮助别人,而不是将不帮助别人的人视为犯罪。

综上所述,虽然“见危不救”是不道德的,但并不应该过度惩罚。

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人可能因为很多原因不想去干预;此外,在过于危险或复杂的情况下,强制要求干预可能会导致不负责任的行为;最后,应该通过其他政策来鼓励人们去帮助别人,而不是过度惩罚那些不愿意干预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在面对危险或紧急情况时,我们应该尽力而为,公众和政策制定者都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决策。

见危不救罪的立法分析论文

见危不救罪的立法分析论文

见危不救罪的立法分析论文20XX年10月发生在广东佛山的小悦悦事件引发的不仅是人们对于人性漠然的反思,也让见危不救罪写入刑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见危不救罪的立法分析。

见危不救罪是否应该写入刑法应在透彻理解其含义、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现状等方面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此外,将其立法后,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也是不容忽视的。

一、见危不救的具体内涵范忠信先生对于见危不救曾有过这样的表述:见危不救,泛指一切在他人危难时漠然处之,不予救助的态度或行为。

这一表述,在作为对一个词语的解释时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而如果将其作为对一个刑法罪名的解释则显得太过宽泛。

见危不救一般应分为两类:能而不欲和欲而不能。

能而不欲即指有能力救助,并且救助不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在他人确有危难、对此第三人存在救助依赖时,该第三人却放任其受伤害,这显然是一种有违道德底线的做法,为社会所唾弃。

而欲而不能则恰恰相反,是指没有能力或实施了救助行为会为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

显然,法律没有权利强迫一部分人牺牲自己的利益而去做利他的事情,而且这也绝对不会遭到社会的谴责。

就好比在旁边看到小悦悦遭汽车碾压的是一位年迈的老人,试问,谁有会去责怪他没有伸出援手呢?国外刑法中的见危不救罪所指的是不负特定职责或义务的主体,对处于有生命安全危险状态中而急需给予救助的人,自己能够救助而且明知给予救助对自己或对他人无危险,而竟不予救助的行为。

这一定义正符合了见危不救的第一种分类,即能而不欲,这在经济学中是一种违背了帕累托改进的做法,而这也正是人们呼吁的真正的见危不救罪的真正内涵。

将其分解来看,即为:1.本罪主体为不负特定职责或义务的人,且能够在不给自己带来不利的情况下给危难中的人以救助,却不加以救助的人。

2.本罪的对象为处于危险状态而急需救助(此种危险状态应特定为人身方面的危险)的人。

必须是正处于危险状态,而且不依靠他人救助无法脱离危险状态,如果凭借自身努力可以脱险,便不存在第三人是否救助的问题。

法理学视角下见危不救问题研究

法理学视角下见危不救问题研究

法制不 健全也是 引发道德失 范的一重要 原因 。由于我 国法 律体 系 、 法 制 法规 还不 健 全 , 各 种法 律设 施 还不 够完 善, 社会 上出现 的很 多状况 很难 做到有 法可依 。见死 不救 的行为在 法律上找 不到相应 的制裁依据 。 二、 对 国外及中 国古代有 关见危不救的立 法考察
— ■ ■ ■ ■ — — . j 匕 r 篁 譬 园 I
法理学视 角下见危不救 问题研究
李海娜 , 杨 桉, 陈慧慧 , 王 双, 康 家琦
( 哈尔滨商业大学 法学院 , 哈尔滨 1 5 0 0 2 8 )
着人们 的一切活 动 。 4 . 从法律 方面看
摘要 :见危 不救这种现 象在 当今 社会 已经 不仅仅 是 个别 事件 , 逐 渐 变成 了一 种社 会 问题 , 数量 上 的 不断 增 多 , 使 得 道德 已经 没有 办法 良好 地进行 约 束 ,因此立 法 已迫 在 眉睫 。以法理 学角度 下的视 角进 行分析 , 可以准确得 出见 危 不救 的含 义 , 结合外 国和 中国古代 的 立法经验 , 最终摆 脱传统入 刑观点 , 从 民法 、 行 政 法 方 面加 以 约 束 。 关键词 : 见 危 不救 ; 立法 ; 民法 ; 行 政 法
( 二) “ 见危不救 ” 现 象的原 因分析
1 . 从经济 方面看 经济基 础决定上层 建筑 , 一定 社会 的经济生活状 况与 社 会道德 风 尚有着 紧密的联 系。经济体制 的改革和经 济的 快速发展潜移默化地使公 民重利轻义 , 社会组织 、 个人都 为了追求更高的利益唯利是图逐渐的将社会责任感 、 社会 道 德风 尚抛 于脑后 。 2 . 从 政治方 面看 由于我 国正处 在社 会 转 型时期 政 治制 度 方 面供 给 不 足, 公 众的行为缺 乏约束 , 所 以社会 上 的道 德失范现 象广泛 涌现 。在我 国 , 政 治体制改 革相对滞后 , 原本 并不完 善的政 治 体制 必 然会 导致 道 德失 范 , 人 人 都抱 着 “ 多一 事 不如 少 事” 的心理不管 “ 闲事” 。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近年来,“见危不救”事件屡屡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

对于“见危不救”行为是否应该入罪,民众和专家们的观点并不一致,有些人认为应该入罪以严惩不救之罪,而另一些人则认为不宜入罪,有必要从多维度视野下进行深入思考。

我们需要了解“见危不救”的背景和现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社会问题的关注和关爱意识越来越强烈。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仍然存在很多人对于他人遇到危险时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甚至置之不理。

这种“见死不救”、“见危不救”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人们的道德伦理,也损害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一些人呼吁将“见危不救”入罪,以加大对这种行为的打击力度。

我们也应该意识到,“见危不救”行为背后可能存在诸多不同的原因和考量。

有些人可能因为自身安全和利益考虑而选择不救,他们可能担心自己的人身安全或者害怕因救人而牵扯入麻烦,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可以理解的。

也有一部分人可能因为缺乏相关救助技能或者认为自己无法提供有效帮助而选择不救。

一些人可能因为社会环境对于“好心被坏人伤害”的传统观念而选择不救,他们担心自己会因此遭受不公正待遇。

我们在进行对“见危不救”行为的评判时,应该从多维度视野进行思考。

我们需要明确“见危不救”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或者过失犯罪行为。

如果是故意不救,则应当视为一种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但如果是过失不救,就需要根据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是否应当对其入罪。

我们需要充分考虑“见危不救”行为的社会背景和现实条件。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有些人可能确实存在无法及时提供救助或者担心自身安全的情况,这时并不应该对其进行过于严厉的处罚。

我们还需要充分考虑“见危不救”行为的社会教育和引导作用。

在现代社会,我们更应该倡导积极向上的社会价值观念和公民责任感,通过法律和道德教育引导人们对他人遇险时给予帮助和救助。

我们认为在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行为不应该一概入罪。

我们需要从多方面进行思考和考量,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增强公民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切实解决“见危不救”问题。

见死不救不应入罪的法理学依据

见死不救不应入罪的法理学依据

见死不救不应入罪的法理学依据【摘要】“见死不救”现象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关注,事件的严重性已上升到是否入罪的层面。

笔者从法理学角度分析“见死不救”不应入罪的依据。

首先从法律关系角度这一点出发浅析罪与非罪问题;然后阐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强调道德的强制作用;最后浅析“见死不救”入罪与现代自由、人权价值相悖。

【关键词】见死不救;法律关系;道德;自由;人权近几年,“见死不救“的现象频频发生,既有特殊主体的“见死不救”行为,如红十字医院;也有非特殊主体“见死不救”行为,如普通群众。

小悦悦事件后,广州律师更是联合同行欲推动“见死不救”立法。

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对是否立法,可否入罪,能否追责,引发了激烈的讨论。

有学者认为,国外对“见死不救”行为早有详细的规定,我国应该积极引进,将“见死不救”写入法律。

“见死不救”立法具有必要性和实用性,如今道德缺失,何不凭借法律来保障濒危人的权益;保障濒危人的健康权、生命权;通过法律的约束提升国民的道德水平。

也有学者认为,不应当将“见死不救”行为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

“见死不救罪”超越了法律规制的底线,将道德层面上升至法律层面,不仅约束了公民的权利,也使所有人成为犯罪对象,不符合现行刑法的价值取向。

并且,实施医疗救助具有专业技术性,若社会公众不具备紧急救助资质和能力,反而会妨碍医疗救助。

笔者同意后者的观点,设定“见死不救罪”缺乏相应的法理依据。

本文着力分析见死不救不应入罪的法理学依据。

一、见死不救不应入罪的本体分析笔者不赞成设立“见死不救罪”,根本原因从法律关系角度分析:(一)普通群众没有特殊主体的法定救助义务法律关系这个概念可被界定为在法律规范调控社会过程中所形成的主体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可以看作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类型,其特殊之处表现在: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一种体现意志性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浅谈“见危不救”不应入罪

浅谈“见危不救”不应入罪

浅谈“见危不救”不应入罪作者:吴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1期摘要关于见危不救能否入罪,目前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认为,见危不救不宜犯罪化。

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通过对道德与法律关系以及对“法律万能论”分析,阐述将“见危不救”列人刑法是不可取的。

关键词见危不救法与道德法律万能论作者简介:吴笛,北京师范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1-286-02一、“见危不救”概述“见危不救”通常是指在他人处于危难时,漠然处之,而不予以救助的态度和行为。

根据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特殊身份”型的见危不救和“普通主体”型的见危不救。

前者是指行为人负有法定义务和职责或者是由先行行为引起的或者是由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当他人陷于危难时有责任予以救助而不予救助的行为;后者针对的是没有这种法律上的救助义务的普通人。

前者见危不救的行为已为法律、条例予以规范,其见危不救是违法的甚至可能是犯罪行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文并不讨论其能否入罪的问题。

“普通主体”型的见危不救依据有无重大客观危险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因实施救助行为会使本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而不予救助,即“有危不救”,如路人遇见歹徒正在行凶;二是实施救助行为对本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会造成影响也未予以救助,即“无危不救”,如行人看到路边有人受伤而不救助。

首先,对于“有危不救”,如果法律要求一个普通公民冒着生命危险去救他人于危难之中,不仅违背了“法律不强人所难”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法律保护人权的基本要求。

“见义勇为”与见危不救不同,见义勇为是真正的高尚道德行为,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做到,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强求一般的人能够见义勇为,因此这也不是本文要剖析的问题。

本文要重点讨论的是在行为人无特定职责或义务的情形下,救助他人不会使本人或第三人面临重大危险,即具备救助条件而不予以救助的行为是否应当纳入刑法。

从法理学的角度探究见危不救的问题-法理学论文-法学论文

从法理学的角度探究见危不救的问题-法理学论文-法学论文

从法理学的角度探究见危不救的问题-法理学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比较迅速, 发展过程中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愈来愈重要, 尤其是处在依法治国的发展时期, 就要将各个领域的法律体系进行完善。

本文主要从法理学的角度对见危不救进行详细探究, 希冀能借此对实现法律体系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见危不救; 法理学; 入刑可行性;处在法治社会, 为能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 就要对见危不救从法律制度上进行完善, 将见危不救入刑是法治社会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

在深化对见危不救法理学的探究下, 能对见危不救从理论上有更深的了解和认识, 这对促进其立法是比较有利的。

一、见危不救的原因分析及类型体现(一) 见危不救的原因分析社会的发展过程中, 人们对于见危不救也有着新的认识, 尤其是处在法治社会, 法学界对见危不救入刑也有着激烈的争论。

见危不救的原因是复杂的, 由于国家在见义勇为保障方面的不足, 就使得见危不救的现象也越来越多, 国家在见义勇为的制度保障上比较缺乏, 一些人见义勇为而造成受伤以及致残的现象常见, 而国家对此没有相应的奖励扶助, 见义勇为者自己过着艰难的生活[1]。

还有是政府重视物质奖励而轻视精神方面的宣传, 最终使得见义勇为成了义和利的纠葛, 救人受伤以及致残的人没有得到人身损害人的救济。

另外, 见危不救的原因还在于经济的迅速发展而在道德建设方面没有进行强化。

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中, 使得人们有着多样化的利益诉求以及价值观念, 人们对于道德的理解以及需求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市场经济自主性使得人们更加注重个人的利益, 陌生人社会带来的负面效应也使得人们对见义勇为有着隔膜, 见危不救的比率增加。

陌生人社会使得人们间的信任感愈来愈薄弱, 同时人们的同情感以及负疚感也降低。

(二) 见危不救的类型体现见危不救的类型是多样的, 根据不同的标准能划分成不同类型, 如从主体角度进行划分就有特定主体以及一般主体的见危不救。

立法惩处见死不救立论

立法惩处见死不救立论

谢谢主席,大家好前不久,在广东佛山发生的小悦悦事件中,面对一个垂危的生命,18位路人选择了沉默,激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应。

悲愤之余,有人提出要通过立法来惩戒那些“见死不救”的路人,用法律手段来拯救失落的社会道德。

那么,见死不救应不应该立法惩处呢?我方认为,不应该,原因有二:第一,立法惩处没有必要性。

首先,面对小悦悦的死,18位路人的确见死不救,可是究其根本,真的是那些路人良心泯灭到极点吗?他们的心里也在犹豫。

06年的南京彭宇案,救人反而被讹诈,蒙受不白之怨,当社会的信任危机袭来时,每个人的心里都或多或少有顾虑,救了她,我会不会被连累?见死不救的本质,就是当今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程度降低,不是不救,是不敢救。

那么立法惩处,可以解决是这个社会的信任问题吗?显然是不能的。

再者,立法惩处,只是在用法律途径强迫人们去为善,可是,这样的法律只会让社会变得人心惶惶,在遇到需要救助的人时,人们陷入两难的境地,去救,自己的利益可能受到侵害,不救,法律又要惩处我,这个时候我们每个人设身处地的想想该怎么办,也许更多的是逃避问题,看到这样的情况就躲得远远地,这是我们立法惩处要得到的结果吗?既然立法惩处解决不了问题,反而让社会情况变得更糟,实在是没必要。

第二,对见死不救行为立法不可行。

首先,一部法律颁布,就要有实行的对象,可是谁能判断哪种人是见死不救的人,什么情况是见死不救,对象是如此的不明确啊!再者,这样的一部法律要怎么实施,法律是讲究证据的,你用什么来判断那些路人是见死不救,具体到惩处,要怎样惩处,才是法律的公正严明,这样一部未知因素如此之多的法律,实行起来有如此多的漏洞,难道对方辩友还认为应该吗?诚然,在小悦悦刚刚不幸离世,群情悲愤的时候,来反对立法拯救道德是注定要挨砖头,我必须严肃的指出,这种试图依靠法律强迫公民“为善”的做法是道德失落了,应当设法拯救,这没错,但切不可病急乱投医,更不能凭“良心冲动”来治理社会我方坚持认为,见死不救不应该立法惩处!首先,对方认为见死不救是因为现在人们道德沦丧,大家变得冷漠与麻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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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分 析 “ 见 危不救”不 应入刑的原 因
李佳 阳
( 1 1 0 0 3 6 辽 宁大学法学院 辽 宁 沈阳 )
摘 要 :近 些年 常 常 出现他 人 身 处 危 险 ,而 周 围人 袖 手 旁 观 的 事件 ,这 些事 件 在全 社 会 引起 了巨大 反 响。 人 们 认 为这 不 仅 仅 是 道 德 的缺 失 更 是 法律 的不 足 带来 的不 良社 会 后 果 。伴 随 着 此 类事 件 的 不 间 断发 生 ,要 设 立 “ 见 危 不救 罪 ” 的 呼声 也 越 来 越 高。人们 对 于 “ 见 危 不救 ” 是 否应该 入 刑这 一 问题 颇 有争议 。 本 文 即从 法理 的角度 分析 “ 见危 不救 ”不 可入 刑 的几 点 原 因。 关键 词 :见危 不救 ;法理 ;入 刑
理 智 的做法 。
“ 见 危 不救 ” 的原 因是 多 元 化 的 ,这 与 被 救助 人 的 自身 行 为 有 一定 关 系 ,好 心 施 救 反被 讹 诈 事 件也 是 屡 见 不 鲜 。因 为惧 怕被救的人讹诈 , 人们不敢伸 出援手 , 这也是道德滑坡的后果 , 也 同样 是 人 们 见 危不 救 的原 因 之一 ,只对 “ 见 危不 救 ” 人刑 根 本 解决 不 了这 一 本质 问题 。所 以说 “ 见 危 不 救 ”入 刑 就 是一 个 本末 倒置 的不 良的解决 问题 的方 法 。 三 、结 语 通 过本 文 的 分 析 ,可 以得 出 的结 论 是 ,就 目前 而 言不 赞 成 刑法 中设 立 见危 不 救 罪 。法 律 和 道德 确 实 有 紧密 的联 系 ,但 也 有 明显 的不 同 。应该 彼 此 留有 自己 的空 间 ,社 会 问题 的解 决 需 要 时 间 ,并 不 能 在道 德 达 不 到 良好 效 果 的 时候 就 推 给 法律 。 唯 有 如 此 ,才 可 能 在本 质 上 减 少见 危 不 救 这样 的不 良社会 现 象 的 发 生 ,从而 从本 质上 提 高人们 的道 德感 ,减 少见 危不 救现 象 。 参 考文 献 : [ 1 ] 梁 文彩 著 . 《 对 “ 见 危 不 救 刑 法化 的合 理性 质 疑 》. 甘肃 政 法 学院 学报 2 0 1 3( 2 ) [ 2 】 龚 义年 . 《 见危 不救 不宜入 罪 的三维 思考》. 东疆 学刊 , 2 0 1 0( 3 ) [ 3 ] 王文 利 . 《 浅议 聚餐 中的 法律 义务 与道德 义务 》 . 新疆 社科 论 坛 , 2 0 1 0( 4 ) [ 4 ] 田隆 . 《法律 与 道 德 关 系 的 法 理 分 析 与现 实应 用》 . 法 学 之 窗. 2 0 1 1( 6 ) [ 5 ] 吴真 文 . 《 正确 树 立 法律 与道德 的边界 意识 一哈 特 法律 与道德 划 界思 想 的现 实启 示》 . 湖 南师 范 大学社 会科 学 学报 . 2 0 1 4( 2 )
“ 见危不救”入刑是道德问题的法律化 在分 析 “ 见 危不 救 ” 是 否应 该 刑 法 化之 前 ,我 们应 该 给 这 种行 为 定 性 ,本 文 所 谓 的见 危 不救 应 该 是行 为首 先 可 以 明确 的 是行为人不具有特殊的救助义务只是一般主体 ,不存在不作为 犯 罪 的情 况 。其 次行 为人 应 该有 能 力 救 且救 不 会 给 自己和 他 人 带来损害 , 这符合一般的人性。在这两种情况都符合的条件下 , 才 是我 们所 要研 究 的见危 不救 的行 为 。 “ 见 危 不 救 ”入 罪 与 否这 并 不 是 一个 刑 法 问 题 ,也 不 是 立 法 问 题 。追 根 溯 源 ,这 实 际上 是 道 德 和法 律 这 两种 社 会 调整 方 法的博弈问题。 道德和法律有重合也有区别 , 他们互相吸取渗透 , 在 价 值层 面也 难 以 割舍 。 义务 是 道 德 和法 律 之 间 的桥 梁 ,也 是 他 们 最大 的相 似 之处 ,有 一部 分 道 德义 务 和 法 律义 务 存 在着 竞 合, 如 子女 有赡 养 老人 的义务 ,这既是 道 德义 务也是 法 律义 务 。 之所 以 出现 这 种情 况 是 因 为道 德 义务 和 法 律 义务 都 具 有人 类 共 同性 这 种 属 性 ,一 些 最基 本 的 道德 义 务 就 成 了人 们 生 活原 则 的 底线 ,而 道德 的底 线 又衍 变 成 了最 具 权 威 性 的法 律 。从 这 方 面 来 说 道 德 是 可 以法 律 化 的 。有 些 时候 随 着 社会 的发 展 。一 些 道 德义务在不能实现时已经转化成了法律义务 。 但 同时 要 清 楚 的是 ,并 不 是 所 有 的道 德 义 务 在不 能 实 现 时 都 可 以转 化成 法 律 义 务 。 因为道 德 和 法 律都 具 有 社会 物 质 制 约 性, 人 们不 能期 待人 的德 行 没有 瑕疵 ,更 不能 因为 德行 的 瑕疵 和 道 德舆 论作 用 的效果 不佳 而将 道德 法律 化 。 道 德 法 律化 有 一 个 限 度 ,不 能 为 了快 速 的解 决 现 实 问题 而 不 顾 限 度 的将 道 德法 律 化 。而 这 个 限度 应 源 于 法律 和 道 德 的重 大区别——道德约束 内心而法律约束行为 。表面上看起来法律 比道德强势 . 但实际上,法律以 “ 惩恶”为目标是低标准的,强 制性的,僵硬死板 的。而道德的约束是源于内心的,是从人类 的本质上 出发的。所 以说道德在普遍性上 比法律更有力量。如 果将 “ 见危不救 ”入刑的话 ,那 么对于少数的见危不救 的人是 有惩 罚性 的 , 可对 于 大多数 人来 说 ,见义 勇 为将 不再 是一 个令 人 称道的高尚行为, 而仅仅是不违法而 已, 这对于弘扬高尚的品德, 保 持 人 们 内心 的高 尚没有 一 点 好 处 。 由此 我们 可 以 看 出一 味 的 将 道德 法律 化 ,并 不利 于从本 质上 解决 问题 。 二、 “ 见 危 不 救 ” 不 应入 刑 的 几点 原 因


我们 国家不 具备 “ 见 危不 救 ”入 刑 的道德 基础 , “ 见危 不 救 ” 人 刑 是 道 德 的法 律 化 ,但 我 们 不 能盲 目的 去学 习这 些 。 因为 我 国 的传 统儒 家 思 想 宣 传 的是 人 要博 爱 ,但爱 也 要 有 等差 ,受 到 儒 家 思想 的影 响 中国 人 比较 注 重 私德 ,为亲 人 可 以两肋 插 刀 , 可 以为朋 友 赴 汤 蹈火 的人 很 多 ,但 对处 于危 难 中 的 陌生 人 可 能 就 比较冷漠。无 疑帮助陌生人是一种公德 ,对于公德的重视 我 们 远 远不 如 西 方 ,在 没 有 这种 道 德 基础 上 盲 目的学 习西 方 的立 法 而不 结合 自身 的文化 基础 是行 不 通 的。 想 要设 立 “ 见危 不 救 罪 ” 就是 因为 道 德 滑坡 ,人 与人 之 间 的关 系过 于 冷 漠 。就 是 为 了挽 救 日渐下 滑 的 道 德危 机 ,但 恐 怕 “ 见 危 不 救 ”入 刑 并 不 能 实现 挽 救 道德 的美 好 愿望 ,因 为 当道 德来约束 “ 见危不救”这种行为时,是在弘扬一种见义勇为 的 高尚精神 ,是对正能量的传播。用法律来绑架道德 ,只会让人 们 的道 德感 日 渐 缺 失 。法律 可 以影 响道德 ,但不 可能 决定 道德 , 法 律 是 道德 的底 线 ,想 用 刑 法 推动 道 德 的进 步 并 不 是一 个 非 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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